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发掘基层治理的传统决策制度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开展形式多样的基层民主协商,推进基层协商制度化,建立健全居民、村民监督机制。”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提出:“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建设,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完善和发展基层民主制度,依法推进基层民主,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基层民主包括选举、决策、管理和监督四个方面,其中民主决策是基层群众自治的关键。民主决策具体指的是全体村民对于涉及全村利益的公共事务,按照一定的程序集体讨论,遵照多数人的意见做出决定,全体成员共同遵守和执行。
蕉岭县在2007年创立村民监督委员会制度之后,事前的民主选举和事后的民主监督都有了制度性规定与保障,但事中的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仍然难以落到实处,村庄面临村务决策难、村民参与难、村庄治理差等基层民主难题。由于客家文化和宗族传统,蕉岭县在自然村层面上出现了以宗族理事会为基础的民主决策新机制,通过发掘传统资源进而促进了村民参与,提升了村庄内聚力,实现了有效的村民自治。蕉岭县进一步以宗族理事会为组织基础,形成“理事长动议、多方协商、利益相关方决议”的民主决策“三步走”制度,保障了决议的有效执行,促进村民的民主参与,实现“事前、事中、事后”的全程民主监督,有效地落实了基层协商民主,发掘出基层治理中传统决策资源的优势。
第一节 草根监督之后的民主决策难题
村民监督委员会的建立使得村庄的民主选举和民主监督得以落实,然而民主决策和管理仍然难于落地。蕉岭县民主决策的难题包括途径不畅通、制度不完善等,进而导致决议难落实,而村民不能有效参与到民主决策之中,加剧了村民自治的空转,基层治理陷入困境。
一 村庄民主决策的现实问题
村庄民主决策的实现有助于基层民主的落实与发展。在基层民主实践中,民主选举和民主监督通过村民票选参与和村民监督委员会制度运行得以基本实现。同时,选举作为一种具有明确具体指向性的参与行为,参与主体明确,可以得到较好的测量;村民监督委员会作为一个具体的基层自治组织,也是可以进行具体评价的。不同于民主选举和民主监督,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两方面的实施贯穿于村民自治和基层治理的始终,并且没有明确的指向性和目标性。因此,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的落实相较于民主选举和民主监督更为困难。蕉岭县的基层民主实践,通过建立村民监督委员会和村民直选制度,实现了民主选举和民主监督,而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仍面临困境。
(一)制度不完善
村庄民主决策制度的基本组织形式是村民大会和村民代表会议。其中村民大会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代表和本村村民中的各级人大代表组成。村民大会和村民代表会议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约束条件。其中,村民大会需要过半数的18周岁以上的村民和本村2/3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村民代表会议需要2/3以上的村民代表参加,会议决议都需要过半数参会人员通过。村级事务民主决策的程序包括提出议案、受理议案、召开会议、形成决议、实施决议等步骤,各个环节需要具备一定的约束条件。就村庄民主决策制度而言,与当下村庄现实存在一定的冲突。第一,改革开放以后,市场化浪潮冲击乡村,大量的青壮年劳动力进入城市,村庄人口外流导致村庄“空心化”,村民会议召开的基本条件难于达到。第二,留守村庄的多是老人、妇女和儿童,这使得村民代表的构成也呈现出老年化的特征。囿于经验和见识,村民代表会议难以真正代表全体村民。第三,村庄民主决策制度实质上是行政村一级的民主决策制度,只有行政村层面上的公共事务才可能在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中进行民主协商和决策。只涉及自然村(小组)层面或者部分农户利益的公共事务,很难在村级民主决策体系中进行讨论。
(二)途径不畅通
在村庄中,民主决策和管理的途径从法律制度上来看,包括村民大会和村民代表会议。由于人口流动、村庄“空心化”,村民大会难以召开,村民代表会议难以代表全体村民的利益。一方面,村庄民主决策的途径较少。制度化途径的村民大会和村民代表会议都难以形成有效的民主决策,且不能完全代表村庄的公共利益。民主决策的非制度化途径则由于条件约束难以形成。另一方面,村庄民主决策的途径不畅。由于途径较少,使得民主决策的路径狭窄,这进一步导致了途径不畅通。就村干部而言,受到传统行政化的官本位思想影响,对基层民主认识不深,认为民主决策只是“村两委”干部讨论一下决定即可,最多再通知一下村民代表。就村民而言,流入城市的人群由于空间上的缺场而难于参与,留守村庄的人群则囿于见识、认知等原因而不想参与。在干部和村民的双重作用下,村民民主决策的途径进一步阻塞了。
(三)决议难落实
制度的不完善、途径的不畅通进一步导致了民主决议难以落实。第一,就村庄民主决议本身而言,多是对国家政策的执行和实施,村委会执行的事务更多是国家力量在基层的呈现,而不是从村庄内生需要出发,因此最后决议与村民利益相关度较低。第二,就村民而言,其参与能力不足。村庄民主决议过程从制度上来讲具有相当的程序性和专业性,为村民的参与制造了障碍,需要村委会的引导。留守村民多是老人、小孩和妇女,在认识、思想以及行动能力上都有所欠缺,同时体力上的不足也会造成参与能力有限。第三,就村委而言,村级资源缺乏。村委会本身并不是政府组织,而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但在工作实践中又要承担行政性任务。“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行政资源的匮乏影响决议落实。就蕉岭县大多数村庄而言,集体经济缺乏,村庄集体收益基本为零。且自税费改革以来,村庄对于村民的动员能力下降,内生性资源得不到激活。因此,利益相关度低、村民参与能力差、村级资源匮乏三方面原因导致蕉岭县基层民主遭遇“议而不决、决而不行”的现实困境。
二 村民民主参与的多重困境
村民是基层民主的实践主体,离开了村民的参与,基层民主不可能实现。村民的民主能力包括表达能力、合作能力和监督能力。长期形成的臣民思想和农民自身素质的不足使得农民不能有效辨识自身利益,更不能理性表达自己的利益需求。传统小农的利益局限使得小农的合作能力仅限于宗族内部以及以个人或家庭为中心的小圈子,而且这种合作是一种非理性的合作,严重制约了农民内生性合作主体的主动性。所以,应当通过对村民表达能力、合作能力和监督能力的培养来提升村民的民主参与能力。从蕉岭县的调查实践中得出,村民仍然面临着民主参与难的困境,包括参与能力低、参与途径少和参与效果差三方面。
(一)参与能力低
村民的民主参与能力低包括绝对参与能力低和参与意识弱两个方面。一方面,文化素养、经验见识等绝对因素限制,使得村民民主参与的绝对能力较弱。而村庄青壮年劳动力的流出,使得村庄中具有文化素养和有一定见识的人群都进入了城市,留守人群的绝对参与能力更是低下。另一方面是参与意识弱。绝对参与能力的低下使得村民形成了不愿参与民主决策的惯性,固化了农民较弱的参与意识,村民参与民主决策的意愿和积极性大打折扣。在调查中发现,很多村民都表示“不愿参与或者参与没什么意思”。其实质是村民民主参与的可行能力的缺失。
(二)参与途径少
由于制度和非制度性两方面因素的影响,村民民主参与途径少。一方面,制度性原因。村民大会和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进行民主参与的主要组织形式,但村民大会和村民代表会议都存在着较多的条件约束。村民监督委员会则更多的是由监委会委员进行民主监督。同时,《村组法》只在村庄层面上制定了民主参与途径,对于小组或者说自然村等更为基础层面上的参与则缺乏制度性规定。另一方面,非制度性原因。村委及村干部的行政化思想倾向于内部决策,不愿村民参与,认为村民参与会“给村里添麻烦”。一部分村民也认同村干部的想法。“我只要管好自己的事情就行了,公共的事情有村委会来管。”村干部的行政化思想和村民公共意识的缺乏进一步压缩了村民民主参与的途径和空间。
(三)参与效果差
村民在民主参与实践中,能力不足及途径缺乏造成参与效果差。从客观方面来看,由于制度约束,村民大会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召开,需要投入较多的运行成本,包括村民的时间成本、村委的行政成本等。而且由于缺乏可操作的民主程序,村级会议常常陷入极端境地,“要么就是没人说话,要么就是吵来吵去”。民主决策的结果缺少民主程序的要素参与,使得村级会议重新回到村“两委”及其干部内部决策的方式。耗费了大量成本得出决议后,由于少数群体缺乏公共精神以及利益不均等原因,决策又会得不到落实。再者,村庄资源匮乏和行政支持不足等原因使得决议的执行大打折扣。从主观感受来看,很多村民认为民主参与就是“走形式”,村民并不能真正有效参与其中。芳心村村民刘永华谈到参加村民大会的感受:“那都是一个形式,村委会早就决定好了的。反正我也不想说话,不想参加这些事情。”村庄民主参与实践带给村民较差的主观感受,因此村民不愿参与其中。
三 农村基层治理陷入空转悬置
中国基层民主发展一直以来是从外部、由上而下地通过制度建设强力推动。当前,国家主导下的民主建设步伐缓慢,反观中国民主发展历程可以发现,在实行民主时间最长、影响最大的中国农村,受传统文化和近代民族国家建构的影响,农民的民主能力一直受到压制。农民的民主能力不高成为制约中国基层民主发展的重要因素。蕉岭实践表明,基层民主制度不完善、村民民主参与可行能力较低导致基层治理陷入困境。
(一)村民自治空转
由于民主决策难题而导致的村民自治空转表现在组织、资源、制度三方面。第一,村民自治组织空转。村委会是村民自治的群众性组织,一方面承担着村庄“当家人”的角色,为村庄公共利益负责;同时村委会也是国家政权在基层的延伸,是国家政权建设的产物,扮演着“代理人”的角色,承担政府的行政性事务。在当下“压力型体制”的行政组织背景下,村委会作为基层政权在村庄的延伸,同样受到“压力型体制”的形塑,“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的组织架构进一步使村委会成为基层政府的“一条腿”,村委会更多参与到行政性事务中,而忽略了作为村庄“当家人”的角色。村委会组织的性质从自治性向行政性偏移,村民自治组织出现空转的状况。第二,村庄治理资源空转。随着税费改革取消农业税,国家对于村庄的影响逐渐由“汲取”向“输入”转型,较多的资源通过财政转移支付以项目化的形式进入村庄。相较于以往,村庄治理资源有所增长和提高。但是由于村民民主参与和民主决策难以有效实现,内生性的利益表达能力缺失。自上而下从外部输入的项目更多的关注于国家政策目标的实现,而不是村庄真正需要什么。“国家的视角”会导致项目的异化和失败,使得村庄治理资源不能落到实处,进而形成空转。第三,村民自治制度空转。“新制度落实”和“政策执行”一直都是学界和政界研究的热点问题。变通、通变、合谋等形式成为中国式政策执行的独特经验。就村民自治制度而言,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进而实现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制度约束、参与困境、资源匮乏等因素使得村民自治制度难于落实,不能实现真正的有效的自治,形成了制度的空转。
(二)基层民主悬置
民主决策的困境导致了基层民主的悬置,表现为纸上民主、墙上民主和形式上的民主。第一,悬置于纸上的基层民主。在这种情景下,基层民主制度更多是作为政策文件、制度规范悬浮于纸面上,通过行政组织进行文件的传递。第二,悬置在墙上的基层民主。在制度的实施过程中,村委会将相关文件贴到了村委会的墙上,将相关的信息写到了村委会的黑板上,但对于村民是否会来查看或了解概不关心。第三,悬置在形式上的基层民主。村干部对于民主理念理解不深,认为民主就是大家投投票、举举手,在召开村民大会和村民代表会议等的基层民主实践中,只注重民主的形式,而不注重民主的实质。
第二节 自然村里面内生的宗族理事会
在村级层面上,民主决策难题使得村庄陷入村民自治空转、基层民主悬置的治理困局。然而,在行政村之下的自然村出现了以宗族理事会为组织基础的公共事务决策新形式。客家文化、宗族传统以及村庄形态成为宗族理事会形成的历史基础,同时,宗族理事会也发生着现代意义的转变,通过宗族事务公益化的运作机制,村民自治尤其是小组自治能够有效实现。相比于行政村,自然村内生的宗族理事会将村民想办的事情办成,村民也积极参与到宗族理事会议事之中。
一 诞生背景:传统文化的延续性
宗族理事会的形成依托于传统文化的延续性,包括客家文化、宗族传统以及村庄形态三方面的因素。
(一)客家文化
客家人,又称客家民系,是中国南方广东、福建、江西等地的汉族民系,是世界上分布范围广阔、影响深远的民系之一。客家源流始于秦征岭南融百越时期,历魏晋南北朝、唐宋,由于战乱等原因,他们逐步移往江南,再移往闽、粤、赣边界,最迟在南宋已形成相对稳定的客家族群——客家人,然后又往南方各省乃至东南亚以及世界各地迁徙,并最终成为汉民族中一支遍布全球且人文特异的重要民系族群。蕉岭地处广东省梅州市,是最典型的客家人聚居地区。客家文化的精神内涵丰富,其核心在于团结与奋进。首先,客家先民自身的团结精神形成了强大的向心力。正是这种向心力使他们在漫长的迁徙过程中把中原灿烂的文明带到南方播衍而不被迁徙地的土著同化。其次,这种团结奋进的精神特质,还表现在对异族文化的博采和涵化上。客家先民的南迁,是中原的汉人与迁徙地土著长期斗争而又走向团结的过程,并最终形成了共同体。今天的客家,决不单靠入迁的中原汉人的自身繁衍,而是经过与当地民族融合后发展壮大起来的,也有其他民系迁入客家居地而被同化成了客家人。客家文化继承和发扬了中华文化的精华,长期的迁移养成了兼收并蓄取其长、开拓进取而不保守的民风,使客家民系具有强大的凝聚力和生命力。这也为宗族理事会的形成和延续提供了心理基础。
(二)宗族传统
蕉岭位于我国华南地带,具有典型的宗族传统,国内外学者对其多有论述。如林耀华研究福建宗族的《金翼——中国家族制度的社会学研究》和《义序的宗族研究》;庄孔韶在林耀华研究的基础上调研撰写了《银翅:中国的地方社会与文化变迁(1920—1990)》一书;美国学者葛学溥20世纪早期在广东凤凰村调研并写作《华南农村生活——家族主义社会学》。以林耀华和葛学溥等人的研究为基础,英国人类学家弗里德曼写作了《中国东南的宗族组织》等书,对中国东南地区尤其是福建、广东宗族性村庄形成原因进行了高度归纳和概括,认为中国东南地区宗族发达源自东南地区的三大特点:边陲状态、水利和稻作农业。总结起来就是,华南地区农村宗族组织大多比较发达,村庄结构的典型特征是聚族而居,血缘与地缘重合,宗族规范(族规家法)强大,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宗族结构成为维系村庄秩序的基础。华南地区宗族组织发达的典型表现是具有完备的宗族四大要素,即祠堂、族谱、族长和族田。华南地区的村庄历史较长,姓氏单一,宗族组织发达,社会规范完整,村庄内部社会关系紧密,社会结构与社会规范相互强化,这使得华南宗族不只是功能性的组织,而且具有伦理性的价值,具有强大的价值支撑。宗族传统和宗族组织的延续形成了宗族理事会的社会基础。
(三)村庄形态
自宋元开始,华南农村约有一千年相对稳定的农村发展史,这一千年既是村庄成长史,同时也是宗族发展史。在汉人移居华南时,华南仍未得到充分开发,人口稀少,生产力水平较低。随着人口繁衍,村庄不断拓展。一方面,随着人口增多和生产力发展,村民就地平面扩展,比如由平原到丘陵到山区的拓展;另一方面,因为人口增加,人地关系变得更加紧张,村民之间的关系变得更为紧张,血缘基础上的宗族内部更加紧密,宗族之间的竞争更加激烈。就蕉岭而言,该地是典型华南村庄的丘陵地貌,水源充足,人多地少。由于传统延续下来,地缘和血缘关系重合。以蕉岭县三圳镇芳心村为例,村庄共有21个村民小组,设立了14个宗族理事会,基本情况是一个村民小组就有一个姓氏为主,还有几个村民小组以一个姓氏为主,属于同一个宗族理事会。基于血缘、地缘双重关系的聚居,体现了华南农村典型的村庄形态,这构成了宗族理事会形成与延续的空间基础。
二 运作机制:宗族事务的公益化
宗族理事会从传统到当下经历了现代转型,是一种传统嵌入现代的社会组织化。宗族理事会在自然村层面上供给公共服务、兴办公益事业的运作机制是将宗族事务公益化,包括传统宗族事务的内生性参与、从宗族事务到公益事务的扩散以及自然村公益事业的有效落实三个步骤。
(一)传统宗族事务的内生性参与
对于村民而言,传统的宗族组织具有强大作用,通过族权、父权等权力控制着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在当前的情景下,宗族组织对于个体的控制力式微,但仍然对于村民的生活具有重要的意义。传统的宗族事务包括祭祖、丧事、婚嫁等等。华南地区的血缘、地缘重合的宗族传统,使得宗族组织不仅具有强大的控制力,同时也具有强大的内聚力。宗族理事会不仅仅是一个承载宗族公共事务的功能性组织,更是宗族成员的象征性、价值性的伦理化组织。宗族成为一种道德伦理,在约束族员的同时,也吸纳宗族成员的参与,并且这种参与意愿和行为是由内而外具有内生性和自发性的。在问到新会宗族理事会会长郑文清“为什么大家愿意参与宗族事务”时,他直白地说:“在家出力,在外出钱,为了村庄,为了宗族,共同建设美丽家园。”在村庄这样一个较为传统的场域中,宗族道德伦理的约束和控制力度,甚至大于法律。因此,村民对于传统宗族事务的参与是内生性的。
(二)从宗族事务到公益事业的扩散
在蕉岭县,近年来最重要的宗族事务活动,除了每年例行的祭祖、婚丧嫁娶之外就是将破旧的宗族祠堂进行重建或翻新。宗族祠堂建得越好、越漂亮就说明这个家族的人越厉害、越有本事。村民参与宗族事务的途径包括以下方面:一是参加宗族祭祖,在没有不可抗拒的因素时,宗族成员是必须参与的,大家也以之为荣耀;二是参加本宗族家庭的婚丧嫁娶酒席;三是参与宗族祠堂的重建或翻新,有钱出钱、没钱出力,共同参与其中。以蕉岭县三圳镇芳心村黄上宗族理事会为例:2014年春节期间,在理事长戴育海的带领下,黄上宗族理事会公布了上一年所做宗族事务,其后发起修葺破旧宗族祠堂的倡议书。宗族成员共捐款58088元,其中,包括兄弟宗族理事会黄上二队7588元、黄上三队8000元、芳心村委1000元和芳心村支部1500元。在完成了宗族祠堂修葺后,若资金不足,则再次倡议募捐,如果资金剩余则存入到宗族理事会账户中,为其后的公共事务做资金储备。修葺祠堂让村民看到了宗族力量对村庄面貌的改善,使得村民以及外出乡贤都愿意捐资赞助宗族公共事务。资金的富足使得宗族理事会在基本完成宗族公共事务后,开始着眼于自然村落公益事业,宗族理事会的功能从宗族事务向公益事业扩散。
(三)自然村公益事业的有效落实
在宗族理事会将目光从宗族事务向自然村公益事业转变时,自然村公益事业的落实就有了较好的基础。一方面,宗族理事会作为组织基础,起到了核心引领作用;另一方面,宗族理事会能有效动员自然村中的资源,包括资金的募捐和村民的自发参与。蕉岭县三圳镇芳心村圩尾下宗族理事会理事长徐永振告诉我们:“宗族理事会成立以来,共有十件家乡建设项目,有翻新祖堂、拆旧建小公园、公共厕所、绿化亮化村庄等。每年年前发布祭祖公告,乡贤讨论全年的公益事业,去年共募集30多万资金。”前吉塘村徐氏宗族理事会长徐永贤介绍说:“吉塘村共设有5个宗族理事会,以宗族为中心,履行管理服务职能,做好宗族内部的事情。我们徐氏宗族理事会组织完成了修缮风水堂、修建篮球场、娱乐公园的公共建设。”芳心村黄上村村民反馈说:“宗族理事会引导大家共同种树、建花园、搞绿化,篮球场、道路都修得十分整洁,环境变好了。”通过宗族理事会的引导和动员作用,自然村的公益事业得以有效落实,村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都得以改善。
三 突出效果:村民自治的有效性
基于传统文化的延续性形成的宗族理事会经历了现代转型,宗族事务公益化的运作机制,促成了小组层面上村民自治的有效落实,促进了村民参与,兴办了公益事业,形成了村庄内聚。相较于村级层面,达到了更好的治理效果。
(一)促进了村民参与
过去村庄建设由政府和村委会主导,村庄事务由政府大包大揽,单打独斗,村民只能成为“看客”。宗族理事会的复兴及其公益化转型,在自然村层面上,不仅倡导群众捐资,而且吸纳群众参与协商决策,真正创造出了基层民主决策的新形式。宗族理事会这一组织基础,真正激发了村民的参与热情。实现了从“要我参与”到“我要参与”的转变,村民真正登上了场,唱起了“主角”,真正避免了“政府干、群众看”的旧风气,形成“新家园、人人建”的新常态。圩尾下村理事会长徐永振说:“现在大家都很热心村里的事情,村里需要钱时,很多外出务工的村民以及外嫁的女儿都要捐钱回来。”村民的参与意愿和热情被调动起来,促进了民主参与。
(二)兴办了公益事业
宗族理事会通过激发村民建设热情,盘活资金,加强民主参与。以内生性宗族事务为引子,进一步兴办公益事业,进而极大地改变了村庄面貌,树立了文明新风。一方面,宗族理事会以修葺老旧祠堂为契机,进一步建设公共设施,整治村容村貌,动员群众拆旧建新。三圳镇九岭村伍子湖把之前群众用来堆沙石、垃圾的场所摇身一变成为村民唱戏、打球、跳广场舞的好去处。另一方面,宗族理事会还积极参与到新农村建设之中,集中群众智慧制定村规,规范村民行为。芳心村在村民理事会参与努力下,及时化解新农村建设中的矛盾纠纷,做到“小事不出门,大事不出村”,全村形成邻里互携、守望相助的和谐氛围。
(三)形成了村庄内聚
由于人口流动,劳动力进城,村庄“空心化”现象严重。村庄呈现出由“熟人社会”向“半熟人社会”或者称之为“无主体熟人社会”的形态转变。在这一过程中,由于不同主体在空间上的缺场,村庄内的社会关系由于长久以来缺乏互动、交流和经营而面临着断裂的社会原子化风险。依托华南农村传统的强有力的宗族力量,形成了宗族理事会这一中间组织,进而形成了再造乡土团结的可能。宗族理事会通过参与宗族事务的建设,形成了内生性动力机制,进一步实现从宗族事务到公共事务的公益化转变,将自然村的成员都纳入到组织之中,形成了“村即是家,家即是村”的一体性结构。留守村庄的在场者和进入城市的缺场者通过宗族理事会联系到一起,形成了内聚力,保护了自然村的共同体特性。
第三节 在宗族理事会中实现民主决策
自然村层面上的宗族理事会为村民民主决策权的实现提供了新的路径和可能性。在此,我们分别从组织基础、决策程序两方面对民主决策有效实现进行分析。其中,宗族理事会作为村落自治的组织基础,包括名誉理事长、理事长以及理事三类成员;依托宗族理事会的民主决策程序包括动议、协商、决议三个步骤。
一 组织基础:村落自治中的宗族理事会
村落自治中的宗族理事会是民主决策有效实现的组织基础。就宗族理事会这一村庄社会组织而言,其组织构成、治理结构、成员特征等方面需要我们进行重点的分析。下面我们以蕉岭县三圳镇芳心村的14个宗族理事会为例,分析宗族理事会的一般性特征。
(一)外出乡贤构成的名誉理事长
不同于理事长和村民理事,名誉理事长不具有具体的权力,也不承担具体的工作。名誉理事长的产生是基于宗族理事会需要筹措和动员资金的现实要求,而外出乡贤具有资金也愿意投入到家乡建设中。因此,宗族理事会设立名誉理事长的头衔对慷慨解囊、建设家乡的乡贤进行褒奖,也表示家乡父老不忘恩亲。
表3—1 蕉岭县三圳镇芳心村宗族理事会构成
从上表可以看出,宗族理事会呈现出几个特点:一是人数不固定,依据宗族成员的数量来产生,最少4人,最多15人,芳心村的宗族理事会平均人数为6.5人;二是宗族理事会成员多为党员,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的领导地位;三是名誉理事会长不是每个理事会都有,芳心村14个理事会中仅有5个具有名誉理事长,占36%。而具有名誉理事长的理事会的财务状况较好,预算较为宽松,能够更好地推动村庄公益事业的实施建设。
(二)德高望重的理事长
村庄宗族理事会由理事长、村民理事和名誉理事三类成员构成。其中理事长是由德高望重的老人、能人担任,对于村级治理具有良好的促进作用。据九岭村党支书记、村委主任徐文坚透露,“这些理事会的人都是德高望重的人,大大缓解了我们(村)村务管理、建设资金压力。在他们的带动下,我们村民都积极参与到村庄各项事业当中”。
(三)民主选举的村民理事
村民理事由全体宗族成员民主选举产生,依据民主的一般原则和程序,但不囿于其中。具体来说,宗族成员可以推荐或自荐成为宗族理事会的理事候选人,宗族长辈在考察基本条件后形成正式的候选人并确定选举成员人数,再召开宗族成员会议通过民主投票决议出最终的村民理事,经宗族理事会和宗族老人确认后就成为正式的村民理事。村民理事中包括若干理事、一名出纳以及一名会计。出纳和会计一般由族中具有相关专长的成员担任。村民理事与理事长之间的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但理事会决议则由利益相关方共同决定。
二 决策程序:动议、协商、决议“三步走”
在考察宗族理事会组织的结构以及成员等静态性特征后,还需要我们从动态的视角对宗族理事会如何实现村庄的民主决策进行研究。就一般民主意义而言,决议的产生需要先提议、再动议,然后依托于一定的平台进行民主协商,通过相互的谈判、妥协,最终通过民主形式进行最后的决议。形成决议后,村庄的民主实践并没有结束,需要进一步将决议有效地执行和落实,同时监督这一过程。
(一)理事长的动议
宗族理事会中民主决策机制的第一步就是理事长的动议,提议权属于宗族理事长。在宗族理事会中,理事长都是由德高望重、有公德心、有担当的长辈担任这一职责。德高望重、公德心和担当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所提议案公平性和有效性的缺失。宗族理事长通过走乡串户了解村民需要,同时村民也信任理事长,愿意将自己的困难告知理事长。实地的走访和了解,有助于宗族理事长找到关涉村庄最多人利益的议题,即公共议题。黄下宗族理事会的理事长戴忠说:“其实理事长很不好做,要管很多事情,很多时候一月电话费都要两三百。我在管理事会的资金,但是我从没有拿过补贴。大家都很信任我,这也让我很高兴,没有白白付出。我也不会辜负他们的信任。”理事长的动议过程实质是在收集村民公共需要的基础上进行的提议。
(二)多方参与的民主协商
通过理事长的动议,将议案正式提到宗族理事会中,需要进行多方民主协商。此时,宗族理事会不仅仅是作为一个村庄社会组织,同时也搭建了一个上传下达、横向勾连的协商议事平台。在这个平台中,宗族理事会、村委会、基层政府、外出乡贤、村民等多方群体都能参与到民主协商中去。同时,在民主协商的过程中,注重规则的制定和遵守,强调程序的民主和正义,包括价值中立的主持人、发言的时间限制、举手发言制、限制发言次数等等。在蕉岭宗族理事会的具体实践中或许还存在不合理和不民主的现象,但是这些制度和规则提供了协商民主的传统资源,在基层协商民主的前制度时期蕴含着制度化的因子。
(三)利益相关的民主决议
在经过充分的讨论和协商后就需要进行民主决议。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协商群体和人员都有表决权。只有利益相关群体和个人具有表决的权利,其他群体和个人只有协商权和建议权。在具体表决方式的选择上需要特别的注意,对于关涉村庄公共利益的重大问题、关乎村民个体的切实利益的议案都需要通过无记名投票决议的方式表决。这就会在源头上杜绝了从众、胁迫、贿选等不民主行为的产生,从形式上和实质上让村民享受到民主决策的权利。对于一些小事和不那么重要的公共事务,也可以通过举手表决的方式进行,以此降低宗族理事会的运行成本和消耗。
第四节 宗族理事会的功能定位
20世纪80年代以前,轮番的政治运动挤压了华南地区的传统宗族文化,传统宗族文化出现“内卷化”的趋势,宗族组织面临逐渐分散的现实,宗族影响遭到弱化。但是,随着政治运动的减少以及改革开放政策的推行,宗族文化虽然遭到前期的碾压,但是在逼仄的社会空间中得到保留,并没有完全消解。与之相反的是,在著名“文化之乡”的蕉岭县实地调研中发现,传统宗族在社会生活和基层自治中出现复归的苗头。当然,这种复归不是简单的重复过去,而是在新的社会现实基础上,改变自己的作用方式以适应新环境。在市场化大潮下,以蕉岭县为代表的宗族文化回暖和宗族组织启升,使得我们不得不再次探索宗族理事会这种非正式的社会组织,重新发现宗族理事会在基层民主建设中的作用。这对于研究蕉岭县独具特色的社会治理模式来说,具有重大的意义和价值。
蕉岭县宗族理事会作为以血缘、地缘和人缘为基础的传统社会自治组织,在过去发挥着重大的功能,包括组织、动员、引导和团结族员的功能。新时期,宗族理事会作为国家与基层治理的重要中介和纽带,在调解纠纷、保障利益、维护秩序、互助共建和引导教育等方面仍然发挥着更大的作用。
一 固有功能:宗族理事会的“历史坐标”
从历史上看,蕉岭县宗族理事会作为传统国家和乡村之间的中介组织,发挥着重要的桥梁作用。换言之,在国家管理不到边、服务不到底的历史时期,宗族理事会起着重大补位作用。而这种“自给”的需要,盘活了宗族理事会,使其功能不至于在历史运动中消解。通过宗族文化内聚和宗族组织撬动,宗族理事会的功能发挥具体表现为组织、动员、引导和团结四个方面。
(一)宗族理事会的组织功能
宗族是一种历史的产物,但是分散的族员不足以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影响力的形成在于一定范围内组织的建立。而蕉岭县,宗族理事会作为一个非正式的传统社会组织,在村庄治理中发挥着重要的组织功能,具体表现在祭祖、“庆生”等重要宗族活动中。一方面,祭祖活动。例如,蕉岭县芳心村徐氏祠堂——“东海堂”,作为一个宗族活动场所,每年春节、清明等节日,村内外族员都会来此祭奠祖先,以表达对祖先的慎终追远。另一方面,“庆生”活动。宗族祠堂不只是祭祀的地方,同时也是“庆生”的场所,届时会在宗族祠堂内进行一场集体庆贺添“新丁”的活动。据芳心村赖氏宗祠的管理员介绍,“在客家宗族文化中,每年正月元宵节前后,宗族中有添‘新丁’(男孩)的,都必须在祖祠上厅、祖宗灵位牌前方挂上一盏新灯笼(谐‘新丁’),是为‘上灯或吊灯’,以此向祖宗传达添‘新丁’之喜讯。过去,‘上灯’活动只在本族内为男孩举行。”近些年,由于社会的进步和思想意识的开放,新生女婴的“庆生”活动也在宗族祠堂内进行,和男丁一样会在族谱中记下女婴的名字,以示在宗族中的身份和地位。可见,无论是祭祖还是“庆生”活动,都展现了宗族理事会的组织能力。
(二)宗族理事会的动员功能
动员功能主要体现在筹资筹劳方面,宗族理事会通过宣传和倡议行动,号召本族成员为本族祠堂修缮等公共建设出钱或者出力。当然,这不仅仅限于在村的本族成员,宗族理事会的最大魅力还在于它能够将不在村的本族成员动员起来。村内外村民、国内外侨民的捐资为宗族建设事业和公共建设事业的发展注入了强大的动力,使得宗族理事会能够有效并长期运转,“捐”成为一种文化传统。从历史上追根溯源,过去蕉岭县的县民大多是从中原地区或福建省西部南迁定居于此,作为“外来户”,蕉岭县尽管文风盛行,但是单门独户的落后生产状况无法应对自然灾害,祖先一方面求助神力;另一方面依靠互捐互助,形成的“捐”文化证明了宗族理事会的动员功能。例如,作为蕉岭县的重点侨乡——新铺镇,村民介绍,“几乎村村都有乡人在东南亚等地谋生,这些外出的侨民心系自己的家乡,每年都会向村庄寄捐财物。”据悉,20世纪80年代后的众多寺庙都是由东南亚、港、台同胞或亲属捐赠。大多离村乡贤的慷慨解囊资助了宗族事业建设,真正体现了“离土不离乡”的血缘根深。
(三)宗族理事会的引导功能
引导功能体现在蕉岭县宗族理事会对族谱和村规民约的修订活动中。这两项活动进而引导本族成员的宗族认同,规范族员的现实生活行为。
首先,修缮族谱,既是对祖先的体认,也是对家族声望的一种眷恋和向往。族谱作为一种家族发展史的“行走脚印”,是对家族发展轨迹的一种记载。修订族谱本身是对现实尊亲长幼关系的文字显现和书面强化。我们从族谱中也可以清晰明白地看出每个房、支、系过去的形态,这种文化追溯活动不仅引导本族在村成员积极参与其中,也显示出海外华侨华人参与宗族族谱修缮活动的热情。笔者在调研中遇到下堑垣村宗族祠堂内准备清明庆祝活动的一位族员,据她介绍,“蕉岭县下堑垣村的黄氏宗族祠堂作为世界华人黄氏宗祠的总部,每年清明节都有近万名国内外族员到此祭奠祖先,共同参加祭祀活动”。
其次,制定村规民约,软权力规约族员行为。俗话说得好,“无规矩不成方圆”。蕉岭县宗族理事会发动群策群力,通过收集族员的意见制定本族的族规。族规都是本族成员自发商讨制定,共同表决通过,降低了遵守族规和执行族规的难度,提高了村规民约的约束力和效能感,族规在大多数自然村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一方面,通过表彰正面行为,发挥积极道德教化的引导功能。调研发现,族规中有不少是利于社会和谐、族人团结进取的积极条款,集中体现在“敦孝悌、睦宗族、和乡邻、明礼让”等方面。更具特色的是,蕉岭县共青团领导成立了“扶贫助学金基金会”,每年倡议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向村庄贫困学生筹集奖助学金,圆了学生“上学梦”。一个典型的案例是,2011年蕉岭县侨兴中学60名师生获得了黎次珊先生伉俪等海外乡贤捐助的奖学金、助学金共计2万多元。近年来,海外乡贤为蕉岭县教育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在乡村宗族族规中同样具有扶危济贫和奖学奖优的条目,许多村部大楼办公室公示栏中显示一项重要的资金预算就是“奖学奖优”。奖学奖优,使得有天分但无钱上学的孩子“有学能上”,学有所成回报家乡。据悉,在现代教育成立之前,客家人的文化传承主要是通过宗族教育来实现的。另一方面,发挥舆论作用,制约人们的不轨行为,树立诚信的理念,形成信任的机制。在农村社会当中,遇到重大事件可能使一个不太富裕的家庭返贫。此时,就需要信贷。而信贷的重要基础,一者是实体的财富,再者是无形的信誉,即社会资本。钱庄信贷门槛高、手续繁杂,农民往往“有钱不能贷”。在现实的熟人社会中,熟络的关系成为一种社会资本。这种熟悉关系某种程度上替代了实体资产,使得村民之间形成一种非营利性经纪人的借助体系。虽然,借助体系可以解决农民之间的困难,但是这种借助体系不是完全无条件的,借钱一方必须具备良好的信誉和可还的期许。对借钱一方来说同样是一种束缚机制。
(四)宗族理事会的团结功能
团结功能既是宗族理事会组织、动员和引导功能的结果体现,也是另一种特殊功能的彰显。团结品质是宗族理事会凝聚力和向心力的基础,也是宗族理事会长久存在的根源。团结功能体现在维护族内利益的宗族联合方面。从传统上看,“皇权不下县”,无力保护乡村的安全,一家一户难以抵抗其他势力的侵犯,而宗族之间通过相互立约,建立宗族武装,保护族内成员的利益。在蕉岭县的传统宗法社会中,宗族之间难免发生摩擦,矛盾一旦激化,就会导致武装械斗。其中因“斗风水”而发生打斗的事件尤多,常见的情形是强势宗族仗势压制弱宗族,后者不甘示弱,便常联合同宗甚至同姓不同宗的人予以抵抗。据历史记载:梅县梅西镇赖氏系承主公之次子弥陀公(念二郎)之后裔,而蕉岭陂角赖姓系承主公第6世孙贵贤公之后裔,两者无关。然而西洋青草铺弥陀公墓碑上所刻皆贵贤公之裔者,何故?原因之一是托名而作。据西洋塘坑宗亲赖治文先生说:“听上辈云:‘弥陀公墓乃风水宝地,许多外姓均想占为己有,其时当地赖氏弥陀公裔孙人单、财虚、力薄,无力与之抗衡,不得不联络各地宗亲商讨对策。'”
二 作用新探:宗族理事会的“现实延伸”
虽然历经政治运动的碾压,但是蕉岭县传统宗族没有完全消解。在建设法治社会的大趋势和大背景下,宗族文化和宗族组织不仅生存了下来,而且在固有功能上发挥着新的作用。其作用主要体现在调解纠纷、保障利益、维护秩序、互助共建和引导教育五个方面。
(一)宗族理事会发挥稳定作用
蕉岭县宗族理事会通过祭祀、修缮族谱、建设族堂等活动提高宗族之间的凝聚力。在日常生活当中,村民之间难免发生纠纷和矛盾。对于这些矛盾的解决,单靠村委会的力量,成员上不足,精力上不够。宗族理事会作为社会矛盾的“减压阀”,能够减少纠纷扩大的可能,做到“小事不出门,大事不出村”。正如《梅州日报》记者林国良在报道中谈到的,宗族既可以弥补政府处理类似问题刚性有余而柔性不足的缺陷,又可以使很多矛盾化解在宗族内部,减轻政府工作的压力。因此,以宗族组织为依托,充分利用其乡村地缘亲缘优势解决民间纠纷的作用,可以改变执法环境,有利于形成合力,化解农村基层矛盾。真正把矛盾纠纷化解在源头上,实现源头治理。
(二)宗族理事会执行沟通职能
蕉岭县宗族理事会可以说是“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自治服务组织,其特色在于有明晰的边界,代表范围较小,但这不影响宗族理事会存在的价值。宗族理事会突破了过去村民无法向上表达自己利益诉求的困境,能够真正听取民意,反映民情。重要的是,其是一种组织化的民意传递过程,集中后形成更大的声音。宗族理事会作为最基础的组织,能够以一种新的更加广泛的渠道加强沟通,形成多元互动的氛围。在伍子湖村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宗族理事长看来,“宗族理事会能够把各个宗族和片区族员的意见集中搜集后表达出来,避免了势力较弱宗族成员无法表达意见的困难”。
(三)宗族理事会起到规约作用
宗族理事会在组织上是一种重要建制,在社会风气上也是一种重要纽带。蕉岭县宗族理事会虽然是一种传统的组织平台,但是其不断吸收社会发展的新要求和新做法,适时调整并制定村规民约。通过制定村规民约,一方面,鼓励人们尊老爱幼、邻里守望。比如,在芳心村村规民约中规定“敬老人,合伦理;爱幼小,重教育。邻里间,重情意;互帮助,如兄弟”。通过正面规约强化了村庄精神建设,为新农村建设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另一方面,村规民约形成一种强大的舆论压力,减少了村庄不和谐因素。同样以芳心村村规为例,“遇矛盾,先冷静;有纠纷,细商议。除恶习,莫迟疑;顾大局,树正气”。大多数村庄的村规民约内容都涉及“戒争斗”“戒非为”等内容和条目,对村庄原有的一些不合俗行为产生了极大的约束力。这样,村庄在精神文明建设上能够取得持久功效。
(四)宗族理事会产生互助作用
蕉岭县宗族理事会的一大功能在于团结,而团结功能在当前新农村建设中体现为互助作用,包括人力、智力和财力上的互助。在人力上,由于蕉岭县是一个长寿之乡,村庄中多年长者。这些留守在农村的最后一批人员,如果仅依靠一家一户进行公共事业建设,就会比较吃力。宗族理事会发挥重要的族约精神,号召大家互帮互助,把个人小力量汇聚成集体大力量,从而保质保量地完成若干新农村基建项目。比如,三圳镇九岭村黄屋村民小组在环境治理中资金不足,宗族理事会就发动捐款,经过3次捐款活动共筹得4万多元。但是捐款资金远远不够,村民就自发用摩托车去山里搬石头、拿起锄头种绿化树。再如,广福镇乐干九栋自然村宗族理事会积极组织群众参与新农村建设,在较短的时间内建成一个占地4000平方米的生态休闲公园,新建公厕4间、篮球场和羽毛球场各1个,安装路灯25盏。在智力上,以宗族理事会为纽带和平台,大家有事共商同决。“群众亲自参与,才会有荣誉感,才会感到有责任去爱护”,九岭村村支书徐文坚感叹。俗话说“众人拾柴火焰高”,反映在集体决策方面,提高了决策的民主性,降低了执行难度。在财力上,也是最重要的一点,蕉岭县依托宗族理事会进行募捐,自筹自建。宗族理事会在建设项目上打通“先行一公里”,政府服务“最后一公里”。如百美村一位退休的县民政局办事员谈道,“由于百美村位于大山深处,交通不便,为发展百美村的旅游业和养蜂业,大家自筹建设公路。村民都建了,政府部门怎么好意思不给予一定资金援助呢,剩下的部分政府会参与建设”。政府实施“以奖代补”政策,激发农村建设动力,激活农民参与建设的主体精神。蕉岭县形成了一个个自我服务、自我管理的互助团体。
(五)宗族理事会彰显教育价值
宗族理事会作为从传统到现代的组织载体,一方面,发挥着村庄道德教育的作用;另一方面,也对年轻一代有着重要的知识教育作用。在道德教育方面,以新农村建设为契机,在村民捐助过程中,通过建立“芳名碑”培育村民的公益精神。在广福镇一些村庄捐助中,受强大的舆论和“面子”因素影响,村民不仅“乐捐”,更愿意“竞捐”。一位村民认为,“不让我参与是看不起我”。同时,作为一种公益精神的扩散,这种捐助意识传递到下一代孩子身上,形成了世代热心公益的良好民风。在知识教育方面,虽然现代教育逐渐实现市场化,但是现代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和传统家族教育并不矛盾。蕉岭县各村庄每年还会把在祭祀节日捐助的款项用来为在读学生提供奖助。这既保持了蕉岭重文重教的良好传统,又发挥宗族理事会的教育功能,对培育年轻一代的感恩精神具有不可或缺的价值。
宗族理事会作为传统联系现代的桥梁,在传统上发挥着组织、动员、引导和团结功能,在当前新农村建设和基层治理中起着调解纠纷、维护稳定、规范行为、互助共建和教育教化的重要作用。可以说,宗族理事会是社会治理的末端神经和最小触角。但任何事物都有其不完善的一面。宗族理事会的建设也面临着一定的发展瓶颈,包括服务范围狭小、财务监督不明、组织机制非正式造成失范等问题。因此,在现代化建设中,法治精神和制度化要求对宗族理事会提出新的更大的挑战。
第五节 宗族理事会的局限和未来
蕉岭县宗族理事会作为国家与乡村之间的中介组织,在传统与现代之间、合俗与合法之间及族民管理与村民自治之间形成巨大的张力。这种力量一方面投射出宗族理事会的过去和局限性;另一方面,决定着宗族理事会的未来和建设性。当前社会治理中,现代理性权威渗透到基层,传统世袭权威弱化。蕉岭县宗族理事会缺乏必要的制度设计,难以与现代化建设要求相配套。因此,能否加强现代制度和法治因素的嵌入,防止宗族派系势力回旋,决定着宗族理事会的未来发展。
一 制度短板:宗族理事会的局限
宗族理事会作为一家一姓的自治组织,具有鲜明的血缘和地缘界限,正如费孝通在《乡土中国》中指出的那样,中国乡土社会是一个波纹状的“差序格局”社会形态,关系远近依据血缘的亲疏决定。所以,虽然蕉岭县宗族理事会改变了宗族成员相对分散,个体性较强的原始局面,形成一定的组织,但是宗族理事会具有强大的排他性。可以说,宗族理事会是一个族内成员的小型俱乐部。在基层治理当中,宗族理事会制度缺乏造成的局限性突出表现在民主决策、村务管理和财务监督三个方面,具体为:决策宗派化诱发派系斗争,政治不稳;管理非均衡引发社会矛盾,治理乏力;财务不透明内耗社会资本,发展受阻。
(一)族民治理侵蚀村民自治
宗族理事会以本族本家事业为核心,以本族族长为权威。这些传统世袭的精英人员在宗族建设初期发挥着重要的领导作用。但是村庄治理强调公益性和整体性,宗族理事会局限在一家一族的状况某种程度上阻碍了村庄自治建设的进程,体现在村庄公共事务建设的决策上。在村务决策过程中,上级要求与宗族诉求之间、不同宗族之间、大宗与小宗之间往往出现巨大的冲突和矛盾。这些交织的矛盾的焦点恰恰是宗族姓氏之间的利益诉求冲突。而民主决策进程作为现代民主的制度设计,是宗族矛盾较量和激化得以显示的主要场域。在民主决策中,作为现代公共权威代表的乡政府,不会容许自然宗族势力的过度发挥。大宗族为保证获得更多份额,会极力压制小宗族代言人的话语权。小姓氏之间除了联合对抗大姓氏的压力外,彼此之间也不无矛盾。这种复杂多变的关系使得决策会场容易成为宣泄不满的“战场”,一些不合法的决策行为会在暗中潜行。而一时的决策结束并不代表矛盾的终结,决策后的长期建设过程一方面关系着村干部的执行力;一方面也决定着宗族的利益获得和宗族族长权威的易定。在公共决策中,大姓氏的决策往往成为利益分配的主调,这就会导致村庄建设中利益分配的严重失衡。
(二)生活和交往中的不对称
在生活领域,蕉岭县各村宗族理事会负责本族的事务,对于宗族外的事务缺少关注,内部的负责和外部的淡漠展现了宗族理事会的管理或服务限度。另外,由于市场化和工业化的进程加快,大批中青年人因在外打工流向城市,传统的文化习俗因为缺少年轻人的参与和传承,出现了衰弱和式微的现状。在日常交往中,蕉岭县由于地处丘陵,村民多为散居,但同族内成员多为聚居。“一散一聚”之间可以看出宗族理事会生活和交往的非对称。族长作为本族成员的合俗代表具有一定的权威和行动力,但是越过本族血缘和地缘圈子,传统权威又会遭遇削弱,这也许是宗族理事会对日常生活管理具有非对称性的最好解释。
(三)监督失力导致宗族影响消减
在宗族祭祀或者募捐活动中,自筹的资金往往由宗族内的保管和出纳进行管理。但是,部分村庄宗族理事会内部出现财务不明的情况。族员对宗族理事会财务管理的不满和失信,往往带来一系列事件,进而导致宗族理事会在制度建设上“拖后腿”,侵蚀了宗族理事会作为本族管理组织的有效权威。据蕉岭县广育村某位宗族理事会会长介绍,“以前,宗族理事会在财务管理上出现了严重的问题,前两任理事长在任期间对所捐助的资金使用情况不能予以说明,出现财务被私吞的现象。为此,后来在宗族理事会的组织设计中,宗族理事会不仅要向村民监督委员会汇报资金使用情况,也要向本宗族成员负责,还要向宗族管理会外的另两名监督财务的人员负责”。“三重保险”加大对财务监督不力的整顿,扭转宗族理事会受制度短板造成过多的内耗。
随着国家政权机制的下沉,国家正式权力的大小决定了村庄传统宗族势力的存在形态,而必须警惕的是,村庄固化为族民管理后阻碍村民自治进程。因此,有必要加强制度嵌入和法制建设,规约宗族理事会的行为,使其服务于本族族员的同时,超脱原有的地域范围和事务局限,扩大到服务于村民自治领域。
二 制度创新:宗族理事会的未来
蕉岭县宗族理事会表现出强烈的排他性,制度缺失又为宗族理事会的潜力发挥上了一道沉重的大锁。如何破解宗族理事会服务范围小,管理事业狭隘、出现族民治理趋势的困境?为此,从国家顶层设计和地方实践两个维度看,实现宗族理事会发展与现代国家治理体系建设的有效对接,重要之处在于引入新的制度设计和法律因素,实现传统到现代稳定而有效地转型,更好地服务于村庄建设和村民自治。
从国家层面看,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即《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 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规定“在有实际需要的地方,扩大以村民小组为基本单元的村民自治试点,继续搞好以社区为基本单元的村民自治试点,探索符合各地实际的村民自治有效实现形式。激发农村社会组织活力,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农村专业协会类、公益慈善类、社区服务类等社会组织。构建农村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开展突出治安问题专项整治,推进平安乡镇、平安村庄建设”。从国家视角以及顶层设计方面看,基层治理探索与建设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突破口。通过激活和完善基层社会治理机制,才能真正促进包括金融、产权、土地等其他领域的全面改革和发展,对国家发展和社会建设的整体进步具有重要的政策价值和历史意义。
从地方实践层面来看,广东省蕉岭县采取“三引三建”措施,引导村民组建村民理事会,通过设立村民理事会延伸了宗族理事会的功能,规范民事民治管理机制,提高基层民主自治的能力和水平,积极创新社会管理。首先,在组织构成上,把有威望的宗族族长、有威望的老人、有威望的老模范纳入村民理事会当中,使宗族理事会发挥为村民自治提供咨询、服务、沟通、协调的功能,起着上下连接的作用;其次,在运行程序上,集中收集族内成员的意见,表达本族成员的利益诉求。通过在自然村(宗族)形成提议,在村委会形成动议,在协商理事会形成商议、决议,逐渐规范决策程序。最后,在治理理念上,引入现代法治精神,在制定村规民约过程中,把对基层治理有利的条款和现代法治社会建设要求相契合,真正把因俗而治和依法治理紧密结合起来。
总之,宗族理事会的未来在于现代制度的发挥和对传统宗族的改造。而我们在坚持改造的同时,要避免取而代之的思想,依托一种超越的理念。这样,可以减少改造宗族理事会时遇到的阻力,也能对宗族理事会的未来发展提供出一个好的期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