娱乐业的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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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在高调的行业做低调的事

意料之中,“网络红人”谷阿莫果然被控侵权了。

2015年1月,他在Facebook上传短视频“5分钟看完热门韩剧《皮诺丘》”。他用诙谐的语调﹑独特的视角介绍时下热门影视剧的做法,令人耳目一新,视频上传当月,便累计近46万次点赞。次月,他又如法炮制,在新浪微博上发布了“5分钟看完《飓风营救》1至3集”,同样收获了超高的人气,有数据显示,仅8天就有50余万粉丝关注。从此往后,谷阿莫的“×分钟带你看完一部电影”一发不可收拾,每隔一段时间,他便在社交媒体上发布类似视频,通过对电影进行重新剪辑,再配以口吐莲花脱口秀式吐槽而在网络空间一举走红。

然而,问题也随之产生!争议焦点在于谷阿莫这种未经著作权人同意的“滑稽模仿”(Parody)是否构成侵权?当然在谷阿莫一方看来,这是“合理使用”,是《著作权法》赋予的权利。该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谷阿莫的行为能以此抗辩免责吗?换言之,“合理使用”的边界又在哪里?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依照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这可以视为我国立法对“合理”的界定。回到谷阿莫系列视频中,他从网络上非法下载影片(有些还是正在院线上映的影片),将数小时的正片内容浓缩成几分钟的篇幅,这不仅让剧情提前曝光,而且所谓“×分钟看完一部电影”,其潜台词不亚于认为这部电影废话连篇﹑有很多啰唆的内容—不论谷阿莫主观上是否有恶意,客观上是对影片版权方发行收益的侵害,而非提高。

所以,谷阿莫的成名之路也是他是非不断﹑饱受争议之路。已经有不少影评人﹑导演﹑法律专家对其行为提出了质疑,认为他有侵权嫌疑。直到最近,他因为公开“几分钟说完”了《哆啦A梦》《模仿游戏》《W两个世界》等六部影视剧而遭到两家电影发行代理商的起诉。

就在谷阿莫官司缠身的前不久,娱乐圈风波不止。国内知名女星白百何被爆婚内出轨,在异国约会小男模。正当公众一片哗然,纷纷将目光聚焦到当事人两夫妻如何回应时,白百何和她的丈夫—本身也是国内知名歌手﹑音乐人的陈羽凡,分别通过各自的社交媒体对外发声,要点竟然是:二人早已于2015年协议离婚,但为了保护孩子,没有选择公开这一消息。既然事已至此,也不再隐瞒,望大家周知且予以理解和包容。峰回路转﹑急转直下,用这八个字来形容这一起明星婚姻危机(娱乐八卦),再贴切不过。

尽管事后,那位第一时间披露该事件的娱记云淡风轻地表示“理解他们的做法”,但据他得到的确切消息,“两人分居两年多,但没有办离婚手续”。这句话显然话里有话,似乎另有玄机。不过话说回来,它却不是我们最终要关心的议题。究竟是婚姻关系仍然存续﹑早就分居,还是感情确已破裂﹑协议离婚,这是当事人的私事和私权利,民众可以关切,但不能干涉。而就法律范畴来讲,它引发人们思考的是明星隐私权和公众知情权之争(有时还涉及媒体报道权),以及当两者利益冲突时如何平衡的话题。

在盛产电影﹑明星和花边新闻的好莱坞,则有应对之策,除了普通法﹑侵权法﹑相关判例,还有由名人州长阿诺德·施瓦辛格(Arnold Schwarzenegger)在2009年签署通过的地区性的《加州反狗仔队法案》(Anti-Paparazzi Bill)。这些较为周全﹑严密的制度安排为保障信息公开﹑公众知情和个人隐私的“相对均衡”划定了框架。

相较而言,我国在个人隐私保护,尤其是处理明星隐私﹑媒体报道和公众诉求关系上,相关法律法规并不完善。不仅如此,还有像谷阿莫一类的非法下载二次创作引发的著作权侵权问题,《人在囧途》与《人再囧途之泰囧》之间的不正当竞争,从韩庚到吴亦凡再到鹿晗与韩国SM娱乐公司的演艺经纪纠纷,王宝强﹑马蓉婚变丑闻牵连出的公民名誉权侵权。新实施的《广告法》对明星名人产品代言进行了责任限定,如小S那样,若要为某牙膏品牌宣传说“能量加上持久光泽,只需一天牙齿就真的白了”,可没那么轻松自在了……

正如我们看到的,随着中国影视娱乐行业的快速发展—以电影市场为例,2002年中国电影产业化起步初期,全国电影票房不足10亿元,到2010年全国票房突破100亿元。而“十二五”期间,中国电影用5年时间便实现了从100亿元到440.69亿元的纵身一跃,保持着总票房30%左右的高增长率。到了2016年,全国票房达到457.12亿元,同比增长3.73%,观影人次超过13亿。广阔市场﹑人口红利﹑后发优势﹑代际变化﹑消费升级,天时地利人和,多重因素的融合催生了娱乐这个新兴产业的崛起。与此同时,与之相关的配套需求﹑专业问题也愈发凸显。

譬如,一部热门小说要被改编成影视剧,涉及版权交易该如何谈判?授权协议该如何起草?有哪些不易被察觉的隐患(条款陷阱)需要排查?又譬如,到了投资拍摄环节,联合出品有哪些方式?合同如何订立?到了建组筹拍期,对制片到导演再到大量工作人员的聘任﹑剧组规则和纪律﹑剧组公章保管与使用等该如何执行?再譬如,作为新生事物的互联网众筹﹑影视产品金融化或资产化,这种“跨界合作”有哪些门道以及鲜为人知的内幕,特别借由电影《叶问3》票房造假事件的爆发,监管部门的介入对影视行业的规范和风险规避有哪些启发?我们从中又该吸取什么教训?还有,2017年3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作为我国文化传媒领域第一部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它的颁布对我国电影行业(市场)释放出哪些积极信号,法律条文尚存在哪些不足?行业内普遍期待的电影分级制会在何时“靴子落地”—后者与当前常为人“诟病”的广电审查实际上是一体两面。

上述这些不仅是当前国内影视娱乐行业实务中经常出现和亟待解决的问题,也是本书要集中展开讨论﹑系统且全面介绍的议题。除此之外,针对学界﹑业界提出的一些似是而非﹑模棱两可的概念,例如“娱乐法”“IP”(常常结合“产业链”一词来使用),它们究竟是怎么回事,语词的背后在传递什么信息,本书都将给出详尽的阐释。不可否认,它虽是一家之言,但希冀正本清源。

就本书主题—影视娱乐业的法律实务(或用一个时髦的﹑舶来的概念简称“娱乐法”,Entertainment Law)来说,截至目前不乏有同行们发表﹑出版的相关研究成果。如宋海燕教授的《娱乐法》,她同时也是一名律师﹑某律所的高级合伙人;像李振武和隋平主编的《娱乐法诉讼案件审理实务》,两位都有丰富的一线实务经验,李振武本人就是一名中院法官;还有专职律师周俊武撰写的《当明星撞上法律》,他结合自己的代理案件,与我们分享了围绕明星展开的肖像权﹑著作权﹑名誉权﹑隐私权等法律知识点,他之前还出版过一本类似的作品,叫作《星路律程:行走娱乐圈的法律之道》。另外,还有在业内已取得相当知名度和成就的两个自媒体:一个是由90后女孩刘莐创办的“如是娱乐法”,其主持翻译了《好莱坞怎样谈生意:电影﹑电视及新媒体的谈判技巧与合同模板》,该书的出版相当于好莱坞“娱乐业法务指南”对国内相关行业的一次传经送宝;另一个是由王军律师领衔的法律服务团队运营的一个名为“TA娱乐法”的公众号,他们最新的作品便是联合中国传媒大学共同撰写﹑出版的《中国影视法律实务与商务宝典》。

对这些著述加以梳理﹑比较,有的侧重对欧美经验的介绍,而缺乏对本国实践的关注;有的只是案例汇编﹑审判指导,无非是把民商事案件中涉及影视明星的部分加以突出;还有的其实更像知识产权律师的实务操作手册,在影视剧法务中,知识产权占比很大,也因而经常被外界拿来同“娱乐法”混为一谈。从这个意义上讲,创作本书至少有两个目的又或者说是期许:对正在兴起的我国影视娱乐业法律服务和实务作一次系统﹑全面且具有针对性﹑及时性的梳理;并在此基础上,完整解答什么是“娱乐法”,它的内涵﹑外延,以及如何适用等问题,在建构独立的部门法的目标上贡献一己绵薄之力。当然,目前它只是横跨多个部门法的热词,充其量是民商法的一个专业方向。

为了能让更多人看到﹑读懂,尤其是那些对“娱乐法”感兴趣的非法律科班出身的影视传媒业从业者,如投资人﹑制片人﹑导演﹑演职﹑企业管理人士等,在写作本书时,我尽量避免深奥术语和晦涩用语,努力让行文通俗易懂,让文本好读有趣。

每一章的开篇,通常从新近发生的新闻事件切入,然后引出相关法律知识点,做专题性讲解。在确保必要理论深度的同时,为了与传统教材有所区分,进而突出本书的实用性﹑操作性,每一章都会融合对许多相关案例的分析,并结合个人实务经验,最终在结尾处奉上策略性或技术性的建议。值得一提的是,标题用“设问式”语句,为的是简明扼要地提出问题,方便读者按需查找索引,但独立成章的内容不仅只是回应标题,事实上正文涵盖的内容﹑议题﹑思想﹑案例乃至对策要远超过标题表面看上去所覆盖的范围。

本书最后,附录了影视娱乐法务经常会用到的合同模板或法律范本,这些都是我平日里身为一名法律工作者或符合本文语境下的“娱乐法律师”,在给客户企业提供咨询服务时起草﹑审查或修改时有意识地整理出来的。希望这些文本能对读者有启发﹑帮助,进而与同行分享,且不吝指正。

恰如本书前言只是正式阅读本书的开始,而我希望本书的问世只是方便大家阅读其他相关著作的开始。有很多含金量高﹑“干货满满”的好书将有助于我们了解“娱乐法”的理论与实务,即便它们中很多不专属于此法本身,但多一点不同维度的知识储备总是好的。毕竟,开卷有益﹑知行得合一。

除了前面提到的几本图书,限于篇幅,再精挑细选列出以下10本推荐书目,排名不分先后,它们分别是:

1.王迁:《知识产权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

2.姜汉忠:《版权洽谈完全手册》,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15年版。

3.陈焱:《好莱坞模式:美国电影产业研究》,北京联合出版公司2016年版。

4.梅峰﹑李二仕﹑钟大丰:《电影审查:你一直想知道却没处问的事儿》,北京联合出版公司2016年版。

5.[美]哈罗德·L.沃格尔:《娱乐产业经济学:财务分析指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6.[美]大卫·伊斯曼:《贩卖音乐:美国音乐的商业进化》,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17年版。

7.[美]唐·R.彭伯:《大众传媒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8.[美]爱德华·杰·艾普斯坦:《制造大片:金钱﹑权力与好莱坞的秘密》,台海出版社2016年版。

9. James Andrew Miller,Powerhouse:The Untold Story of Hollywoods Creative Artists Agency, Custom House,2016.

10. Sherri Burr, Entertainment Law:Cases and Materials in Established and Emerging Media, West Academic Publishing,2017.

本书写作过程中曾受益于上述优秀作品的启发,并参考了部分观点﹑素材和案例,在此一并表示感谢。本研究作为创意传播研究中心成果,接受了浙江省“十三五”新兴特色专业—“网络与新媒体专业建设专项资金”的资助,在此表示感激!

当策划编辑郭晓娟女士问起我,对新作有何期待时,我说,希望能给目标读者有价值的真知灼见,同时期待引发讨论,哪怕是批评拍砖,也都将有利于“娱乐法”在更广大范围被探讨﹑研究和实践。它的落地生根﹑发芽成长,最终获益的无疑是中国影视娱乐产业—我们期待它工业化﹑规范化﹑专业化﹑系统化那天的到来。

回到写作本身,其过程艰辛自受﹑孤单自知,幸好有思考独处所带来的寂寞的欢愉。敲下成书前最后一个字,内心抑制不住激动,我知道它带给我的除了“在高调的行业做低调的事”所不为人知的快感外,更有智识的训练和专业的精深而产生的满足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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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吉@杭州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