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共产主义者同盟的民主集中制实践
一 改组正义者同盟
正义者同盟的前身是一小批德国政治流亡者在巴黎创立的流亡者同盟。这是一个小资产阶级民主共和主义者的秘密组织。后来,这一组织内部发生分裂,最激进的工人和手工业者在1836年重新组织起来,取名正义者同盟。它的宣言是“人人皆兄弟”的朴素共产主义。宣言写道:“我们希望世界上的一切人都是自由的,希望无论什么人生活得都一样:不比别人好,也不比别人坏,希望大家共同承受社会的重负、苦难、欢乐、喜悦……为此目的,我们建立了自己的同盟。”领导人有舒斯特尔、海尔曼·艾韦贝克和海尔曼·梅列尔等。1839年,该组织参加了布朗基领导的四季社的起义,失败后,成员四处逃散,在西欧好几个城市建立了自己的地方组织。1840年,他们在伦敦恢复了正义者同盟的活动,除德国人外,它还吸收了法国人、英国人、瑞士人、波兰人等加入同盟,从而使同盟具有了国际性。这一时期,正义者同盟的领导人是乔治·朱利安·哈尼。同盟自称具有“革命精神和国际主义精神”。在很长时期内,正义者同盟思想是魏特林、卡贝、“真正的社会主义者”、蒲鲁东等人的理论。到19世纪40年代中期,伦敦正义者同盟的领导人钟表工约瑟夫·莫尔、裁缝埃卡留斯、卡尔·沙佩尔和亨利希·鲍威尔等人认识了马克思和恩格斯,在他们的影响下,逐步认识到先前组织原则的狭隘性和指导思想的错误,决心对自己的组织做彻底的改革更新。马克思关于要抛弃对未来社会的空想,以对资产阶级社会经济结构的研究作为自己理论基础的思想,更是给这些纯真朴实的“工匠”们以极大启发。马克思和恩格斯通过与这些人的交流也意识到应该成立一个将所有欧洲革命者联合在一起的国际性组织。“他们还设想建立全球性的民主人士协会,各国民主运动和革命的参与者都能相互交流信息,大家共同致力于扩大劳动者的政治社会权利。”显然,马克思主义创始人从一开始就致力于实现人民民主。
为了改造正义者同盟,马克思、恩格斯经过努力,首先使同盟的领导人和骨干与“德国无产阶级第一次独立理论运动”的代表魏特林决裂。接着,在1846年先后战胜了“真正社会主义”的代表人物克利盖和格律恩。克利盖写道:每个人只要有一小块土地,并且用自己双手的劳动使它肥沃起来,就可以在世界一切暴君面前自豪地声称:
这就是我的小屋,
而你们从来没有建造过,
这就是我的家园,
它使你们的心充满羡慕。
为了反对克利盖的这些陈旧的观点,1846年夏天,马克思、恩格斯在布鲁塞尔成立共产主义通讯委员会。5月11日,通讯委员会召开会议,一致通过了由马克思、恩格斯起草的《反克利盖通告》。《通告》揭露了克利盖说教的空洞性、超阶级博爱的有害性。
这个委员会在与“真正社会主义者”格律恩的斗争中也发挥了极大作用。格律恩是“真正社会主义”的代表人物。他发表过《法兰西和比利时的社会运动》以及《从人的观点看歌德》等著作。他主张非暴力的博爱思想。他的理论影响着正义者同盟最主要的据点之一巴黎分支机构。为了扫除“真正社会主义”在同盟巴黎地区的影响,1846年恩格斯代表共产主义通讯委员会来到巴黎。恩格斯参加了巴黎正义者同盟的活动,在一次集会上,恩格斯与格律恩的支持者进行了几个晚上的辩论。辩论的中心就是共产主义的宗旨问题等。恩格斯后来在致布鲁塞尔共产主义通讯委员会的信中说:“共产主义究竟是什么呢?……我把共产主义者的宗旨规定如下:(1)实现同资产者利益相反的无产者的利益;(2)用消灭私有制而代之以财产公有的手段来实现这一点;(3)除了进行暴力的民主的革命以外,不承认有实现这些目的的其他手段。”会议最初差不多是所有人反对恩格斯,辩论结束后,会议以13票对2票通过了恩格斯上述关于共产主义的定义。在恩格斯关于共产主义的定义中,包含着民主的思想。他强调的是暴力的民主的革命。所谓暴力的民主的革命,一方面强调了暴力革命的重要性,同时强调了这也是一场民主革命,是由人民发动的民主革命。
1847年初,在认真考虑之后,卡尔·沙佩尔签署了一份委托书,由约瑟夫·莫尔带到布鲁塞尔,与马克思协商改组组织的事。马克思很热情地会见了莫尔。这位钟表匠为人耿直爽朗,他告诉马克思,正义者同盟近期要在伦敦召开代表大会,并将正式接受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学说。他极力邀请马克思和恩格斯加入同盟,以便使同盟摆脱先前的各种陈腐学说的影响,尽快成为一个全新的革命组织。
1847年6月2日在伦敦召开共产主义者同盟第一次代表大会,恩格斯作为巴黎支部代表出席大会。大会闭幕后由大会主席卡·沙佩尔、秘书威·沃尔弗以大会名义给同盟盟员发出的通告信综述了大会内容。其中说道:“大会没有任何争议就一致认为:必须重复召开在这里首次召开的代表大会,定期地召开这样的代表大会,并且在保留各支部批准权的条件下把同盟的全部立法权移交给代表大会。”章程则规定,“代表大会于每年8月举行”。6月刚举行第一次代表大会,8月又要举行第二次代表大会,时间太紧迫。但是如果延至第二年8月举行二大,违背党章。为此,大会上有代表提出一个折中方案,即在6个月后召开二大,大会采纳了这个建议,定于1847年11月底12月初举行二大,主要议题是经征求各支部意见后最后正式通过党章,同时由大会议论通过关于党纲的原则性决议。
二 共产主义者同盟的民主集中制实践
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就提出,真正的共产主义是民主的。他说:“共产主义(α)还具有政治性质,是民主的或专制的;(β)是废除国家的,但同时是尚未完成的,并且仍然处于私有财产即人的异化的影响下。”这两种形式的共产主义都已经认识到自己是人向自身的还原和复归。无论是废除了国家的彻底民主的共产主义,还是尚未废除国家的实行专政的共产主义,实际上都是民主的。在改造正义者同盟的过程中,马克思主义创始人非常注意运用无产阶级民主的精神与原则。马克思恩格斯都相信,民主就是共产主义,恩格斯讲:“任何其他的民主都只能存在于那些跟实际毫无联系、认为原则不是靠人和环境发展起来而是靠它本身发展起来的、好空谈的梦幻家的头脑中。民主已经成了无产阶级的原则,群众的原则。”在共产主义者同盟在发展过程中,制定和完善了以下了几个方面的民主制度。
(一)代表大会年会制
共产主义者同盟一大通过的章程提出了代表大会于每年8月举行的年会制度。这在共产主义运动历史上第一次推行了无产阶级政党代表大会年会制。代表大会实行年会制的原因在于:(1)正义者同盟实行代表大会年会制。共产主义者同盟继承了正义者同盟的这一优点。正义者同盟中央权力机关称为人民议事会,地方组织为支部和区部,各级组织领导人任期都是一年,按盟章规定每年5月开会进行改选。(2)英国全国宪章派协会实行代表大会年会制。1840年成立的英国“全国宪章派协会”,建有从中央到地方基层的组织,实行民主制的组织制度,从1840年到1848年先后召开了八次全国性的代表大会,集中各地工人代表的意见,商定协会的方针政策。(3)遵循了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工人阶级民主的理论。年会制是充分体现工人阶级民主的彻底性的一个好办法。
(二)民主集中的权力架构
同盟章程按照马克思、恩格斯的科学理论构建了共产主义者同盟的民主和集中结合的组织制度。同盟章程第三条规定:“所有盟员都一律平等。”第五条规定:“同盟的组织结构是:支部、区部、总区部、中央委员会和代表大会。”其中代表大会是同盟的立法机关又是最高权力机关。同盟章程第三十条规定:“代表大会是全盟的立法机关。关于修改章程的一切提案均经总区部转交中央委员会,再由中央委员会提交代表大会。”第二十条规定:“总区部向最高权力机关——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在代表大会闭幕期间向中央委员会报告工作。”第二十一条规定:“中央委员会是全盟的权力执行机关,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央委员会得出席代表大会,但无表决权。”第十四条和第十八条分别规定:“区部委员会是区内各支部的权力执行机关。”“总区部是本省各区部的权力执行机关。”同盟章程还对支部、区部、总区部按照章程独立负责进行活动并定期向上级机关报告工作做出了明确规定。同盟章程体现了马克思、恩格斯按民主原则建党的思想,根本目的是防止领导机关和领导人实行独裁。1885年,恩格斯在《共产主义者同盟的历史》一文中指出,共产主义者同盟“组织本身是完全民主的,它的各委员会由选举产生并随时可以罢免,仅这一点就已堵塞了任何要求独裁的密谋狂的道路……这个新章程曾交付——现在一切都按这样的民主制度进行——各支部讨论,然后又由第二次代表大会再次审查并于1847年12月8日最后通过”。
(三)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制度
马克思、恩格斯在指导正义者同盟改建为共产主义者同盟的过程中,初步确立了民主集中制的思想。这里的民主制实际上包含着集中:支部充分讨论,代表大会审议决定。马克思、恩格斯反对没有集中的民主,根据马克思、恩格斯的提议,共产主义者同盟一大拟定的章程删去了第五章关于代表大会一切立法性决议须提交各支部讨论,以便决定是否可以接受的条款,明确规定:“代表大会于每次会议后除发指示信件外,还可以全党发表宣言。”这就基本上消除了对代表大会活动的不必要限制,赋予它真正的最高权力。1847年6月通过的《共产主义同盟章程》体现了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民主集中制的思想,《章程》规定:全盟代表大会是全盟的立法机关,中央委员会是全盟的权力执行机关,中央委员会要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代表大会代表、中央委员会委员以及各区部、支部的领导人均由民主选举产生,如果领导人不适宜,可以随时撤换。1847年6月通过的《共产主义同盟章程》体现了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民主集中制的思想。《章程》规定:同盟的基层组织是支部,支部的组成至少3人,至多20人。这样的规定既有利于防止一个人说了算,也防止人太多,无法充分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区部下辖有2—10个支部,也就是6—200人的同盟成员。本国或本市的各区部隶属于一个总区部。区部委员会是区内各个支部的权力执行机关,总区部是本国或本市各个区部的权力执行机关。支部、区部和中央委员会至少每两周召开一次会议。区部委员会和中央委员会的委员任期为一年,可连选连任,选举者也可以随时撤换他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