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金融制度的历史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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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单一制和分支行制银行的此消彼长

单一制银行是美国银行业中独特的经营机构,通常只有一个办公场所和部门,不设立分行,全部业务由一个窗口完成。其原理是每一家银行都服务于当地经济,银行在当地接受存款、融资,金融资源基本上由当地企业使用。为其辩护的人坚持认为,单一制银行与美国自由企业的理想是相一致的,但其中也保留了银行业主的个人元素。比如在19世纪前期,在新英格兰地区,根据特许经营法律,很多小型的单一制银行成立了。不少在工业革命中富起来的个人进入银行业,商业银行开始成为投资者和资金缺乏者之间的中介组织。为了规避金融风险,这些银行一般采取内部信贷的方式进行资金融通,经营得比较稳健,很少发生破产倒闭的事情。在1900年之前,前述数量庞大的商业银行中大部分是这样的单一制小银行。

1920年后,单一制银行的实践出现了严重问题。其原因是银行建立的依据——银行法是由互相竞争和自由的49个州政府的司法部门颁布的,且有相当一部分是根据《自由银行法》设立的,很多单一制银行不是美联储的会员银行,不受任何监管,也从美联储那里得不到任何救助;经营方面没有足够的多样化,营业成本很高,收益微薄,难以收回投资。

因此,美国银行的破产倒闭的数量是惊人的,甚至在和平和经济繁荣发展时期也时常发生银行破产倒闭的事情。如在1921~1933年,美国共有11130家银行破产,涉及的存款超过52亿美元。其中1931年和1932年,破产倒闭的银行数量分别是2298家和1456家,涉及的存款分别为1.69亿和7.16亿美元。小型单一制银行的理论和实践必须要有所改变,其结构问题需要得到调整。Gaines T. Cartinhour, “Branch Banks versus Unit Banks, ”The Annals of the American Academy of Political & Social Science 171(1934): 35-36.

与单一制银行相伴而行的是另一种银行,即分支行制银行。19世纪以来,美国法律虽然允许银行设立分支机构,但对银行设立分支机构有诸多限制。如1863年的《国家银行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国家银行可以跨州设立分支机构,但货币监理总署将“宪法沉默”解释为禁止Daniel C. Giedeman, “Branch Banking Restrictions and Finance Constraints in Early-Twentieth-Century America, ”The Journal of Economic History 65(2005): 129-151.,认为无限制的分支行制度会破坏国家银行体系的稳定性,因此主张国家银行不能跨州和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且不能从事信托投资业务,只能实行单一制银行制度和专业银行制度;美国银行协会也对分支行制持反对态度;联邦政府则坚持国家银行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出于保护来自单一制银行特许状的地方性垄断租金,美国的大部分州严格禁止银行开设任何形式的分支机构。

《国家银行法》对国家银行设立分支行制度的限制,导致美国单一制银行的盛行。实际上,国家银行不被允许设立分支机构,只有那些从州立银行转制为国家银行的金融组织才可以设立少数分行机构,但这类银行只占有银行业资源的约2%。

反对分支行制银行的声音一直没有中断过,美国银行协会和货币监理总署都反对分支行制,一直希望立法限制分支行的设立,认为无限制的分支行会破坏国家银行体系。因此,在1927年之前,国家银行是被严格禁止设立分行的,只能有一处办公场所,只能在其所在城市开设分行,且分行业务仅限于存款和贷款。

20世纪初,只有5家国家银行和82家州立银行有分行,共有119家分行。到1923年,91家国家银行和500家州立银行有分行,共有2000家分行。随后分支行开始增加,加利福尼亚州是分支行制最为自由的州,80家银行就设立有475家分行。

1927年通过的《麦克法登法案》,对于设立分支行制银行的限制有所放松,国家银行可以在允许设立分行的州,以及人口超过2.5万人的城市设立分行;在人口5万人以下的城市只能设立一个分行;在人口5万~10万人的城市可以设立2个分行;在人口10万人以上的城市,设立分行要受到货币监理总署的有关限制,这些限制保证大银行不会通过多元化的分支行而把小银行驱逐出银行领域。允许从州立银行转制来的国家银行,或者被国家银行并购的州立银行已经设立和营业的分行继续经营。

1933年以后,关于跨州开设分支行的限制有所放松,像纽约州、宾夕法尼亚州、田纳西州和伊利诺伊州仍是禁止跨州开设分支行的,真正可以开设分支行的州不是很多,有约11个州在允许银行跨州设立分行方面得到立法的支持。Gaines T. Cartinhour, “Branch Banks versus Unit Banks, ”The Annals of the American Academy of Political & Social Science 171(1934): 36-37.各州会通过立法和其他办法阻止国家银行设立分行。为了绕开设立分行的限制,连锁银行和集团银行比较普遍。连锁银行由多数股东持有,股票不公开交易;集团银行的股票由公众持有,由控股公司对其进行集中控制。

一直到1935年,单一制银行仍占绝大多数,共有13329家,开设有分支机构的银行只有796家,但它们控制了全美金融资源的一半。不少人认为,美国的单一制银行与美国企业的大型化,以及融资规模的巨额化是极不相称的,主张取消对银行开设分支行的限制,允许银行根据各州的具体情况,自由设立分支机构。O. M. W. Sprague, “Branch Banking in the United States, ”The 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 17(1903): 242-260; Gaines T. Cartinhour, “Branch Banks versus Unit Banks, ”The Annals of the American Academy of Political & Social Science 171(1934): 35-46;Daniel C. Giedeman, “Branch Banking Restrictions and Finance Constraints in Early -Twentieth-Century America, ”The Journal of Economic History 65(2005): 129-151.

1950年,单一制银行减少到约13000家,而开设有分支行的银行有1267家,分支行机构数量增加到4721个;1965年底,开设分支行的银行增加到3192家,分支行机构数量为15486个,控制全美银行资源的2/3以上。

1950~1965年,单一制银行数量从12179家减少到10352家。1965~2013年,美国单一制和分支行制银行的发展趋势,可以从图2-9中得到说明。

图2-9 美国单一制银行和分支行制银行的数量变化情况

数据来源:FDIC, “Number of Unit Institutions and Institutions with Branches: FDIC-Insured Commercial Banks US and Other Areas(1934-2012), ”http://www2.fdic.gov/hsob/HSOBRpt.asp?Header=0

图2-9和相关数据显示,近50年间,美国单一制银行已经不占多数。随着对分支行制银行的限制不断放松,单一制银行迅速减少。1990年,单一制银行有5386家,到2012年减少到1324家,只占银行总数的22%左右,而分支行制银行增长迅速,逐步成为银行业发展的主流。银行集中的趋势已越来越明显了,作为美国银行业特色的单一制银行最终都会转制为分支行制银行,作为一种金融组织,它有可能走向消亡,这是美国银行数量减少的一个重要原因。

总的来看,从财政联邦主义和信贷扩张出发,联邦政府坚持要建立分支行制银行,而州政府则要建立自由经营的单一制银行。单一制与分支行制银行于是成为联邦政府和地方势力博弈的另一个舞台。不过从目前的发展趋势来看,在银行经营的地域范围问题上,对国家银行的法律限制终将被取消,联邦政府与私人和地方力量的博弈也暂告一个段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