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播音主持职业规范要求和职业道德准则
复习要点提示
● 掌握播音主持职业规范要求。
播音员主持人职业规范的要求,首先是对职业道德的要求。播音员主持人首先要成为高尚情操的实践者,以高洁的人格、高远的人生境界激励自己。这样,在语言传播的实践中,节目中所倡导的那些精神、美德、境界才会不仅出于自己之口,而且发自于本心,才会有感染受众的魅力,使他们相信并努力实践。其次是业务要求。播音员主持人过硬的业务能力和严谨的工作作风,有助于播音员主持人全心全意完成话筒前、镜头前的创作。在有声语言的创作活动过程中,调动自己的主动性、创造性,调动自己的认知和情感,以“非说不可”的创作状态驾驭节目的进程,从而完成传递信息、传授知识、传播真理、传播真情的任务,最大限度地满足受众多方面、多层次的需求。
原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颁发的《中国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职业道德准则》,对播音员主持人岗位规范有明确的要求。
播音主持职业规范要求
1.牢固树立党的宣传员和新闻工作者的责任意识
(1)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所从事的事业,担负着传播先进文化,弘扬民族精神,维护国家利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推动人类文明的崇高使命和社会责任。
(2)热爱祖国和人民,珍视国家和人民赋予的权利,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为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服务。
(3)忠诚党的新闻事业,坚持党性原则,坚定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4)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5)保守国家秘密。
(6)真实报道新闻,正确引导舆论,努力传播知识,热情提供服务,不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精神和文化需要。
2.自觉维护祖国语言的纯洁
播音员主持人是有声语言工作者,普通话是汉语普通话节目的播音员主持人的工作语言,因此,坚持使用标准的普通话播音主持,应该是最基本的语言要求。那种夹杂方言、夹杂外语、带有港台腔调的播音主持,都是不符合播音主持语言规范的。
1997年8月国务院发布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中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使用规范的语言文字。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2000年10月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中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以普通话为基本的播音用语;凡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岗位,其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说普通话的能力。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教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广播电影电视部在1994年10月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决定》中要求: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普通话应达到一级水平。
《中国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职业道德准则》对语言的使用有更为具体的要求: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要积极推广、普及普通话,规范使用通用语言文字,维护祖国语言和文字的纯洁,发挥示范作用。不模仿有地域特点的发音和表达方式,不使用对规范语言有损害的口音、语调、粗俗语言、俚语、行话,不在普通话中夹杂不必要的外文。用词造句要遵守现代汉语的语法规则,语序合理,修辞恰当,层次清楚。避免滥用方言词语、文言词语、简称略语或生造词语。
3.遵纪守法 廉洁自律
2004年6月原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在《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第27条中,要求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严守工作纪律,服从所在机构的管理,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和健康向上的精神风貌。
中国广播电视协会2005年8月发布的《中国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自律公约》中也指出:“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是广播电视的形象代表,在传播先进文化,弘扬民族精神,维护国家利益,促进社会进步方面担负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并特别提出:应“自觉维护广播电视媒体的公信力和播音员主持人的公众形象。自觉约束日常行为,自尊自爱,洁身自好。”正是由于播音主持工作对媒体形象有着重要影响,因此,早在1995年《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广播电台、电视台外借播音员节目主持人的暂行规定》中,就提出过一些有关岗位规范的明确要求,如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参加外单位的节目主持、录音、配音工作,一律由单位统一组织和管理,个人不得私自联系外借事宜;外借广播电台、电视台播音员、节目主持人不准从事盈利性活动的主持,不准从事歌厅、舞厅、酒吧和私人庆典活动的主持,不准做广告等。
4.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和社会公众人物形象
防止低俗之风
在播音主持工作中,坚持播出内容与播出形式的高品质、高品位,不迎合低级趣味,拒绝有害于民族文化、社会公德的庸俗报道,努力营造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文化环境,应该是播音员主持人工作规范中的重要一条。《中国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职业道德准则》对此做了明确要求。
2004年4月原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在《广播影视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实施方案》中对防止低俗化的问题,做了更为具体的规定:要坚决纠正节目主持人在着装、发型、语言以及整体风格方面低俗媚俗现象。广播影视节目主持人在着装、发型、语言以及整体风格上,应该充分考虑全社会特别是未成年人的欣赏习惯、审美情趣,切实做到高雅、端庄、稳重、大方,不能因过分突出个人风格、个人品位而标新立异、哗众取宠,不能为追求所谓的“轰动效应”而迎合低级趣味。主持人不宜穿着过分暴露和样式怪异的服装;避免佩戴带有明显不良含义标识图案的服饰。主持人的发型不宜古怪夸张,不宜将头发染成五颜六色;不要模仿不雅的主持风格,也不要一味追求不符合广大观众特别是未成年人审美情趣的极端个性化的主持方式,更不要为迎合少数观众的猎奇心理、畸形心态而极尽夸张怪诞的言行与表情。
尊重被采访对象
被采访对象是播音员主持人完成本职工作的合作者,尊重他们既是职业道德的要求,又是工作规范的要求。播音员主持人的言谈举止、对采访对象的态度不仅影响着采访效果,而且也影响到采访对象和受众对媒体的看法。尊重被采访对象,首先是注意礼貌。说话不要自以为是、盛气凌人。其次要尊重对方的风俗习惯、地位身份,提问得体,不要不合时宜地提问,也不要太让对方难堪。特别是对于一些敏感的、涉及他人隐私的话题,更要尊重采访对象,在征求对方意见后,再以对方所能接受的方式提出。最后,在对方回答问题时,要仔细倾听,不要随意打断,也不要东张西望、心不在焉。《中国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职业道德准则》中对此提出了具体要求:采访意外事件,应顾及受害人及亲属的感受,在提问和录音、录像时应避免对其心理造成伤害。要尊重公民和法人的名誉权、荣誉权,尊重个人隐私权、肖像权。不揭人隐私,避免损害他人名誉的报道。
照顾未成年受众
未成年人是广播电视重要的受众群,播音员主持人在工作中应充分注意到未成年人的特点,从内容到语言表达方式的选择,都要有利于青少年的身心健康,防止出现负面影响。
《中国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职业道德准则》中要求:要努力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文化环境。不动员未成年人参与可能损害他们性格和感情的节目;对有可能被未成年人模仿而导致不良后果的播出内容和播出形式要加以防范。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妇女、老人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报道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和性侵犯的受害者时,录音、图像应经过特殊处理,使之不可辨认;不公布其真实姓名,不描述犯罪过程。
5.勤奋敬业 德艺双馨
(1)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应恪守敬业奉献、诚实公正、团结协作、遵纪守法的职业道德,谦虚谨慎,追求德艺双馨。
(2)坚持播出内容与播出形式的高品质、高品位,不迎合低级趣味,拒绝有害于民族文化、社会公德的庸俗报道。
(3)努力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文化环境。不动员未成年人参与可能损害他们性格和感情的节目;对有可能被未成年人模仿而导致不良后果的播出内容和播出形式要加以防范。
(4)采访意外事件,应顾及受害人及亲属的感受,在提问和录音、录像时应避免对其心理造成伤害。
(5)尊重公民和法人的名誉权、荣誉权,尊重个人隐私权、肖像权。不揭人隐私,避免损害他人名誉的报道。
(6)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妇女、老人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报道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和性侵犯的受害者时,录音、图像应经过特殊处理,使之不可辨认;不公布其真实姓名,不描述犯罪过程。
(7)同行之间互相尊重,互相学习,互相支持,开展正当的业务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