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与宪法实施
中国当前的经济、政治、社会与文化等都处于结构性的重大变革之中,改革进入“全面深化”时期。借用唐德刚的“历史三峡”(唐德刚,1999)说,今日之中国历经百年革命与改革,已逐步走向“峡口”,实现一种现代化语境中的历史综合。在这一转型时期,宪法的真正实施对于政治转型和社会发展具有根本意义,也是改革开放进入更深层次的重要标志。
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此必须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我们知道,价值目标本身并不具有自我实现的能力,最终需要落实到制度层面,通过一定的制度载体予以实现,而在一系列的国家制度载体中,最重要的制度就是宪法制度。因此,宪法并不单指写在文本中的宪法条款,更意味着在现实中得到实施的宪法。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实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价值得以广泛推行的前提条件,也是促进法治国家建设、经济体制改革、文化复兴和实现社会公平的核心动力(翟小波,2009)。所以,十八届四中全会所提倡的依宪治国、加强宪法实施具有重中之重的地位、价值和意义。
本文即拟从政治宪法学(高全喜,2014c)视野讨论宪法实施问题,对依宪治国之制度化路径提供智识支撑。我认为,中国政治社会的结构转型与十八届四中全会的依法治国共同要求聚焦宪法实施。需要实施的宪法是具体的现行1982年宪法(八二宪法),这是一部结构大体优良的共和宪法,其实施与演进的历史已经证明了其生命力和可欲性。宪法实施需要克制革命激进主义倾向,守护宪法根本精神与结构,张扬其中的共和政治理性与公民价值内涵,从宪法权威、制度机制、可诉性路径、人大制度基础和公民参与诸方面切入,赋予其更强的自我维护能力和限制权力、保护权利的宪制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