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公允价值的估值
一 SFAS 157中关于公允价值估值的规定
(一)SFAS 157公允价值估值的层级
SFAS 157在公允价值定义中特别强调了正常交易、脱手价格(exitprice)、市场参与者、参考市场等问题。正常交易是指反映计量日市场环境的有序的交易,而不是强迫性的交易,强调企业持续经营的状态。脱手价格为与资产相关的未来现金流入以及与负债相关的未来现金流出的市场估计提供了一个直接的测度依据。而由于主体进行不同的商业活动,参考市场和市场参与者也有所不同,FASB从主体的角度承认这些不同,并认为参考市场是主体对资产或负债进行交易时最有利的市场,即出售一项资产可以获得最高金额或转移一项负债可以支付最低金额的市场。
为了规范公允价值估价方法的选择,使公允价值计量和相关披露具备一贯性和可比性,SFAS 157根据公允价值估计过程中输入参数的不同,建立了具有优先次序的公允价值层级,具体包括三个层级。
第一层级:报告主体在计量日有能力进入的活跃市场上可观察到的、容易随时取得的同质资产或负债的报价。这个报价不需调整即可作为公允价值最佳估计值;
第二层级:在活跃市场上没有相同的同质资产或负债的报价,但主体可观察到有类似资产或负债的报价、类似资产在不活跃市场上的报价、资产或负债报价以外的参数或其他佐证参数,可对这些参数作相应调整以估计公允价值;
第三层级:报告主体无法可靠获取可观察的相关参数,可根据报告主体对资产负债所拥有的相关数据,采用不可观察的输入参数估计公允价值。
一般来讲,第一层级(未调整的活跃市场上同一资产或负债的报价)为最高等级,应优先选择;第二层级(根据可观测参数调整的类似资产或负债的报价)为次优方案;第三层次(利用不可观测参数)为最低等级,为最后的备选方案。在公允价值层次中,公允价值计量整体属于何种等级取决于对公允价值层次有重要影响的最低等级数据。这种层次关系可用图2—2表示。
图2—2 公允价值估值层级
(二)公允价值估值技术
公允价值层级规定了公允价值评估方法的选择依据,即应根据资产的市场条件来确定公允价值估值层级。在具体评估某项资产的公允价值时,具体的评估方法有: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
1.市场法(market approach)
市场法主要是指利用相同或可比的资产或负债在市场交易中形成的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对相关资产的公允价值进行估计。
市场法应用的重要条件有两个:一是公开、活跃的市场,二是资产的同质性或类似性。公开和活跃的市场是运用市场法的重要前提,是信息客观性、可核实性以及真实性的重要保障。活跃程度的判断一般需要考虑市场参与者的数量、成交量、交易的性质等,如果参与者数量多、成交量大、交易活动正常有序,则说明市场活跃度比较高。在应用市场法确定公允价值时,应同时关注交易对象的同质性(或类似程度),判断其可比性、适用性和合理性。
当市场法的应用条件基本满足时,可以以活跃市场的公开报价为基础确定公允价值。市场法涵盖了上述第一、第二两个层级。其中,如果活跃市场的交易对象是同质资产,则可直接以活跃报价作为公允价值,这属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第一个层级。如果公开市场没有相同资产或负债的报价而有与之相似的资产或负债的报价,则需要根据活跃市场类似资产的公开报价以及所选定的参照物可观测的其他各项指标、技术参数等进行适当的调整来确定公允价值,这属于第二个层级。
市场法的优点在于,这种方法以公开的可观测的实际数据为基础,具有一定的可观性,相对比较可靠。其缺点在于特定项目是否存在活跃市场、资产的可比性、相关参数的区间等难以界定。
2.收益法
收益法是利用估值技术将未来的金额(例如,现金流或利润)换算为当前金额(折现)的评估技术。这些评估技术包括现值法、期权定价模型——例如Black-Scholes-Merton方程式(封闭模型)、结合现值法的二项式模型(点阵模型)以及用于计量某些无形资产价值的多期间超额赢利方法。其中,前三项技术均涉及现值技术。
现值技术也称为现金流量折现法,这是目前较为成熟、使用较多的估值技术。该方法是将预计未来现金流量按照预计的折现率在预计期限内加以折现计算确定公允价值,具体的折现方法有折现现金流量法、资本化现金流量法、超额现金流量法和预期现金流量法。常用的折现现金流量法计算公式如下:
采用收益法确定公允价值的关键是预测未来现金流量(金额及时间安排)、预计折现率以及现值计算公式的选择。而这几个因素都需要进行判断,只有各个因素都得到公允地考虑才能保证公允价值的“公允性”,这显然给公允的价值估计机制带来了一个大难题。
3.成本法
成本法是按照当前市场条件下重置一项资产或资产的服务能力所需的成本为基础,再按照折耗情况进行调整,以确定公允价值。
可见,成本法是基于计算现时重新购建一项同样生产能力的资产所需花费的成本(通常称为现时重置成本)。从卖方的角度来看,资产出售价格取决于买方购建功能相同或相近的替代性资产所需花费的成本,同时考虑贬值因素的调整。贬值包括物理性磨损、功能性(技术性)贬值和经济性(外部)贬值,贬值概念比用于历史成本分配或纳税目的(基于特定使用年限)的折旧概念更广泛。
按照成本法确定公允价值要明确四个基本要素,包括资产的重置成本、资产的实体性贬值、资产的功能性贬值、资产的经济性贬值。依据这些要素,成本法下公允价值的计算公式为:
资产的公允价值=资产重置成本-资产实体性贬值-资产功能性贬值-资产经济性贬值
成本法在实际应用过程中最大的难点在于各种贬值的估计,理论上可以通过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三个方面将与资产相关的损耗严格区分,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这三种损耗是很难严格加以区分的。此外,对于各种贬值的估计具有很大的主观性,由不同主体对同一资产进行估值的结果可能出现实质性的差异。
准则规定公允价值计量应采用适当的估价技术和充分的数据,根据需要选用单一的估价技术估值或同时使用多种估价技术进行估值。若采用多种估价技术估算公允价值,应按照每种估价技术被赋予的权重,加权计算得到估值结果,如报告主体认为利用市场法得到的价格比利用成本法得到的价格更能够代表公允价值,可以赋予市场法较高的权重。
二 我国会计准则中公允价值的估值方法
在2006年发布的会计准则体系及相关指南中,对公允价值的估值方法进行了规定:
CAS 3号——投资性房地产准则第十条规定: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是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可以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①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②企业能够从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做出合理的估计。
CAS 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的应用指南中,提出了类似美国SFAS 157中所提到的“公允价值层级”三个层级:①若换入或换出资产存在活跃市场应当以资产的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其公允价值。②若换入或换出资产本身不存在活跃市场,但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以同类或类似资产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其公允价值。③若换入或换出资产不存在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可比市场交易,应当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如果公允价值估计数的变动区间很小,或者在公允价值估计数变动区间内,各种用于确定公允价值估计数的概率能够合理确定的,视为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
2012年5月17日,财政部发布了《公允价值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财会办[2012]17号),其中对公允价值的估值进行了明确规定:“企业在计量公允价值时,应当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支持的估值技术。估值技术主要包括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对于公允价值估值的层级也作了明确规定:“企业应当将公允价值计量所使用的输入值划分为三个层次,并最优先使用第一层次输入值,其次使用第二层次输入值,最后使用第三层次输入值。第一层次输入值是在计量日能够取得的相同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第二层次输入值是除第一层次输入值外相关资产或负债直接或间接可观察的输入值。第三层次输入值是相关资产或负债的不可观察输入值。”可以看出,在公允价值层级及估值方法上,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基本趋同。另外,为了保证估值结果的可靠性、估值方法的一贯性,《公允价值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同时规定:“应当尽可能多地使用相关可观察输入值,尽可能少地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企业只有在相关可观察输入值无法取得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企业以交易价格作为初始确认时的公允价值,且在公允价值后续计量中采用涉及不可观察输入值的估值技术的,应当校正估值技术,以使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初始确认结果与交易价格相等。企业在公允价值后续计量中采用估值技术特别是涉及不可观察输入值的估值技术的,应当确保该估值技术反映了计量日类似资产或负债价格等可观察市场数据。公允价值计量使用的估值技术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除非变更估值技术及其应用方法能使计量结果在当前情况下同样或者更能代表公允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