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社会经济发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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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中国在低碳经济发展上提出的政策要求

中国政府对低碳经济也保持了高度关注:2006年科技部、中国气象局、国家发改委、国家环保总局等六部委局联合发布了我国第一份《气候变化国家评估报告》;2007年6月我国正式发布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并先后制定和修订了《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清洁生产促进法》、《森林法》、《草原法》和《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实施并不断完善鼓励节能减排、促进能效、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财税政策措施,加大了应对气候变化的财政资金投入,在推进节能减排、提高效率、优化能源结构、加强能力建设等方面做出了不懈努力。2007年9月,胡锦涛主席在APEC会议上提出了“发展低碳经济,研发低碳能源技术,促进碳吸收技术发展”的战略主张;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提出,把“建设生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作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之一提到全党同志面前,并在报告第五部分“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中,进一步对加强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提出明确要求、做出具体部署。2008年,胡锦涛主席又在G8峰会、日本“暖春之旅”及国内会议等多种重要场合提倡和肯定了应对气候变化,发展低碳经济。2009年11月26日,中国政府向世界发出碳减排声音,指出到202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 2010年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明年要“开展低碳经济试点,努力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同时对贷款方面也给出了限制,“严格控制对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和产能过剩行业的贷款”,这直接斩断了高能耗工业企业的资金来源。同年,国务院出台了对包括水泥工业等在内的“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的38号文件,对水泥工业等开始产业调整。中共十七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明确提出要积极应对气候变化,把大幅降低二氧化碳排放强度作为约束性指标,并提倡低碳消费模式,树立低碳发展理念;在2010年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中,首次将“碳交易”纳入了官方文件遵循试点、示范、推广的改革开放总体指导思想。2010年8月国家发改委决定首先在广东、湖北、辽宁、陕西、云南5省和天津、重庆、杭州、厦门、深圳、贵阳、南昌、保定8市(直辖市)开展低碳试点工作,建设我国低碳发展的先行区和实验区,积累在不同地区推动低碳绿色发展的有益经验,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发挥示范作用。从国家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可以看出,发展低碳经济是我国顺应时代大趋势的必然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