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残疾人社会服务与社会工作
社会服务(Social Service),又称社会关照服务(Social Care Service),一般指由政府或社会组织为公民提供的具有社会福利性质的个人或社区公共服务(岳经纶、刘洪、黄锦文编,2010: P1~2)。残疾人是社会服务的主要对象之一,是社会福利的体现。残疾人的支持服务体系是在残疾人社会保障政策的指引下围绕着残障人士的康复、教育、就业、医疗等主要方面展开的。我国至今没有建立专门的社会服务部门进行社会服务的分配、供给、递送和筹资,在残疾人社会服务和养老服务的管理方面“碎片化”明显(王磊,2015)。王磊分析了目前国内残疾人社会服务存在的问题,具体为:
(1)制度资源碎片化导致了目前残疾人社会服务功能的弱化。由于目前国家并没有设置专门管理残疾人社会福利的政府主管部门,因此残疾人社会服务责任分散在民政、劳动与社会保障、卫生、教育等政府职能部门以及残联系统。不同部门之间的利益不一致和责任边界的模糊导致了政策与服务实践两者之间的不同步,面向残疾人的整体社会服务效率不高,效果不强。
(2)残疾医疗模式制约服务发展。虽然政府部门与学界已经意识到残障模式从医学模式向社会模式转变的必要性,但实际工作中仍然难以避免受到传统医学模式的影响。对残疾人的社会服务主要集中于满足基本需求阶段,主要聚焦在提供社会救助服务与基本医疗康复上,对于残疾人心理健康服务、社会融入等社会服务项目供给有限。
(3)基础保障落后削弱了服务供给。残疾人社会服务效能的发挥取决于社会保险和社会救济的完善性。目前国内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并不均衡,一些地区残疾居民并没有很好享受到普惠保障制度,残疾人基础保障未实现全覆盖,降低了残疾人接受社会服务的意愿。尤其是在以家庭照顾为主的情况下,老年残疾人的生活非常艰难,缺少充足的用于养老、医疗与日常照料的社会服务供给。残疾人康复服务覆盖率、社区服务覆盖率和社区活动参与率均较低,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残疾人真正走出家门,融入社会。
社会组织在很大程度上是社会服务的载体,它可以弥补国家社会服务供给的不足,满足社会群体多样化的需求(李莹,2012)。一方面,民办残疾人服务机构可以为不同类别不同程度的残疾人提供在不同社会系统层次提供不同内容的服务;另一方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政府部门与社会服务组织之间可以形成一种良性互动的合作关系,更好地满足残疾人需求,促进残疾人福祉。同时,社会组织发展与社会工作也密不可分。社会工作本身就起源于人道主义发展过程中民间力量对社会底层人民的帮助,19世纪以英国为代表的济贫运动中发展起来的慈善组织会社和睦邻组织运动都对社会工作的发展产生了影响,尤其是睦邻组织运动,推动了社会工作推动社会进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这一专业理念的形成(陈立周,2017)。
社会服务离不开社会工作的介入,社会工作(social work)本身就是指一种为个人或群体开展的有组织的专业活动,这些活动依据个人、群体或社区的需求来提供服务(奥利弗等,2015)。在中国社会文化背景下,社会工作“作为服务困难群体、促进社会和谐的专业服务活动,是一种服务型治理”(王思斌,2016)。社会工作能够为困境人群解决现实问题,通过增加对困难群体的福利来减少社会不公,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解决利益失衡问题,促进社会全体成员共享和谐社会。社会工作可以在具体服务提供过程中寻找造成困境的生态原因,解决服务对象与社会环境之间存在的冲突关系,协调各方资源与关系来使得既存问题变得“可治理”(王思斌,2016)。
残疾人社会工作(也称残障人士社会工作)专门针对残疾人群体(包括残疾人个体、家庭、照顾者,以及残疾人社会组织等)提供专业社会工作服务(马良,2013),这些服务需要专业社会工作者以伙伴关系来同残障者一起工作,帮助残障者确定自身的需求,并争取足够的资源来提高生活质量,消除各类障碍。
我国的残疾人社会工作服务可以追溯到1921年美国医务社会工作者蒲爱德创立的北京协和医院社会服务部,把社会工作的思想传入国内(马良,2013)。医务社会工作并不等同于残疾人社会工作,虽然20世纪40年代陆续产生了一些残疾人组织(诸如中华聋哑协会等),但专门针对残疾人的社会工作服务并没有开展起来。直到20世纪80年代以后,随着残疾人相关政策的出台,残疾人有关法律法规的相继颁布与完善,残疾人社会组织不断发展壮大(比如各级残疾人联合会的发展;中国盲人协会、聋人协会、肢残人协会、智力残疾人及亲友会,以及精神残疾人及亲友会五大专门协会的成立;等等),加之国家对社会建设与社会工作的重视,使得残疾人社会工作逐渐蓬勃开展起来。
以往面向残疾人的服务多从问题视角出发,在医学模式下提供对残疾人的服务。随着视角的转变,残疾人社会工作在残疾人事业发展中的重要性也更加凸显出来。赋能理论与优势视角是社会工作的重要理论基础,从优势与赋能视角来研究和开展残疾人服务,发掘服务对象的优点与资源,发挥其主体性。这正贴合了社会模式,甚至是普通模式下对残障问题的再认识,注重残疾人的优势和对残疾人尊重,促进残疾人的权益(汤夺先、张传悦,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