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与存在:海德格尔早期判断学说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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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新康德主义与现象学背景下的早期判断学说

第一节 心理主义判断学说的批判与逻辑判断学说的建构

一 柯亨、李凯尔特与胡塞尔对《心理主义判断学说》的影响

海德格尔早期判断学说的作品主要是博士学位论文《心理主义的判断学说》(1913)与高校教师资格论文《邓·司各特的范畴与意义学说》(1915),这些作品的思想背景主要是新康德主义与现象学。海德格尔的早期思想为什么以判断学说作为主题,其主要的思想意图与倾向是什么样的,这些问题的答案可以到李凯尔特、拉斯克与胡塞尔对年轻海德格尔的思想影响中去寻找。另外,海德格尔成熟时期的思想也充斥着对新康德主义与现象学诸多思想材料的吸收、批判、改造与辩驳,所以只有辨析出这些思想背景,并把海德格尔的哲学逻辑学与判断学说置入这种背景之下,才能真正理解海德格尔思想的主旨与创新性所在。

海德格尔的早期正是新康德主义在德国哲学界占统治地位的时代。新康德主义在哲学上主张“回到康德去”,它是对当时流行的黑格尔主义、科学实证主义与唯物主义的反叛。新康德主义作为一场哲学运动在德国有南北两个中心,北方马堡学派从《纯粹理性批判》出发把康德哲学看作是逻辑认识论,而西南学派则从《实践理性批判》的优先性出发把康德整个哲学看作是价值哲学。马堡学派的柯亨、那托普、卡西尔与西南学派的文德尔班、李凯尔特、拉斯克是新康德主义哲学的主要代表人物,其中李凯尔特是海德格尔大学时期的老师。海德格尔于1911年冬季学期开始听李凯尔特的哲学课,并对他的逻辑学说产生了兴趣。1912年海德格尔发表了《关于逻辑学的新研究》,其中研究了当时最著名的几位逻辑学家(包括迈农与罗素等)的最新进展。经过李凯尔特的介绍,海德格尔研究了拉斯克的作品,并深受其影响。近年来,早期海德格尔与李凯尔特、拉斯克等新康德主义者之间的思想渊源关系受到了重视,主要研究作品有米夏埃尔·施泰因曼(Michael Steinmann)的论文《早期海德格尔与新康德主义的关系》(刊载于论文集《海德格尔与其思想的开端》2004年)、阿尔弗雷德·邓可(Alfred Denker)的论文《早期海德格尔与哲学逻辑学》(刊载于论文集《海德格尔与逻辑学》2006年)以及格瑞格·雪利(Greg Shirley)的著作《海德格尔与逻辑学》(2010)、斯帝芬·克尔威尔(Steven Galt Crowell)的著作《胡塞尔、海德格尔与意义领域》(2001)等。海德格尔早期判断学说所受影响颇多,这里主要关注柯亨、李凯尔特、胡塞尔以及拉斯克的影响,以便理解这两篇论文的思想背景及其主旨意图。本节先探讨《心理主义的判断学说》的思想背景,下节再探讨《邓·司各特的范畴与意义学说》的思想背景。

柯亨的《康德的经验理论》(1871)是马堡学派的代表作之一,他反对黑格尔主义的形而上学,从数学和逻辑的角度对康德哲学进行发挥和改造,把康德的《纯粹理性批判》解释为“逻辑认识论”,并认为一切哲学问题在根本上应当归结为逻辑认识论问题。早期新康德主义者朗格从先验感性论出发,以心理学的生理—心理结构解释康德的逻辑认识论,柯亨反对这种逻辑心理主义,他主张从先验逻辑出发,从逻辑学上来解释康德认识论。由于柯亨及其信徒都有这一共同的特征,因而被称为新康德主义的先验逻辑学派。但马堡学派的先验逻辑学完全不同于康德本人的看法,康德认为先验逻辑学是从先天直观开始的,时间与空间作为先天直观形式是构成范畴的材料,但柯亨认为,人的认识不是开始于直观而是开始于思维;时间与空间不是纯粹直观的形式,而是纯粹思维的形式,时间与空间本身就是范畴,纯粹思维通过先验范畴创造一切认识,因而在柯亨看来,康德关于直观与思维的区别及其先后关系是错误的。纯粹思维不仅构成认识,而且也构成对象本身,判断是纯粹思维构造对象的方式。纯粹思维不仅创造科学认识的形式,而且也创造科学认识的对象,近代物理学的一切热、电、光、磁等自然现象都只是运动的形式,它们都不是在直观中被给予的,而是被思维创造出来的逻辑产物。在康德那里,知识有两个来源,即感性与思维,而在马保学派这里,一切知识都只有一个来源,即仅仅来源于思维,而思维的最基本形式是逻辑判断;柯亨认为,判断不仅是思维与逻辑认识的最基本形式,而且是对象的存在形式,因为对象本身就是由先验逻辑判断构成的,由此可见,判断问题在马堡学派中的重要地位。对于马堡学派的逻辑主义来说,逻辑判断之外没有真理。米夏埃尔·施泰因曼指出:海德格尔的博士学位论文《心理主义的判断学说》(1913)中已经包含着马堡学派的诸多影响。Denker等主编《海德格尔与其思想的开端》,《海德格尔年鉴》第一卷,靳希平等译,商务印书馆,2009,第306页。

文德尔班与李凯尔特从康德关于实践理性优先于纯粹理性的论断出发,把康德哲学看作是关于永恒而普遍性价值的科学,在马堡学派那里,普遍逻辑是构成实在对象的基础,而在西南学派这里,普遍价值则是构成实在对象的基础。马堡学派认为哲学的任务是知识的逻辑建构,这种逻辑知识只存在于超越于经验之上的、具有普遍性的数学与纯粹自然科学中。西南学派则认为哲学的任务在于论证真善美等价值的普遍有效性,由于这些价值构成了文化与历史,是文化与历史科学的研究对象,所以西南学派特别是李凯尔特试图通过划清自然科学与文化科学之间的界限,建立一种与自然科学的逻辑认识论不同的、适用于文化与历史价值科学的认识论。李凯尔特的主要著作包括《认识的对象:先验哲学导论》(1892)、《自然科学概念构成的界限:历史科学逻辑导论》(1896)、《文化科学与自然科学》(1899)与《历史哲学问题》(1905)。

李凯尔特认为,在现实世界之上还存在一个永恒而普遍的价值世界,康德的《纯粹理性批判》就是关于永恒普遍的价值世界的论证,而一个具体的文化与历史所表现出来的价值就在于,它们是那种永恒而普遍的价值规范的具体体现,各个不同的文化与历史基于这种普遍价值而具有价值上的统一性。根据李凯尔特的观点,社会与历史科学研究不可能像韦伯那样进行一种价值中立的研究,而是要在价值冲突中看到某种绝对价值。只有当在文化与历史中存在着普遍而绝对的价值时,才可以说一个文化或历史是进步的或落后的。李凯尔特像康德一样认为绝对命令、普遍的价值世界是先验的或者说是超越性的,但是李凯尔特却特别强调了人的个体性以及道德情境的个别性。在李凯尔特看来,“人只是作为一个个体而个别地生活着,每个个体都不同,他置身于其中的处境也变化不定,因而道德职责也一定是个别的。所以,人的最高道德义务必定就在于,培育他的个性以使得他能够履行放置在他肩上的个别的伦理职责。”李凯尔特:《自然科学概念构成的界限:历史科学逻辑导论》,转引自伊格尔斯《德国的历史观》,彭刚译,译林出版社,2006,第204页。李凯尔特与康德一样认为,绝对命令或者说绝对而普遍的价值规范是高度形式化的,它在形式上要求每个人都应该“只按照这样的准则来行动,由此你同时能意愿它成为一个普遍的法则”,它没有任何具体内容,因而它可以适用于各个不同的个别、具体情境。李凯尔特价值哲学与历史哲学蕴含着的认识论逻辑关系是“一”与“多”、一般与个别、形式与质料、应然与实然的关系。如何解决这些逻辑关系,对于文化与历史科学的成立与否至关重要,因而海德格尔对李凯尔特的著作《自然科学概念构成的界限:历史科学逻辑导论》评论说“逻辑在所有地方都敏锐地体现出来”,正是从这方面来说,米歇尔·斯坦曼(Michael Steinmann)指出:“按照海德格尔对李凯尔特的理解,历史问题是一个逻辑问题。”Denker等主编《海德格尔与其思想的开端》,靳希平等译,商务印书馆,2009,第295页。这正是李凯尔特的历史哲学使海德格尔对逻辑感兴趣的原因所在。在海德格尔准备教师资格论文时,李凯尔特也曾鼓励海德格尔“用现代逻辑的工具来理解邓司各特”海德格尔与李凯尔特在1914年的通信,转引自《海德格尔与其思想的开端》,第290页。。李凯尔特从逻辑上对于历史个体的重要地位的强调对海德格尔的影响是非常深远的。海德格尔张扬个体的绝对重要性,以致取消了永恒而普遍的价值规范的绝对地位,这是海德格尔与李凯尔特最重要的区别之处。

李凯尔特与柯亨的一个相同点在于,他们都把判断学说作为逻辑学与认识论的核心与基础,但他们判断学说的内容却不相同。柯亨所说的判断是指形式的逻辑判断,而李凯尔特所说的判断则是指主体对于表象的赞成或反对。对于李凯尔特来说,判断与表象的区别在于,人们关于表象进行某种评价从而形成判断。判断就是评价,正确的判断就是对于某种价值的承认,错误的判断就是对于价值的否认,因而判断作为一种评价行为与人的实践活动密切相关。真理作为真判断的集合就是对绝对普遍价值的承认。马堡学派认为,判断的有效性来源于逻辑形式上的普遍性,而西南学派则认为,判断的有效性来自绝对价值的普遍性。在《心理主义判断学说》(1913)中海德格尔还以有效性学说作为反对心理主义判断的论据,而在《逻辑学:真理的追问》(1925)中海德格尔则反思并批判了这种有效性学说。但是,西南学派把判断的真假还原为人的实践活动的做法则被海德格尔一直继承下来,并弘扬成为《存在与时间》(1927)中判断学说的主题。海德格尔的判断学说站在西南学派的立场上超越了马堡学派关于判断的单纯逻辑主义立场。在《康德与形而上学疑难》(1929)中海德格尔从自己的独立立场解释了康德先验综合判断学说的存在论本质,并批判了马堡学派与西南学派对于康德哲学的一系列误解。

对于柯亨、李凯尔特来说,判断学说是他们哲学认识论的基础,所以判断学说在当时哲学界以及在年轻海德格尔心目中都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这是海德格尔以判断学说作为博士学位论文选题的原因之一。但是,把心理主义的判断学说批判作为论文的具体内容则无疑是深受胡塞尔现象学影响的结果。实际上,根据海德格尔自述,他从1909年起就开始钻研《逻辑研究》了,Heidegger, GA1, S.56.这实际上早于他与新康德主义的联系。《逻辑研究》产生的时代背景及其心理主义批判的主旨影响了海德格尔。19世纪末期,德国的自然科学发展迅速,自然科学的方法也渗透到传统的心理学研究之中。当时德国哲学界主流拒斥黑格尔唯心主义欢迎英国经验主义,在这种潮流之下的1874年,冯特与布伦塔诺分别发表了《生理心理学原理》与《经验立场的心理学》,他们都应用经验方法来研究心理现象。经验心理学在德国兴起并日益被用来作为教育学、伦理学、美学、哲学等其他科学的基础,特别是一向被认为具有普遍必然性的逻辑学也成了思维心理学的一个分支。如果一切思想、思维都是从大脑中产生的,那么心理学就应当取代逻辑学作为科学的基础,因而许多逻辑学家试图从心理学经验中寻找逻辑学的规律,以心理学原理来解释、改造逻辑学原则,这样形成了逻辑心理学主义的德国派。胡塞尔的第一本著作《算术哲学:逻辑学的与心理学的研究》(1891)以及随后的论文《关于逻辑学基础的心理学研究》(1894)都是属于这种心理主义的作品,但后来他放弃了这种立场,并在《逻辑研究》中以现象学的逻辑学给逻辑心理主义以致命的批判。现在,《逻辑研究》对于年轻海德格尔的深刻影响及其思想后果已经是众所周知的了,海德格尔正是从这里出发逐渐成长为一个著名的现象学家。胡塞尔从意向性角度关于判断行为与判断内容的严格区分,为海德格尔早期的判断学说提供了最基本的分析框架。吕迪格尔·萨弗兰斯基在《来自德国的大师》中说:“海德格尔的博士学位论文证明,他是胡塞尔的勤奋好学的学生。”吕迪格尔·萨弗兰斯基:《来自德国的大师》,商务印书馆,2007,第62页。后来的海德格尔在现象学判断学说中塞进了许多不属于现象学的东西,并最终超越了胡塞尔为他提供的判断学说分析框架。

在新康德主义与现象学影响之下,年轻的海德格尔被判断学说所吸引,同时他也看到了胡塞尔与弗雷格等人的逻辑心理学主义批判对于纯粹逻辑学与严格科学哲学的重要性,所以他要《心理学主义的判断学说》作为攻关课题。海德格尔认为这个选题的重要意义在于:


只有首先通过这种批判性研究,心理主义概念的内容才能得到准确地阐明。之所以特别地以判断学说作为研究的对象,是因为判断可以恰当地被看作是“细胞”,也就是说它是逻辑学的最基本要素,心理主义与逻辑主义的最明显区别可以在判断之中充分显现出来,而且也因为逻辑学的改造只有从判断开始才能真正得到实现。本书的研究可以用Alois Riehl的一句名言来说明:“逻辑学的改造成了判断学说的改造”。Heidegger, Die Lehre vom Urteil im Psychologismus: ein kritisch-positiver Beitrag zur Logik, GA1, S.64.


海德格尔试图通过批判心理主义的判断学说来促进胡塞尔所说的纯粹逻辑学,这篇论文的最后部分探讨了纯粹逻辑学的判断学说的建构,以及判断有效性与意义的内在关系,因为前有批判,后有建设,所以这篇论文有一个副标题:关于逻辑学的一篇批判性—建设性论文。判断学说只是海德格尔博士学位论文的着眼点,他的目标是整个逻辑学的重建,他通过判断学说来划分心理主义与逻辑主义的界限,这个问题对于马堡学派、西南学派、现象学、自然科学与文化历史科学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洛采的《逻辑学》(1874)以有效性学说批判心理主义,重建逻辑学,洛采不仅影响了新康德主义,还影响了20世纪初期的逻辑研究。洛采之后的反心理主义可以划分为三个路径,一条是新康德主义的先验逻辑学之路,一条是弗雷格、罗素与卡尔纳普的语言哲学与逻辑分析之路,一条是胡塞尔开创的纯粹逻辑学与现象学哲学之路。可以看出,海德格尔早期的《心理主义的判断学说》受洛采—胡塞尔路线的影响最多。

二 心理主义判断学说批判

海德格尔的博士学位论文结构简单,表达清晰,韦恩·马丁(Wayne M. Martin)称赞说:“实际上,人们可以把这篇博士学位论文凭良心地推荐给任何一个博士生作为遵循的模板。它所限定的主题界定清晰,论敌直接而明确,它具有系统的方法论,严格陈述的论据,以及有限的结论。”Wayne M. Martin, Theories of Judgment, 2005, p.107.从内容结构上来看,这篇论文分为五个部分。前四个部分从判断的结构与形式方面分别介绍并评判了四种有代表性的心理主义判断学说:第一部分,判断来源于作为精神活动根本特性的统觉(冯特);第二部分,在判断行为的心理构成活动中寻求判断的本质(迈尔);第三部分,判断被描述为心理现象的一个基本类型(布伦塔诺);第四部分,判断处于被对象所需要的主体的心理行为之中(利普斯)。第五部分,批判性研究的结论以及纯粹逻辑学的判断学说展望(胡塞尔)。这五个部分的标题大体上说明了这篇博士学位论文的主要内容,下面将首先根据海德格尔博士学位论文的要旨分别解释前四个标题所包含的含义,并简单扼要地介绍海德格尔的评论。

1.冯特

冯特是实验心理学之父,他把心理学看作一种自然科学,这门新科学像其他自然科学一样,可以应用实验与测量的方法来研究。心理学的研究对象是人们直接感觉或知觉到的心理内容,心理学研究的任务首先是把这些心理内容进行分析还原,找到绝对不可再分的心理元素(心理原子),然后研究这些简单的心理元素是如何组合成为一些复杂的观念的,也就是研究心理原子构成诸多复杂心理现象的规律。冯特发现心理原子互相整合的规律可以分为两种,即联想整合与统觉整合。联想整合包括同时联想、相继联想、同化、组合等样式,它是一种机械式复合,最早产生于英国经验论。统觉(Apperzeption)整合包括关系连接、比较、综合、分解等样式,它是一种创造性的整合,来自德国莱布尼茨、康德与赫尔巴特传统。统觉与联想的最主要区别在于,统觉是自我意识的主动活动,具有积极主动创造表象的作用;而联想式复合则是消极被动的,它不具有这样的表象创造作用。一个整全表象(Gesamtvorstellung)是通过统觉的综合作用才被创造出来的。分解(Zerlegung)是在综合的基础上进行的,它把一个被统觉综合起来的整全表象分解为相对固定不变的部分(对象)以及经常变化的部分(对象的状态或属性)。一个整全表象中,究竟哪些部分成为对象,哪些部分成为对象的属性,这是根据不同分析的不同需要来确定的。统觉活动的综合与分解行为奠定了判断的前提条件,判断只在分解活动中进行,这就是冯特在其心理学体系中为判断所安排的一个位置,从这个位置来看,判断起源于并活动于统觉活动之中。这一点十分类似于康德的判断学说,但冯特的经验立场使他否定了判断在康德那里所具有的先天性。冯特从心理现象的发生行为中推导出判断的本质结构及其语言表现形式,也就是说判断的两个部分:对象概念与属性或状态概念,它们起源于从整全表象中分解出来的对象及其状态或属性,它们的语法形式就是主词与谓词。除了主词与谓词之外,判断还包括系词,冯特认为系词在思维中并没有对应者,系词在思维内容上是空乏的,它仅仅是语言发展上的产物,仅仅具有语法上的连接作用,因而,系词并不属于判断的本质组成部分。

判断不仅仅是一种心理活动,最重要的是判断还具有一种形式特征,海德格尔指出,冯特《逻辑学》(1906)仅仅分析了判断的心理学起源,并没有解释判断形式是如何起源于心理活动的,冯特的判断分析仅仅属于发生心理学领域,这对于解释判断结构的逻辑学本质来说没有任何价值。逻辑学作为一种思维规则之学,它的研究对象及其主要原则并不处于心理学之中。海德格尔尖锐地指出冯特的判断学说的关键问题所在:“现在我们知道了,冯持把判断以及所有逻辑之物理解为‘思维过程’。当他从‘发生史’着手来处理逻辑问题时,发生史并不能够澄清判断的心理学层面,心理学分析的成果只能够不加改变被用来划定判断的基本界限。判断的心理学解释不可避免地妨碍了冯特对于判断形式的澄清。以发生方式发现的定义并不一定适合用以规定判断的特殊结构,因为这里的问题不是关于起源问题,而是要更多地考虑到‘意义’问题”,这两方面应当贯通连接起来。Heidegger, Die Lehre vom Urteil im Psychologismus: ein kritisch-positiver Beitrag zur Logik, GA1, S.90.

2.迈尔

迈尔(Heinrich Maier)的主要著作是《情感思维心理学》(1908),书中探讨了与认知判断不同的知觉判断及其结构,它们广泛存在于审美、宗教信仰、习俗与道德等领域。自亚里士多德以来,判断一向被当作陈述句,当心理学的影响扩展到逻辑学领域后,判断又被看作是主词表象、谓词表象在系词下的连接。表象的连接或者是正确的(真的),或者是错误的(假的),而表象本身则既不是真的也不是假的,即无所谓正确与错误。由此可以得出的结论是,因为所有认识都具有正确与错误之分,所以所有认识都来自判断。迈尔指出,这是一个十分错误的结论。例如“太阳发光”这个判断并不是由太阳表象与光表象的连接而成,这个判断的根本基础其实在于我们对于太阳本身的知觉表象。迈尔的观点是:知觉本身即判断。知觉判断本身可以通过我们的意识被注意到,即能够被知觉所指向,能够通过知觉直接把握。儿童在没有发展出语言能力之前,他的知觉判断能力就已经大大发展了,以至可以应付简单的生活情景。因而,如果仔细分析“太阳发光”这个被说出的判断的话,就可以发现,这个判断之中还隐含着一个知觉判断作为前提。在无主体的判断中“es leuchet”(发光)、“es blitzt”(闪电)、“es regnet”(下雨)都包含着这样的知觉判断,它们才毫无疑问是真正原初的判断,是一切其他判断的前提。在“这是光”“这是风”等命名判断中的“这”,它是如此简单明了,但它本身中却也包含着对于某个场所实在性的知觉判断。所以,在一个判断中的主词表象与谓词表象中都分别隐含着知觉判断,作为表象连接的判断以知觉判断的存在为前提条件。知觉判断是简单的、基本的判断,类似于判断原子,由这些逻辑零部件组装起来才能建构出更加复杂的逻辑判断,并且最后以主词、谓词与系词的语言形式表达出来。对于迈尔来说,主词与谓词这两个术语仅仅是判断的语法表现形式,它们不属于判断的本质部分,判断的本质在于知觉判断活动以及以立于此上的逻辑建构活动。迈尔与冯特关于判断活动的差异在于,一个由建构而成,另一个由统觉产生。

在海德格尔看来,迈尔心理主义判断学说的错误与冯特如出一辙,他们都以判断的思维发生学解释逻辑思维的结构,都企图以心理学为逻辑学奠基,这混淆了逻辑学与心理学的对象、规律与界限,他们都不能解释逻辑学所具有的普遍必然性问题。关于必然性,海德格尔把它从心理学中解放出来,放入意义世界中:“逻辑必然性本身与思维活动的主体一点关系出没有。必然性一定不存在于这样或那样的思维‘必须(Mussen)’中,因为这种‘必须’在本质上依赖于心理主体;必然性根本不需要(心理)前提,它的领域只能用意义世界的语言来描绘,这个意义世界与对象性相关联,它的存在不依赖于心理活动,虽然它在心理活动中被理解,被维持。”Heidegger, GA1, S.110.

3.布伦塔诺

在《经验立场的心理学》(1874)中,布伦塔诺把所有现象分为两大类,即物理现象与心理现象。物理现象是指来源于外在知觉的现象,如冷热、颜色、声音、形状、气味、想象等现象;心理现象是指来源于内在知觉的现象,如表象、认识、愿望、希望与情感等现象。心理现象区别于物理现象的本质性特点在于:每一个心理现象都与某种“内容”相联系,这种“内容”指示(意向)着某种心理对象,也就是说,心理现象把一个“意向对象”包含在自身内;心理现象具有指向某对象的“意向性”。心理现象与意向对象之间的关系可以划分为三种基本行为类型:表象、判断与爱恨。从而,判断就是心理现象的一个基本类型,这正是该文第三部分标题所指明的含义。对于一个对象,意识首先表象它,然后在表象行为基础上对它进行判断。当一个表象对象成为判断对象时,判断与对象的关系就成为不同于表象行为的关系,判断一个对象就是承认它或拒绝它,承认或拒绝构成了传统判断学说中的肯定或否定的本质。布伦塔诺认为,判断并不一定如康德与冯特所说,必须是两个表象之间的联合或分离,在某些情况下,判断也可以仅仅关于单个表象对象,例如在“A ist”这个最简单的判断中,“存在”(ist)只是作为一个谓词,在这里它只是表明A存在,不表示A与“存在”之间具有某种联合关系;同样,“A ist nicht”,也并不表示A与“存在”之间的分离关系。布伦塔诺由此得出一个结论:如果判断并非必然表示两个表象之间的关系,那么谓词也并非判断的必要构成成分。如果这一结论成立的话,那么另一结论也可以成立,那就是:所有的直言命题(包括A、E、I、O四大类),在不改变原义的情况下,都可以改写为同义存在命题。例如,直言命题“有一个人病了”(Irgendein Mensch ist krank)可以改写为存在命题“一个病人存在”(ein kranker Mensch ist)或“有一个病人”(es gibt einen kranken Menschen)。在这种改写中,含义未变,但直言命题中的系词ist被改写为存在命题中的“存在”(ist或es gibt),这说明系词不具有独立意义,它只是用来补充完善判断的表达。对于存在命题来说,对象或者“存在”,或者“不存在”,只有这两种情况,相应地,在判断中也只有两种情况,即对于存在的对象进行肯定,对于不存在的对象进行否定,这两种情况下的肯定或否定都是真理,而谬误在于肯定不存在的对象或否定存在的对象。其关系如表1。

表1

在存在判断“A ist”或“A ist nicht”中,判断的必要构成成分仅仅是A,它仅仅是一个名称或符号,它由表象行为产生出来,它的存在与否通过判断来进行。判断行为与表象行为的区分在于,判断给予对象一个“存在”性质。“存在”这种性质是由判断行为这样产生出来的,被承认者“存在”,被拒绝者“不存在”;但是承认或拒绝的绝对标准却在于内知觉中的明证与否。一个对象只有在成为表象行为对象与判断行为对象的基础上,才能成为爱恨等情感行为的对象。以上是布伦塔诺关于表象、判断、真理与存在等问题的大体看法。

海德格尔提出存在两种不同类型的判断,布伦塔诺的判断学说仅仅适合于其中一种,对于另外一种则不具有解释力。试较如下两个判断:(1)“A(比如一棵树)存在(ist)”;(2)“a>b(一种数学关系)存在(ist)”。这两个判断都属于存在判断的基本类型,但是,在第一个判断中我可以说出存在的明证性,因为我可以知觉到一棵树确实存在于某个确定的时空环境中;在第二个判断中却不可以这样说,因为我首先需要知道“大小”观念,然后才能进行比较大小。这是两种不同类型的明证性,布伦塔诺却不加区分地视之为一。对于布伦塔诺的判断学说,海德格尔评论说:“判断逻辑学的任务不在于指明对象的意向性存在方式,而是一定要学会,‘不受干扰地(frei)’直接观看(sehen)被承认的对象,要看出来每一个对象都处于与内心活动关联之中,要根据每一个对象的特殊实在方式来研究与评价它。”Heidegger, Die Lehre vom Urteil im Psychologismus: ein kritisch-positiver Beitrag zur Logik, GA1, S.124.

4.利普斯

利普斯(Theodor Lipps)探讨判断学说的著作有三部,它们分别完成于不同时期,在内容上也有许多差异,海德格尔据此把利普斯的判断学说分为三个发展阶段。《心灵生活的基本事实》(1883)属于第一个阶段。在此阶段中,利普斯把科学划分为关于外在经验的科学(自然科学)与关于内在经验的科学(哲学、逻辑学与心理学)。逻辑学与心理学一样都是意识科学,判断是一种对于表象进行编排、连接、组合的意识,在这种意义上的判断意识与统觉意识具有相同的作用。与统觉意识相比,判断意识具有一种新特性,即判断意识给表象蒙上了一层客观实在性的外衣,使表象具有某种客观性意义,也可以说,判断意识能够赋予表象某种额外的“效用”(Geltung)。就此而言,“判断”这种意识也被利普斯称为“客观性意识”或“实在性意识”,进行判断也就相当于对表象进行客观化、实在化,主观表象与其客观实在性之间的区分表现为,后者在前者之上附加一种意识,这是意识上的一种强加行为。这种行为也是意识的一种基本行为,知识与意见等其他行为都是由这种基本意识行为构成的,由此我们才能声称某种知识或意见具有客观有效性。《逻辑学基础》(1893)代表了利普斯判断学说的第二个阶段。在这一时期,逻辑学依然是一门心理学科,判断依然是一种客观性意识,但是此时判断也被看作是一种“必然性意识”,或者说“真理意识”(Wahrheitbewusstsein),即作为表象组合的判断意识不仅可以赋予表象以客观性,也可以具有必然性,它可以与谓词“真”或“假”协调一致。判断意识的客观性不在于主观心理中,它只有通过意识对象才能表现出来,同样判断意识的必然性也表现于意识对象之中。利普斯区分了形式判断与质料判断,它们具有不同的谓词必然性。举例来说,如果我表象一个三角形(S),那么我一定总是如此进行表象:两条边之和大于第三边(P)。在这种形式判断情形中,当我对主词S进行表象时,不可能把S与谓词P分开表象,在这里S与P完全不可分离,也就是说S表象与P表象之间的组合是必然的,它们完全不能够被否定,即完全不存在一种S表象与(-P)表象的组合情况。但是质料判断的客观必然性就并非如此,不仅S与P的表象组合的必然性是可能的,而且其否定情况S与(-P)的表象组合的必然性也同样是可能的。因而逻辑必然性就包括两种情况:形式判断中的必然性(P表象与S不可分离)与质料判断中的必然性(P表象与S可以分离)。像冯特一样,利普斯的判断学说中只包含主词S与谓词P,系词并不是一个独立的必要的成分,系词在判断中只起连接作用。《心理学手册》(1903~1909)是利普斯的第三个阶段。在《心理学手册》中,利普斯首先区分了意识内容(Inhalt)与意识对象(Gegenstand)。内容是指表象或知觉中包含的感觉材料,它内在于自我意识诸体验之内;而对象则是自我意识诸体验所意向的东西,它不处于自我意识体验之中,而是与自我意识相对而立。自我意识、内容与对象三者之间的关系可以概括为自我意识通过内容指向对象。例如当我说起一个朋友时,在我脑海中浮现出他的形象,这种内在形象是我的表象内容,但我所说的对象并非这些表象内容,而是这些表象内容所代表的朋友本人,朋友本人才是我现在所说的或进行判断的真正对象。对于利普斯来说,判断现在不是像前两个阶段那样的客观必然性意识,而是一种“对象意识”(Gegenstandsbewusstsein)。在第一个阶段的判断行为中,一种客观有效性意识被强加于表象内容之上,而在第三个阶段的判断行为中,判断的对象则从自身出发“要求、索取”(fordern)一种独立于意识的客观有效性。在进行判断时,对象成为判断的对象,但对象的“要求”(Forderung)本身则并没有成判断的对象,对象的“要求”只是被心理主体体验到,它“要求”心理主体“承认”(Anerkennen)它的客观有效性。所以,判断行为总是伴随着对于对象的“承认”或“拒绝”。从语言表达上来说,对象构成了判断的主词,对象的“要求”则构成了判断的谓词,主词与谓词的关系变成了“要求者、索取者”(das Fordernden)与“被要求者、被索取者”(das Gefoderten)的关系,这是最基本的判断关系形式,其他的形式都是这种基本形式的变异。

在1913年,胡塞尔与海德格尔都对利普斯判断学说的演变进行了评论,但论点却不同。胡塞尔在《逻辑研究》修订本前言中指出了利普斯判断学说中所发生的根本改变:“自这部著作(《逻辑研究》)发表以来,有几位我视为是心理主义代表人物的著述者从根本上改变了他们的立场。例如,利普斯自1902年以来在他那些极为重要和独创性的著作中所表述的观点便完全不同于那些他在这里被引用的著作所具有的观点。”胡塞尔:《逻辑研究》第一卷第二版前言。根据胡塞尔的看法,仿佛利普斯已经克服了心理主义,与自己站在同一战线了。但海德格尔却并不苟同胡塞尔的看法,他认为利普斯的判断对象学说虽然在胡塞尔影响下脱离了某种极端心理主义,但对象“要求”“承认”的说法根本上依然停留在布伦塔诺式心理主义范围内。也就是说,利普斯的判断学说前半段已经踏进了逻辑学之门,但后半截还留着心理学的尾巴。

三 逻辑判断学说的建构

从冯特、迈尔到布伦塔诺与利普斯,判断学说中的心理主义具有不同的外在表现,它们对判断的本质与结构形式进行了不同的解释,或者把判断看作心理过程,或者把判断当作心理行为与心理活动,但它们作为心理主义在本质上是统一的。对于心理主义,海德格尔批判性评论的结论在于,心理主义的错误不仅仅在于从一开始就误解了判断的对象与逻辑本质,而实际上更在于,从心理主义出发根本就不可能走向认识判断现象的本质之路。逻辑判断的问题根本不在心理学之中,必须完全超越心理主义才有可能认识到判断的逻辑本质,这就是走胡塞尔开创的纯粹逻辑学之路。如果在心理学中不能发现判断的逻辑本质,那就只能到逻辑学中去寻求,这首先需要建构纯粹逻辑学的判断理论,通过这种判断理论才能划清逻辑学与心理学的界限,真正确立逻辑学的独立地位。

1.判断的逻辑本质:有效性与意义

海德格尔通过现象学式地观察判断行为的具体事例来寻找、确定逻辑学的独特领域及其特征。他举例说,在无意之中,我看到我面前的一本书,并且判断:“这本书是黄颜色的。”这个判断是无意之中突然产生的,因为我并没有主动刻意地去对这本书的颜色进行分析比较然后再进行判断。或者,当我在熟悉的小路上漫步时,看到地上的一支黄色铅笔,我突然回想起那本书的颜色,并且下判断:“那本书是黄颜色的。”再或者,有一个人问我:某人的那本书装帧如何?我回答他一个同样的判断:“那本书是黄色的。”在这几种情况下,我所下的判断是同样的,但我的意识情形却大不同,有时无意,有时有意,有直观与联想,也有语言思维,我的意识状态随着时间与场景的变化而变化。变化之中相对不变的是那个同样的判断:“书是黄颜色的。”从这个例子中可以看出,一个判断可以分为两个层面:随着意识状态变化而变化的判断活动或判断行为,以及不随意识活动变化而相对固定的判断内容。判断活动已经被心理主义作为研究的对象,前面的心理主义批判已经证明心理主义根本不能解释进入判断的逻辑本质,因而判断的逻辑本质一定隐藏在判断的内容之中。判断内容超越了多样性的、短暂性的判断行为,从而显示出某种固定不变性,这种超越性是如何可能的呢?也就是说,同样一种判断内容竟然可以适用于、通用于(Gelten)多种不同的判断行为,它的这种特殊的普遍性效用(Geltung)来自哪里呢?海德格尔利用洛采的效用(das Gelten)概念来解释判断内容的特殊性质,并把“效用”概念与“存在”概念并立:“在心理的、物理的、形而上学的这些可能的存在方式之外,一定还有另外一种特殊存在形式,为此洛采已经从我们的德语辞典中找到了这个非常重要的名称:除了‘存在’(das ist)之外还有一种‘有效’(das gilt)。在判断过程中发现的同一性要素,其实现形式(Wirklichkeitform)只能是‘效用’(das Gelten)。”Heidegger, Die Lehre vom Urteil im Psychologismus: ein kritisch-positiver Beitrag zur Logik, GA1, S.170.洛采在《逻辑学》中曾经借用柏拉图式理念的实在方式来探讨“效用”问题,并以效用概念来反对心理主义。可以借助于理念及其诸理念分有者之间的关系这个角度来理解判断内容与判断行为的关系。如果从“效用”概念来看上面那个判断,那么就可以说:“‘书的黄颜色’具有适用于任何情形的‘效用’,但它并不存在”Heidegger, GA1, S.170.。海德格尔像洛采一样区分了“存在”与“有效”,他认为“有效性”是逻辑学的特殊研究领域,判断的逻辑本质就在于它的有效性。

“有效”与“存在”并立,我们可以说有某种东西“存在”,我们是否也可以说有某种东西“有效用”?或者说,那些“有效用”的东西是什么?什么东西具有我们所指的那种“效用”?海德格尔说:“每一个判断都内在地包含着一个意义(Sinn)。意义的实现形式(Wirklichkeitform)是有效(das Gelten),判断行为过程——意义蕴含于其中——的实现形式则是可确定的时间性存在。有效性被我们认为是逻辑之物的真正形式;意义就是那些有效用的东西。也可以说意义是逻辑之物的表现。作为判断行为内在固有的东西——意义,也即判断内容,可以被称为判断行为的逻辑层面。逻辑学的判断就是‘意义’。一旦判断被作为逻辑学问题对待,它就必须是那种有效用的东西。”Heidegger, GA1, S.172.在这里,海德格尔把逻辑判断的本质与判断内容、意义、有效性拴在了一起。关于判断的客观本性,逻辑学与心理学有不同的看法。心理主义认为判断的客观性源自心理或自我意识的设定,客观性被认为是意识的一种特殊性质或者说一种心理行为。逻辑学则认为判断的客观本性来源于意义,意义的客观性与有效性给判断带来一种客观性。

2.判断的对象与真假

意义的客观性与对象理论密切相关。每一个判断都意味着一种认识,每一个认识也总是表现为一个判断,而每一个知识都是对于某个对象的把握或规定,所以认识就是与对象之间的一种规定性关系。判断也像认识一样是一种关系,即某对象通过某物被把握。判断关系也是意义关系,它也分有意义的“效用”。某物对于某对象具有效用,这也就是说,某物可以规定某对象。一个意义对于某对象,或者有效,或者无效,有效即真,无效即假。自亚里士多德以来,真假被作为判断的特征,这个特征只有以意义与逻辑判断为基础才有可能。心理主义把判断当作判断活动,它就像电流,或者存在或者不存在,没有真假之别。如果一个判断行为在心理上存在,那么必定有一个逻辑(意义)判断隐含其中,真假只对逻辑判断才有效。

一个意义内容对于某对象有效,那么这个判断就是真的,真意味着意义规定与此对象的符合,符合的就是真的,判断的客观性来源于作为符合的真理。判断与对象如果符合一致就是真判断,从而也就具有客观性,也就是客观认识。但是,数学式的符合与精神科学的符合是不同的,它们的认识客观性也具有不同的表现方式。

3.判断的结构与要素

根据判断的本质,判断结构之中必然包含着两个成分,也必然包含着这两个成分之间的关系,因而,判断的结构就由这三个要素构成。这个三要素结构不仅仅是语法上的表达造成的,而是由判断的逻辑本质决定的。系词表达了判断中的有效性,因而系词不只是具有语法上的作用,而是具有切实的逻辑含义。系词是规定了判断中两个成分的有效性关系,而且这种关系具有不可逆的方向性。

4.否定判断

从语言形式上来说,判断的本质就在于有意义的表达,判断作为某个对象(主词)及其意义规定(谓词)之间的有效性关系,存在另外一种可能性,即此意义规定对于该对象来说不再具有有效性,在这种情况下,此意义规定对于该对象失效了,二者之间的效用关系(主谓词关系)破裂了,这个判断落空了,这就是判断在意义上的否定性。如果说否定是对意义有效性的否定,它不是对谓词的否定,而是对系词的否定,那么这也就是说,否定性原初地扎根于系词之中。肯定判断与否定判断之间的这种差异,即有效与无效的差异,必然要求二者在逻辑地位上的等同与并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