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一体化发展:苏州实践与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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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我国城乡关系的演进轨迹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城乡关系经历了一个复杂的演变过程。回顾这个过程,可以发现,其演进轨迹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一)1949~1978年:城乡差距扩大

1949年,新中国成立时,我国的城市化水平仅为10.64%,是一个名副其实的农业与农村社会。这时,我国也存在着旧社会遗留下来的城乡差距。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我国开展了大规模的工业化与城市化运动,由于战略的失误,步履蹒跚,一波三折,到1978年时,城市化水平仅仅达到17.92%。30年间,年均提高了0.25个百分点。其间,城乡差距依然延续,农民人均纯收入从1949年的44元增长到1957年的73元,全国农民储蓄存款余额从1953年的0.1亿元增长到1956年的4.3亿元。在农民收入缓慢增长的同时,城镇居民收入则较快增长,人均收入从1949年不足100元增长至1957年的254元,增长了1.5倍。到1978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43.4元,农民人均纯收入为133.6元,二者之比为2.57。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编《中国统计年鉴(1999)》,中国统计出版社,1999,第318页。

(二)1979~1985年:城乡差距趋向缩小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开始了双重转型:一是通过改革开放,实现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型;二是通过工业化和城镇化,实现从农业国向工业国、从农村社会向城市社会的转型。作为渐进式改革道路的一个重要特征,我国的改革并不是在城乡之间一下子全面铺开,而是农村改革先行。在经历了一场激烈的争论和博弈之后,始于安徽农村的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制在全国农村得到推广,它的作用在于打破了人民公社体制下生产队内部的平均主义分配格局,理顺了农民之间的分配关系,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同时,从1979年夏粮上市开始,国家较大幅度地提高了农副产品收购价格,这实际上理顺了农民与国家及城镇居民之间的分配关系,减少了农业价值向工业与城市流出的数量,同样有利于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正是在这种双重激励机制下,农业生产得到了超常规增长,农民收入随之迅速提高。而在这一时期,我国工业与城市的经济改革还没有全面推开,城镇居民收入增长较慢。这样,城乡收入差距迅速缩小,到1985年,我国农民人均纯收入提高到397.6元,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739.1元,二者收入之比缩小到1.86。

值得指出的是,一方面,在总结这一时期我国农业超常规增长及收入迅速提高的原因时,有人过分夸大了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制的作用,而忽视了农产品价格提高的作用;另一方面,由于受过去几十年计划经济体制下城乡收入差距事实的惯性思维影响,有些非农民利益集团对这一时期农民收入的迅速提高及城乡差距的缩小产生了嫉妒、攀比、恢复与扩大心理。由此这就为1985年后“三农”政策的反复及城乡差距的重新扩大埋下了思想认识上的伏笔。

(三)1986~2002年:城乡差距急剧扩大

1984年9月召开的中共十二届三中全会,拉开了我国工业与城市大规模改革的序幕,此后,包括工资分配体制在内的经济改革全面推开。到2002年,城镇化水平达到39.1%,平均每年提高近1个百分点。但是,在这个过程中,工农差距和城乡差距不仅没有缩小,反而不断扩大,而且速度更快,差距的绝对水平大大超过了改革开放以前。其间,城镇居民收入迅速增加,到2002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7703元,比1984年增长11.7倍。与此同时,农民收入却在波动中缓慢增长,除去20世纪90年代中期几年内农民收入增长较快外,其余大多数年份都增长缓慢,甚至在1998年后的某些年份,扣除物价上涨指数,农民收入实际上处于负增长状态。到2002年,农民人均纯收入为2476元,比1984年增长6倍。城乡居民收入之比扩大为3.11。据估计,如果考虑到城乡居民在其他社会保障与社会福利等方面的差距,二者的收入之比可能达到7。

还须指出的是,在农民收入增长缓慢的同时,农民负担在这一时期内却迅速加重,以“三提五统两工”为主要内容的农民负担直线上升,在个别严重的地方,农民收入甚至不够缴纳上述负担,农民处于整体上的负收入状态,由此也就产生了一些地方因农民负担过重而逼死人的现象。而这些负担,城镇居民却不用缴纳。所以,综合考虑收入与负担两方面的差距,我国这一时期的城乡收入差距更大。李昌平在给朱镕基总理信中所讲的“农民真苦,农村真穷,农业真危险”,就是这一时期我国“三农”状况的真实写照。

(四)2003年以来:城乡统筹与协调发展

中共十六大以后,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在借鉴国外发展经验教训的基础上,针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科学发展观,强调必须坚持“五个统筹”,其中统筹城乡发展居于首位。自此以后,以提高农民收入为中心,从2004年到2008年,中央连续发布五个“一号文件”,着力解决“三农”问题。这一期间,农民收入增长速度加快,但是由于政策效应的滞后性以及原有城乡差距的惯性,城镇居民的收入增长更快。到2009年,农民人均纯收入为5153元,比2002年增长108%;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175元,比2002年增长123%,城乡居民收入之比仍呈进一步扩大态势,达到历史上的最高值3.33。直到2010年,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出现“拐点”,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19109元,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5919元,城乡居民收入之比缩小为3.23。2011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1810元,农民人均纯收入为6977元,城乡居民收入之比缩小为3.13。2012年,城乡居民收入之比进一步缩小到3.10。即使如此,目前我国的城乡收入差距仍然处于历史高位,大大高于1978年改革开放时的差距水平。而且,城乡居民所享受的社会公共服务差距更大。以养老保险为例,据调查,目前我国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养老金中位数,竟是农民新农合体系下养老金水平的33倍。

对于今后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演变趋势,从理论上讲,无非有三种可能:进一步扩大、稳定或趋向缩小。到底走向哪种可能,则取决于国家的政策选择,对此既不应过分乐观,也不应过分悲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