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群婚制和个体婚制
那么,杂乱的性关系究竟是什么意思呢?这就是说,现在或较早时期通行的禁规在那时是没有效力的。我们已经看到,忌妒所造成的限制是怎样崩溃的。如果说有什么可以确定的话,那就是:忌妒是一种较后发展起来的感情。血亲婚配的观念,也是如此。不仅兄弟和姊妹起初曾经是夫妇,而且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性关系今日在许多民族中也还是允许的。班克罗夫特(《北美太平洋沿岸各州的土著民族》1875年版第1卷)证明,白令海峡沿岸的加惟基人、阿拉斯加附近的科迪亚克岛上的人、英属北美内地的提纳人,都有这种关系;勒土尔诺也提出了关于印第安赤北韦人、智利的库库人、加勒比人、印度支那半岛的克伦人的同样事实的报告;至于古希腊人和古罗马人关于帕提亚人、波斯人、西徐亚人、匈奴人等的故事,在这里就不必说了。在血亲婚配尚未发明之前(这的确是一种发明,而且是一种极其宝贵的发明),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性关系所引起的憎恶,并不大于其他不同辈的人们之间的性关系;而后者即使今日在最市侩气的国家里也还在发生,而且并不引起多大的惊骇;甚至年逾60的老“姑娘”,如果她们十分富有的话,有时也可以嫁给一个30来岁的青年男子。不过,如果我们从我们所知道的最原始的家庭形式上抛弃那种与它们连在一起的血亲婚配的观念——这种观念跟我们的观念完全不同,而且往往是跟它们直接冲突的——,那么我们就得出一种只能叫做杂乱的性关系的形式了。所谓杂乱,是说后来由习俗所规定的那些限制那时还不存在。但是由此决不能说,在日常实践中也必然是一片混乱。短时期的成对配偶决不是不可能的,正如在群婚制中,当时的多数情况也是成对配偶那样。所以,如果说韦斯特马克(他是最近的一个否认这种原始状态的人)把两性在生孩子以前一切成对同居状态,都叫做婚姻,那么就应该说,这种婚姻完全可以在杂乱的性关系状态下发生,而它跟杂交状态,即不存在习俗规定的对性关系的限制的那种状态不相矛盾。当然,韦斯特马克是从如下的观点出发的,他认为:
“杂交状态包含着对个人爱恋的压抑”,因而“卖淫是这种状态的最真实的形式”。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1884年3月底—5月底),摘自《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12月第1版,第46—47页。
在一切形式的群婚家庭中,谁是某一个孩子的父亲是不确定的,但谁是孩子的母亲则是确定的。即使母亲把共同家庭的一切子女都叫做自己的子女,对于他们都担负母亲的义务,但她仍然能够把她自己亲生的子女同其余一切子女区别开来。由此可知,只要存在着群婚,那么世系就只能从母亲方面来确定,因此,也只承认女系。一切蒙昧民族和处在野蛮时代低级阶段的民族,实际上都是这样;所以巴霍芬的第二个伟大功绩,就在于他第一个发现了这一点。他把这种只从母亲方面确认世系的情况和由此逐渐发展起来的继承关系叫做母权制;为了简便起见,我保留了这一名称;不过它是不大恰当的,因为在社会发展的这一阶段上,还谈不到法律意义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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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摩尔根写他的著作的时候,我们关于群婚的知识还是非常有限的。我们仅略略知道一点那种组织为级别的澳大利亚人的群婚,此外就是摩尔根早在1871年发表了他所得到的关于夏威夷普那路亚家庭的材料。普那路亚家庭,一方面,给美洲印第安人中盛行的亲属制度提供了完备的说明,而这一制度曾经是摩尔根的全部研究的出发点;另一方面,它又是一个引出母权制氏族的现成的出发点;最后,它乃是远比澳大利亚的级别制度更高的一个发展阶段。因此,摩尔根把这个形式看做必然先于对偶婚存在的一个发展阶段,并且认定它在较早的时期普遍流行,这是可以理解的。自从那时以来,我们了解了群婚的一系列其他形式,现在我们知道,摩尔根在这里走得太远了。不过,他仍然很幸运,在他的普那路亚家庭中碰到了最高的、典型的群婚形式,即可以用来十分容易地说明向更高形式过渡的那种形式。
使我们关于群婚的知识大大丰富起来的,是英国传教士洛里默·法伊森,他在这种家庭形式的典型地区——澳大利亚,对群婚作了多年的研究。他在南澳大利亚的芒特甘比尔地区的澳大利亚黑人中发现了最低的发展阶段。在这里,整个部落分为两个级别:克洛基和库米德。每个级别内部都严格禁止性关系;反之,一级别的每个男子生来就是另一级别的每个女子的丈夫,而后者生来也是前者的妻子。不是单个人,而是整个集团相互结婚,即级别和级别结婚。而且应当指出,这里除了两个外婚制级别的划分所造成的限制以外,年龄差别或某种特殊血缘亲属关系都没有造成什么障碍。对克洛基的任何男子说来,库米德的每个女子都是他的当然的妻子;但是,他自己的女儿,既是库米德女性所生,根据母权制也是库米德,所以,她生来就是每个克洛基男人的妻子,从而也是自己父亲的妻子。至少,我们所知道的这种级别组织对于这一点是没有加以禁止的。所以,或者是在这种组织发生的那个时期,虽然已有限制近亲婚配的朦胧意向,但是人们还不把父母和子女间的性关系看做特别可怕的事情——在这种情况下,级别制度就是从杂乱的性关系的状态中直接产生的;或者是在级别发生的时候,父母和子女间的性关系业已为习俗所禁止——在这种情况下,当前的状态就表明在它以前曾经存在过血缘家庭,而它是走出血缘家庭的第一步。后面这一种情况,比较可信。据我所知,在澳大利亚,父母和子女间的婚姻关系的例子,还没有人提到过;而比较晚一些的外婚形式,即母权制氏族,通常也默然以禁止这种关系为前提,把这种禁规看做一种在氏族产生时就已存在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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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婚在澳大利亚还是一种级别婚,它是往往分布于全大陆的整个一级别的男子和同样广布的一级别的女子的群众性夫妻关系——这种群婚,如果加以详细的观察,并不完全像习惯于娼妓制度的庸人幻想所想象的那样可怕。相反,过了许多年以后,人们才猜测到有这种群婚存在,而不久以前又对它争论起来。在肤浅的观察者看来,它是一种不牢固的个体婚制,而在某些地方则是与偶尔的通奸并行的多妻制。只有像法伊森和豪伊特那样,花费许多年工夫,才能在这些使普通的欧洲人对于其实践反倒更感到亲切的婚姻关系中发现一种调节规则,根据这种规则,一个外地的澳大利亚黑人在离开本乡数千公里的地方,在说着他所不懂的语言的人们中间,往往依然可以在一个个住宿地,在一个个部落里,找到毫无反抗和怨恨地委身于他的女子,而根据这种规则有着几个妻子的男人,也要让出一个妻子给自己的客人去过夜。在欧洲人视为不道德和无规则的地方,事实上都盛行着一种严格的规则。这些女子属于客人的通婚级别,因而她们生来就是他的妻子;把双方结合起来的那个道德规则,同时又用剥夺权利的惩罚方法,禁止相互所属的通婚级别以外的任何性关系。甚至在抢劫妇女(这是经常的,某些地方还是通例)的地方,也很慎重地遵守级别的规则。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1884年3月底—5月底),摘自《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12月第1版,第52—57页。
要弄清现在美洲的群婚是否已完全被对偶婚所排除的问题,必须更加仔细地研究一下还处于蒙昧时代高级阶段的西北部民族,特别是南美的各民族。关于后者,流传着各种各样的性关系不受限制的事例,使人很难设想在这里旧时的群婚已经完全克服。无论如何,群婚的遗迹还没有完全消失。在北美的至少40个部落中,同长姊结婚的男子有权把她的一俟达到婚龄的一切妹妹也娶为妻子——这是一整群姊妹共夫的遗风。而加利福尼亚半岛的居民(蒙昧时代高级阶段),据班克罗夫特说,则有一些节日,在节日里几个“部落”聚集在一起,不加区别地发生性关系。这显然是指一些氏族,它们在这些节日里,对于从前一个氏族的妇女以另一氏族的所有男子为她们的共同丈夫,而男子则以另一氏族的所有妇女为他们的共同妻子的时代,还保留着一点朦胧的记忆。这种习俗在澳大利亚仍然盛行着。有些民族中,还有这种情形,即男性长者、酋长和巫师,利用共妻制来为自己服务,自己独占大多数妇女;但是,他们在一定节日和民众大集会时,必须重新实行以前的共妻制,让自己的妻子去和年轻的男子们寻乐。韦斯特马克在他的《人类婚姻史》一书第28—29页,举了许多例子,表明在印度的霍人、桑塔尔人、潘札人和科塔尔人部落中,在某些非洲民族和其他民族中,都有这种定期的沙特恩节即在一个短时期内恢复旧时的自由的性关系。奇怪的是,韦斯特马克由此得出一个结论,说这并不是他所否认的群婚的残余,而是原始人和其他动物所共有的交配期的残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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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另一些民族中,新郎的朋友和亲属或请来参加婚礼的客人,在举行婚礼时,都可以提出古代遗传下来的对新娘的权利,新郎按次序是最后的一个;在巴利阿里群岛和在非洲的奥及娄人中,在古时都是如此;而在阿比西尼亚的巴里人中,现在也还是如此。在另一些民族中,则由一个有公职的人——部落或氏族的头目、酋长、萨满、祭司、诸侯或其他不管是什么头衔的人,代表公社行使对新娘的初夜权。尽管新浪漫主义者竭力掩饰这一事实,但这种初夜权至今还作为群婚的残余,存在于阿拉斯加地区的大多数居民(班克罗夫特《土著民族》第1卷第81页)、墨西哥北部的塔胡人(同上,第584页)及其他民族中;在整个中世纪,它至少存在于原为凯尔特人的各个国家中,例如在阿拉贡;在这些地方,它是直接由群婚传下来的。在卡斯蒂利亚,农民虽然从来没有成为农奴,但在阿拉贡却盛行过极丑恶的农奴制,直到1486年天主教徒斐迪南德作出裁决为止。在这个文件中说:
“兹决定并宣告,上述领主 <senyors,男爵〉 ……亦不得在农民娶妻时与其妻同睡第一夜,或在婚礼之夜,新娘躺在床上以后,跨越该床及该女子,作为自己统治的标志;上述领主亦不得违反农民的女儿或儿子的意志去差使他们,无论偿付报酬与否。”(转引自祖根海姆《农奴制度》1861年彼得堡版第35页上的加泰罗尼亚语原文。)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1884年3月底—5月底),摘自《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12月第1版,第61—64页。
在说到随着母权制的覆灭而迅速发展起来的专偶制以前,我们再就多妻制和多夫制说几句话。这两种婚姻形式,只能算是例外,可以说是历史的奢侈品,除非它们在某一个国家内同时并存,但是大家知道这是没有的事。因此,由于被排除在多妻制以外的男子并不能从因多夫制而成为多余的妇女那里求得安慰,而且男女的数目,不管社会制度如何,迄今又差不多是相等的,所以,不论多妻制或多夫制的婚姻形式都不能上升为普遍通行的形式。事实上,一夫多妻制显然是奴隶制度的产物,并且限于个别占据特殊地位的人物。在闪米特人的家长制家庭中,只有家长本人,至多还有他的几个儿子,过着多妻制的生活,其余的人都以一人一妻为满足。现在整个东方还是如此;多妻制是富人和显贵人物的特权,多妻主要是用购买女奴隶的方法取得的;人民大众都是过着专偶制的生活。印度和西藏的多夫制,也同样是个例外;关于它起源于群婚这个肯定并非无关紧要的问题,还需要作进一步的研究。而在实践上,多夫制的容让性看来要比伊斯兰教徒的富于忌妒的后房制度大得多。例如至少在印度的纳伊尔人中间,虽然每三四个或更多的男子共有一个妻子,但是他们每人同时还可以和别的三个或更多的男子共有第二个,甚至第三个、第四个……妻子。奇怪的是,麦克伦南在叙述这种婚姻俱乐部时(其成员可以同时加入几个俱乐部),竟没有发现俱乐部婚姻这个新类别。不过,这种婚姻俱乐部的制度,决不是真正的多夫制;恰好相反,正如日罗-特隆已经指出的,这只是群婚的一种特殊化了的形式;男子过着多妻制的生活,而妇女则过着多夫制的生活。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1884年3月底—5月底),摘自《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12月第1版,第72—73页。
摩尔根所说的淫游制,是指与个体婚制并存的男子和未婚妇女在婚姻之外发生的性关系,这种性关系,大家知道,以各种不同的形式盛行于整个文明时代,而且日益变为公开的卖淫了。这种淫游制直接起源于群婚制,起源于妇女为赎买贞操权利而作的献身牺牲。为金钱而献身,最初是一种宗教行为,它是在爱神庙举行的,所得的钱最初都归于神庙的财库。亚美尼亚的阿娜伊蒂斯庙、科林斯的阿芙罗狄蒂庙的庙奴,以及印度神庙中的宗教舞女,即所谓Bajaderen(葡萄牙语bailadeira——舞女一词的讹误),都是最初的娼妓。这种献身起初是每个妇女的义务,后来便只由这些女祭司代替其他所有妇女来实行了。在其他一些民族中,这种淫游制起源于允许姑娘们在结婚前有性的自由,因此也是群婚制的残余,只不过这种残余是通过另外一种途径传到今天的。随着财产差别的产生,亦即早在野蛮时代高级阶段,与奴隶劳动并存就零散地出现了雇佣劳动,同时,作为它的必然补充,也出现了与女奴隶的强制献身并存的自由妇女的职业卖淫。由此可见,群婚制传给文明时代的遗产是两重的,正如文明时代所产生的一切都是两重的、双面的、分裂为二的、对立的一样:一方面是专偶制,另一方面则是淫游制以及它的最极端的形式——卖淫。淫游制和社会的任何其他制度一样,也是一种社会的制度;它使旧时的性的自由继续存在,以利于男子。在实际上不仅被容忍而且特别为统治阶级所乐于实行的淫游制,在口头上是受到诅咒的。但是实际上,这种诅咒决不是针对着参与此事的男子,而只是针对着妇女:她们被剥夺权利,被排斥在外,以便用这种方法再一次宣布男子对妇女的无条件统治乃是社会的根本法则。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1884年3月底—5月底),摘自《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12月第1版,第79—80页。
这样,我们便有了三种主要的婚姻形式,这三种婚姻形式大体上与人类发展的三个主要阶段相适应。群婚制是与蒙昧时代相适应的,对偶婚制是与野蛮时代相适应的,以通奸和卖淫为补充的专偶制是与文明时代相适应的。在野蛮时代高级阶段,在对偶婚制和专偶制之间,插入了男子对女奴隶的统治和多妻制。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1884年3月底—5月底),摘自《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12月第1版,第88页。
可见,个体婚制在历史上决不是作为男女之间的和好而出现的,更不是作为这种和好的最高形式而出现的。恰好相反。它是作为女性被男性奴役,作为整个史前时代所未有的两性冲突的宣告而出现的。在马克思和我于1846年合写的一个旧的、未发表的手稿中,我发现了如下一句话:“最初的分工是男女之间为了生育子女而发生的分工。”现在我可以补充几句:在历史上出现的最初的阶级对立,是同个体婚制下夫妻间的对抗的发展同时发生的,而最初的阶级压迫是同男性对女性的压迫同时发生的。个体婚制是一个伟大的历史的进步,但同时它同奴隶制和私有制一起,却开辟了一个一直继续到今天的时代,在这个时代中,任何进步同时也是相对的退步,因为在这种进步中,一些人的幸福和发展是通过另一些人的痛苦和受压抑而实现的。个体婚制是文明社会的细胞形态,根据这种形态,我们就可以研究文明社会内部充分发展着的对立和矛盾的本质。
旧时性关系的相对自由,决没有随着对偶婚或者甚至个体婚的胜利而消失。
“旧的婚姻制度,虽然由于普那路亚集团的逐渐消亡而缩小到更加狭小的范围内,但仍然围绕着正在向前发展的家庭,并且伴随着它直到文明时代的最初期……这种旧制度最后终于消失在新型的淫游制中,这种新型的淫游制伴随着人类直到进入文明时代,就像一个阴影笼罩在家庭上面。”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1884年3月底—5月底),摘自《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12月第1版,第78—7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