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本书的研究方法、创新点及相关概念的界定和使用
(一)研究方法
本书通过对相关历史、理论、制度和政策文本的分析,梳理归纳出5种少数民族权利保护的价值理念。具体而言,第一,通过挖掘16世纪以来欧洲少数民族(权利)保护的历史,获得有关少数民族(权利)保护的各种双边条约、多边条约、单边声明、国际公约、宣言及习惯法等,对其逐一展开历史背景解读和文本(献)解读,发现蕴含其中的价值理念;第二,运用族际政治学、法理学、国际政治学及权利理论等相关理论和学说,对有关少数民族权利(保护)的学说和流派进行分析整理,概括出其价值理念倾向;第三,搜集整理典型国家的少数民族权利保护的政策和立法,分析其价值理念倾向;第四,对每一种价值理念支配下的理论、政策和相关实践的政治及社会效果进行比较研究,发现其具有普遍意义的元素;第五,在上述研究的基础上,有选择性地做几个典型国家(地区)的案例分析。
(二)创新之处
受自由主义的学术传统和民族国家“民主政治”均质化理念的影响,西方学界主流长期对少数民族权利采取“善意忽略”的策略,对少数民族的权利要求采取“应对”策略,与此情形相适应,关于少数民族权利保护的价值理念的研究多散见于各种政治学派尤其是自由主义学派的对策性研究中。此外,在人权学者和少数族裔学者的著述中也部分地涉及少数民族权利保护的价值理念问题。上述研究始终未能形成系统化的学术成果。从另一个向度来看,目前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对少数民族权利(保护)的研究大多停留在制度、机制、政策、立法的设计层面,缺乏对制度、机制、政策、立法背后价值理念的系统考察。这种现象使得少数民族权利保护问题的研究多限于操作层面,缺少对所涉问题价值层面的深层次追问,如少数民族权利保护何以可能、何以必要及如何协调它与现代(多)民族国家公民政治过程的关系等。在国内,虽然有关学者对诸如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等做了不少分析和建构,但如何在理论上认识这些建构性制度背后的价值理念至今没有达成共识。
本书的最大创新之处是将隐藏的、零散的价值理念研究梳理成可见的、系统的价值理念学说。
(三)相关概念的界定和使用
本书的核心关键词是“少数民族”,它是“少数人”的一个下位概念。在界定“少数民族”概念之前,让我们先看看什么是“少数人”。
关于少数人的界定,笔者不想再连篇累牍地分析其形成和发展的过程及众多的各占一理的代表性定义。仅沿着历史的线索,大致回顾一下“少数人”主体范围的历史发展和演变。1606年,匈牙利国王和特兰西瓦尼亚君主缔结的《维也纳条约》确立了新教徒的礼拜自由,从此宗教上的少数人走向历史前台。17世纪以后,随着近代民族国家构建运动的兴起,族裔、文化和语言上的少数人主体陆续出现在一系列国际国内政治与法律文本中。1966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7条规定了人种的、宗教的或语言的少数人。此后一系列国际条约、宣言的出台,又催生了儿童、难民、罪犯、残疾人、智力迟钝者等类少数人。随着时代的发展,同性恋等群体也被纳入了“新少数人”的范畴。
“少数人”是一个开放性概念,“我们可以把 ‘少数人’归纳为数量上居于少数,在种族、宗教、语言、肤色、体质、精神状态或文化等方面具有不同于其他人的特征,由于受到偏见、歧视,在政治、经济或文化生活中居于从属地位的群体,包括少数民族、异教徒、儿童、老人、残疾者、智力迟钝者、精神病患者、罪犯、难民、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子女、囚犯、同性恋者等也都可以归纳为少数人的范围”。也可以把数量上居于少数的或被支配地位的其他类(如政见与利益等)与多数不同的人认定为“少数人”。
虽然由于“少数人”内部结构的复杂性,其权利内容和结构依赖于不同的法理,但是从权利保护的价值理念角度来看,这些不同类别的少数人有着相同或相似的特点,即人数上处于少数或被支配地位,具有不同于多数人的物理及非物理特征,具有维护或保护自身特性(利益)的某种一致性诉求,等等。
从以上讨论出发,本书所谓“少数民族”,主要是指那些在族裔、宗教、文化和语言上处于少数或被支配地位,具有保存自身群体特性(利益)的愿望的、拥有一国国籍的群体。同时为了在法理上融通“少数人”和从多数和少数的关系中定义“少数人”,本书所称的“少数民族”也包括了一定条件下的其他类少数人。
在行文过程中,本书将根据具体的语境,交替使用“少数民族”“少数人”“少数族群”“少数族裔群体”“少数群体”等概念。
此外,从权利属性上来看,本书所谓“少数民族权利”或“少数人权利”主要指少数民族或少数人的群体权利,同时也包含了以这种群体权利为前提和基础的个人权利。这两类权利既具有普遍性,又具有特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