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成,为立法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权利立法该往何处去?成为萦绕在笔者脑海中挥之不去的问题。得益于笔者的导师汪全胜教授的启发和指导,这一命题最终成为笔者博士毕业论文的选题。
在加拿大的学习和生活经历改变了笔者对一些问题的看法。这缘于笔者与加拿大萨斯喀彻温大学乔治·塔努斯教授(Professor George Tannous, University of Saskatchewan)全家的一次对话。当笔者提及中国发生的老人跌倒究竟该不该扶的社会争议时,热情的教授一家告诉笔者,在加拿大也时常见到这样的情况,而大家的回答是“不”——一个坚决却略带愧疚的“不”。相比国内媒体的道德追问,这个答案让笔者唏嘘良久。之后,在加拿大生活的点点滴滴让笔者有了更深的感触:我们经常听说国外的人们如何遵守交通规则云云;但在萨斯卡通市,行人横穿马路并不罕见,在那些经常发生此类情况的路段,政府一般会竖起“禁止横穿马路(No Jaywalking)”的警示牌;在卡尔加里市、埃德蒙顿市,下午六点之后的主城区是如此让人不敢相信的清静,而此时行人横穿马路、闯红灯也成了见怪不怪的“风景”……当笔者更加深入地了解加拿大,更加深入地研究加拿大的法律制度及其社会背景,更多的思考浮现出来,特别是亚洲人在这个强调多元文化的发达国家所经历的人权变迁,让笔者彻底冲破原有思维之墙,自信、自主地审视中国的社会问题。国内某一社会争议的出现或反弹,并不见得是国人素质或者道德水平的滑坡所引发;相反,正是由于应对策略的失误所导致。解决这些社会问题,不能只是寄望于抽象的道德教育和严苛的责任震慑,而是应当深挖实践根源,找到理性、服众、智慧的解决办法。这样的思路转变为笔者原本深陷迷雾的权利立法研究打开了一扇窗:权利立法的重要性不仅仅在于她宣示了怎样的权利观念,更在于她赋予了我们怎样的生活秩序、怎样的主体关系。世界视野下的本土实践,才是权利立法进一步发展的终极根据。
拙作尝试突破权利本身的概念剖析,换作在权利理论对权利立法的影响中反思两者发展的得与失,在权利实践中探寻权利立法与权利理论的发展动力。能力所限,恐难给出一个圆满的答案,只是将现有思考的答案奉上——拙作是在笔者博士毕业论文的基础上修改而成,融入了笔者在加拿大萨斯喀彻温大学法律博士(JD)就读期间的收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