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障者的需求与服务供给:基于广东省的混合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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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献回顾

第一节 残障研究的视角转变

对残障的理解是一个不断发展与演进的过程,必须植根于社会、历史与文化的背景下来探讨。总体上来讲,有个体模型与社会模型这两类模型为如何理解残障提供了理论支持与实践依据。个体模式认为残障体现的是个人属性,是因个人身上存在的缺陷而导致的障碍,需要接受治疗,社会应该给予慈善帮助。在这样的视角下,医疗模型、道德模型、慈善模型都可以纳入个体模式的大框架下(杨锃,2015;谢佳闻,2012; Rothman, 2013)。社会模式把对残障的关注点从个体的生理心理局限转移到物理结构、社会系统、文化环境和社会环境对个体施加的限制上来,认为残障是社会过程导致的社会问题,是社会政治经济文化下产生的社会不利状况或活动限制,这种不利状况或限制往往与社会压迫与歧视相联系(奥利弗等,2015)。英国利兹大学残障社会政策研究领域的专家Priestley教授指出,把握残障个体模式和社会模式的深层差异,是理解当代残障问题的关键(普里斯特利,2015)

人类社会发展历史中,长久以来对待残障问题都是从个体模型视角出发的。古代西方文化常把身体残疾看成邪恶与低贱的,也认为身体残疾的个体是需要治疗的对象。在西方,宗教对残障的道德模型发展起到了深远的影响。很长一段历史时期中,对待残障的态度往往伴随着道德上的评价,一方面认为残障是对不道德行为或恶行的惩罚,这种惩罚可能来自代际的传播(比如由于父母的恶行报应到子女身上),也可能是受到了邪恶力量的控制(尤其针对精神障碍与智力障碍),必须受到道德上的审判。另一方面又主张社会大众有照顾残疾人的道义责任,认为残障者经历磨难是必然的,但值得同情与关爱,是可以被拯救、照顾和治疗的(Rothman,2003)。

随着科学技术与人权意识的发展,西方社会对待残障者的观念也逐渐发生了变化。科学有助于破除封建的迷思,对残障者的具有浓重宗教意味的道德审判逐渐弱化,社会开始关注对残障者的治疗与照顾。残障被当作疾病来对待,开始重视残障相关的医疗福利政策的制定与实施(谢佳闻,2012)。

世界卫生组织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从医学视角系统讨论残疾是如何形成的。1980年颁布的《国际机能损伤、残障和障碍分类》(International Calssification of Impariments, Disabilities and Handicaps, ICIDH),其中对损伤(impairment)、残疾/残障对于disability一词,有文献翻译成残疾,也有文献翻译成残障。总体来说,官方渠道更多地翻译成残疾。(disability)与障碍(handicap由于handicap这一英文单词从词源上带有强烈的贬损色彩,现在基本被弃用。)进行了界定。“损伤”指生理与心理意义上的结构或功能的丧失或异常;“残疾/残障”指个体的能力因损伤而造成的某种缺失或限制,进而不能以公认的正常人的方式或能力行事;“障碍”是指因损伤或残障导致的个体在社会生活上的障碍(杨锃,2015;奥利弗等,2015)。

但是,在医疗模式下,残障的判定更是一个贴标签的过程。残障者被看作丧失了一定的功能,是偏离了常模的有缺陷的个体。这种基于医学视角的贴标签过程在对残障者的身体损伤提供了医学分类与治疗标准之外,也强化了对残障的社会偏见与刻板印象,加深了残障者的社会隔离状况,成为社会排斥的强有力的借口。

因此,以医学模型为代表的个体模式受到了许多社会学者的批判。这种个体化的解释暗示了个体的遭遇只是一个生理心理的发展变化过程,是残障者个人的问题,忽略了来自家庭与社会的影响。在个人模式下的残障者往往是自怨自艾、需要同情和怜悯的角色,将残障者标签化,增加了社会排斥的可能性。并且,为服务提供部门及专业人员提供了推卸社会责任的根据,人们会认为障碍是残障者自身问题造成的,而缺乏对社会环境进行改变的动力(Finkelstein, 1980;奥利弗等,2015;杨锃,2015)。

ICIDH颁布之后,由于没有考虑环境对残障的影响,完全采用医学视角来将残障的责任归为个体而被残障人士群体和组织诟病,其后世界卫生组织经过了多次的修订与改版,在2001年的世界卫生大会上通过了《国际功能、残障与健康分类》(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Functions, Disabilities and Health, ICF)。ICF的颁布可以说是世界卫生组织对残障医学模型批判的一个积极回应。

ICF分类系统纳入了医学模型和社会模型两者中的要素,综合建立了对于残障的生物心理社会模式(bio-psychosocial model),除了体现了个体的身体功能、身体结构的改变及活动和参与的情况外,也考虑到了个人和环境因素对个体功能造成的影响。ICF分类系统将残障过程放在了健康状态的大框架下进行讨论,从身体功能与身体结构、活动与参与,以及个体生活和生存的背景性因素四个方面的互动关系来反映个体的健康状况(包括疾病与障碍的状况),从更加积极的层面来关注残障者的活动与参与过程,而不是一味地消极面对残障中的社会排斥(何侃、胡仲明,2011)。

有学者认为ICF虽然考虑了环境因素,仍然是在个体取向的模式下讨论残障(奥利弗等,2015)。但不可否认,ICF分类系统促进了各国更多地从社会模式出发来进行残障政策的制定与实施。社会模式让我们更深刻地思考一个问题,即社会多大程度上愿意进行制度上的调整与环境的改造来移除强加在残障者既有限制上的障碍(Shearer, 1981)?社会模式认为损伤是个体限制的原因,而残障是强加在损伤之上的(奥利弗等,2015)。残障研究所探讨的中心议题,诸如社会排斥、社会融入、社会福利与政策、社会服务、医疗与康复、社会认同等问题,已经超越了医学与心理学的范畴,更大程度上是社会学领域的研究问题(杨锃,2015)。

社会模式促进了残障政策与服务的变革式发展,但是社会模式仍然存在争议。随着对残障认识的深化,社会模式遭到了一些学者的批判(Morris, 1996; Bury, 2000; Shakespeare, 2006)。他们认为,社会模式只着眼于社会环境造成的障碍,而忽略了损伤。并不存在简单的损伤与障碍之间的二元对立,损伤是残障个体客观存在的一部分,我们必须反省损伤和障碍的互动关系,在重视残障的社会中观与宏观层面的影响因素的同时,也不能无视残障个体的微观心理体验。当然,也有学者指出,目前对残障社会模式的认识存在一定的误区,社会模式往往被矮化(星加良司,2015)。Thomas(1999)拓展了早期社会模式对损伤与障碍的理解,她认为障碍是由于人们(包括身体损伤与身体无损伤的个体)之间的不平等社会关系所导致的,而损伤效应(impairment effects)是生理上客观存在的损伤所带来的消极影响,社会模式下的研究不仅要研究残障的社会过程与实践中的行动障碍,还要研究反映残障者个体心理认知的认同障碍(谢佳闻,2012)。

左拉是美国社会学领域残障研究的重要代表人物,他强调残障的“社会壁垒”对残障者社会参与的影响,认为残障者必须克服社会壁垒,获得作为残障者的身份认同,承认人的多样性,找回真实自我,才能获得真正意义上的社会融入(杨锃,2015)。左拉在社会模式的基础上,提出了普同模式的概念。人口的老龄化趋势,医学技术的提升,养老模式从家庭到社区的一路演化,使得残障成为一个越来越普遍的问题,每个人都可能面对残障的风险。这种普同的观点实际上也获得了国际社会的认同。WHO的ICF分类系统已经采纳了普同的残障理念,认为每个人在其一生中都有可能经历健康状况受损形成残障的经验,这种普遍的人生经验是生理心理条件与环境状态共同作用的结果(何侃、胡仲明,2011),有助于消除社会大众对残障的偏见(Bickenback et al. , 1999)。

可见,社会对残障的认识在不断地演进。残障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现象,需要多元的视角与理论支撑,不同学科对残障研究有着不同的切入点。社会学的残障研究以福利理论为基本框架,注重在社会模式视角下对残障问题进行理论探讨,而社会工作则在实践中更加强调对残障者的赋能(李学会、傅志军,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