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交易成本理论
一 科斯对企业和市场的认识
交易成本是科斯在分析企业性质和规模时提出的。在科斯看来,交易成本至少包括运用价格机制的成本和完成市场交易而进行的谈判和监督履约费用等两项内容构成。其中,运用价格机制的成本发生在交易准备阶段,是指在交易中发现相对价格的成本,包括获取和处理市场信息的费用,具体就是搜集有关交易对象和市场价格确定信息所必须付出的费用;谈判和监督履约费用发生在交易过程中,主要包括合同的讨价还价、合同订立、合同执行并付诸法律规范而必须支付的有关费用。
科斯的交易成本理论指出,企业的本质特征就是对价格机制的取代。而这种取代行为之所以会发生,原因在于:首先,市场运行过程中需要花费成本,通过企业对资源的配置,可以大大节省成本;其次,政府或拥有管制权力的机构对市场和在企业内部进行的相同交易往往持不同的态度。
科斯的交易成本理论还指出,企业和市场会长期并存,而不是此存彼亡的关系。就其原因来说,主要在于:首先,随着企业经营规模扩大,企业对内部资源配置的效率将会降低,收益出现递减,当企业内部执行更多交易时,企业的交易成本就会急剧上升。当企业内部组织完成某项交易的成本与在市场上进行该项交易所花费的成本相等时,或者与另一企业组织此项交易的成本相等时,企业的生产规模就达到了均衡,而超过这个均衡,企业就会被市场所取代;其次,随着企业交易数量的增加,企业对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能力减弱,当企业资源浪费所形成的损失和公开市场上的交易成本相等时,或是与另一企业组织此项交易的成本相等时,企业就达到了其规模停止扩张点,超过此规模,企业活动就可能发生市场对企业的替代。由此可以看出,规模不同的企业在生产要素的供给价格上是不同的,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交易的增多,企业内部的交易成本会上升,效率会逐渐下降。当通过公开市场交易变得更经济时,则以更经济的方式完成交易是有利的。
科斯的交易成本理论是一种“二分法”,即将交易的完成分为企业与市场完成,“企业和市场是可相互替代的协调生产的两种手段”。但是,科斯的交易活动完成的“二分法”存在一定的缺陷,主要在于没有重视交易活动的复杂性、多样性,也没有考虑企业之间相互合作时资源配置的多样性和制度安排等特点。事实上,交易活动除了通过企业或市场来完成之外,交易活动还可以通过新的经济活动制度,即介于市场和企业之间的中间组织来实现。
二 Williamson和Larsson的中间组织
Williamson仍然沿袭着科斯观点,认为企业是一种节约交易费用的交易治理结构。Williamson在对交易主体行为特征进行假设的基础上,指出交易活动的完成方式由交易的维度决定。
(一)交易主体行为特征假设
Williamson认为交易活动中,交易主体具有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两个基本行为特征。其中,有限理性是假设在交易过程中,交易主体对经济活动的感知和认识能力是有限的。交易主体事前无法完全搜集与合同安排相关的全部信息,也不可能预测到与交易活动相关的各种未来可能发生的变化,因此,交易主体所签订的合同也就总是不完全的;机会主义是假设在交易过程中,交易主体有利用说谎、欺骗等方式向交易对方提供歪曲信息以达到谋取私利的动机。
(二)交易特性的三个维度
交易主体的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特性,使得交易活动具有较强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从而使得交易费用增加。具体来说,在Williamson看来,交易费用与资产专用性、交易的不确定性和交易频率三个交易过程特性有关。
1.资产专用性
资产专用性是指投资形成某种资产之后,由于转换成本较高而很难再将其重新配置使用,或者说重新配置使用将导致巨大的经济损失。资产的专用性一般包括三种情形:物质资产、人力资产和地理区位的专用性。根据资产专用性情况,Williamson将交易分成:非专用性交易、专用性交易和混合型交易三种。交易中,如果资产的专用性较高容易导致“锁定问题”,即交易主体一方通过向另一方施以退出交易的威胁而博取准租金。
2.不确定性
不确定性是指由于市场的复杂动荡,交易稳定性受到影响,交易主体的履约风险增加。不确定性有两类:初级的不确定性和次级的不确定性。其中,初级的不确定性是指由于消费者偏好改变和市场环境变化所带来的不确定性;次级不确定性是指由于交易双方相互依赖程度的不对称和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导致的不确定性。交易过程中,如果不确定性因素越多,那么契约(合同)条款往往就越会倾向于细致。因此,谈判和签约所花费的时间就会越长,交易成本也就会越高,谈判失败的概率也就会越大,以至于可能会出现市场失灵的现象。
3.交易频率
交易频率指的是交易发生的次数。一般来说,交易频率与交易费用线性相关,如果交易的频率越高,也就是说反复地签约,那么可能导致较高的签约成本和交易费用,特别是在资产专用性较高的情形下。
(三)合同类型与交易制度选择
Williamson认为企业可选择通过内部规制结构(内部生产)或市场规制结构(与外部卖主之间的交易)来实现某项特定交易。市场规制结构可通过签订公平的买卖契约(古典契约),或有第三方仲裁参与的三边契约(新古典契约),或约定双方共同承担义务的双边契约(关系契约)来完成。其中,关系式契约适用于资产专用性较高,需要在契约中明确规定交易双方权利与义务的交易;新古典契约适用于资产专用性中等、不需要具体描述预期可能性、但需要将争端解决方式纳入契约的交易;古典契约适用于资产专用性较低、零星的、以同质性产品和服务为交易对象的交易。企业选择何种规制结构实现其交易,在Williamson看来,主要取决于交易的三个维度,即资产专用性、不确定性和交易频率。交易特性的三个维度与规制选择的关系如图2.1所示。
图2.1 交易特性的维度与规制结构选择的一般关系
Williamson隐约指出:企业和市场之间存在着中间组织形态,即通过三边契约和双边契约实现企业交易,但并未将中间组织完全区分开来。Larsson(1993)在对组织间的关系进行深入研究之后,进一步提出用市场、中间组织和科层组织(企业)三级制度来代替传统的科层(企业)与市场两级制度框架。Larsson认为在市场和科层制度之间存在着一种中间组织——合作型准市场。该组织与企业和市场制度的比较如表2.1所示。
表2.1 市场、中间组织和企业三种制度安排的比较
三 交易成本理论解释下工程分包
把工程分包活动看成是确定工程承包企业边界或企业规模时,交易成本理论可以用于解释和描述工程分包理论。因为,从企业组织的沿革角度来看,交易成本理论有着明显的企业边界重整的特性——解决“生产什么,不生产什么”的问题。工程分包决策问题同样也是工程承包企业决定哪些由自己实施、哪些由分包商实施的问题。工程分包活动实质是工程承包企业对其企业边界的重新定义。从制度形式上看,工程分包也可以看成是一种中间组织,工程承包商若将工程进行了分包,承包商和分包商之间虽然各自独立,通过谈判达成协议,并执行和监督协议,但双方之间不属于完全市场式的合约(买卖契约)。工程分包活动既不属于企业内活动,也不完全依赖于市场价格机制。工程分包的特点符合表2.1所给出的中间组织的特点:资源配置采用价格机制与科层组织混合的方式;交易通过契约和隐合同调节;交易过程双方需要通过谈判和博弈来确定交易的价格和签订交易合同;合同签订后双方一般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双方的业务关联性较大;双方需要通过合作来共同完成工程项目。
在交易成本理论解释和描述下,工程承包商选择自行实施还是进行工程分包,主要取决于工程分包活动的交易成本,如果工程分包的交易成本低于自行实施的成本,那么工程承包商选择分包;反之选择自行实施。工程分包的交易成本主要取决于工程分包活动的交易频率、工程分包活动内容实施的不确定性以及用于实施工程分包资产的专用性等方面。
在交易成本理论解释和描述下,工程承包商决定是否采用分包战略时其基本过程为:首先需要确定交易的维度;其次,确定交易的成本和自行实施成本;最后比较交易成本和自行实施成本确定是否实施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