道德铜律与仁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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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道德铜律作为全球伦理原则:以儒家和道家为资源

生活在这个文化和宗教、风俗和习惯、观念和理想都日益多元的地球村,我们需要一种与我们在这个地球村的生活相一致的全球伦理,因为我们所熟悉的大多数伦理原则基本上都与一元社会中的人际关系为思考对象。在这样一种传统社会中,我们作为行为主体需要与之打交道的人(即我们行动的对象),往往具有与我们相同的风俗和习惯、文化和宗教,理想和理念等。而在我们现在正开始进入其中的地球村,原先我们只是通过传说和故事知道的异族人可能就是我们隔壁的邻居,因而成了我们行动的对象。因此现在已经有不少人注意到了全球伦理的重要性。但是,为了确立这种全球伦理,一种比较通行的方式是寻求所谓的底线伦理,即那些为所有不同文化和宗教传统所共同尊重的伦理原则。在这方面首先引起人们注意的就是所谓的道德金律,“己所欲,施于人”,道德金律的这样一种表述在许多社会中都可以追溯到很早,但其被称为金律显然是比较后来的事情,虽然关于其确切的出处,尚无定论。莱纳(Hans Reiner, 1896-1991)曾经说阿诺德(Gottfried Arnold,1666-1714)在1699年首次使用了这个说法,但他后来承认这个说法不确切。他认为:“我们可以确切地说,大概在18世纪末有人最早使用金律这个表述,而且开始是在英语文献中”。参见Hans.Reiner, Duty and Inclination(The Hague:Martinus Nijhoff Publishers, 1983), p.271.关于这个说法的起源,另参见John Topel, S.J., “The Tarnished Golden Rule(Luke 6:31):The Inescapable Radicalness of Christian Ethics,”Theological Studies 59,3(1998), p.476n.1.及其反面的表达,“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后者有时也被称为道德银律。关于“银律”的用法,参见J.O.Hertzler, “On Golden Rule,”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Ethics 44(1934), pp.421-422;和John Topel, S.J., “The Tarnished Golden Rule(Luke 6:31),”pp.479-482.由于这个用法隐含了其所指的道德原则较之由“金律”表示的道德原则低下,在近来大多数的文献中,人们一般认为这里用正反两种方式所表明的基本上是同一种道德原则,因此都被称为道德金律,只是这种道德金律具有这正反两方面不同的表述。笔者在本章中使用“金律”时,同时指这两种表述。也许确实没有人能够找到比道德金律更为人们普遍接受的道德准则了。就笔者所知,罗斯特(H.T.D.Rost)的《金律》一书对道德金律在各个不同宗教中的表述作了最全面的研究。该书对金律在印度教、耆那教、佛教、道教、儒家、琐罗亚斯德教、犹太教、基督教、伊斯兰教、锡克教和巴哈伊教的表述都有专章分别讨论。参见H.T.D.Rost, The Golden Rule:A Universal Ethic(Oxford:George Ronald,1986).瓦特斯(Jeffrey Wattles)的同名专著,除了有一章专门讨论儒家的道德金律,主要是对西方哲学和宗教传统中关于金律的各种表述,作比较全面的哲学考察。参见Jeffrey Wattles, The Golden Rule(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6).而且,正如辛格(Marcus G.Singer, 1926-2016)所指出的,“金”这个字就表明其作为行动的第一准则所具有的不可限量的价值。Marcus G.Singer, “Golden Rule,”in Edward Craig(ed.), Routledge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New York:Routledge,1998), p.405.有些学者认为,这两个不同的表述所指的是同一个道德准则,因为每一个肯定的表述都可以用否定的表述来说明。例如辛格就认为:“一般地说,‘某人希望某事发生’与‘某人不希望某事不发生’是等价的,而‘某人不希望某事发生’与‘某人希望某事不发生’也是等价的……由此我们可以说,在金律的肯定表述与否定表述之间没有什么逻辑的或伦理的区别,所有的只是心理学的或者修辞学的区别”。参见Marcus G.Singer,“Golden Rule,”in Paul Edwards(ed.),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New York:Macmillan Publishing,1967), p.366.艾文贺(Philip J.Ivanhoe,1954-)也持类似的看法:“在这个原则的‘肯定’表述与‘否定’表述之间没有什么逻辑的区别……我要求人们去做的任何事情,用不同的方式来表述,都可以是我要求人们避免作某种事情。例如‘要信守诺言’这个命令就完全可以用‘不要毁约’这个命令来表示”。参见Philip J.Ivanhoe, “Reweaving the ‘One Thread'of the Analects,”Philosophy East and West 40,1(1990), p.18.还有一些学者则认为这两者之间还是有区别:正面的表述告诉我们该做什么,而否定的表述告诉我们不应该做什么。在后面这些人中间,有的人认为肯定的表述优于否定的表述,因为光是不做坏事还不能保证我们成为道德的人;参见John Topel, S.J., “The Tarnished Golden Rule(Luke 6:31).”而另一些人则认为,否定的表述比肯定的表述好,主要是因为它体现了这些人所推崇的与肯定自由相反的否定自由原则。参见Robert E.Allinson, “The Confucian Golden Rule: A Negative Formulation,”Journal of Chinese Philosophy 12,3(1985), pp.305-315;“The Golden Rule as the Core Value in Confucianism and Christianity:Ethical Similarities and Differences,”Asian Philosophy 2,2(1992), pp.173-185.

在本章中,笔者不想就这两种表述是否表达同一道德原则的问题,以及如果表达的是不同的道德原则,它们孰优孰劣的问题,发表看法。在人类的道德生活史上,这两种表述所体现的道德原则,不管相同与否,都起过重要的作用。其理由很简单。比方说,由于我希望得到别人尊重,我当然也应当尊重别人;由于我不想受苦受难,我当然也不应当将苦难加诸他人。毕竟在“我”与他人之间存在着许多类似性。我在本章中所想做的,是想对在笔者看来是为道德金律(不管是其肯定的表示,还是否定的表述)所固有的问题,以及许多当代哲学家为克服这些问题所做的在笔者看来是不成功的种种努力,做一比较详细的考察。在此基础上,我想利用中国道家和儒家的资源,提出一种在笔者看来更为优越的、能够克服道德金律所固有的问题的、并且更适合于地球村的人际关系的道德原则。无以名之,笔者姑称之为道德铜律。笔者之所以用“铜律”一词,主要是考虑到还没有人用“铜”这种金属来指称一种道德原则,而其他常用的金属名称,如笔者在后面将指出的,都已经被用来表示某种特定的道德原则。在本章写成以后,读到北京大学赵敦华教授寄来其《中国古代价值律的重构及其现代意义》一文,非常精彩。他在文中也提出了一种道德铜律,不过无论是其内涵来说,还是其与其他道德律相对的地位而言,他的道德铜律与笔者在本章中要提出的道德铜律,非常不同。因为他说的铜律指的是“人施于己,反施于人”,很显然,这与笔者的“人所欲,施于人;人所不欲,勿施于人”没有任何联系。参见赵敦华:《中国古代价值律的重构及其现代意义》,《哲学研究》,2002年第1、2期(2002年),第17-23、48-53页。另外,虽然赵敦华强调这样的道德铜律在我们这个社会中的重要性,他承认,他的铜律的道德地位没有金律和银律高。与此相反,如笔者在后面将指出的,笔者这里要提出的道德铜律比道德金律和银律具有更高的道德价值。它也可以有肯定和否定的两种说法。简单地说,它就是“人所欲,施于人”和“人所不欲,勿施于人”。由于这种道德原则初看起来,似乎也有不少问题,笔者在最后将对人们对此可能有的问题作出比较详细的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