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少数民族法律史纲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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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三国至唐朝时期少数民族法制

一 东北诸族法制

夫余国法律制度。夫余是有国家组织的国家,有国君,官名用六畜为名,具体有马加、牛加、猪加、狗加、大使、大使者和使者等。设有宫室、仓库和监狱等社会组织。城邑部落由豪民治理,平民百姓形式上都是这些官员豪户的奴隶。四加官员最高,外出任职时,管理人口多的道是数千户,小的道是数百户。国家尚白色,“国衣尚白”。法律严酷,杀人处死,籍没家人为奴婢。偷盗上偷一罚十二。男女奸淫皆处死。妇人嫉妒的处死,陈尸南山上,女方家要获尸体,需出牛马赎买。“女家欲得,输牛马乃与之”。婚姻上采用收继婚。“兄死妻嫂,与匈奴同俗”。参见《三国志》卷三十,“魏书·乌丸鲜卑东夷传”,中华书局1962年版。

高句丽形成了国家组织。国有国王,中央职官有相加、对卢、沛者、古雏加、主簿、优台丞、使者、皂衣先人等,官员之间尊卑等级森严。国家由六个部落组成,具体是涓奴部、绝奴部、顺奴部、灌奴部、桂娄部。案件审理由诸加官员负责,死刑人犯处死,附籍妻儿。婚姻上实行订婚制度,采用不落夫家的婚姻。同上

二 西域诸族法制

滑国婚姻上采用兄弟共妻,刻木为契,无职官,社会没有分化出较为完整的国家组织。

于阗国,国内有大城五,小城数十。法律上杀人的处死,其他罪根据轻重处罚。全国信仰佛教。人种与中原汉人相类似,“颇类华夏”。

龟兹国法律是杀人处死,抢劫处以断一臂或砍一足。税赋准地征租,无田者则税银钱。

三 突厥(突厥汗国)法制

突厥汗国是秦汉以后,南北朝至唐朝前期北方少数民族中社会组织较为完整的民族,是继匈奴后北方最强大的少数民族政权。突厥是匈奴的别种,姓阿史那氏。6世纪初突厥部落游牧于金山(今阿尔泰山)一带,最初归附于柔然,为柔然的炼铁奴。汗国建国者阿史那土门原是突厥部落的酋长。由于柔然与高车长期战争而势力被削弱。546年,突厥断绝与柔然的关系。550年,首领土门击败铁勒,552年破柔然,自称伊利可汗,建立政权。553年木杆可汗在都斤山建王庭。583年,突厥汗国分裂为东西两个汗国,西突厥汗国把牙庭设在应娑,其址约在焉耆西北300公里,可汗是室密点可汗的子孙;东突厥汗国牙庭为原汗国牙庭,可汗则是创立者伊利可汗的子孙。唐太宗贞观四年(630年)唐军与薛延陀攻灭东突厥,唐高宗显庆四年(658年)唐又灭西突厥。唐高宗末年(682年),突厥再度建立后突厥帝国。744年后突厥帝国亡于回纥。至此,突厥退出历史舞台。

突厥国王称为可汗。突厥国中汗可以分为大汗与小可汗两类。官员设置上,有叶护,次设,次特勤,次俟利发,次吐屯发,及其他小官,共28等,都是世袭职官。但见诸史料的只有汗、俟斤、亦都护、特勤、叶护、设、匐、梅录、啜、颉利发和吐屯等11种。大汗的侍卫称为“附离”,即“夏言亦狼也”,相当于汉语中的“狼”。突厥以“狼”为图腾。没有文字,刻木记数。

在法律上,反叛、杀人和奸人妻、盗马绊等罪一律处死;奸淫者,割势腰斩处死;奸人女子,罚重金,把其女嫁奸者为妻子。斗伤人的,按伤轻重罚物,具体是伤目的罚赔女儿;没有女儿罚妻子或财物;折伤肢体的罚马。偷盗上,盗马和其他财物的,一般采用偷一罚十。婚姻上男女自由,采用聘礼,父母以子女意志为主。“男有悦爱于女者,归即遣人聘问,其父母多不违也。”婚姻上采用收继婚,但禁止尊贵者下嫁。史载“父、兄、伯、叔死,子、弟及侄等妻其后母、世叔母、嫂,唯尊者不得下淫”。参见《北史》卷八十七,“突厥传”,中华书局1974年版。

四 吐谷浑法制

吐谷浑是辽东鲜卑慕容廆的支系。吐谷浑国无常赋,国家需要财税由富室商人出纳。法律上杀人和盗马者处死,其他的罚财产,或量事情轻重处以杖刑。刑罚时用毡子蒙头,用石从高处击杀。婚姻上采用收继婚。

五 西北诸羌法制

西北诸羌法律上的基本特征是国无法令,无徭赋。实行收继婚。各部落平日各自为政,三年相聚一次,举行杀牛羊以祭天。刑罚上重罪罚牛。

六 南诏法制

南诏(738—902年)唐朝时期云南地区由彝族建立,以白族为主体的民族政权。南诏建立前西洱河地区有“六诏”,即蒙巂诏、越析诏、浪穹诏、邆赕诏、施浪诏和蒙舍诏。蒙舍诏因地处南方,故称南诏,家族姓蒙氏。649年,蒙舍诏首领细奴逻建大蒙国。开元二十六年(738年)皮罗阁在唐王朝支持下兼并其他五诏,被封为云南王,以西洱河(今洱海)为据地建立政权,以族姓为国号,称大蒙或蒙。次年迁都太和城(今大理)。902年权臣郑买嗣推翻蒙氏南诏,自立为王,改国号为“大长和”,南诏灭国。

南诏国作为唐朝时少数民族地方政权,近年学术界对它的法律文化因素进行了大量分析。有学者通过对南诏告身制度的研究,指出此制度是在吸收吐蕃、唐王朝相应法律制度下形成的,具体分六等十二级,各等排序是瑟瑟、金、颇弥、银、石、铜,但有自身特色,因为南诏告身仅为荣誉,是一种与实际职务有别的虚衔。赵心愚:《南诏告身制度试探》,载《民族研究》2002年第4期。有学者在系列文章中通过对南诏国时期的刑法、刑罚、土地法的分析,指出这些法律制度中分别具有唐朝法律与南诏地区民族习惯法等不同因素。如南诏刑法渊源是在本民族的战争、血亲复仇和原始禁忌等因素、移植唐律和南诏统治者为实现其统治和公共管理职能专门制定的规则三者作用下形成的。罗家云:《南诏国刑事法律规范的渊源探析》,载《玉溪师范学院学报》2006年第11期。南诏刑罚深受中原法律文化和法制传统的影响,在大量移植唐朝刑罚内容和结合自身特点和需要下形成了特色鲜明的刑罚体系,主要有杖刑、徒刑、流刑、死刑四种主刑和迁、分、赎、夺几种附加刑。罗家云:《南诏国刑事法律规范的渊源探析》,载《玉溪师范学院学报》2006年第12期。南诏授田制是在唐朝均田制影响下形成的制度,但授田范围较唐朝均田制小,有自身特点。罗家云:《南诏的授田制及其实施范围》,载《云南民族大学学报》2007年第5期。南诏土地法律制度受文明类型、移民、农村公社制度和社会形态四个因素的影响,其中唐朝的法律影响是重要的因素。罗家云:《影响南诏土地法律制度的诸因素》,载《玉溪师范学院学报》2008年第12期。有学者分析南诏行政法律制度后,认为总体上仿效唐朝法制建立了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设置的同时,倡导君权神授,崇尚军功,实行军政合一的行政制度和羁縻制的行政机构。王宏翼:《南诏行政法律制度研究》,载《人民论坛》2011年第13期。有学者分析了南诏国的法律文化特征,认为南诏国的法律制度受到唐王朝政治和法律文明的深刻影响,在军事、礼制和司法等方面继承了彝族蒙舍诏固有法律的诸多特性,让南诏国的法制呈现出多元、分散的特征。李剑、汪亚光:《论南诏的法律制度》,载《中南民族大学学报》2010年第2期。有学者对南诏国的行政和军事法制、刑法、民法、经济法、司法制度系统考察后,指出了南诏法律文化具有中原法律文化、南诏民族法律文化、吐蕃法律文化和佛教文化等因素。杨国才、刘俊清:《南诏国法制史研究》,载《云南社会科学》2007年第2期。南诏国法律文化中主要受到唐朝法律制度、南诏地区主体民族白族和统治民族彝族等不同民族法律文化的影响,这些不同的民族法制文化构成了南诏国法律的形成渊源。

南诏国是由蒙舍诏建立,史称“居蒙舍川,在诸部落之南,故称南诏也”。(唐)樊绰:《蛮书校注》卷三,向达校注,中华书局1962年版。“诏”是南诏国最高统治者的称谓。南诏国建立的蒙舍诏首领有记载的有舍龙、龙迦独、龙独罗(细奴逻)。南诏国建立后,共传国13世,即逻盛、盛逻皮、皮逻阁、阁逻凤、凤伽异、异牟寻、寻阁劝、劝龙晟、劝利、丰祜、世隆、隆舜和舜化贞。南诏王室民族成分是彝族,主要属民是白族先民。对此,史料多有记载。《旧唐书·南诏传》中记有“南诏蛮,本乌蛮之别种也,姓蒙氏。蛮谓王为‘诏’,自言哀牢之后,代居蒙舍州为渠帅”;《旧唐书》卷一百九十七,“南诏传”,中华书局1975年版。《新唐书·南诏传》记载“南诏本哀牢夷后,乌蛮别种也”。《新唐书》卷二百三十九,“南诏传”,中华书局1975年版。

南诏国家官名有诏、清平官、大军将、曹长、节度使、同伦长、同伦判官、军将、都督、理人官和总佐等中央官职。此外,有罗苴佐、负排、稽逋、大总管、押衙等。中后期,官制名称出现变化,如六曹变为九爽,并增设大、中、下、小府等机构,出现了酋望、正酋望、员外酋望、员外、乞讬、禄讬、巨讬、夹酋、弥勤、勤齐、兵擩司、演习、演览、缮裔、缮览、澹览、幕撝、幕览、陀酋和陀西等职名。说明南诏政权社会治理的复杂。

南诏中央政权组织由国王、清平官等组成。南诏国王自称“元”,相当于汉语中的“朕”的意思,称大臣“昶”,相当于汉语中的“卿、尔”的意思。中央官员中清平官与大将军最为重要。清平官相当于唐朝的宰相,是中央与王日常议事大臣。清平官具体分为坦绰、布燮、久赞等。大将军有12名,与清平官同列,参与王的日常议事。大将军外出领兵时出任节度使,在内任则升为清平官。大将军的具体官名有酋望、正酋望、员外酋望、大军将和员外等。中央机构初期设有六曹,后期改六曹为九爽。前期六曹分别是兵曹、户曹、客曹、法曹、士曹和仓曹。六曹长官由有功大军将出任。《蛮书》中,“士曹”为工曹,“法曹”为刑曹,而《南诏德化碑》的碑阴题名中,有士曹,凡三例,而无工曹;有法曹,凡二例,而无刑曹;今以《南诏德化碑》为正。后期中央重要事务机构由九爽和三托组成。同上。“爽”相当于唐朝的“省”,管领“爽”的官员称为“督爽”,相当于唐朝“总三省”的官员。九爽具体是幕爽主兵、琮爽主户籍、慈爽主礼、罚爽主刑、劝爽主官人、厥爽主工程、万爽主财用、引爽主客、禾爽主商贾。九爽官员由清平官、酋望和大军将出任。“三托”分别是乞托主马,禄托主牛和巨托主仓廪。三者官员由清平官、酋望和大军将出任。掌管赋税的是爽酋、弥勤和勤齐。掌管机密物的称为兵獳。此外,还有断事曹长、军谋曹长和同伦长。断事曹长职能是推鞫盗贼;军事曹长主阴阳占候;同伦长有两人,“各有副,主月终唱示”。这些构成了南诏中央行政组织体系。

地方行政组织由六节度、二都督和十睑组成。六节度分别是弄栋、永昌、银生、剑川、柘东和丽水;二都督分别是会川、通海;十睑,“睑”是夷语,相当于汉语中的“州”,十睑分别是:云南睑、白厓睑,亦称勃弄睑、品澹睑、邆川睑、蒙舍睑、大厘睑,称曰史睑、苴咩睑,亦称阳睑、蒙秦睑、矣和睑和赵川睑。州、节度下设百户、千户和万户。百户设有百户长,称为总佐,千户设理人官,万户设都督。

土地实行国有,对百姓采用授田制度。田亩计量以五亩为一双。授田根据官职不同分别授予,具体是上官授田四十双,上户三十双,中户受二十双,下户受十双。对此,《蛮书》有记载详细记载,具体是“上官授与四十双,汉二顷也。上户三十双,汉一顷五十亩。中户、下户各有下降”。(唐)樊绰:《蛮书校注》卷九,向达校注,中华书局1962年版。从中可以看出,南诏在土地制度上移植了唐朝的均田制度。

军事制度上,军队采用全民皆兵,平时为民,战时为兵。军队中央机构是大中下三府,各府设有不同官职。大、中和下府的官名分别是大府主将称为演习,副将称为演览;中府主将称为缮裔,副将称为缮览;下府主将称为澹酋,副将称为澹览;小府主将称为幕撝,副称为幕览。府中设有陀酋,相当于书记;陀西相当于判官。各地军事组织根据与城邑远近分为四军。四军分别据守每个城市的东南西北,按旗幡颜色区分。每军兵员有500—1000人不等,设置一将,四军由一将军统帅。每个城池都设置四军守卫。军队是“每农隙之时,邑中有马者,皆骑马于颇柱下练习”。每年秋收完后进行全国军队训练考核,“兵曹长行文书境内城邑村谷,各依四军。集人度枪剑甲胄腰刀”。考核中成绩优秀者选入“补罗苴”,编入骑兵。军阵是“布阵,罗苴子在前,以次弓手排下,以依马军三十骑为队”。国家精锐部队称为“朱弩佉苴”,由乡兵四军中选拔优秀者组成。“戴朱鞮鍪,负犀革铜盾而跣,走险如飞”。此部分军队组织是百人为一队。

刑法上,通奸罪处死,“既嫁有犯,男子格杀勿论,妇人亦死”。弑主罪处死。勒索酒饭罪处死,指官在任职地区向百姓勒索财产的行为。“如监守蛮官乞酒饭者,察之,杖下捶死。”刑罚有死刑、肉刑、徒刑、徙刑和杖刑等。“蛮俘华民,必劓耳鼻已,纵之,既而居人刻木为耳鼻者什八。”《新唐书·南诏传》,中华书局1975年版。徙边在《蛮书》中有记载,一般人犯“则迁徙丽水瘴地,终弃之,法不得合”;军队将领犯令的,“重者徙瘴地”。徒刑是罚去丽水淘金。“河赕法,男女犯罪,多送丽水淘金”。同上。杖刑,按《蛮书》记载有50—100下。“军将犯令,皆得杖,或至五十,或一百。”南诏适用赎刑。《蛮书》记载有“或有强家富室责赀财赎命者,则迁徙丽水瘴地”。从中可以看出,赎刑后仍然要适用迁徙。

在婚姻上,贵族实行一夫多妻制,“南诏有妻妾数百人,总谓之诏佐。清平官、大军将有好妾数人”。(唐)樊绰:《蛮书校注》卷八,向达校注,中华书局1962年版。平民百姓婚姻上采用一夫一妻制。婚姻自由,不禁止未婚男女或孀妇、鳏夫之间往来私通。继承上实行嫡长子继承制。

七 西南诸族法制

三国至隋唐时期,西南地区民族众多,被称为东谢蛮、牂牁蛮、西赵蛮和獠等。但这些民族内部的法律制度,史料记载很少,且多有雷同。西南少数民族地区有些民族已经出现国家社会组织,有些是部落社会组织,有些是村社社会组织。但因材料不全,难有全面深入的反映。这里略举几个民族群体的法律制度,以反映这个时期西南诸民族的法制。

东谢蛮是部落社会,形成酋长社会,由谢氏世袭。谢氏一族,为保持血统高贵,“法不育女,自云高姓不可下嫁故也”。《旧唐书》卷一百九十七,“南蛮·西南蛮”,中华书局1975年版。没有文字,刻木为契。没有赋税。社会出现分层,有贵族与平民。平民见贵族,执鞭而拜。有功劳的,以牛马铜鼓封。刑罚上小事杖罚,大事处死,偷盗倍罚。婚礼以牛酒为聘礼。

牂牁蛮,即罗殿国。史书记载,该政权已经有世袭的国王,但国无徭役,征战时仍约屯聚集。刻木为契。法律是抢劫偷盗的偷一罚二,杀人的罚牛马30头,赔死者之家。

獠在川洞之间,没有氏族区别,没有名字,所生男女,以长幼次序称呼。各部往往推一名长者为首领,相互之间没有统治关系。父死子继。獠人十分爱械斗,导致个体不敢独自远行,影响到个体生活空间的扩张。性格十分刚毅,发怒的时候,父子兄弟都相互杀害。由于社会生活中以狗为重要财物,儿子杀父亲后,可以用一条狗向母亲谢罪而消除与亲人的紧张关系。报械斗仇后,往往杀死仇人后食之。平常喜欢掠夺猪狗等财产。社会中还存在大量掠卖人口的现象,在掠卖人口上,亲戚邻居之间都不避讳,相互掠夺买卖。民俗敬畏鬼神,大量进行祭祀,史称“尤尚淫祀”。为了祭祀,有出卖自己兄弟、妻子、子女后自己卖自己进行祭祀的。整个社会处在一种紧张的关系中。同上。

八 流求国法制

流求国在这个时期有较多记载,但对其社会法律制度记载较略。这里根据当时的记载,对流求国法律制度进行略述。流求国居海岛中。有国王,姓欢斯氏,名为渴剌兜。当地人称国王为“可老羊”,王后为“多拔荼”。国内设四五帅,统管诸洞,洞有小王。洞下有村,村有首领,称为“鸟了帅”,以善战者出任。每村都有自己的首领,处理本村事务。喜好械斗,各自阵,相互之间不救助。两阵相当时各阵出勇者三五人,谈语相骂,相互击射。如不能胜,一军撤走,遣人求和,纠纷即和解。国无赋税,有事平均征税。没有法律,临时临事科决。最初由村级首领鸟了帅审理;不服,上诉于国王;国王下令大臣共同审断。没有监狱、枷锁,只用绳缚。处死用铁锥钻头顶处死。轻罪用杖刑。嫁娶以酒肴珠贝为聘礼。婚姻自由,男女相悦,自行结合。《隋书》卷八十一,“东夷传”,中华书局1973年版。

一 思考题

1.简述十六国时期“胡汉分治”政策对中国少数民族法制发展的影响及意义。

2.简述匈奴与突厥在法律制度上存在何种异同。

3.简述《唐律》“化外人”条在中国古代民族法制立法中的意义。

二 扩展阅读

1.《十六国时期的胡汉分治》(邱久荣,《中央民族民院学报》1987年第3期),该文对十六国时期在政治制度与法律制度的设置中胡汉分治情况进行了考察,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内对十六国时期胡汉分治研究中较早的成果。

2.《北朝法制研究》(邓奕琦,中华书局2005年版),本书对北朝时期的法律制度演变情况进行了全面考察,同时对十六国时期法律制度进行了论述。本书对北朝法律变迁研究主要集中在儒家化方面,对民族因素的分析不是本书的中心。

3.《南诏国的法律与社会控制》(罗家云,中国民族摄影艺术出版社2007年版),本书对南诏国的法律制度进行了较为全面考察,是国内全面研究南诏法律制度的重要著作。

4.《唐明律“化外人”条辨析》(苏钦,《法学研究》1996年第5期),该文对唐律与明律中的“化外人条”进行了全面考察,分析了两部法典中“化外人条”出现不同的原因,是国内对此研究的重要成果。

三 法律资料摘抄

(一)《魏书·刑法志》对北魏法律制度进行了全面记载,其中涉及鲜卑族传统法律制度的有几段,现在摘录如下。

魏初,礼俗纯朴,刑禁疏简。宣帝南迁,复置四部大人,坐王庭决辞讼,以言语约束,刻契记事,无囹圄考讯之法,诸犯罪者,皆临时决遣。神元因循,亡所革易。

……

昭成建国二年:当死者,听其家献金马以赎;犯大逆者,亲族男女无少长皆斩;男女不以礼交皆死;民相杀者,听与死家马牛四十九头,及送葬器物以平之;无系讯连逮之坐;盗官物,一备五,私则备十。法令明白,百姓晏然。

(二)《隋书·突厥志》(卷八十四)记载了突厥的法律制度,是了解突厥法律制度的重要来源,下面摘录属于法律制度方面的内容。

其俗畜牧为事,随逐水草,不恒厥处。穹庐毡帐,被发左衽,食肉饮酪,身衣裘褐,贱老贵壮。官有叶护,次设特勤,次俟利发,次吐屯发,下至小官,凡二十八等,皆世为之。有角弓、鸣镝、甲、槊、刀、剑。善骑射,性残忍。无文字,刻木为契。候月将满,辄为寇抄。谋反叛杀人者皆死,淫者割势而腰斩之。斗伤人目者偿之以女,无女则输妇财,折支体以输马,盗者则偿赃十倍。有死者停尸帐中,家人亲属多杀牛马而祭之,绕帐号呼,以刀划面,血泪交下,七度而止。于是择日置尸马上而焚之,取灰而葬。表木为茔,立屋其中,图画死者形仪及其生时所经战阵之状。尝杀一人,则立一石,有至千百者。父兄死,子弟妻其群母及嫂。五月中,多杀羊马以祭天,男子好樗蒲,女子踏鞠,饮马酪取醉,歌呼相对。敬鬼神,信巫觋,重兵死而耻病终,大抵与匈奴同俗。

(三)《唐律疏议·化外人条》是唐朝少数民族法制的基本法律,是了解唐朝少数民族法制的重要依据。

律文: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

义曰:谓藩夷之国,别立君长者,各有风俗,制法不同。其有同类自相犯者,须问本国之制,依其俗法断之。异类相犯者,若高丽之与百济相犯之类,皆以国家法律,论定刑名。

(四)《蛮书》(樊绰撰、向达校注:《蛮书校注》,中华书局1962年版)记载了南诏国的社会风俗与法律制度。作者樊绰作为唐朝使臣亲自到过大理,对南诏国的社会风俗、法律制度的记载属于原始记载,是了解南诏国法律制度和社会生活的重要材料。其中第八卷和第九卷涉及南诏国的法律制度,兹录于下:

卷八蛮夷风俗

其蛮丈夫一切披毡,其余衣服略与汉同,唯头囊特异耳。南诏以红绫,其余向下皆以皂绫绢。其制度取一幅物,近边撮缝为角,刻木如樗蒲头,实角中,总发于脑后为一髻,即取头囊都包裹头髻上结之。羽仪已下及诸动有一切房甄别者,然后得头囊。若子弟及四军罗苴己下,则当额络为一髻,不得带囊角;当顶撮髽髻,并披毡皮。俗皆跣足,虽清平宫、大军将亦不以为耻。曹长已下,得系金佉苴。或有等第载功褒奖得系者,不限常例。

贵绯、紫两色,得紫后,有大功则得锦。又有超等殊功者,则得全披波罗皮。其次功,则胸前背后得披,而阙其袖。又以次功,则胸前得披,并阙其背。谓之“大虫皮”,亦曰“波罗皮”。谓腰带曰“佉苴”。

妇人,一切不施粉黛,贵者以绫锦为裙襦,其上仍披锦方幅为饰。两股辫其发为髻,髻上及耳,多缀真珠、金、贝、瑟瑟、琥珀。贵家仆女亦有裙衫,常披毡,及以赠帛韬其髻,亦谓之头囊。

南诏有妻妾数百人,总谓之诏佐。清平官、大军将有妻妾数十人。俗法:处子、孀妇出入不禁。少年子弟暮夜游行闾巷,吹壶卢笙,或吹树叶,声韵之中,皆寄情言,用相呼召。嫁娶之夕,私夫悉来相送。既嫁有犯,男子格杀无罪,妇人亦死。或有强家富室责资财赎命者,则迁徙丽水瘴地,终弃之,法不得再合。

每年十一月一日,盛会客,造酒醴,杀牛羊,亲族邻里更相宴乐,三月内作乐相庆,帷务追欢。户外必设桃茢,如岁旦然。改年即用建寅之月。其余节日,粗与汉同,唯不知有寒食清明耳。

每饮酒欲阑,即起前席奉觞相劝。有性所不能者,乃至起前席扼腕的颡,或挽或推,情礼之中,以此为重。取生鹅治如脍法,方寸切之,和生胡瓜及椒榝啖之,谓之“鹅阙”,土俗以为上味。南诏家食用金银,其余官将则用竹簟。贵者饭以筋不匙,贱者搏之而食。

一尺,汉一尺三寸也。一千六百尺为一里。汉秤一分三分之一。帛曰幂,汉四尺五寸也。田曰双,汉五亩也。

本土不用钱,凡交易缯、帛、毡、罽、金、银、瑟瑟、牛羊之属,以缯帛幂数计之,云某物色直若干幂。

凡人家所居,皆依傍四山,上栋下宇,悉与汉同,惟东西南北,不取周正耳。别置仓舍,有栏槛,脚高数丈,云避田鼠也,上阁如车盖状。

西爨及白蛮死后,三日内埋殡,依汉法为墓。稍富室广栽杉松。蒙舍及诸乌蛮不墓葬,凡死后三日焚尸,其余灰烬,掩以土壤,唯收两耳。南诏家则贮以金瓶,又重以银为函盛之,深藏别室,四时将出祭之。其余家或铜瓶、铁瓶盛耳藏之也。

言语音白蛮最正,蒙舍蛮次之,诸部落不如也。但名物或与汉不同,及四声讹重。大事多不与面言,必使人往来达其词意,以此取定,谓之行诺。

虫谓之波罗蜜(亦名“草罗”)。犀谓之矣(读如咸)。带谓之佉苴,饭谓之喻,盐谓之宾,鹿谓之识,牛谓之舍,川谓之赕,谷谓之浪,山谓之和,山顶谓之葱路,舞谓之伽傍。加,富也。阁,高也。诺,深也。苴,俊也。东爨谓城为弄,谓竹为翦,谓盐为翦,谓地为眗,谓请为数,谓酸为制。言语并与白蛮不同。每出军征役,每蛮各携粮米一斗五升,各携鱼牖,此外无供军粮料者。蛮军忧粮易尽,心切于战,出界后,许行劫掠,收夺州溪源百姓禾米牛羊等辈。用军之次,面前伤刀箭,许将息。倘背后伤刀箭辄退者,即刃其后。

卷九南蛮条教

南俗:务田农菜圃,战斗不分文武,无杂色役。每有征发,但下文书与村邑理人处,克往来月日而已,其兵杖人各自赍,更无官给。百家已上有总佐一,千人已上有理人官一,人约万家以来,即制都督,递相管辖。上官授与四十双,汉二顷也。上户三十双,汉一顷五十亩。中户、下户各有差降。每家有丁壮,皆定为马军,各据邑居远近,分为四军,以旗幡色别其东南西北,每而置一将,或管千人,或五百人。四军又置一军将统之,如有赋盗入界,即罪在所入处面将。

罗苴子皆于乡兵中试入,故称四军苴子。戴光兜鍪负犀皮铜股排,跣足,历险如飞。每百人,罗苴佐一人管之。

负排,又从罗苴中拣入,无贝数。南诏及诸镇大军将起坐不相离捍蔽者,皆负排也。

羽仪亦无员数,皆清平官等子弟充,诸蛮不与焉,常在云南王左右,羽仪长帐前管系之。

羽仪长八人,如方内节度支衙官之属。清平官已下,每入见南诏,皆不得佩剑,唯羽仪长得佩剑。出入卧外,虽不主公事,最为心腹亲信。

其六曹长即为主外司公务。六曹长六人,兵曹、户曹、客曹、刑曹、工曹、会曹,一如内州府六司所掌之事。又有断事曹长,推鞫盗贼;军谋曹长,主阴阳占候;同伦长两人,各有副都,主月终唱。诸曹稽逋如录事之职。曹官文牒下诸城镇,皆呼主者。六曹长有课效明著,得迁补大军将。

大军将一十二人,与清平官同列。每日见南诏议事,出则领要害城镇,称节度。有事迹功劳殊尤者,得除授清平官。

清平官六人,每日与南诏参议境内大事。其中推量一人为内算官,凡有文书,便代南诏判押处置。有副两员同勾当。

又外算官两人,或清平官或大军将兼领之。六曹公事文书成,合行下者,一切是外算官,与本曹出文牒行下,亦无商量裁制。

又有同伦判官两人,南诏有所处分,辄疏记之,转付六曹。近年已来,南蛮更添职名不少。

凡试马军,须五次上。射中片板,为一次上;中双庶子,为一次上;四十步外走马据颇柱,中斗子,为一次上;盘枪百转无失,为一次上;能算能书,为一次上。试过,有优给。

步卒须为五次上。玷苍山顶立旗,先上到旗下,为一次上;蓦一丈三尺坑过,为一次上;急流水上浮二千尺,为一次上;弄剑,为一次上;负一石五斗米四十里,为一次上。已上一一试过,得上次者补罗苴也。

蛮王为楼,及诸城镇林邑,但有空平处,即立木八十尺,刻其上为斗子,中间以墨三寸规之,名曰“颇柱”。所试人持竹剑,去颇柱四十步外,走马向前柱,中斗子者上,中第二规次之,中第一规为下。每农隙之时,邑中有马者,皆骑马于颇柱下试习。

每岁十一、十二月,农收既毕,兵曹长行文书境内诸城邑村谷,各依四军,集人试枪剑甲腰刀,悉须犀利,一事阙即有罪,其法一如临敌。布阵,罗苴子在前,以次弓手排下,以次马军三十骑为队。如此次第,常为定制。临行交错,为犯令。

每战,南诏皆遣清平官或腹心一人在军前监视。有用命不用命及功大小先后,一一疏记,回具白南诏,凭此为定赏罚。军将犯令,皆得杖,或至五十,或一百,更重者徙瘴地。诸在职之人,皆以战功为褒贬黜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