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安全观的演变及其伦理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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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安全观与安全伦理观

如前所述,安全是作为行为主体的人以及由其所组成的各类组织、机构、集团、民族甚至国家等,在自由追寻或获取自身的价值与利益时,其自身的生存与发展不受来自自然界、社会或环境等的威胁、侵害以及由此达到的一种安定、平和、满足和免于恐惧与担忧的和谐状态。安全内在包含了安全的主客体,安全利益和安全的内容、手段、方法,以及安全的心理状态、价值诉求和道德判断。故此,安全观可以看作是人们基于特定的血缘关系(原始社会)、阶级和利益基础之上,对于何为安全、如何安全以及安全获取的正当性与否等的理论与观点,是人们对安全的总体看法与基本观点。

从安全观主体视角看,安全观可以分为个体的人的安全观、特定的组织或团体的安全观、民族或国家的安全观、国家集团或国家联盟的安全观以及联合国集体安全观或世界主义安全观。个体的人的安全观主要表现为个体基于自身利益需求,在其面临的社会安全境遇过程中形成的有关安全的理论与观点。个体的人的安全观会因作为主体的个体所面临的安全境遇的不同、个性的差异等会有所不同或相反。一般而言,个体的安全观受其所处社会安全环境,尤其是国家安全环境的变化而变化。若其所处的社会安全环境、国家安全环境以及国际安全环境比较好,个体的安全感也就比较强,个体的安全观与其他社会成员、组织、国家的安全观更有可能趋向一致。比如在原始社会的条件下,个体的安全观与以建立在血缘关系为基础之上的氏族、部落、部落联盟的安全观在很大程度上趋于一致。进入阶级社会以来,作为被统治阶级中个体的安全观往往跟国家的安全观相背离。特定的组织或团体的安全观是指处于特定组织内一群人对于安全所形成的基本观点与总体看法。在特定的组织和团体内,个体的安全观与其所属的组织或团体安全观基本趋于一致。民族或国家的安全观比特定组织或团体的安全观要复杂得多,尽管它是建立在其所涵盖的国土或民族范围内的个体、各类组织安全观基础之上,但是,国家安全观超越了个体和各类组织的安全观,甚至在特定的条件下,同个体或特定的组织或团体的安全观不大一致或相背离。国家集团或国家联盟的安全观主要是指国家间因共同的安全价值取向与安全利益需求,并以此为安全价值导向去应对其他国家联盟的安全挑战。联合国集体安全观或世界主义安全观是指以尊重和捍卫地球上(世界上)每一个成员(主权国家)应有的安全为前提的安全观,强调作为个体的人的安全和作为整体的人类的安全同等重要,并以集体(整体)的方式去应对各种安全威胁。有关这一点,哈贝马斯有过阐述。他认为,要维护好人类的安全,即使没有一个世界性国家对暴力的垄断,没有一个世界性政府,也可以做到。但至少需要有一个功能更强大而且正常运转的安理会,一个有约束力的国际刑事法庭和作为各政府代表参加的联合国大会补充形式的世界公民这个“第二层面”的代表。Jürgen Habermas, Bestiality and Humanity: A War on the Border between Law and Morality. Die Zeit, April, 1999.

此外,从安全观发展历程及其类型看,安全观可以分为“族群”安全观、传统安全观、非传统安全观和“类安全”观。这也是本书着重研究并力图对其特性等进行详尽阐述的内容。

“族群”安全观是指早期人类社会中特定的血缘群体及其成员基于血缘关系基础之上形成的关于安全的原始、简单和最基本的认知,包括由此所形成的有关安全的心理状态、价值诉求和道德判断等的观点(详见第二章)。

传统安全观是指国家产生后人们对如何维护以国家领土和主权安全、军事安全和政治安全为主要内容所形成的理论、观点与道德判断(详见第三章)。

非传统安全观是人们对区别于传统安全(即国家领土和主权安全、军事安全与政治安全)之外的由其他方面威胁所导致的安全问题,即对“一切免于由非军事武力所造成的生存性威胁的自由”思考所形成的理论与观点(详见第四章)。

“类安全”观是指具有不同文化、价值背景等的人们在相互尊重、“和而不同”以及“求同存异”基础上,把人的安全作为“类存在体”的安全来加以考察,在观照作为个体人的安全基础之上,又超越个体安全地关乎整个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安全理论与观点(详见第五章)。

显然,安全观和安全伦理观从概念上讲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之间有区别,内容和指向也不大一样。但是,无论是从安全观的主体视角还是从安全观发展的历程和类型上看,安全观都内在地包含了安全的价值向度与道德判断等价值层面上的内容。也就是说,安全观内在地涵盖了安全伦理观的全部内容。安全伦理观指的是安全行为主体在获取或维护自身安全过程中或结果时,所形成的“如何实现安全”等在方法与手段各个层面上做出善和恶,或者是正义与非正义的价值判断,其中也包括特定安全主体对其他安全主体在安全获取或维护行为或结果做出善与恶、正义与非正义等方面的价值评价。安全主体这种在安全价值上的善与恶、正义与非正义的判断,理所当然地属于安全观的重要内容。此外,本书涉及的“族群”安全观与“族群”安全伦理观、传统安全观与传统安全伦理观、非传统安全观与非传统安全伦理观以及“类安全”观与“类安全”伦理观等,同样也可以看作是属种关系,与安全观和安全伦理观所体现出来的两者关系相一致。鉴于此,本书在论述人类安全观的演变及其伦理建构的过程中,在涉及安全与安全伦理观(包括“族群”安全观与“族群”安全伦理观、传统安全观与传统安全伦理观、非传统安全观与非传统安全伦理观以及“类安全”观与“类安全”伦理观等)的阐述时,没有将两者加以明显区分开来单独论述。但在阐述安全观(包括“族群”安全观、传统安全观、非传统安全观以及“类安全”观)的同时,会着重探讨其中所体现出来的道德性与正义性等问题,即安全伦理观(包括“族群”安全伦理观、传统安全伦理观、非传统安全伦理观以及“类安全”伦理观)的问题。此外,由于本书在阐述的过程中会多次出现并使用“某某安全及其伦理观”这个词组,为了避免歧义和混乱,除特别说明外,本书中的“某某安全及其伦理观”特指“某某安全(观)和某某安全伦理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