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语行为与制度社会的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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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制度性事实的特征

从词源上来看,“实在”(reality)一词具有“事实”(fact)的含义。因此社会实在包括社会事实,制度性实在包括制度性事实。而制度性事实又是社会事实的一个部分,因此,社会实在也包括制度性事实。那么,社会实在所具有的很多特征也是制度性事实所拥有的。根据塞尔对社会实在特征的分析,本书总结出制度性事实此处解释为什么在讨论了制度的特征后还要讨论制度性事实的特征:准确阐释制度与制度性事实的区别,贯穿于本书写作的全过程。经研究我发现,制度性事实是一个纯粹哲学概念,与社会构成的本体讨论紧密相关;而制度则更多地被看作社会学(或政治学)概念,与社会秩序形成的讨论紧密相关。基于这样的考虑,本书对制度和制度性事实的特征分别做了讨论,当然,二者也有重合之处。具有以下六大特征。

(一)制度性事实具有“X在情境C中看作Y”的内在结构

制度性事实的内在结构是“X在情境C中看作Y”,有时又被称为“构成性规则”。这里的X一般可以是对象或者现象,C表示某个制度,Y表示被赋予地位功能的对象或现象。X与Y的不同在于Y具有X并不具有的集体认可的地位功能。判断某一事实是不是制度性事实的标准之一,就是看其是不是具有这样的内部结构或构成性规则。诸如约会、友谊、鸡尾酒会这样的事实和财产、婚姻、货币一样都具有“X在情境C中看作Y”的内部结构,因而可以看作制度性事实;而财产、婚姻、货币等虽然是制度,但由于它们具备构成性规则,因而也是制度性事实。

(二)制度性事实具有地位功能及道义权力

根据制度性事实的建构公式“X在情境C中看作Y”可知,通过人们的集体认可,X被赋予了地位功能而成为Y, Y就是新创建的制度性事实。正是地位功能使得X发挥了超越其物理特征的功能。这是因为在地位功能中包含某些形式的道义权力,如权利、义务、责任、权威等。地位功能(及其蕴含的道义权力)也是制度性事实区分于社会事实的关键所在。但是,塞尔认为,科学制度下的大部分实践活动之所以不能被看作制度性事实,就是因为其中并没有包含道义权力Searle, John. 2006a. Social Ontology: Some Basic Principles. Anthropological Theory,6(1):28.。对此我并不认同,这将在第六章详细展开讨论。

(三)制度性事实具有概念自指性与系统性特征

为了便于阐释制度性事实的概念自指性特征不会导致恶性循环,本书将制度性事实的自指特征与系统性特征放在一起讨论。和社会事实一样,表示制度性事实的概念也带有一种特殊的自指性(self-referentiality),这种自指性被塞尔称为“被人们认为”,也就是集体认可。但这就产生一种困惑,例如,如果关于货币的定义是“被认为、被看作或者被相信是货币”,那么这种解释岂不是会导致一种循环或无限后退?事实上我们可以通过把与“货币”相关的其他制度性概念,如“拥有”、“交换媒介”等,包括进来扩大解释的范围,以避免这种恶性循环。我们之所以可以这么做,原因就在于制度性事实(包括制度)的系统性特征,一个制度性特征不可能孤立地存在,而只能在与其他事实的一套系统性关系中存在,人类一生都处于一种复杂的相互联结的制度性实在之中。

(四)制度性事实具有依赖于语言的特征

根据制度性事实的自指性特征,在“X在C中看作Y”的建构公式中,Y项具有的地位功能只有在它被认可、被接受或者被相信时才能得以实现。在任何一个有组织的集体中,一般都是通过语言这样的符号系统来表达集体的某种态度、信念、认可等。根据塞尔提出的判断一个事实是否依赖于语言的充分条件:其一,必须有心理的表征作为构成这个事实的要素;其二,这里的表征必须是依赖于语言的Searle, John. 1995. The Construction of Social Reality. New York: Free Press. p.62.,可知,制度性事实具有依赖于语言的特征。语言不仅要表征这些事实,而且在下面将要解释的意义上,语言甚至部分地构成了这些事实,即构成制度性事实。因而,只有具有语言或差不多类似于语言的表征系统的生物才能创建大多数(甚至是全部)制度性事实,因为人类的符号语言部分地构成了制度性事实Searle, John. 1995. The Construction of Social Reality. New York: Free Press. p.37.

(五)制度性事实的作用方式受到时间和地域限制

由于制度是在一定的文化条件中生成的,所以,制度和制度性事实的作用方式都必然受到时间和地域条件的限制,只能在某一时间和地域所允许的范围内才是有效的,而对时间和地域的有效范围的规定则是由集体赋予的。塞尔曾经多次使用的“货币”的案例也具有这样的性质:尽管各个国家的货币都是依照“X在情境C中看作Y”建构,但对于是更多强调X方面还是Y方面,不同的文化会有所不同。美国的货币显然是着重强调Y方面,票面上写着:“此币为支付一切公司债务的法定货币”,但是它对假币没有任何说法。相反,法国货币上则包含有一段有关X方面特别是关于假币的非法性和惩罚的法律条款;意大利的货币也是强调X方面——“法律严罚制造和推销假币者”。正因为如此,任何一个群体,大到国家,小到家庭,在借鉴其他同类群体在制度方面的经验时,必须根据自身情况重新整合已有的制度经验。

(六)原始性事实是形成制度性事实的前提

根据制度性事实的建构公式“X在情境C中看作Y”, X可以是原始性事实,也可以是制度性事实,Y是负载了地位功能的对象,是制度性事实。塞尔在The Construction of Social Reality中认为,制度性事实作为社会事实,所具有的一般特征包括“原始性事实对于制度性事实的逻辑优先性”。但史密斯根据公司一例反驳,他认为,Y可以具有地位功能,但是无须物理对象作为制度性事实的载体(Smith,2003a)。这一点被塞尔反驳(Searle,2007)。本书同意塞尔的观点。在史密斯教授所举的公司一例中,即使按照某些国家的法律规定,公司不一定需要物理实体,但是在注册登记公司时,都必须提供公司住所,在这里就是指史密斯教授提到的邮寄地址。邮寄地址、董事会成员等原始性事实是形成制度性事实(成立公司)的前提。根据制度性事实的建构公式“X在情境C中看作Y”, X可以是原始性事实,也可以是制度性事实。不过即使X是制度性事实,其基底(bottom out)也必然是原始性事实。塞尔希望表明,创建社会建构的实在的逻辑形式就是“X在C中看作Y”这种结构的迭代,这种迭代必须建立在X本身不是制度性建构的基底上。社会建构出来的制度性实在预设了一个非社会建构的实在为前提。制度性事实不可能如Barry Smith教授所说的存在基底X为空的情况,不能离开原始性事实形成制度性事实。这也反映了塞尔的实在论的立场。本书最终将这种性质概括为——“原始性事实是形成制度性事实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