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治发展:成效与展望(2002~2016)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一 加强公开立法和民主立法,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1997年中共十五大报告明确提出依法治国,确立了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任务。制定法律,建立健全法律体系成为立法工作的首要目标。经过长期努力,中国建立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2011年3月举行的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明确提出,“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成之后,在立法工作中,制定新法与完善旧法齐头并进,更加注重公开立法、民主立法和科学立法。

(一)充分行使立法权,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立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前提,也是实现平等公正和促进社会和谐的制度保障。20年来,中国在立法方面取得了新的进展。1999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对1982年宪法的第三次宪法修正案。这次修宪不仅将邓小平理论和“依法治国”写入宪法,而且对基本经济制度、分配制度以及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地位作出了规定。2004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对1982年宪法的第四次宪法修正案。这次修宪共有14条修正案,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确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宪法地位,为“三个文明”协调发展提供宪法保障,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为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提供宪法保障,确立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为确立和完善紧急状态制度提供宪法保障等。

以宪法为统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及其各部门、各地方等充分行使立法权,以立法方式与时俱进地体现人民意志、维护人民利益,为社会主义建设提供法制保障。截至2011年8月底,中国已制定现行宪法和有效的法律240部、行政法规706部、地方性法规8600多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

(二)加强立法参与,实现民主立法

在立法过程中,立法机关广泛采用了公开征集意见的方式,吸纳民意、反复论证,以提升立法民主性和科学性。2005年7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向社会全文公布《物权法(草案)》,广泛征求意见,征集社会各界意见11543件,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15个较大的市的人大常委会、47个中央有关部门、16个大公司、22个法学教学研究机构和法学专家都对这一草案提出了意见和建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及时向社会反馈人民群众的意见,前后三次将人民群众的意见整理汇总,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形成了立法机关和人民群众的互动。立法部门还举行立法听证会,听取专家学者、利益相关者等不同群体的意见。例如,200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个人所得税法立法听证会,就修正案中的个税起征点等问题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

随着立法过程的不断公开,各界参与立法的程度也逐步提升。2010年广受关注的《车船税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公开的信息,在短短一个月的时间内,立法机关共收到97295条修改意见、建议和40封群众来信。2011年《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的意见征集因社会关注度高、公众反馈意见踊跃,形成了全社会大讨论的局面。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整理发布的《社会公众对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的意见》,此次征求意见,立法机关共收到181封群众来信和82707位网民通过中国人大网提出的237684条意见(每位网民可以对草案的4条规定分别提出意见)。2012年《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征集到557243条意见,《预算法修正案(草案)》征集到330960条意见,已经远远超出2011年《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的公众参与规模。2014年《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征求意见,共有15096人参与,提出了51362条意见或建议。这表明公众越来越关注立法,有意愿也有能力提出立法建议。

2015年修订的《立法法》明确规定,坚持立法公开,强调民主立法。《立法法》修改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进一步加强立法公开工作,多部法律草案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意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正案(草案)》《国家安全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种子法(修订草案)》《资产评估法(草案三次审议稿)》《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草案)》《反家庭暴力法(草案)》等法律制定、修正过程中共向社会征集5.7万余条意见。

(三)积极进行立法解释,明确法律含义

以往实践中,人们见到的更多的是司法机关通过司法解释来明确有关法律条文的适用条件,立法机关作出立法解释的情况则鲜有发生。而在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对《刑法》第30条、第79条第3款、第158条、第159条、第254条第5款、第257条第2款、第266条、第271条第2款、第312条、第341条以及《民法通则》第99条第1款、《婚姻法》第22条作出立法解释。立法机关积极主动地作出立法解释,部分解决了过去法律解释令出多门、司法机关借司法解释自我授权的问题,更符合法治的精神和法治中国建设的要求。

(四)适时解释基本法,更好地实施“一国两制”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全国人大制定的一部全国性法律,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施政、立法和司法的法律依据和基础,具有高于香港特别行政区一切法律的地位。针对香港社会在政制发展问题上对基本法附件有关规定存在不同理解的问题,在广泛听取包括香港各界在内的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2004年4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依法作出《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按照基本法和这个解释,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有关报告。随后,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认真审议了这个报告,并依法作出有关《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07年行政长官和2008年立法会产生办法有关问题的决定》。

2011年11月17日,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致函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有关释法问题。在广泛沟通交流、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建议的基础上,12月16日举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讨论,建议将审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草案)》作为议案列入即将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议程。12月3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

2016年,针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个别候任议员在任前宣誓时发表不适当言论的情况,根据《宪法》《立法法》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04条进行了解释。根据该解释,宣誓程序是就任公职的必经和法定程序,未经合法有效的宣誓或者拒绝宣誓,不得就任公职。该解释的出台一方面打击了“港独”势力的嚣张气焰,剥夺了拒绝宣誓者的议员资格,维护了《宪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权威;另一方面也体现了中国逐渐趋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棘手的政治问题,用法律解释为国家治理提供制度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