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 导论
第一章 犯罪学概论
犯罪问题是当今世界普遍关注的一个重大社会问题。虽然各个国家均建立了庞大的刑事司法体系,投入了巨大的财力、人力和物力来预防和惩治犯罪,但近年来,犯罪率依然一直上升,在有些国家和地区,犯罪问题甚至相当严重,已经危及基本社会秩序的维系。面对此种情形,解释犯罪现象的原因、寻找控制犯罪的有效策略、设计预防犯罪的相关对策,成为社会的迫切需要。因此,研究犯罪相关知识体系的犯罪学应运而生。自19世纪中后期在欧洲产生以来,犯罪学在过去的一个世纪获得了相当大的发展。
第一节 犯罪学的概念
犯罪学,顾名思义,是研究犯罪现象及其规律的学科。尽管犯罪学已经经历了一个多世纪的发展,但在理论上还没有形成一个表述完全一致的犯罪学定义。最早倡议使用“犯罪学”一词的是法国人类学家托皮纳德,其后,意大利犯罪学家及法学家加罗法洛扎在其1885年出版的《犯罪学》一书中采用了“犯罪学”一词,此后,“犯罪学”这一名词逐渐为学术界所接受及采用。最初,犯罪学以探究犯罪原因为主,因此又被称为“犯罪原因学”,到了19世纪中叶才逐渐发展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并有狭义及广义之分。
一 狭义的犯罪学
狭义的犯罪学指将犯罪行为与犯罪人作为一个整体加以分析及研究,探讨犯罪发生原因及规则性的科学,故又称犯罪原因学。其研究内容主要包括犯罪生物学、犯罪社会学和犯罪心理学三部分。
二 广义的犯罪学
广义的犯罪学除了探讨犯罪发生原因及其规则外,还企图探求适当的犯罪预防对策,包括犯罪对策学,又称犯罪防治学,以及犯罪刑罚学、监狱学、警察学、被害者学等。因此,广义上来讲,犯罪学是一门研究犯罪行为与行为人以及由犯罪行为所引起的相关犯罪现象及原因,进而提出一套妥当的犯罪预防对策的科学。
本书采纳广义的犯罪学概念,认为犯罪学是研究犯罪成因与犯罪对策的学科。一方面,它描述整体的犯罪现象以及各种类型的犯罪现象,分析探讨形成这些犯罪现象的社会因素;另一方面,它研究犯罪人,分析探讨一切与引起犯罪结果有关的个人主观与客观因素,以建立解释犯罪现象和犯罪成因的犯罪学理论,并能对犯罪的预防及矫治提出有效、具体的建议,以作为制定刑事政策的依据。
三 犯罪学中的犯罪概念
犯罪概念是犯罪学研究的基础性问题之一,这一基础性问题往往容易被忽略,学界对什么是犯罪也有各种不同的认识,解释也多种多样。犯罪这一概念不仅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定义,即使同一时期,在不同的国家或地区也会有不同的表述。不同的学科由于研究犯罪的目的不同,也就必然产生不同的犯罪定义,对于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概念,也存在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犯罪学中的犯罪概念应等同于法律上的犯罪概念。犯罪即违反刑事法律规定、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这种观点缩小了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概念的外延。另一种观点认为犯罪学上的犯罪概念的外延应当大于刑法学意义上的犯罪概念,即犯罪包括刑法规定的犯罪以及刑法规定以外的各种违法行为。这一观点抓住了犯罪的法定性,指明犯罪是一种官方的价值判断,对犯罪有权做出判断的是国家立法机关而不是其他组织或个人,并且价值观不是官方独享的,更不是说官方的就是正确的,如纳粹刑法所体现的价值观。因此,这种界定实际上使犯罪概念失去了批判功能,只剩下解释功能,成为刑法学的附庸。因此,我们认为,在刑法学与犯罪学中应该分别使用不同的犯罪概念。
犯罪学中的犯罪概念,应当以刑法中的法定犯罪为典型形态,同时不排除对与法定犯罪相近的违法行为和不良行为的研究,因为这些行为很可能会诱发犯罪或者直接转化为犯罪,所以正确解释类似的犯罪行为,对科学地认识犯罪现象、解释犯罪原因和预防犯罪发生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节 犯罪学的研究对象与任务
一 犯罪学的研究对象
根据犯罪学的概念,犯罪学的研究对象包括犯罪现象、犯罪原因与犯罪对策。犯罪学不仅应当研究犯罪现象及其原因,还应当研究社会应该如何预防和治理犯罪问题,特别是如何运用非法律手段预防犯罪的发生。同时,有效地预防、控制犯罪,离不开对犯罪现象的科学描述,并且描述和解释犯罪现象及原因,最终目的还是要预测和控制犯罪。因此,犯罪现象、犯罪原因和犯罪对策是犯罪学研究中三个不可或缺的基本对象。
(一)犯罪现象
犯罪现象是社会现象的一种,是犯罪学研究最基本的经验性基础,是犯罪的表现形式和类型。根据犯罪现象表现层次深浅程度的不同,可以将其划分为犯罪情况、犯罪特点和犯罪规律。犯罪情况是最表浅的客观事实,是探究犯罪原因、寻求预防对策的基本事实依据,具体是指某一国家或者地区在某一时期内犯罪的数量、类型,犯罪发生的时间和地域,以及犯罪人的构成情况(如年龄、性别、职业、教育背景)等客观事实。犯罪特点是指通过犯罪现象所表现出来的犯罪和犯罪人的个别或一般的某种特殊性或共同性。这种特性往往是通过对各种不同的犯罪情况进行比较显现出来的,包括横向和纵向的比较,这种特性可以从犯罪的数量增减,某类犯罪所占的比例,犯罪的性质、种类、手段、危害,以及犯罪成员构成的变化等各个方面表现出来。犯罪规律是指在一定条件下犯罪的数量增减、发展和变化的一般趋势或必然倾向,即犯罪的质和量的一般运动变化过程。犯罪规律通过犯罪情况和犯罪特点加以体现,同时又决定未来的犯罪情况和犯罪特点。犯罪学的主要功能就是认识、掌握犯罪规律,准确地预测未来犯罪,提出有效的犯罪防范对策。
(二)犯罪原因
犯罪原因是犯罪学研究的核心,也是狭义犯罪学的概念。犯罪原因主要用来解释决定犯罪行为、犯罪人、犯罪率等犯罪现象的关键性因素,包括生物因素、心理因素、自然因素、社会因素等,探讨这些因素导致犯罪发生的作用机制是犯罪学研究的重要方向,并且由此形成犯罪的生物学理论、心理学理论和社会学理论。根据解析对象的不同,犯罪原因也可以分为个体犯罪原因与社会犯罪原因。个体犯罪原因针对个体犯罪行为,而社会犯罪原因聚焦于犯罪率等整体犯罪现象以及犯罪的宏观环境,探究整体犯罪现象形成的原因。犯罪原因除了从犯罪人的角度进行研究,还可以从被害人的角度进行剖析,即所谓犯罪被害人原因。
(三)犯罪对策
犯罪对策是基于犯罪现象和犯罪原因的研究,提出的预防和治理犯罪的各种手段、方法及策略。首先,犯罪预防是犯罪学研究的目的和归宿,对犯罪现象的研究归根到底是为了寻求预防犯罪的措施和对策,防止犯罪的发生。针对犯罪产生的原因,应采取各种手段和措施,预防措施的制定要与不同层次的原因相对应,针对犯罪形成的一般社会原因要采取整体预防的措施,针对特殊的形成原因采取特殊的预防措施,针对特定的类型犯罪采取分类预防的措施。其次,治理犯罪,尤其是矫治犯罪,也需要根据犯罪的特征和原因制定相应的矫正方案,有效地预防该类型犯罪行为再次发生。
二 犯罪学的研究任务
作为一门兼具理论性与经验性的基础学科,犯罪学虽然无法像法学、经济学一样达到较为成熟的程度,但通过不断地探索及与其他学科的相互研讨,犯罪学已获得了相当丰富的成果。犯罪学研究的主要任务如下。
(1)掌握及预测未来犯罪的发展趋势。通过调查研究社会的犯罪状况及其变化情况,正确认识犯罪现象及犯罪规律,了解犯罪的本质特征。
(2)分析犯罪行为及犯罪人的相关特征,找出犯罪风险较高的危险因素及危险群体,从而期待有效地控制犯罪行为的发生。
(3)分析导致犯罪行为产生的生理、心理、社会及其他若干因素,制定具有可行性的犯罪预防策略。
(4)评估现行的各种犯罪预防方法及策略,为未来预防犯罪提供有效途径,从而有利于建立社会整体性的犯罪预防体系。
(5)实施全国性的犯罪及被害调查,提供犯罪状况的真实数据,以此作为政府治安政策执行及修订的参考。
(6)对于犯罪学学科的发展来说,建立科学化及本土化的犯罪学,有利于推动国际性的犯罪学学术交流及比较研究,有利于提升政策执行的可行性。
第三节 犯罪学与相邻学科的关系
犯罪学研究的对象包括犯罪现象、犯罪原因及犯罪对策等,它涉及法学、社会学、心理学、精神医学、警察学、侦查学等相关学科,是一门具有复合性问题的研究领域。犯罪学与相邻学科表面上具有共通的范畴,主要表现为研究对象上的相互渗透和研究方法的相互借鉴;同时,犯罪学与相邻学科也有着显著差别,以下具体分析犯罪学与相邻学科的区别与联系。
一 犯罪学与刑事法学的关系
刑事法学包括刑事实体法和刑事程序法,规定犯罪行为构成要件与其法律后果及犯罪行为追诉在程序上的条件及规则。犯罪学与刑事法学具有共通的范畴,即可罚性的犯罪行为,但两者的研究重点和方法具有显著不同。首先,在研究重点上,犯罪行为是刑事法学中最重要的部分,侦查、起诉、审判与量刑至执行刑罚等一连串的刑事司法活动,均以犯罪行为为重心;但在犯罪学的研究中,犯罪行为只是犯罪行为人整个人生历程中的一小段经历,是犯罪学研究范畴中的一个很小的部分。其次,两者的研究方法不同。刑事法学的研究方法为演绎的与规范的研究方法,犯罪学则为实证的与科际整合的研究方法。因此,刑事法学可称为逻辑演绎的规范科学,犯罪学则为社会实证的经验科学。
虽然犯罪学与刑事法学有相异之处,但两者的关系仍极为密切,因为犯罪学所研究的范畴绝大部分是依据刑事法学所定的犯罪行为;同时,犯罪学的应用也与刑事法学的实务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如关于犯罪分子的人格、犯罪预测与责任能力等的研究与鉴定。此外,犯罪学的研究结果也成为促成刑事司法改革的原动力,经过对刑事政策的思考,促进刑事司法在犯罪预防与治理中的成效。
二 犯罪学与刑事政策学的关系
刑事政策学又称学术的刑事政策,是以运用刑罚及其有关制度、惩治和防范犯罪为研究内容的学科。它整合了刑法学、犯罪学与刑罚学的理论、方法论与研究成果,为相关犯罪政策的制定提出一系列学理上的依据。两者同样以犯罪为客体,犯罪学偏重犯罪理论与犯罪形成相关性的探讨,刑事政策则侧重犯罪的预防与治理政策上的考虑。
从西方犯罪学与刑事政策学的发展历程来看,犯罪学与刑事政策学的观点是密不可分的,由于两者的密切合作,在犯罪的预防与治理上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当然,并非所有的刑事政策都等于正确应用的犯罪学。此外,不可单纯地把犯罪学当作刑事政策学的一部分或是刑事政策学的辅助科学,因为犯罪学并不只是一门应用科学,不管它的研究结果是否被加以应用,均不影响其成为独立学科,因为犯罪学的发展史业已被证实,只将一门科学的实际结果作为对该学科的评价标准,是有局限性的。
总之,犯罪学与刑事政策学两者之间的关系是极为密切的,犯罪学的研究为刑事政策学的研究提供有关犯罪情况的一切基础资料,以及预防与治理犯罪的各种可能性,刑事政策学若无犯罪学方面的基础,其内容将成为无实际依据的空谈。
三 犯罪学与犯罪侦查学的关系
犯罪侦查学是借用现代自然科学的方法与仪器,以及应用心理学与犯罪侦讯技术,采用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法,侦查刑事案件、逮捕并侦讯犯罪嫌疑人、收集并鉴定刑事证据的一门学科。犯罪侦查学的主要任务在于直接地对抗压制犯罪,它一方面以抑制的手段,侦破业已发生的刑事案件,确定并逮捕犯罪嫌疑人,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收集并鉴定与该刑事案件有关的一切必要且合法的证据,以此作为审讯犯罪嫌疑人的依据;另一方面,以预防的手段,研究发展一套有效的安全防卫措施,以预防或对抗经常发生的犯罪行为。
犯罪侦查学也与犯罪学一样,以犯罪为客体,这两种学科的领域有不少交错之处,有学者认为犯罪学应包括犯罪侦查学。事实上,这种看法并无可能性,因为犯罪侦查学是涉及数门自然科学,如物理学、电学、光学、化学与毒物学等应用科学的学科,犯罪学学者不可能在规范科学与经验科学之外,还有足够的能力来从事自然科学研究。
事实上,两者对犯罪与犯罪人的关系的理解是完全不同的。对犯罪嫌疑人的侦查与逮捕以及犯罪证据的收集与鉴定,根本就不属于犯罪学的研究领域;犯罪学分析犯罪人从一个人演变成法律秩序破坏者的过程,及其受刑事审判并执行刑罚后的情况,这些过程自然包括从犯罪行为实施前至服刑期满、出狱重新进入社会后的一切阶段。因此,犯罪学的知识将有助于侦查人员的侦查与鉴定工作。
四 犯罪学与刑罚执行学的关系
刑罚执行学主要研究的是如何依据法律对犯罪人实施惩罚和改造,属于刑事规范学的范畴。犯罪学是专门以犯罪现象及其发展变化的一般规律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其主要任务是研究犯罪现象的产生原因、特点、发展趋势及对策的一般性原理和一般性方法,是对刑事事实的研究。刑罚执行学必须充分利用犯罪学的研究成果,切实掌握犯罪行为发生的原因和规律,特别是类型犯罪和个体犯罪发生的原因和规律,为刑罚执行中对犯罪人的改造和教育提供科学的依据。
同时,在监狱或社区中实施的对犯罪人的惩罚和改造也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环节之一,是犯罪预防的一项根本性措施。对这些问题的相关研究为刑罚功效、对犯罪人进行再社会化、预防重新犯罪的社会因素和条件等方面的研究提供了依据,这些成果可以为犯罪学的研究提供信息和资料,使犯罪学可以更好地探索犯罪现象存在的原因及控制犯罪现象产生的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