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理分析与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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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概念解构的意义

(一)有利于更准确地规范基层政府的公共权力

明晰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概念,确保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良性运转,可以促使国家与农村社会的良性互动,我国现代化后发外生的特征及赶超战略的选择,决定了国家在推进现代化与法治国家建设的同时,必然以对农村社会的深度介入为基础。贺雪峰:《乡村治理与秩序》,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48页。要实现国家与农村社会的良性互动必然要以农村社会民主管理制度日益健全和完善为前提。但是在过渡转型期,国家必然要保持对农村社会的约束与强制能力,为此国家必然通过乡镇一级公共权力来实现对农村社会的管理,乡镇行政就成为推进国家在农村社会意志的基层公共权力代言人。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尤其强化对农村社会的整合,并在20世纪50年代中后期逐步确立了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的三级管理体制,并由党的各级委员会来实现领导,导致“曾经在国家政权和普通民众之间起沟通和交流作用的地方精英或职业性精英阶层消失了,有地方精英维护的社会自治领域也一同消失了”董炯:《国家、公民与行政法——一个国家社会的角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63页。。20世纪80年代初,人民公社和生产大队政社合一的管理体制被取消,实行政社分开,乡镇政权遂成为国家权力延伸至农村社会的末梢,在乡镇之下,逐步确立了村民委员会是国家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正式法律地位,其特征主要表现为在农村民主管理过程中通过依法自治的途径实现广大农民群众对各项村级公共事务的自我管理,在此基础上实现自我教育,从而发展起自我服务的民主管理意识,这也标志着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乡政村治”格局逐步确立与形成。

但是,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在“四个民主”方面的核心内容范畴的强化与发展必然要求在国家与农村社会之间划定一个界限,以维护农村社会民主管理领域的相对独立性,从而抑制国家对农村社会领域的不适当入侵,为实现这一目标,虽然国家现行的基本法律——《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从法律层面对国家与农村社会的边界进行了相应的规定,即国家在农村地区所设置的乡级政权机关对于相关法律规定的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之内的事项不得实施干预,其职责只是对农村地区各村民委员会等自治组织所开展的工作进行相应的支持、指导及给予必要的帮助。然而由于对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概念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尤其是其内涵和外延都比较模糊,加之我国较长时间实行全能型政府治理模式,导致国家与农村社会几乎没有边界,作为国家基层公共权力代表的各乡级政府机关在农村地区常常对属于农村自治范畴的民主管理事务通过各种形式进行过多的干预,如乡镇政府非法干预农村民主管理事务中的人事、财务及生产经营等自主性管理权力。基于此,如果能明确界定农村民主管理的概念,势必有助于更加准确地规范基层政府的公共权力,确保国家与农村社会的良性互动。

(二)有利于更全面地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

党的十七大明确要求,把发展基层民主作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项基础性工程予以重点推进,将基层民主建设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道路的重要内容范畴予以坚持与发展,并且将基层民主制度建设与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基本政治制度比如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以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建设与发展放在同等重要的地位。其根本目标就是要实现广大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权利的落实与依法保障,通过在国家大力发展基层民主的过程中最大限度地减少甚至杜绝社会中各种不和谐因素的产生、实现社会和谐因素的存量发展。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更应充分体现这一精神实质,但是由于学术界对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概念的定义和理解的多元化和不确定性,尤其是对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概念从法理层面的分析缺失,导致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在保障村民合法权益方面离理想状态还有较大差距。现代法治国家建设的视野实际上体现了一种民主政治发展中人权与法治的紧密结合,据此笔者认为,从法理的角度来分析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概念,有利于更加全面地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首先,更加重视将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建设在“四个民主”层面定位的重大意义,更加强调农村民主管理在实施民主决策、民主选举、民主管理以及民主监督这四个方面的相互渗透、衔接以及相互融合与促进。同时更强调在农民民主权利基础上的参与机制平台的建设,确保在农村民主管理中关乎村民利益的许多重要问题上村民的全员广泛参与,确保在农村民主管理过程中多数人与少数人的意见都能够得到充分的尊重与详尽的表达。其次,更强调从法治的角度来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加强以保护农民合法利益为核心的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建设,不仅有利于在使广大农民权利意识增强基础上国家在农村地区的有关农村民主管理各种法律知识的普及与应用,而且也有利于在广大农民对相关法律实施监督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农村民主管理法律体系。最后,更注重村民自治权的建设和保障。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建设的核心是村民自治,应将村民自治定位为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建设的组织形式。在保障村民自治权利的同时,有利于实现对广大农民人权结构在全面性建设基础上的完善,也有利于在农民全面参与农村民主管理过程中实现广大农村社会在经济、政治及文化、社会等方面发展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三)有利于更扎实地贯彻落实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

加强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建设,明晰其概念与内涵,不仅是农村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农村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无疑在农村法治建设中起着非常重要的桥梁和载体作用,加强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概念研究,有利于党在农村基本政策更扎实有效地贯彻落实。这主要是基于以下三种情由:一是党的农村政策在推动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中发挥重大作用,应当说,我国农村过去很多改革的发端和深化,主要是依靠不同时期党和国家发布的政策大量地通过农村民主管理制度予以推动和实现的。二是健全完善农村民主管理制度也有利于克服政策在治理农业和农村时固有的缺陷。由于政策具有原则性规定强、变动不居性及弱法律制裁性等缺点,单纯依靠政策难以消除其在治理农业和农村社会、经济活动中无规则和规则不力的状态。于此背景下,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具有其他社会规范所不具有或者不完全具有的特性,正好弥补了政策的缺陷,无疑更有利于更扎实有效地贯彻落实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三是有助于促使党对农村工作领导方式的转变。通过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及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的改善,党对农村社会工作的领导,不仅依靠政策、法律,而且还依靠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据此在明晰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概念的基础上,不断建立健全明确、稳定、权威的制度规范,同时辅之以相应的农业和农村政策,有利于改变长期存在的主要以政策治理农村社会的局面,实现由政策、法律及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共同协作治理农村社会的格局,构建更加和谐的国家与农村基层社会关系。

(四)有利于更有效地促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农村民主管理制度不仅是农村社会管理体制的变革与创新,而且在实践中也是国家开展农村基层政权建设中的一项重要的基础工程,有利于实现农村社会民主在更深程度上实现发展,有利于农村基层各政治组织的关系在法治的基础上实现全面的理顺,有利于农村基层权力运行机制向法治层面的规范转变,进而能为更有效地推动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提供重要的经验和支持。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概念的模糊性,导致其对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推动缓慢,为此,明晰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概念,有利于更有效地促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首先,加强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研究,有利于启蒙村民民主意识,进而提高民主参政能力,发展基层社会民主,扩大社会权力,强化社会力量对国家基层公共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有利于从社会民主基础和外部环境层面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的健康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性条件。其次,有利于调节农村社会基层组织关系,合理配置农村基层权力资源,重构农村基层民主政治权力结构。加强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建设,有助于农村基层社会组织关系的改善和调节,农村基层社会组织是在人民公社解体以后,农民自发创造的在农村社区中执行一定社会管理职能,完成一定社会任务,按照一定形式建立的共同活动群体。王颉等:《多维视角下的农民问题》,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82页。传统农村基层社会组织在结构上具有较强的宗法性、结构的单一性及职能分工的模糊性,通过从法理层面明晰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概念,加强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建设,高度重视村民的农村民主管理过程中的充分自主选择权利的行使,突出其具有的提供社会秩序、公共服务及抑制农村基层社会组织不良行为的功能,强调村民在农村公共事务管理方面权益与义务的结合,始终坚持农村民主管理中“四个民主”环节的落实,有助于农村基层社会组织在形式、结构和功能等方面发生变化,使农村基层社会组织关系由简单向复杂,由松散到严密,由习俗到契约化方向发展过渡。村民通过以直接、平等、差额、无记名投票等为基本原则的民主选举制度,按照现代民主政治的要求,增强农村基层社会组织权力资源的合法性和多元化,改变传统的单一的自上而下的权力资源来源渠道。在此基础上,以农村基层社会组织权力资源的合理配置为契机,不断促使农村基层国家公共权力机构转变职能,提高工作效率,实现农村基层社会组织与国家的关系实现真正的“指导与被指导”及一定程度上的“二元分离”,进而通过扩大民意基础,不断地强化农村基层社会组织的权力机构“村民代表会议”,并逐步地实现其与国家基层权力机构“人民代表大会”的连接与沟通,以此不断地丰富和完善农村基层民主政治的权力结构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