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秦汉时期周边民族的法制
秦汉时期周边民族政权上,最强大的当属匈奴,同时匈奴法制度也是最为完善的。东北地区有乌桓、夫余和高句骊等国,西南地区有夜郎国、滇国等,但这些少数民族政权由于史料缺乏,对他们的法律制度难以进行全面考察。
一 匈奴法制
匈奴在行政组织上有自成体系的社会组织,君主称为大单于。大单于之下设有左右贤王、左右谷蠡王、左右大将、左右大都尉、左右大当户和左右骨都侯。当然,在大单于下设左屠耆王,因为匈奴人称“贤”者为“屠耆”,于是常以太子为左屠耆王。其他的由左右贤王以下至当户,大的统兵万骑,小的统兵数千,共有24长,号称“万骑”。匈奴官位采用世袭制,主要由呼衍氏、兰氏和须卜氏中选任。三姓被称为贵族。24个万夫长下各自置千长、百长、什长、裨小王、相封、都尉、当户和且渠等官员。从记载看,匈奴政权已经形成了完整的官僚体系。
匈奴大单于姓挛鞮氏,称为“撑犁孤涂单于”。匈奴语中“天”称为“撑犁”,“子”是“孤涂”,“单”是“广大之貌”的意思,即是天之骄子之意。在匈奴官制上以左右贤王、左右谷蠡王权位最高,左右骨都侯是辅政。
匈奴刑法上,罪名有弑君罪、欺君罪、谋乱罪、擅立与分立罪、作战不力罪、违背盟誓罪、杀人越货罪、械斗罪、侵夺山林草场罪和盗窃罪等。刑罚有杀、轧、囚和没等。史料记载“拔刃尺者死,坐盗者没入其家;有罪小者轧,大者死。狱久者不过十日,一国之囚不过数人”。从这里看,匈奴刑法上对偷盗、拔刀伤人处罚很重,很少采用监禁。偷盗行为采取处死和偿还原物。《南匈奴列传》记载有“窃盗者,相报,行其诛,偿其物”。婚姻法上采用收继婚,即“父死,妻其后母;兄弟死,尽取其妻妻之”。姓名上有名无姓氏,即“有名不讳,而无姓字”。
匈奴国在诉讼上,设有专门的官员。从记载看,由呼衍氏世袭司法权。《后汉书·南匈奴列传》中记载“呼衍氏为左,兰氏、须卜氏为右,主断狱听讼,当决轻重,口白单于”。此记载说明匈奴国中司法权由世袭姓氏控制。匈奴国最高司法权由大单于拥有,形式上看,所有案件都得口头向大单于汇报核准后判决才生效。对大单于的司法权,从《匈奴传》记载个案中可以看出。“壶衍革是单于既立,风谓汉使者,言欲和亲。左贤王、右谷蠡王以不得立怨望,率其众欲南归汉。恐不能自致,即胁卢屠王,欲与西降乌孙,谋击匈奴。卢屠王告之,单于使人验问,右谷蠡王不服,反以其罪罪卢屠王,国人皆冤之。”这里记载在反叛案,审理上由大单于派人审判。《匈奴传》还记载西方呼揭王来和唯犁当户密谋,告发右贤王欲自立为乌藉单于。“屠耆单于杀右贤王父子,后知其冤,复杀唯犁当户。”这个案件单于亲自验问、调查。
二 西羌法制
秦汉时期西羌是三苗后裔,属于游牧民族。史书记载西羌的生产生活方式是“所居无常,依随水草。地少五谷,以产牧为业”。社会没有形成强有力的公共权力组织,以部族长为首领,社会结构呈现出“不立君臣,无相长一,强则分种为酋豪,弱则为人附落,更相抄暴,以力为雄”的状态。氏族的名称同时是父名母姓,说明他们的社会具有父系与母系社会的混合特征。“其俗氏族无定,或以父名母姓为种号”。婚姻上,同族不婚,但经过十二世,可以结婚。“十二世后,相与婚姻”。婚姻形式上存在收继婚。“父没则妻后母,兄亡则纳嫠嫂”。刑法上,杀人处死,其他多采用赔偿。“杀人偿死,无他禁令”。
三 西南诸夷法制
从《史记·西南夷传》记载看,秦至汉朝初期对西南诸民族的社会内部结构了解较少,对西南少数民族内在法律制度没有实质性记载。西南少数民族多采用君族长制,有些已经出现国家组织,有些还处在部落社会,没有形成复杂的社会组织形式。《史记·西南夷传》记载:
西南夷君长以什数,夜郎最大;其西靡莫之属以什数,滇最大;自滇以北君长以什数,邛都最大:此皆魋结,耕田,有邑聚。其外西自同师以东,北至楪榆,名为巂、昆明,皆编发,随畜迁徙,毋常处,毋君长,地方可数千里。自巂以东北,君长以什数,徙、筰都最大;自筰以东北,君长以什数,冉駹最大。其俗或士箸,或移徙,在蜀之西。自冉駹以东北,君长以什数,白马最大,皆氐类也。此皆巴蜀西南外蛮夷也。
按此记载,西南少数民族地区民族群体已经出现君王的主要有夜郎、滇国、邛都、徙、筰、冉駹和白马等。其中夜郎和滇国史料记载已经出现明确的国家性质的政权组织。对此,汉朝在西南夷地区对归附的各民族君长授封中可以看出。“西南夷君长以百数,独夜郎、滇受王印。滇小邑,最宠焉。”夜郎国的法律情况将在后面彝族章中讨论,这里重点讨论滇国的法制情况。滇国的法制情况主要通过考古材料可以窥见一斑。
滇国在汉文献史料中记载的时间约有200年,具体是楚威王遣庄蹻入滇(前339年或前329年),到汉武帝时在滇国基础上设立益州郡止(前109年)。从考古发掘看,滇国遗址分布范围在云南省昆明市呈贡的天子庙、晋宁石寨山、江川李家山、安宁太极山、曲靖珠街八塔台、昆明大团山、呈贡龙街石碑村、羊甫头、楚雄万家坝。滇国辖区大约是现在云南省昆明市和东川市全部,曲靖和玉溪地区大部,红河州、楚雄州和文山州的一部分地区。中心区在昆明附近的滇池和玉溪三湖地区之间的狭长地带。现在出土了大量滇国时期的文物,如滇王金印、滇王玉衣、铜鼓、牛虎铜案、杀人祭祀铜贮贝器、战争场面铜贮贝器、上仓与播种图像铜贮贝器、双人舞盘扣饰、鎏金骑士铜贮贝器、龙纹编钟、银错金带扣、猎首纹铜剑、彩色玛瑙扣饰、圆形猴边扣饰、鱼尾斧、猴首人身剑、孔雀纹斧、三牛凿、狐狸斧、狼牙棒、叉形器、吊人铜矛、吊人铁矛和“葫芦笙”等。
滇国社会群体结构从出土文物看,可以分为三个阶层,上层是滇王、男女贵族、巫师、战士;中层是滇族平民,主要是农业、畜牧业和手工业者;下层是奴隶,主要是战争俘虏,用作祭祀时的牺牲和从事苦役。
滇国的刑法可以分为生命刑、肉刑、耻辱刑和训诫。生命刑有斩首、喂蛇、牛践踏等。肉刑,如出土文物图像中有赤身反缚双手下跪、左足戴枷坐地、赤身伏卧于两段木板之中、双足双手被缚,被人牵曳、枷戴颈上,赤身手一前一后锁于枷上、双手缚于高处吊打;耻辱刑有受刑者被脱光衣服,赤身于大庭广众之下,以示羞辱。从出土文物图像看,刑具有腰刀,长剑,食人的蛇,践踏人的牛,缚人立于上的木牌,缚人卧于上、用于牵曳的木板,捆人的绳索和施用于受刑者的桎梏、木枷等。从图像看,滇国的刑具木枷与中原内地存在不同,它除锁住奴隶的颈部外,将奴隶的手一前一后锁在枷上,或是将犯人的两手锁于身前或身后。还有独有的刑罚——“反缚桎足”,在石寨山出土文物1号和12号,有人“被”发,裸体,双手反缚于木牌上,头发缚于其上,双足也缚于其上,画面上确有人只“械一足”,但械足者与反缚者并非一人。
四 东北诸民族法制
秦汉时期东北地区有乌桓、夫余、高句骊和濊及沃沮等民族和政权,但史料对他们的法制记载较为简略,难以窥见当时东北诸民族全面的法制情况。
(一)乌桓法制
乌桓属于东胡民族。汉朝初期,匈奴冒顿灭其国,被迫退居乌桓山,因以此为国号,属于游牧民族。“俗善骑射,弋猎禽兽为事。随水草放牧,居无常处。”社会结构中部落长老是社会中的管理者,具有很高的权威,但各部族首领相互独立,没有形成高于各部的公共权力组织。“大人有所召呼,时刻木为信,虽无文字,而部众不敢违犯。氏姓无常,以大人健者名字为姓。大人以下,各自畜牧营产,不相徭役。”
部族首领是公推那些勇敢、能解决部落事务的人。“有勇健能理决斗讼者,推为大人,无世业相继。”
社会中母系氏族特征明显,母亲家族势力成为社会中的重要力量,出现社会中敢杀父亲不敢杀母亲的社会习惯。“怒则杀父兄,而终不害其母,以母有族类,父兄无相仇报敌也。”妇女在社会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计谋从用妇人,唯斗战之事乃自决之。”
婚姻采用男女自愿,婚姻不落夫家,丈夫先到妻子处劳役一二年,才能回家。“其嫁娶则先略女通情,或半岁百日,然后送牛马羊畜,以为娉币。婿随妻还家,妻家无尊卑,旦旦拜之,而不拜其父母。为妻家仆役,一二年间,妻家乃厚遣送女,居处财物一皆为办。”婚姻中存在收继婚,“其俗妻后母,报寡嫂,死则归其故夫”。父子男女相处时相对踞蹲。
法律上,对违反部落首领的处死,相互掠杀通常采用部落复仇,在和解时采用罚牛马羊,杀自家兄长父亲的无罪,背叛部落的流放沙漠。“其约法:违大人言者,罪至死;若相贼杀者,令部落相报,不止,诣大人告之,听出马牛羊以赎死;其自杀父兄则无罪;若亡畔为大人所捕者,邑落不得受之,皆徙逐于雍狂之地,沙漠之中。”
(二)夫余国法制
夫余国南与高句丽,东与挹娄、西与鲜卑接,北与弱水相邻。国家社会组织较为发达,已经有城池,设有宫室、仓库、牢狱等。国家官名以六畜为名,具体有马加、牛加、狗加等。地方则由各部族首领为管理。“其邑落皆主属诸加”。法律上实行严刑峻法,处以死刑的附加罚家人为奴,“皆没其家人为奴婢”;偷盗的采用偷一罚十;男女奸淫的双方都处死,妇女结婚后妒忌的,一律处死,“男女淫皆杀之,尤治恶妒妇,既杀,复尸于山上”;实行殉葬制度,“杀人殉葬,多者以百数”。从法律上看,具有很强的原始社会残余。
(三)高句丽法制
高句丽由五个部族组成,具体是消奴部、绝奴部、顺奴部、灌奴部和桂娄部。最早国王由消奴部首领出任,后来由桂娄部首领出任。国家组织出现后,有王,王下设各类官,具体有相加、对卢、沛者、古邹大加、主簿、优台、使者、帛衣先人等。国家没有牢狱。司法上,审理案件由诸加审理,处死的附加罚没妻子为奴婢。婚姻上采用不落夫家制。“婚姻皆就妇家,生子长大,然后将还,便稍营送终之具。”
(四)濊国法制
濊国最早是周武王封箕子在朝鲜时的领地。史书记载箕子出任封国后,针对当地社会风俗,结合商朝法律,制定了礼义田蚕之法和法律八条,但具体内容没有记载,现在无从考察。秦汉时期濊国开始称王。汉初天下战乱,燕、齐、赵等地数万人在燕人卫满率领下迁移濊国,让濊国社会得到进一步发展。汉朝元朔元年,濊国国君南闾等反畔匈奴右渠,率28万人口归附汉朝,汉武帝在其地设苍海郡。元封三年改设乐浪、临屯、玄菟和真番四郡。汉昭帝始元五年罢临屯、真番,并入乐浪、玄菟郡。后来设立乐浪东部都尉管理。归附汉朝后濊国制定过60多条法律,具体内容史书没有记载。濊国国内设有侯、邑君和三老等官职。部族之间互相侵略时采用罚牛马,杀人处死。“邑落有相侵犯者,辄相罚,责生口牛马,名之为‘责祸’”,杀人处死。
一 思考题
1.五服制作为中国古代少数民族法制原则影响如何?
2.秦汉民族立法的特点。
3.秦汉道制在少数民族治理中的作用。
二 扩展阅读
1.《五服制与先秦朝贡制度的起源》(李云泉:《山东师范大学学报》2004年第1期),该文对中国古代五服制与朝贡制度进行了分析,其中涉及中国古代针对少数民族群体在法律上分别对待的内容。
2.《论秦汉道制》(罗开玉,《民族研究》1987年第5期),该文对秦汉时期在民族地区设立的特别行政制度“道”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考察,是了解秦汉时期中央在民族地区设立特别行政制度的重要成果。
3.《错案中的历史:〈蛮夷律〉考略》(曾代伟、王平原:《民族研究》2004年第3期),该文对“奏谳书·毋忧案”进行了全面的分析,特别是对当时的社会、民族背景进行了分析,是了解该法律与该案件情况的较好研究成果。
三 法律资料摘抄
(一)《史记·夏本纪·五服制》。此部分内容涉及中国古代重要治国措施,特别是针对少数民族的治理措施。虽然文中记载的内容在当时是否如此严格存在是值得怀疑的,但体现出来的针对不同地区的民族群体分别治理、依俗设制却成为中国古代少数民族法制的基本原则。
令天子之国以外五百里甸服,【集解】孔安国曰:“为天子服治田,去王城面五百里内”。百里赋纳緫,【集解】孔安国曰:“甸内近王城者。禾稾曰緫,供饲国马也”。【索隐】《说文》云:“稾,聚束草也”。二百里纳铚,【集解】孔安国曰:“所铚刈谓禾穗”。【索隐】《说文》云:“铚,穫禾短鎌也”。三百里纳秸服,【集解】孔安国曰:“秸,稾也。服稾役”。【索隐】《礼·郊特牲》云“蒲越稾秸之美”,则秸是稾之类也。四百里粟,五百里米。【集解】孔安国曰:“所纳精者少,粗者多”。甸服外五百里侯服:【集解】孔安国曰:“侯,候也。斥候而服事也”。百里采,【集解】马融曰:“采,事也。各受王事者”。二百里任国,【集解】孔安国曰:“任王事者”。三百里诸侯。【集解】孔安国曰:“三百里同为王者斥候,故合三为一名”。侯服外五百里绥服:【集解】孔安国曰:“绥,安也。服王者政教”。三百里揆文教,【集解】孔安国曰:“揆,度也。度王者文教而行之,三百里皆同”。二百里奋武卫。【集解】孔安国曰:“文教之外二百里奋武卫,天子所以安”。绥服外五百里要服:【集解】孔安国曰:“要束以文教也”。三百里夷,【集解】孔安国曰:“守平常之教,事王者而已”。二百里蔡。【集解】马融曰:“蔡,法也。受王者刑法而已”。要服外五百里荒服:【集解】马融曰:“政教荒忽,因其故俗而治之”。三百里蛮,【集解】马融曰:“蛮,慢也。礼简怠慢,来不距,去不禁”。二百里流。【集解】马融曰:“流行无城郭常居”。
(二)《秦睡虎地竹简》民族法制条文摘抄。秦朝原始法律资料中,1975年出土的湖北省云梦县的竹简是最重要的。竹简出土了中国历史上现在可以见到的最早专门针对少数民族制定的法律——《属邦律》。此外,竹简中《法律答问》上有五条涉及少数民族的法律。这些为我们了解秦朝对少数民族的立法提供了一手材料。
《属邦律》:
道官相输隶臣妾、收人,必署其已禀年日月,受衣未受,有妻毋(无)有。受者以律续食衣之。
《法律答问》:
第一条,擅杀、刑、亏其后子,谳之。何谓后子,官其男为爵后,及臣邦君长所置为后太子,皆为“后子”。
第二条,邦客与主人斗,以兵刃、投梴、拳指伤人,抿以布,何谓抿?抿布入公,如赀布,入资钱如律。
第三条,臣邦真戎君长,爵当上造以上,有罪当赎者,其为群盗,令赎鬼薪鋈足;其有府(腐)罪,[赎]宫。其他罪比群盗者亦如之。
第四条,真臣邦君公有罪,致耐罪以上,令赎。何谓“真”?“臣邦父母产子及产他邦而是谓“真”,何谓“夏子”,臣邦父,秦母谓殹(也)”。
第五条,臣邦人不安其主长而欲去夏者,勿许。何谓“夏”?欲去秦属是谓“夏”。
(三)《张家山汉墓竹简·奏谳书·毋忧案》。此案是张家山汉墓出土的奏谳书中的第一个案例,是了解汉初对少数民族地区司法的第一手原始资料。案件中提到汉初针对少数民族制定的法律——《蛮夷律》,这是中国历史上现在可以看到的第二部专门针对少数民族制定的法律。
十一年八月甲申朔己丑,夷道介、丞嘉敢谳之。六月戊子发弩九诣男子毋忧,告为都尉屯,已受致书,行未到,去亡。·毋忧曰:“蛮夷大男子岁出五十六钱以当徭赋,不当为屯,尉遣毋忧为屯,行未到,去亡,它如九。·窯曰:南郡尉发屯有令,蛮夷律不曰勿令为屯,即遣之,不知亡故,它如毋忧。·诘毋忧:律蛮夷男子岁出钱,以当徭赋,非曰勿令为屯也,及虽不当为屯,已遣,毋忧即屯卒,已去亡,何解?毋忧曰:有君长,岁出钱,以当徭赋,即复也,存吏,毋解。·问,如辞。·鞫之:毋忧蛮夷大男子,岁出钱,以当徭赋,遣为屯,去亡,得,皆审。·疑毋忧罪,它县论,敢谳之,谒报。署狱史曹发。·吏当:毋忧当腰斩,或曰不当论。·廷报:当腰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