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法治评论·2015年第4卷·特辑:中国法治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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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近代法制的世俗理性主义

许章润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本文在近代中国转型的大背景下,自政治哲学视角,秉持历史法学理路,检视其法制的世俗化进程、特征和表现。笔者以“世俗理性主义”概述这一进程及其基本品性,着重梳理其法制的世俗理念转型及其实践操作层面的表现,于两相印证中展开思旅;同时,揭示当代中国市民立法已然引发的超验追问的紧张,而以建构于道德—历史之维的正当性来善予纾解。在此,“道德—历史正当性”是中国式政治正义的重要维度,至少,在意义秩序的意义上,舍此即无法律的正当性,也无政治的正当性。因而,此种正当性勾连于神俗之间,又超越于神俗之际,非神非俗,亦神亦俗,而一以人间性为特征,提供了营建“家国天下”的基本道义资源和信念伦理。其于足堪担当正当性渊源的同时,提供了俗世人生的伦理、政治和法意的解释学。秉此理路,笔者倡说的法学历史主义期于营造一种基于深切历史感的华夏邦国政治,在为奠立于现代中国文明的法制体系提供伦理—政治意识之际,实现其间实在性与超越性的沟通和转圜(许章润,2013a; 2013c)。因而,所谓“神—俗”之间的“神”与“俗”,并非对应于宗教的神圣世界与世俗人间,毋宁,一般性、拟制性地譬述精神领域及其现象界,表达的是超越性与实在性的紧张。

在笔者看来,不同于宗教从世俗生活中的撤离,晚近中国法制的世俗化旨在解构传统的“礼法体制”,脱离宰制性的伦理—道德语境,进而营造一个意义自恰而自足的法律规范体系,期望达臻“以法治国”的法律文明格局。虽说对于“以法治国”与“法治国家”之“法” “法律”与“法治”或者“法制”的理解经历了不同的阐释阶段,亦存在官民两界的理念落差,一时间似乎亦难实现东西法理的圆融,但是,总体而言,摒除启示性和独断论的宗教与伦理辖制,寄望于纯粹形式理性的法律体系之治,还原法律之为人世绳矩的规范意义,大致构成了这一愿景的基本内涵。由此可见,这也就是一个以“西化”而实现“现代化”的过程,一个看似西化而实则自我更张的自新图强大运动的法律之维。它不仅发端于理念,而且见诸体制,最终表达为行动。其之明白无误,恰如它同时就是中华文明的自我复兴,均毋庸讳言。在此,立基于个体主义、平权理想和现世人生,特别是现世人生的安宁、和平、自由和幸福的法治主义取向,伴随着人民共和、立宪民主的宏大立国叙事一起成长,历经清末、北洋、民国和晚近三十年的发展,蔚为国族的主流意志,有望于最近的将来组织起中华文明的伦理—政治精神,汇入中国文明念兹在兹之民胞物与、天人合德的浩远道义憧憬,建构起现代中国的超越意义世界,最终完成“立国、立宪、立教和立人”四位一体的伟大转型。

在此,有关叙事展开的基本语境是中国一百多年来的转型历史,特别是“1911”之后的历史进程,但采撷的主要材料多发生于最近三十来年的世俗化进程,以检视中国法制的相应表现。同时,本文结合清末以还半个世纪的转型历史,在彼此释证和遥相呼应中揭示这一主题。之所以这样处理,不仅是基于政治哲学而非历史叙事的考虑,还主要因为“1978”后的“改革开放”其实是以回归“1911”为内核的重新出发,故而,等于是以快放节奏,浓缩地重温了一遍百年历程,而续向前行。因此,具体而言,本文循沿政治社会学和历史法学的理路,描述和解释两相结合,以揭示近代中国法制的世俗理性主义谱系,从而,辅助性地说明“现代中国”的成长,并致力于“现代中国”的成长与成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