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30年来中国法治建设的回顾
以一些标志性事件为分界点,根据不同阶段所表现的任务、所体现的特点,可以将中国法治30年的发展历程大致区分为法制的恢复和重建、法治的发展和推进、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和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社会主义宪制建设四个前后相承的阶段。
(一)法制的恢复和重建:“文化大革命”结束至1982年12月《宪法》颁布
1976年,随着“文化大革命”的结束,党和国家开始了拨乱反正的工作。1978年底,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全会解放思想,深刻总结历史经验教训,特别是“文化大革命”的历史教训,将民主法制建设提到崭新的高度,在新中国法制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新时期法制建设开端最明显的标志是1979年的大规模立法。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刑法》《刑事诉讼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七部重要法律。
1979年9月中共中央发布的《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中发〔1979〕64号)指出,《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颁布,对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它们能否严格执行,是衡量中国是否实行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标志。64号文件被认为是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步入新阶段的重要标志。与此同时,法院、检察院、公安、安全和司法行政等机构以及律师制度、公证制度、人民调解制度得到恢复和重建。1980年1月,中央恢复成立了中央政法委员会。1982年7月,中国法学会成立。
新时期法制建设开端的另一个重要标志是审判林彪、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1980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对两个集团的主犯进行公开审判。两案的审判给“文化大革命”无法无天的时代画上了一个句号,对中国法制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二)法治的发展和推进:“八二宪法”颁布至1992年十四大召开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为新时期法制建设扫除了思想障碍,全面修改宪法成为当务之急。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新宪法。“八二宪法”继承了“五四宪法”的基本原则,并根据新时期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进行了许多重要改革。例如,通过总结历史教训,《宪法》序言和总纲第5条确立了社会主义法制原则,规定了宪法的根本地位和宪法保障制度,以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加强了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常设机关的建设,扩大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大大强化了全国人大的立法和监督职能。加强地方政权建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设常委会,并赋予其保障宪法、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的职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还有监督地方“一府两院”的职责。《宪法》对公民的基本权利也作了新的充实和明确的规定,并加强了保障性措施。另外,《宪法》在加强国家政权建设、健全国家制度方面,还有许多其他改革。
“八二宪法”是新中国法制史上的重要里程碑,为新时期法制建设的大厦立起了支柱,对新时期法制建设起到了极大的推动和保障作用。
伴随着十一届三中全会而来的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法学界也围绕“法治与人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体系协调发展”“法的阶级性与社会性”“无罪推定”和“司法独立”“法制建设与政治体制改革”“依法行政”“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法制建设”等重大法学和法治问题展开了讨论,为中国法制建设提供了理论支持。
(三)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和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1992年十四大召开至2004年
20世纪90年代,中国开始反思社会的治理机制,寻求新的路径。1992年党的十四大召开,提出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此相适应,要高度重视法治建设,加强立法工作,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特别是抓紧制定与完善保障改革开放、加强宏观经济管理、规范微观经济行为的法律和法规,这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要求。自此,中国开始发生了重大的转型,从计划经济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从单一、封闭的社会开始转向多元、开放的社会。
1993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指出,中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并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改革开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等以根本大法的形式固定下来。“市场经济入宪”也即确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宪法中的地位,意味着中国开始大规模完善以宪法为依据的各种经济法律法规,从而把以市场为导向的改革目标完全纳入以宪法为核心的法治体系。
1997年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十五大报告更加全面系统地阐述了发扬民主、健全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论和方略,其中最重要的有以下几点:第一,响亮地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纲领,用“法治国家”概念代替“法制国家”;第二,科学地阐述了法治的本质规定和基本内容;第三,全面阐述了依法治国的伟大意义;第四,阐明了党的领导与法治、政策与法律、政治与法治的关系;第五,提出了今后一个时期法制建设的目标,明确了立法、执法、司法、法制监督、法制教育等法制建设各个环节的核心或重心问题,即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1999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把邓小平理论的指导思想地位、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国家现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以及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作用等写进了宪法。这是中国首次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公开向世界表明,中国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立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从人治到法治,是一个历史性跨越。从此,“法治”具有了超越法律工具主义的深广意涵,中国法治建设由此揭开了新的篇章。
2002年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三者有机统一”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本质特征,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始终坚持的政治方向。
(四)社会主义宪法的发展与完善:从2004年人权入宪至今
2004年,中央主要领导同志强调,要“更好地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统一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实践”,提出了科学发展、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新的执政思路。
2004年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合法私有财产权等重要内容载入《宪法》,又一次以根本大法的形式确认了改革开放理论创新与实践发展的重大成果,是法律价值的重大突破。
2007年党的十七大对未来民主法治建设作出战略部署,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任务,要求必须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统一、尊严、权威;推进依法行政,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强政法队伍建设;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等等。
这一时期,在中国民主法治生活中具有重要意义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于2006年颁布,关系国计民生基础的《物权法》在2007年获得高票通过,加之《企业破产法》《反垄断法》《劳动合同法》的制定,《公司法》《证券法》的修改,均涉及民众的切身利益,涉及民生问题,涉及改革开放以来形成的利益集团、利益主体、利益群体等诸多方面的利益关系。这一切都说明,中国的法治发展已经进入了关键时期。
这一时期的法学界,主张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的观点得到普遍认同。此外,还对“中国法制改革”“法治与市场经济”“人权理论与实践”“从人治向法治转变”“‘一国两制’与法学发展”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对“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与精神文明建设”“依法治国与司法体制改革”“依法治国与反腐倡廉”“依法治国与法律体系建构”“依法治国与党的执政方式”“依法治国与和谐社会建设”“依法治国与科学发展观”等法治建设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展开了研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