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完善法律监督,保证权力正确行使
完善法律监督机制是防范权力滥用、构建和谐社会的必要条件。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逐步建立和加强了以立法监督、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为主要内容的法律监督制度。
在立法监督方面,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1988年建立执法检查监督制度,截至2005年,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的地方性法规共7500多件,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共600多件,经济特区法规近300件。2004年成立了法规备案审查室,使这项工作进一步规范化。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强了对行政、司法机关的监督和对法律实施情况的检查,支持和督促有关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200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土地管理法》《义务教育法》和《工会法》等6件法律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就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基层法院和检察院建设情况等听取和审议了国务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11个专题工作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年共接待人民群众来访4万多人次,办理人民群众来信6万多件,督促有关部门和地方解决了一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保障了宪法规定的公民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2005年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全国人大代表共提出议案991件,涉及食品安全、义务教育、社会保障和土地管理等方面法律的制定和修改问题,比2004年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增加54.6%。
执法检查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能。1993~1997年,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共检查了19部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情况,先后组织了23次执法检查,有12位副委员长28人次、69位常委会委员175人次、42位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94人次参加了检查工作,检查的内容涉及工业、农业、环保、教育、科技、产品质量、社会治安等领域。1998~2002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共检查了21部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情况,先后组织了22次执法检查,有12位副委员长25人次、68位常委会委员132人次、54位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117人次参加了检查工作,检查的内容涉及农业、环保、教育、科技、基层民主建设、社会治安等领域。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将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和带有普遍性的问题作为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2005年,共收到群众来信13万多封,接待来访5.8万人次。针对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强烈的城市房屋拆迁、拖欠工程款和务工农民工工资等问题,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办公厅与国务院有关部门组成联合督查组进行跟踪督办,经过各方面共同努力,群众反映属实的问题基本得到解决。
在行政监督方面,中国《宪法》规定,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以及“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1987~1996年,有2.8万余件行政法规和规章在国务院备案,通过备案审查,发现存在有各类问题的法规规章1500余件,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实际情况对其中的400余件作出了要求其自行修改或者予以撤销等处理。《立法法》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行政法规的程序作了具体规定。国务院根据《立法法》于2001年12月14日发布了《法规规章备案条例》,详细规定了对行政机关制定的规章的审查制度。2005年国务院全年共对1561件向国务院报送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进行了审查,对符合《法规规章备案条例》规定的1542件法规、规章进行了备案登记。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商务部组织清理了涉及地区封锁的有关规定,共审核文件432841件,对含有地区封锁内容的文件306件依法进行了修改或废止。各地方普遍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力度,初步建立了地方四级政府、三级监督的备案监督体制,有效地维护了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保证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中国31个省级人民政府已建立了对行政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俗称“红头文件”)备案审查的制度,处理“红头文件”的“走形”“冲突”问题。2003~2005年上半年,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报送备案的9745件规范性文件认真审查,发现违反上位法规定的623件,已纠正了424件。
在司法监督方面,检察院是中国法律实施的监督机关,通过行使检察权进行法律监督。2005年全年共对应当逮捕而未提请逮捕、应当起诉而未移送起诉的,决定追加逮捕12686人、追加起诉8646人。依照法律规定,对29334名涉嫌犯罪但无逮捕必要、可以采取取保候审等其他措施的,决定不批准逮捕;对14939名涉嫌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较小的决定不予起诉,提出检察意见并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全年共立案侦查涉嫌贪污、贿赂十万元以上和挪用公款百万元以上的国家工作人员8490人;立案侦查涉嫌犯罪的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2799人,其中厅局级196人、省部级8人;立案侦查金融、教育、医疗、电力、土地、交通等行业和领域涉嫌犯罪的人员7805人;立案侦查私分、侵吞、挪用国有资产的国企人员9117人;立案侦查贪污、挪用公共财产的农村基层组织人员1931人。加强追逃追赃工作,抓获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703人,比上年上升14.5%;追缴赃款赃物和非法所得计74亿多元,比上年上升62.9%。
最高人民检察院自2003年8月实施人民监督员制度以来,全国共有2789个检察院开展了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累计监督不服逮捕决定、拟不起诉、拟撤案“三类案件”6719起。在人民监督员不同意检察机关拟处理决定的315件意见中,有155件被检察机关采纳。
除上述国家机关的监督外,其他专门机关的监督和社会监督也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根据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我们各级政府都设立了审计、监察部门,专司监督职责。近年来,审计监督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一年一度的“审计风暴”既揭露了问题又引导了制度转向,2005年度中央预算执行的审计工作报告显示,在共审计的48个中央部门和延伸审计的274个二级预算单位中,发现违法违规问题涉及55.1亿元,其中2005年新发生的8.65亿元,占15.7%;发现预算编制不细化、批复不及时等预算及财务管理不规范的问题涉及658.58亿元,其中2005年新发生的345.39亿元,占52.4%。审计还查出违法案件线索12件(涉案人员25人),已移送司法机关和纪检、监察等部门进一步查处。通过审计发现的问题把人们的视线集中在国家管理制度的完善上。
近年来,新闻媒体的监督力度越来越大,如2005年的“苏丹红事件”“松花江水污染事件”等新闻媒体的介入与曝光,使公民在第一时间了解这些事件,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进一步推动了国家体制的完善。
接受人民的监督,首先需要政府实行信息公开,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国务院2004年4月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事项外,行政机关应当公开政府信息。”这从制度上对政府的信息披露作了强制性要求,对公民的知情权给予了保证,既有利于群众对政府行为进行监督,也有利于树立政府诚信和威望,赢得公民对政府工作的支持。2005年9月,国家保密局召开新闻发布会,提出今后自然灾害死亡人数不再保密。国家保密局重置底线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一个良好开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