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社会转型背景
近代中国的社会转型是指中国社会由传统向近代转化的过程,即所谓的近代化。中国的近代化进程是在内忧外患的背景下开启的,开始主要侧重于为巩固国防服务的经济近代化,而后逐步向政治、社会、文化等领域渗透,与之相伴随的是商人社会地位的提高及其社会经济活动空间的扩大,突出的表现是一系列新式商人团体的建立,天津银行公会正是在这一背景下成立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它是近代中国社会转型的产物。
公元1500年前后的地理大发现,为西欧民族国家提供了广阔的商品销售市场和原料产地,并由此促进了商业革命的产生,而商业革命又引发了工业革命的兴起,开启了世界史的工业时代。在工业革命的进程中,西欧强国在不到一百年的时间内创造了以往一切时代都无法比拟的物质文明。与此同时,作为历史悠久的东方文明大国——中国正处在以“天朝上国”自居的清朝。相形之下,中国在经济、政治、科技、军事甚至文化等方面都大大落后于西方国家。中国在两次鸦片战争中的失败印证了这一点。同时,持续十多年对太平军和捻军的镇压,也使清政府财政雪上加霜,导致其统治力极度削弱。于是,一种“数千年未有之大变局”的挑战摆在中国士大夫的面前。
真正重要的除了认识到这种挑战,还有怎样面对它。毫无疑问的是,“新的工业的建立已经成为一切文明民族的生命攸关的问题”,原因在于以工业化为核心的经济近代化是一切现代文明的物质基础。但是中国的士大夫并未从1840年鸦片战争失败的教训中找到正确的道路,“使中华民族白白丧失了二十年的光阴”。直到第二次鸦片战争,英法联军再次向中国人民展示船坚炮利的时候,清政府的统治者才真正认识到建立现代工业的重要性。但他们并不想谋求彻底变革,而是坚持“中学为体,西学为用”。于是,他们以“自强”和“求富”为目的,掀起了一场轰轰烈烈的“师夷长技”的洋务运动,由军用到民用,由官办、官督商办到民营,自此迈开了近代中国的工业化步伐。
1894~1895年的中日甲午战争,北洋水师的全军覆没宣告了洋务运动的破产,也使中国的士大夫认识到,“近代化的国防不但需要近代化的交通教育经济,并且需要近代化的政治和国民,半新半旧是不中用的”。因为所谓的近代化建设是一个系统性的工程,包括知识、政治、经济、社会、思想等诸多方面。就经济的近代化而言,不单单是生产力方面的进步,还包括自然经济向商品经济的转化,以及与之相伴随的经济组织和制度安排的变迁和重组。于是,就有了百日维新、清末“新政”,以及辛亥革命后北京政府的一系列促进工商业发展的制度变革。
早在1895年,光绪帝就发布了“恤商惠工”的谕令。到1896年,清政府批准总理衙门所奏,在各省设立商务局,以便更好地“恤商之诚”“行护商之政”。1898年,戊戌变法期间,光绪帝颁布诏书,提倡创办实业,鼓励商办矿务、铁路。1901年4月,清政府开始推行“新政”,其经济方面的改革主要围绕“振兴商务,奖励实业”,并于1903年设立商部,专司其责。商部成立后,制定并颁布了《商人通例》《公司注册章程》《公司律》《破产律》等一系列保护和规范工商业者经营活动的法规律令,并制定了《奖励华商公司章程》《华商办理农工商实业爵赏章程》等奖励兴办实业的章程。1912年辛亥革命后,更是加速促进工商业发展方面的制度革新。据统计,1912~1916年的5年间,北京政府颁布的有关实业发展的各种法规律令达86项之多,其中,与工商业发展密切相关的主要有《暂行工艺品奖励章程》《公司条例》《公司休息条例》《商人通例》《公司注册规则》等。这些鼓励工商业发展和保护商人权益的政策措施、法规律令的相继出台,在一定程度上为中国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发展扫除了一些制度上的障碍。1894年,中国的新式企业还只有100多家,而到了1913年就已达549家;投资也从1905年的6100多万元增加到12000多万元。
与工商业的快速发展相对应的是商人社会地位的提高及其经济社会活动空间的扩大,并由此带来了国家与社会关系以及官商关系的重塑。国家逐步失去了作为向社会成员提供资源和机会的唯一源泉的地位,而社会正在成为另外一个相对独立的提供资源和机会的源泉。在这样的社会经济背景下,一方面,各种商人社会团体有了自己的活动空间,据统计,截至1912年,全国的商会总数已达900多个,并在政府的倡导下组建了各类新式商人团体。另一方面,在这样的时代潮流下,政府也感到有必要让一些新式的商人社会团体来发挥“通官商之邮”的中间治理职能,并通过制定一系列相关的法规律令来规范这些商人社会团体的活动。
1904年1月,清政府商部奏定《商会简明章程》规定,“凡属商务繁富之区,不论系会垣,系城埠,宜设立商务总会,稍次之设立分会”;并期望通过设立商会,达到“上下一心,官商一气,实力整顿,广辟利源”的效果。在政府劝办商会初期,把各类行业组织(如商业公所、商务公会等)当作商会看待,只注重商会的建设,“凡各省各埠如前经各行众商公立有商业公所及商务公会等名目者,应即遵照现定部章,一体改为商会,以归画一”,而忽视对工商业同业团体的改造。但在实践中,商会和政府都逐步认识到,作为跨行业商人团体,商会并不能代替各类行业组织起到“联络同行,改良业务”的作用。各行业也在政府和商会的默许或支持下,纷纷建立自己的行业组织。在名称上有公所,也有研究所或研究会,但其成立的目的,无非是“联络同行,改良业务”等。
在这样的形势下,北京政府农商部于1917年颁布了《工商同业公会规则》, 1918年进行了修订并制定了实施办法,规定“工商业者得设立同业公会”,并规定工商同业公会以“维持同业公共利益”为宗旨。值得强调的是,为了支持和鼓励银行公会的创建,北洋政府早在1915年就颁布了《银行公会章程》,并于1918年对其进行了修订。《银行公会章程》规定“各处银行钱庄银号等应照本章程组织银行公会”,其业务范围包括:“一、受财政部或地方长官委托办理银行公共事项;二、办理支票交换所及征信所事项;三、办理预防或救济市面恐慌事项。”这些法规的颁布为银行公会的创设提供了法理依据,解决了正式制度下的合法性问题。与此同时,一些银行业发达的城市开始筹建银行公会,到1920年12月第一届全国银行公会联合会议在上海召开时,全国已设有上海、北京、天津、汉口、济南、杭州、蚌埠七家银行公会。
以上我们就整个近代中国社会转型做了总体的介绍,在这种社会转型背景下,近代中国产生了对银行公会这种社会经济治理机制的需求,下面我们再看近代天津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
天津因漕运而兴,自古是南北商贾云集之地,来自各地的商人为了避免外地商人的排挤,保护自己的切身利益,也为了在异乡找到身份的认同,组建了一些以乡谊、地缘为基础的会馆或公所。例如,1739年组建的闽粤会馆、1753年组建的江西会馆、1761年组建的山西会馆、1868年组建的怀庆会馆、1886年组建的安徽会馆和浙江会馆、1887年组建江苏会馆,另外还有邵武公所、潮帮公所、庐阳公所、绍兴会馆、两江会馆等。这些会馆或公所大多是本地同籍官员和商人共同相聚之所,除维护商业利益外,更多的是举办一些社会性和公益性的活动,可被视为“横跨阶级地位的移民社会组织”,其功能多为同乡汇集、祭祀,或创办公益善举,如停寄棺柩,布施医药及开设义塾等。
1860年开埠以后,天津对内作为洋务运动的北方中心,对外成为联结中西交往的桥梁,逐渐发展为中国北方的工商业中心和金融中心,成为中国近代社会转型的一个缩影。但直到1900年的“庚子事变”发生前,天津工商业者并未建立起自己的统一组织,而传统的会馆或公所显然已经不能适应新时期维护商人利益的要求,一些中国商人为了避免官府的敲诈勒索,甚至不惜求助于洋商的庇护。例如,从事起运行的中国商人认为,“不借资外人,则关津之留难,路局之欺压,随在而有”。不仅如此,他们还受外商钳制,“均为外商居奇,津人有出资本为此业者,亦皆附于洋商,仰人气息”。
1902年8月15日,作为直隶总督的袁世凯,代表清政府从都统衙门手中接回天津的统治权,随后袁世凯以天津为基地开始推行囊括政治、经济、军事、社会、教育等方面的一系列新政措施。1906年设立天津府自治局、地方自治研究所、天津自治期成会,推行地方自治,并于翌年设立天津县议事会,其目的在于给城市绅商提供一个参与城市社会管理和控制的途径。不管袁世凯新政的主观动机如何,它在客观上对改革旧制度、稳定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都起到了积极作用。在这样的背景下,清末的天津开始出现一系列商人社会团体,这些社会团体具有与中国传统的公所、会馆所不同的特征:会馆、公所等大都基于地缘乡谊,是同乡各阶层寻求乡土认同的聚集之所;而它们却是以业缘为基础,以共同的商业利益为纽带联系在一起的,其目的主要是减少各种市场的不确定性,维护各自的商业利益,我们可以从清末天津一些商人社会团体的宗旨中窥其一斑(如表1-1所示)。
表1-1 清末天津社会团体情况(截至1909年)
资料来源:天津市档案馆等《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13-1911》,天津人民出版社,1992,第94页。
需要指出的是,这些社会团体的出现与政府的支持和鼓励是分不开的。以天津市商会为例,袁世凯接管天津伊始,就设立商务局,并任命一些巨商担任总办、帮办和局董,想借此稳定天津市面秩序。但这种官办机构衙门味十足,既无力制止危机,也得不到天津众商的支持,不久便被天津商人自己的组织——商务公所替代,并得到了袁世凯的支持。在该公所呈请设立的公文中,袁世凯这样批复道:“目前津市关系紧张,仰即督同绅董迅速切实开办,通筹利弊,力图补救,以振商务而维大局。”商务公所即为天津市商会的前身,其成立使得商人可以直接参与城市社会的管理和控制;商务公所处理商家债务纠纷的职能也有助于减轻城市司法部门的压力,降低司法成本。
需要强调的是,为了更好地“联络同业感情”“兴利除弊”“维护同业利益”“促进行业发展”,清末民初的天津较为普遍地建立起了以“某某研究所或研究会”命名的新型工商同业组织(见表1-2)。与其名称相出入的是,这些组织并非是专门从事工商学理研究的组织,而是由传统的行会向同业公会过渡的形式,其核心职能在于消除同业营业弊端,维护行业共同利益。《工商同业公会规则》颁布以后,天津掀起了创设同业公会的热潮,而天津很多同业公会都是由这些研究所直接更名或改组而成的,甚至不少同业公会的发起人都是由先前发起同业研究所的主要成员组成的。这些新型同业组织的出现,为天津银行公会提供了可供借鉴的组织形式。
表1-2 清末民初天津工商同业研究所(会)情况
资料来源:天津市档案馆等《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12-1928》,天津人民出版社,1992,第189~19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