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少数民族法律史纲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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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序

人类社会的原初发展时期秩序样式是如此多样,但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那些原初的人类社会的制度形成、秩序获得和法律形态的出现等问题却如此让人着迷和难解,历代屡有学者对此进行考察与反思。当人类从理性主义的自然法假设中走出来,走进一种历史人类学的考察时,会发现在人类社会的发展中,现存的很多常识性理论基础,却多建立在一种假想之上。让人悲叹的是,人类的假想在经过长时间沉积后,往往变成“事实”,而人类社会发展中的各种“社会事实”却在历史中慢慢地消失,让我们迷失了人类历史本身拥有的“真实”。本书有一种努力,就是对这种人类认识的现象进行除魅,特别是在法律相关知识上。

秩序的构建是社会治理的基本前提与目标。在秩序形成上存在着制度设计上如何取向的基本问题。制度设计与秩序形成存在着互动关系。社会秩序存在价值评价的问题,所以制度设计不仅是为达到某种价值目标而设计,制度本身也存在价值的选择。法律是一种制度设计,但法律在运行上不仅有秩序目的的实现,还存在社会秩序价值目标的实现,所以在法律设计上应同时考量价值与作用,即法律设计上追求秩序目标与良善,获得秩序的双重目标。

秩序获得并不必然导致良善的社会秩序实现,因为秩序可以在变态制度下高效获得。有效率的社会秩序与良善的社会秩序并不必然成正向关系。有效率的社会秩序可能是“恶”的社会秩序。秩序的提供机制——法律制度就会依次出现相应的问题。这就是在社会制度设计上必须同时考量价值与作用的原因。

纠纷解决机制作为一种事后秩序的恢复机制,涉及对破坏了的显现利益的再分配。为了实现这个目标,制度本身的价值作用就十分关键。这就是纠纷解决机制设计上必须同时权衡价值与作用的原因。纠纷解决机制在功能上存在着有效解决社会纠纷与确认一个时代、一个国家、一个群体对某种社会利益分配的价值展显。这些内在的因素决定着我们在纠纷解决机制设置上的倾向。

本书的目的是通过对中国历史上众多民族在历史发展中法律的形成、发展和秩序形成的展示,让我们能够更好地获得一种独立的、理性的自我认识的法律知识体系和社会治理的谱系图。


胡兴东

2013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