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可再生能源合作社理论分析
一 可再生能源合作社
合作社是公众自愿联合起来进行合作生产、合作经营所建立的一种合作组织形式。所谓合作经济组织,首先强调的是“合作”,其次是“经济组织”,这是两个基本要素。所谓“能源合作社”是指公众联合起来开发利用能源的组织形式。
“能源合作社不是一个新生事物,在20世纪上半期,德国、美国就普遍存在电力合作社。其中,德国在1930年有超过6000个能源合作社,在当时各种类型的农村合作社中,属于规模第二大的合作社类型”。但现代意义上的可再生能源合作社近些年才大规模出现。
在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过程中采用合作社模式,有利于克服所面临的初始投入大、技术服务缺乏等难题,因此,该模式在德国、加拿大、美国、英国、丹麦等国家都有着广泛的应用。目前,可再生能源合作社模式在德国发展得最好。“德国正式注册的可再生能源(主要是太阳能光伏及生物质)合作社从2008年的少于100家快速发展到2012年的超过700家”。
在国内,由于传统化石能源主要被大企业垄断经营,普通公众很少有机会参与,因此,在能源领域,能源合作社很少。只是近年来,随着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深入,我国也开始出现一些能源领域的合作社,其中,以生物质能合作社居多,特别是沼气合作社(专业协会)比较普遍,但合作社在其他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领域则刚刚起步。
在研究方面,德国能源合作社的相关研究成果较多,且主要从经济与社会角度进行研究,“在经济方面,研究领域主要包括交易、成本、行为经济学、不完全竞争下的经济发展、消费需求、技术与质量等。在社会科学方面,研究领域主要包括公民参与、能源合作矛盾、能源合作信任等”。如《合作社在克服可再生能源开发障碍中的角色》《发展新一代农业合作社促进可再生能源研究、开发和项目示范》等。
国内关于能源合作社,特别是关于沼气合作社的研究文献也有一些,如《新农村建设不可少的沼气合作社》《促进新能源利用,德国流行能源合作社》等。
专栏3-3 德国公众能源运动初起
德国正式宣布放弃核电后,可再生能源投资增长迅速,其中不乏以可再生能源合作社形式进行的私人投资。一场由公众投资、生产、消费组成的公众能源运动正在兴起。
2011年的“福岛核危机”加快了德国的弃核步伐和可再生能源转型战略的实施速度。德国政府期望,在2022年前关停所有核电站并将可再生能源比重提高至35%;在2050年,将可再生能源比例提高至80%。
据德国合作社协会、德国太阳能产业协会和德国可再生能源署于2013年7月发布的调查报告,截至2013年3月,德国已有665家能源合作社,超过13万名公民以合作社形式投资可再生能源,总投资超过12亿欧元,装机总量为近42万千瓦时,发电量达580万千瓦时。
能源合作社的野心并非局限于自产自销能源,一家名为“柏林公民能源”的合作社还与柏林市政府合作,在2014年下半年与现行运营商、瑞士电力巨头Vattenfall共同竞争柏林市电网的特许经营权。
在德国南部的巴登-符腾堡州,埃腾海姆市的市民于2011年6月成立起合作社性质的市民能源协会,自筹资金用于开发当地的风能和太阳能资源。
值得注意的是,在合作社之外,还有许多农民、小企业对自用建筑进行可再生能源改造。一份2011年10月进行的可持续能源投资趋势分析报告显示,德国超过50%的可再生能源设备由公众、合作社所有,它们也生产了50%的可再生能源动力。
二 可再生能源合作社的主要模式
合作社的类型很多,国内采取的划分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以生产环节为标准划分,主要包括生产合作社、流通合作社、信用合作社、服务合作社等类型;以其自身的功能为标准划分,主要包括生产类合作社、服务类合作社(消费合作社、供销合作社、运销合作社、保险合作社、利用合作社、公用合作社、劳务合作社)等;以合作社是否发行股票为标准划分,主要包括股份合作社、非股份合作社。
国外学者“一般是从战略定位、所有权与控制权等角度出发对合作社进行分类”,也有研究基于价值链、技术、历史发展、区域发展对可再生能源合作社进行分类。
因此,在构建可再生能源合作社过程中,不同的用途、不同的合作方式,就会产生不同的合作社类型:以生产环节为标准划分,包括开发型合作社、服务型合作社、流通型合作社等,其中,服务型合作社又包括金融服务合作社、技术服务合作社等;按照社员权利与责任划分,包括带头人主导模式、权责与风险共担模式;以合作社是否发行股票为标准划分,又包括股份合作社与非股份合作社,股份合作社的管理较为规范,责任权利相对分明,非股份合作社要么是由少数人主导,要么是松散的互助性组织或联盟;以合作社所在的区域划分,又可分为城市可再生能源合作社与农村可再生能源合作社。
专栏3-4 英国兴起绿色能源合作社
在2012年6月5日世界环境日前一周,英国旨在促进可持续能源发展的奖项“阿什顿奖”举行了2012年颁奖典礼,获奖者之一是“所有人的能源”公司,其获奖评语是“在促进社区居民参与发展绿色能源方面做出了突出贡献”。
这家公司倡导以合作社的形式推动绿色能源发展。如果一个社区的居民有意在当地兴建风电设施,可以先由各家“凑钱”,然后借助该公司的风力发电技术和经验建起风电站,社区居民组成的合作社负责运营管理。
这种合作社的进入门槛很低,每户最少只需支付250英镑(约合385美元)就可加入。“所有人的能源”公司董事长安德鲁·金在接受“阿什顿奖”时说,在英国“250镑不足以让你为自己的房子安装太阳能电池板,但我们却能让你拥有一份属于自己的绿色电力”。
对于社区居民来说,通过合作社自建自营风电站有多方面好处。英格兰牛津郡一座风电站的建设参与者利兹·罗思柴尔德说,这些不停转动的风力发电机可以让大家亲眼看见自己的投资转化为绿色电力。共同管理经营这样一个项目也会增进邻里之间的关系。风电站在接受例行检查时,往往举办社区聚会,人们常带孩子来参观风电站,培养下一代的环保意识。
此外,绿色能源合作社也可提供合理的经济回报。虽然这种合作社具有非营利性质,但在整个英国社会发展绿色经济的大背景下,它现在可以提供每年5%~10%的回报率,也是不错的投资收益。
有了投资门槛低、支持环保、增进邻里关系、获得经济收益等多重好处,“所有人的能源”公司近年来业务量大幅增加。据介绍,相关合作社现在已有近7700名成员,风力发电能力超过20兆瓦。这种新兴绿色经济模式,不仅吸引了大量普通民众参与,而且带来了实实在在的环保效果。
三 德国可再生能源合作社特点分析
在德国,可再生能源合作社发展得如火如荼,取得了很多有益的经验。归纳起来,德国可再生能源合作社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参与能源合作社的动因多元化。有基于环境目的的,德国民众的绿色生态与环保意识较高,为保护环境,他们普遍有参与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自觉性。2014年2月,德国最大的能源类行业协会能源与水资源协会公布了每年都会发布的“能源显示器”问卷调查报告,与近年来媒体上多见的反对能源转型的游行和回购电网水网等公众事件造成的印象完全不一致的竟然是:超过89%的德国人支持能源转型计划,愿意承担相应义务和费用。也有出于经济目的的,不仅用电时不再担心电厂不断上升的电价,而且合作社每位会员每年在自己用电后,把多余的电卖给国家基本上还可获得一定的收入。2012年大约40%合作社运营的电厂已经能够盈利,平均付息率为3.99%,这对很多大众投资者有很大的诱惑力。也有出于资源共享目的的,很多人自己没有房顶,开发可再生能源个体分散、并网不易,合作社可以解决这些后顾之忧。
二是有明确的制度保障。能源合作社发的电在满足自身需求后,可以按照德国《可再生能源法》规定并入邻近的电网,高价卖出,国家给予一定补贴。
三是覆盖区域广。德国存在几百个能源合作社。这些合作社不仅在乡镇有,连一些大城市也有不少。最早的可以追溯到20年前,除了太阳能发电站外,还有风力发电厂、小型生物发电站等。
四是投资范围多元化。不仅重视开发自家屋顶等空间,也积极参与较大规模的可再生能源设施的投资。例如,对于德国萨克森-安哈尔特州小城达德斯海姆的能源合作社,发电重点就是风力。该镇950名居民几乎人人加入能源合作社,该合作社有30多台风动力装置,每年提供1.6亿~1.9亿千瓦时的环保电能,合作社成员人均制造的可再生能源被称为“德国之最”。
五是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德国很多机构喜欢从“能源合作社”购电,如波恩女性博物馆的电力供应就来自一家当地的“女性能源合作社”。这家合作社1992年就成立了,可再生能源爱好者只要交纳1500欧元就可以成为会员。
六是进入门槛低。德国大部分合作社中普通成员的投资额为1000~6000欧元,这使普通民众在参与可再生能源合作社的过程中,没有太大压力。
七是以中小规模为主。绝大多数德国的能源合作社以中小型规模为主,它们多位于中小城镇甚至农村,以新能源发电为主。
八是参与程度高。在人口仅8000多万人的德国,目前已有1000万人通过投资成为新能源电力生产商。如果加上他们的家庭,德国已经有1/3的人口参与到能源转型中。
德国合作社协会(DGRV)调查显示,截至2012年底,德国已经有656个能源合作社,总计超过13万名成员,在DGRV注册运营的合作社数量相对于2011年增长了30%。2012年成员入股4亿多欧元,总计投资额超过12亿欧元,较2011年增长超过50%。2012年装机总容量达到42万k Wp,发电580万兆瓦。
九是参与者拥有较平等的权利。根据德国《合作社法》规定,合作社必须由3名以上社员按自愿互助、自我管理和自负盈亏原则成立。合作社一经登记便取得了法人资格,组织结构与通常的股份公司基本相同,也实行董事会、监事会和全员大会分权制。与股份制公司不同的是:首先合作社不以营利为目的;其次,社员权利不以出资多少为依据,而是无论出资多少,均实行一人一票制,这在制度上保证了合作社组织里各个参与者的参与度。
十是有做大做强的可能。在德国,供电网络为联邦政府所有,以公私合营模式运营,每20年通过招投标方式出让特许经营权,这就为公民参与电网运营创造了窗口。例如,在1997年,德国南部小城舒纳尔市的市民就通过能源合作社,购得该市电网。
十一是影响大。私人屋顶、能源公司和能源合作社已经成为德国能源转型过程中的三种重要力量,合作社已经占据一个不可忽视的比例。
十二是利益反哺民众。德国过去由纳税人缴纳的可再生能源补贴,最终流到大型能源公司以及新能源发电站所在处的土地所有者手中,其实质是将穷人的钱流到富人手中,而能源合作社则通过投资获得收益,实质又将钱回流到民众手中,这是一种利益反哺。
专栏3-5“公民能源”在德国
在德国,有着100多年历史的合作社经济已成为公众投资新能源的一种重要方式。
2011年6月,德国南部的巴登-符腾堡州的埃腾海姆市的市民发起合作社性质的“市民能源协会”,现有社员140余人,已筹集20万欧元(约合人民币168.9万元),用于市区内外的分布式电站建设。
目前,通过引入外部投资和银行贷款,“市民能源协会”已在市区内启动耗资33万欧元的六个屋顶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主要开发城市公共建筑屋顶太阳能资源。未来,协会计划筹资4000万欧元,在市区周边建设八个风力发电厂。
据德国合作社协会统计,已有超过15万名德国公民通过加入全德800余家能源合作社集资购买分布式太阳能电站和风机,社员投资总额超过4亿欧元(约合人民币33.78亿元),撬动超过12亿欧元的新能源投资。
虽然15万名能源合作社社员占全德人口的比例微乎其微,但发起和加入能源合作社已日渐成为那些中小城市和农村居民参与新能源投资的一种新潮流。
实际上,德国超过90%的能源合作社是在几年内注册成立的。统计显示,2009年来,德国能源合作社数量持续上升,每年新成立超过100家。2012年,时值德国宣布永久弃核后一年,新注册的能源合作社为150余家。2011年的日本福岛核事故加快了德国弃核步伐和新能源转型速度。
在这场能源转型中,能源合作社的贡献已不容忽视。截至2013年3月的统计数据已显示,合作社所有的新能源装机量达到580万千瓦时,足以满足16万个标准家庭的电力需求。
单从数据上看,全德能源合作社所生产的电力总量已超过其社员所需的居民用电量。若考虑到合作社之外的公民、小企业进行的新能源投资,德国超过50%的可再生能源设备和产能为公民所有。
按照德国《可再生能源法》,合作社投资的电站所生产的富余电力,可并入邻近电网。电力企业必须以每度电49欧分的高价购买,此价格是市价的3倍,由国家支付的补贴将持续20年。
“合作社提供相对温和的方式,使得那些自己可能不拥有屋顶的人得以参与能源转型。”一份由德国合作社协会、德国太阳能产业协会和德国可再生能源署于2013年7月发布的能源合作社报告写道。
在德国和其他一些欧洲国家,光伏发电等新能源项目因技术相对成熟、拥有可预测的能源产出和稳定的现金流,甚至被归为“养老项目”。对许多公众来说,投资新能源不仅意味着“绿色选择”,而且会给他们带来实实在在的经济收益。
以光伏发电为代表的新能源投资具有资金密集、风险较低、收益稳定的特点。合作社以较低的融资成本解决了集资问题,在德国又有百余年历史,因此,在能源转型的当头,德国公民自然而然地选择合作社作为公民集资开发新能源的载体。
在政治层面,公众投资新能源另有深意。能源合作社使得能源体系真正掌握在公民手中,它不仅代表技术转型,而且背后有能源架构、能源所有制的转型。
在立法层面,德国对以私人屋顶和能源合作社形式进行的新能源投资的支持显而易见。2000年4月生效的德国《可再生能源法》规定,可再生能源优先以固定费率入网。德国政府对新能源采取的税收减免、财政补贴及低息贷款等政策也同样适用于合作社。
新能源的使用应当是有利于普通老百姓的,若用大公司的方式,老百姓拿不到利益,而政府又想把利益分摊给老百姓,于是大量进行补贴。过去因种种原因补贴到不了老百姓手中,现在用合作社的方式使补贴更容易到位。
四 公众建立可再生能源合作社的有利及不利因素分析
欧美国家有着完善的鼓励公众参与社团组织的机制及良好的社会氛围,有着长期建立能源合作社的经验,且土地产权明晰、金融市场规范、技术基础雄厚,因此,公众建立可再生能源合作社,面临一些有利因素。
但同时,由于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时间较短,且存在市场、成本等方面的不利因素,因此,欧美国家在推动可再生能源合作社发展方面也面临一些障碍(见图3-3)。
图3-3 可再生能源合作社面临的障碍及激励因素
资料来源:Eric Viardot, “The Role of Cooperatives in Overcoming the Barriers to Adoption of Renewable Energy, ”Energy Policy, Volume 63, December 2013, p.760。
在国内,当前制约中国公众以合作社模式参与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主要因素还是体制机制因素。尽管在2012年6月,国家能源局下发《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一步扩大能源领域投资的实施意见》,并明确提出,“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电力建设”,支持民间资本扩大投资,以多种形式参与“风电、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开发项目建设”,“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电网建设”。但依据2006年10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合作社被严格限制在农民专业合作领域。在许多欧洲国家常见的住房合作社、供销合作社,甚至是医疗、养老、银行等合作社,在国内都不受法律保护。这些政策壁垒在制约可再生能源合作社发展方面,比已经艰难的融资问题还要严重。
另外,市场失灵因素也是制约我国可再生能源合作社发展的另一重要因素。尽管在一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领域,特别是可再生能源电力领域,得益于国家“强制上网、标准电价”等政策的支持,生产的电力等“产品”理论上不需要进行太多的市场开拓,这使生产型可再生能源合作社可以把主要精力放在资金及技术服务方面。但事实上,在市场失灵背景下,单靠政府补贴的模式难以扩大规模,而可再生能源自身又缺乏竞争力,这导致公众对成立或参与可再生能源合作社顾虑重重。
五 中国推动可再生能源合作社模式的路径分析
在我国,可再生能源合作社更适合农村、偏远城镇社区,因为这些区域往往存在“低人口密度、有限的常规能源;缺乏基础设施;低水平的经济活动;进入困难;距离外部市场很远”,以及资金、信息、技术及管理缺乏等问题,组建合作社有利于发挥团队力量,克服单个家庭力量不足的难题。同时,农村、偏远城镇社区在住房、土地方面的产权较明晰,也为组建合作社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我国在各种类型的合作社构建,特别是在农业专业合作社建立方面,有大量的经验可供可再生能源合作社借鉴。但同时,由于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有着自身的规律与特点,可再生能源合作社又是一种新生事物,面临经验缺乏、研究支撑不足等挑战,需要进行一些有针对性的创新。
一是积极创新合作社方面的政策措施。公众参与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不再局限于农村,城市中也可以推广,因此,有必要针对当前以农村为主的合作社机制进行改革。同时,在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模式(当前以大规模集中式为主)、融资、可再生能源产生的二次能源吸纳等方面也应为可再生能源合作社提供更有利的条件。
二是要丰富可再生能源合作社的类型。建设可再生能源合作社,既要推动一家合作社尽可能多地包含融资、技术服务等多项功能,同时,也要构建一些更加专业的合作社,如开发型合作社、投融资型合作社、技术服务型合作社、信息服务型合作社等。对于农村可再生能源专业户集中区域来说,适合构建技术服务型的合作社;对于开发风电等大型项目来说,适合构建参股型的合作社;对于生物质发电原材料中间商来说,适合构建商业经营型的合作社。
三是要充分发挥合作社的投融资及技术服务功能。在投融资方面,合作社可以采取社员入股、向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进行融资等措施应对资金缺乏问题。在技术服务方面,农村及偏远城镇社区往往存在体系不完善、力量薄弱等问题,而普通公众又不能像大企业一样构建自身的技术服务部门,这就要求可再生能源合作社承担起大量技术服务的责任。具体实施时,合作社可以构建起自身的技术服务队伍,也可以同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加强合作。
四是采取使社员更多受益的组织管理模式。同组织严密的企业组织相比,合作社的组织管理一般相对松散,受“带头人”及其市场销售能力的影响较大。当产品的市场销售状况较好时,合作社就能快速发展。但一旦市场销售环节出现问题,合作社也会很快解体。不过,对于可再生能源合作社来说,由于市场相对有保障,其可以在管理方面淡化“带头人”的作用,采取社员“轮流坐庄”或“股份制”的模式进行管理,以使社员更多地受益。
五是要加强“教育、沟通、降低成本、示范”等方面的工作。特别是要降低公众加入可再生能源合作社的门槛,积少成多,聚沙成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