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总平面布局与平面布置
1.2.1 总平面布局
在总平面布局中,应合理确定建筑的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不宜将民用建筑布置在甲、乙类厂(库)房,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和可燃材料堆场的附近。
为确保建筑总平面布局的消防安全,在建筑设计阶段要合理进行总平面布置时要避免在甲、乙类厂房和仓库,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储罐以及可燃材料堆场的附近布置民用建筑,以从根本上防止和减少火灾危险性大的建筑发生火灾时对民用建筑的影响。
①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1-3的规定,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除应符合本节规定外,尚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其他章的有关规定。
表1-3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
注:1.相邻两座单、多层建筑,当相邻外墙为不燃性墙体且无外露的可燃烧性屋檐,每面外墙上无防火保护的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且该门、窗、洞口的面积之和不大于外墙面积的5%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2.两座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高出相邻较低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3.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4.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m。
5.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屋顶无天窗,相邻较高一面外墙高出较低一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设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2005年版)》(GB 50084—2001)规定的防火分隔水幕或《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6.5.3条规定的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m。
6.相邻建筑通过连廊、天桥或底部的建筑物等连接时,其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的规定。
7.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建筑,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
②民用建筑与单独建造的终端变电站、单台蒸汽锅炉的蒸发量不大于4t/h或单台热水锅炉的额定热功率不大于2.8MW的燃煤锅炉房的防火间距,可根据变电站的耐火等级按①有关民用建筑的规定确定。
民用建筑与10kV及以下的预装式变电站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m。
③除高层民用建筑外,数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住宅建筑或办公建筑,当建筑物的占地面积总和不大于2500m2时,可成组布置,但组内建筑物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4m。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1-3的规定。
1.2.2 平面布置
(1)民用建筑的平面布置应结合建筑的耐火等级、火灾危险性、使用功能和安全疏散等因素合理布置。
(2)除为满足民用建筑使用功能所设置的附属库房外,民用建筑内不应设置生产车间和其他库房。
经营、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严禁附设在民用建筑内,如图1-10所示。
图1-10 民用建筑剖面示意图
(3)商店建筑、展览建筑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应为单层。营业厅、展览厅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如图1-11所示;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如图1-12所示。
图1-11 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剖面示意图
图1-12 四级耐火等级建筑剖面示意图
营业厅、展览厅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地下或半地下营业厅、展览厅不应经营、储存和展示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
(4)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老年人活动场所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且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当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3层;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应为单层。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
②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
③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④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⑤设置在单、多层建筑内时,宜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5)医院和疗养院的住院部分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医院和疗养院的住院部分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应为单层;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医院和疗养院的病房楼内相邻护理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分隔,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设置在走道上的防火门应采用常开防火门。
(6)教学建筑、食堂、菜市场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应为单层;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7)剧场、电影院、礼堂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至少应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区域分隔。
②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观众厅宜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确需布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且每个观众厅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400m2。
③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三层及以上楼层。
④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宜设置在地下一层,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
⑤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灭火系统。
(8)建筑内的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宜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三层及以上楼层。确需布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其他楼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一个厅、室的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且建筑面积不宜大于400m2。
②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宜设置在地下一层,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
③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灭火系统。
(9)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不含剧场、电影院)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楼层。
②宜布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首层、二层或三层的靠外墙部位。
③不宜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
④确需布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的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
⑤确需布置在地下或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
⑥厅、室之间及与建筑的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设置在厅、室墙上的门和该场所与建筑内其他部位相通的门均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10)除商业服务网点外,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当为高层建筑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的防火措施应符合相关规定。
②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为住宅部分服务的地上车库应设置独立的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地下车库的疏散楼梯应按相关规定进行分隔。
③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防火分区和室内消防设施配置,可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别按照有关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该建筑的其他防火设计应根据建筑的总高度和建筑规模按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