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态因子模型:理论与G20经济体建模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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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各种不同口径的通货膨胀率数据

现实中,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有多种不同的统计口径。从时间维度上划分,可分为年度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季度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月度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从基期维度上划分,则可分为同比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环比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定基比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从地域上划分,如在我国可分为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县等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从群体上划分,如在我国可分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农村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理解各种不同口径居民消费价格指数间的关系是准确选择和使用数据的前提。在此,我们仅讨论国家层面的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首先,年度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分为以上年为基期和以特定年份为基期的价格指数,前者用于描述年度价格变动情况,后者用于描述相对于特定年份的价格变动情况。如2015年《中国统计年鉴》中的表5-1就是以上年为基期的价格指数,可以看到2014年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为102.0(上年=100),即相对上年本年度消费者价格上升了2%。2015年《中国统计年鉴》中的表5-2则给出了以1978年为基期的居民消费价格指数,2014年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为606.7(1978年 =100)。记t年度以上年为基期的价格指数为年度以特定年份为基期的价格指数为,则两种价格指数间的关系如下:

所以,对于年度价格指数而言,当能够找到以特定年度为基期的价格指数,但缺乏以上年为基期的价格指数时,可以特定年度为基期的价格指数推导出以上年为基期的价格指数。

其次,季度价格指数分为季同比价格指数和定基比季度价格指数。季同比价格指数指以上年同一季度为基期的价格指数,定基比季度价格指数指以特定时期为基期的价格指数。如根据CEIC数据库,2015年第4季度中国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同比为1.468%,同期中国以2010年=100的定基比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为115.200。若记t年度i季度同比价格指数为Pt, i, t年度i季度以特定时期为基期的价格指数为,则两种价格指数间的关系如下:

根据CEIC数据库,2014年第四季度以2010年=100的定基比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为113.533,根据式(3-2)得(115.200/113.533-1)×100% =1.468%,即为2015年第四季度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同比数据。

值得一提的是,由于价格波动呈现较强的季节特性,多数国家会对季度价格数据进行季节调整。所谓季节调整是指依据时间序列所包含的4种变动要素(即长期趋势要素、循环要素、季节变动要素和不规则要素)对数据进行相应调整,以去除其中的季节变动要素所带来的影响。Census X12季节调整方法是最常用的季节调整方法,具体做法请参阅高铁梅(2009)。

另外,我国还公布一种累计同比价格指数,分别有1季度同比价格指数、1~2季度同比价格指数、1~3季度同比价格指数、1~4季度同比价格指数。显然,1~4季度同比价格指数等同于以上年为基期的年度价格指数,1季度累计同比价格指数与1季度同比价格指数相同。但1~2季度(半年)同比价格指数和1~3季度(前三季度)累计同比价格指数与季同比价格指数间并无直接对应关系。在引用这类数据时需加以注意。

最后,月度价格指数分为月同比价格指数、月环比价格指数和定基比月度价格指数。月同比价格指数指以上年同月为基期的价格指数,月环比价格指数指以上月为基期的价格指数,定基比月度价格指数则是以特定时期为基期的价格指数。如根据2016年1月《中国经济景气月报》, 2015年12月我国同比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为101.6,环比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为100.5。

需要指出的是,月度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与季度和年度居民消费价格指数间的关系比较复杂,并不能直接进行转换,详见何新华(2006)的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