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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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会

韩国国会是由国会议员组成的代议机关和立法机关,具有制定国家法律、监督国家行政和审议国家财政预算等权力。

一 国会的组织概况

目前的韩国国会实行一院制。通过全民选举产生,有议员300名,任期4年。其中全民选举的议员占2/3,即有253名议员是通过全民选举产生的,47名议员是按比例分配的。所谓比例分配,就是按比例分配给在直接选举中获得5个或5个以上席位的政党。这些按比例分配的议员又称作“全国区议员”。

2016年4月15日,韩国进行了第二十届国会选举,执政党新国家党在全部300个议席中仅获122席,在野党共同民主党获123席,取代新国家党成为国会第一大党。这是韩国国会16年来首次出现“朝小野大”局面。国会第一大党、最大在野党共同民主党议员丁世均任国会上半期议长,任期两年。丁世均毕业于高丽大学法学系,曾任韩国产业资源部长官。20世纪90年代末至今,丁世均6次当选国会议员。

由于韩国历史上多次出现政府当局逮捕反对派议员、强行通过某法律的事件,韩国新宪法第44条专门规定了议员有不受逮捕的特权,国会议员除现行犯外,在会议期间、未经国会同意,不得被逮捕或拘禁。在会期前被逮捕或拘禁的国会议员,除现行犯外,如经国会要求,应于国会会议期间予以释放。这是对议员权利的重要保障。

韩国国会有议长1人,副议长2人,任期2年。议长负责主持全体会议,代表立法机构,并负责监督国会的行政。副议长是议长的助手,并在议长缺席时代理议长的职务。按照现行的国会法,拥有20名议员以上的政治团体,可以组成国会交涉团体,作为国会党派协商主体。无党派议员人数超过20人可以组成单独的交涉团体。各交涉团体选出或由党的总裁任命院内总务,负责与其他交涉团体谈判和磋商。

国会的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根据法律规定,定期会议于每年9月1日开始召开,会期不超过100天。应总统或国会1/4以上的议员要求,或者国会议长提议,可以召开国会临时会议,会期不超过30天。除宪法和法律另有明确规定外,必须有半数或半数以上议员出席会议及出席会议的半数以上议员投票同意,国会方能做出具有约束力的决定。若投票结果出现平局,该议案应视为被国会否决。国会会议应公开进行,但经半数以上出席议员同意,或议长认为出于保障国家安全的需要,可不予公开。

二 国会的权力

国会的权力主要有立法权、财政审查权、外交和战争权、人事权、监督权和弹劾权等。

立法权是国会最重要的权力。国会在立法时须经过法律草案的提出、审议和公布等程序。国会议员和政府都可以提出法律草案,然后经过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提交国会大会讨论。国会大会在进行讨论审议通过后,将法案交由政府,后者在15日内以总统的名义颁布。如果政府对新法案有异议,可在15日内要求国会重新审议。国会可以在过半数议员出席、出席议员2/3以上赞成的基础上重新通过该法案。

国会的财政审查权包括对政府预算的审查批准权、对筹措国债的同意权等。国会有权审议或批准有关互助或共同安全的条约、有关国际组织的条约、有关外国武装在韩国领土上的地位的条约等。国会有权批准宣战、向国外派遣武装力量或在本国境内驻扎外国军队等。国会有权决定重要职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法院院长、大法院院长、国务总理、监察院长和大法官的任命须经国会同意。国会推荐提名宪法法院9名法官中的3名和中央选举管理委员会9人中的3人。

国会有权对国家政务进行监督。国会监督政府工作,对特定的政府工作案件可进行调查,并可要求提供与此有关的书面材料、证言或供述,也可要求证人出席作证。如国会或其委员会要求,国务总理、国务委员或政府委员应出席答辩。国会对总统实行的紧急财政、经济处理命令及紧急命令拥有批准权,可以要求总统解除所宣布的戒严,总统进行一般赦免也须经国会同意。

如果总统、国务总理、内阁成员、宪法法院成员、中央选举管理委员会成员等高级公务人员被认为在履行公务过程中违反了宪法或法律,国会有权提出弹劾动议。国会弹劾动议必须经国会1/3或以上议员同意提出。必须有多数议员投票同意方能批准弹劾动议。弹劾总统的动议须经半数以上议员同意提出,并有2/3或以上议员赞成方能成立。弹劾动议一经国会通过,即交由宪法法院裁决。2004年,第十六届国会对卢武铉的弹劾,是韩国宪政历史上国会第一次通过对总统的弹劾案,但最终被宪法法院驳回。2016年12月,第二十届国会发起了对总统朴槿惠的弹劾案,2017年3月宪法法院予以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