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史研究(第11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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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亚洲”的废婢运动

——以近代中国广州、中国香港、新加坡为个案

李雯作者系天津市社会主义学院副教授。

一 问题的提出

婢女是近代中国社会中从小被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出卖或抵押给第三方从事家政服务的底层女性群体。在英文著述中,这一华人群体常被译作“mui tsai”。这是粤语“妹仔”的音译,字面含义是“小妹”,实际上是粤港澳一带对婢女的俗称。由于海外华侨华人大多来自广东、福建等东南沿海地区,因此婢女在海外常被称作“mui tsai”。

近代婢女的身份特征至少包括三点:一为监护权的转让。通过买卖或抵押实现监护权的转让是成为婢女的逻辑起点。交易双方有时直接接触,有时通过中间人商洽价钱、签署文书。卖方通常是婢女的亲属,买方的范围比较宽泛,既有豪门望族,也有中下层家庭。女孩被卖时年龄不等,8~14岁被卖者相对较多,因为这个年龄的女孩对买卖双方都比较合适。对于买方而言,这个年纪的女孩既能从事一定的家政服务,又能较快适应新环境;对于卖方而言,也能获取较高的价格。Maria Jaschok, Concubines and Bondservants: A Social History, London: Zed Books Ltd. , 1988,p.88.在交易的过程中,买方所付的钱是女孩的“身价银”,也称“礼金”“姜醋银”等。这是买家给生家的养育之资,以及失去女儿的补偿。身价银是婢制的经济动因,反映出贩婢贸易背后的贫富差距。卖身文书常被称作“送帖”,有时也称作“开身契”“卖帖”“卖身文契”等。文书的内容大致包括女孩父母的姓氏和原籍、卖女原因、被卖者的基本情况、身价、中人、买主等。文书会特别注明,如果婢女不幸亡故,悉听天命。交易过程结束后,女孩便离开父母或亲属,转而依附主家,失去人身自由,主家提供必要的衣、食、住。

二是婢女在主家主要从事与家政服务有关的无偿劳动。她们的境遇随婢主社会声望和经济地位的差异而不同,或只做一些跑腿、传话的工作,或从事繁重的家务劳动。在从事家务劳动的过程中,婢女常常会受到虐待。私密化的家庭内部发生的虐婢行为难以受到伦理道德的规范和社会舆论的监督。虐婢的手段五花八门,虐婢的理由也是林林总总。“一因迷信而使之受打骂也”,“一因风俗而使之受打骂也”,“一因服役过度,使之易招打骂也”。麦梅生:《反对蓄婢史略》,出版者不详,1933,第197~198页。虐婢现象的大量存在是仁人志士倡导废婢的主要动因。

三是其身份的暂时性。婢女达到一定年龄后,主家理应为其择婿,婚后婢女获得人身自由。如果婢女不愿出嫁,在主家的许可下,可以转变为有薪金的女佣。当然,现实中主家为了牟利,也常把婢女转卖为妾或娼。

20世纪初期,婢女遍布中国各地,而且随着华人移民网络的拓展,婢女随主家出洋或被贩卖出洋,成为海外华人社会一特殊群体。国外有关近代华人婢制的研究主要分为两类:一类专以华婢作为研究客体,关注华婢的身份特征、婢制所蕴含的文化权力关系等;一类兼论婢女与其他妇女弱势群体的关系。详见李雯《身似断云零落——20世纪初期新加坡的妹仔》,《华侨华人历史研究》2011年第1期。国内学界在近代婢制方面的研究也有比较丰硕的成果,为深入研究废婢运动奠定坚实基础。国内有关近代婢女群体的研究主要有:侯利荣:《香港废婢运动研究》,暨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1999;张小雷:《鲜为人知的香港禁婢运动》,《文史春秋》2006年第8期;李媚:《民国时期广州禁婢运动初探》,暨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汪毅夫:《清至民国时期福建的婢女救济及其绩效》,《东南学术》2008年第6期;金绮寅:《民国时期厦门地区的中国婢女救拔团》,《中华女子学院山东分院学报》2009年第4期;马卫红:《试论中国近代女佣和古代婢女的不同》,《传承》2009年第4期;张晓霞、顾东明:《晚清婢女的社会地位及生活状况——以〈申报〉1899~1903年寻婢广告为中心考察》,《牡丹江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6期;范雅君:《建构“新民”:精英视角下的民国禁婢运动》,《郧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年第2期;刘永连、刘奎:《试析女婢在华人与其他民族交往中的媒介作用——以吧城华人公馆〈公案簿〉资料为基础》,《东南亚研究》2013年第1期。然而,这些成果多是地方性的研究,侧重于对废婢政策的梳理,较少论及蓄婢现象从本土社会向海外华人社会的流变,较少剖析殖民主义境遇对废婢运动的影响,较少探究蓄婢现象、废婢运动与社会环境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

“海洋亚洲”(Maritime Asia)的援引为重构蓄婢现象从中国本土向“海洋亚洲”其他华人社会蔓延的历史轨迹并比较分析废婢运动在不同境遇中的多重流变提供新视角。“海洋亚洲”是近年来国际学界比较关注的海洋史研究概念之一。有关“海洋亚洲”研究视角的述评,详见包茂宏《海洋亚洲:环境史研究的新开拓》,《学术研究》2008年第6期。这一研究视角将东至欧亚大陆东端的东海、南至东南亚海域与印度洋海域、西至红海的地域范围视为有机的历史总体,重点考察这一地域数百年来形成的超越民族国家的互动关系和地域秩序。李长莉:《海洋亚洲:网络化的地域史》,《读书》2002年第7期。当前,“海洋亚洲”概念被更多地运用于海洋社会经济史领域。事实上,“海洋亚洲”也为重新阐释近代亚洲人口流动和文化交往提供有效路径。因此,本文选择“海洋亚洲”作为地域范围,比较分析废婢运动在中国本土和“海洋亚洲”其他社会环境中之异同。本文探讨的问题是,近代“海洋亚洲”为何及怎样掀起废婢运动?在不同的社会环境中废婢运动有着怎样的异同?

为了展现“海洋亚洲”废婢运动的多样性和复杂性,笔者选择中国广州、中国香港、新加坡作为个案,在比较差异的同时探求共性。广州是婢制的原产地之一,蓄婢之风有着连贯的历史传承,相对发达的商品贸易和岭南文化的重商意识促使“女性商品”的形成,因此买婢卖婢盛行。对于革命性是其合法性表征的中国政府而言,废除有损人道、有伤国体的婢制似乎是大势所趋,广州的废婢运动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中国内地其他地区的情况。在近代,中国香港和新加坡均受英国殖民统治。伴随殖民化程度的加深,西方现代文明倡导的自由、平等、天赋人权等理念涤荡着这两地民众的头脑,蓄婢之风引发诸多争论。相对于“海洋亚洲”其他华人社会而言,香港和新加坡均为繁华的港口城市,是东西方贸易交通的中枢,与中国内地和西方都保持着密切的联系;由于宗主国都是英国,中国香港和新加坡的英国统治当局通过英国理藩院在政策上发生联动;华人人口均占相当大的比重,婢女群体相对集中。中国香港和新加坡个案的差异在于,香港与中国内地相邻,人口流动性更大;香港不仅流行蓄婢,而且是贩婢贸易的中转站;香港的主要居民是华人,而新加坡社会更加多元,虽然华人是人数最多的族群,但除了华人还有马来亚人、印度人等。因此,本文选取中国广州、中国香港和新加坡三个个案,重构近代“海洋亚洲”废婢运动的起承转合,探析社会转型过程中性别、阶级、种族等多重因素在政治、经济、社会层面的纠合和互涉。

二 中国广州的废婢运动

在近代中国,随着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自由、平等、天赋人权等现代理念不断冲击着旧思维方式与生活方式。蓄婢越来越被视为有损人道,尤犯刑章,甚至有伤国体,有碍民族尊严。受到虐待和欺压、没有人身自由的婢女群体的存在有悖于知识精英倡导构建的“新民”形象。范雅君:《建构“新民”:精英视角下的民国禁婢运动》,第79页。废婢逐渐成为大势所趋,政府屡次颁布禁婢法令,民间亦展开轰轰烈烈的废婢运动。

早在1909年,清政府便已颁布法令禁奴禁婢。“The Question of Slavery: Memorandum by the Secretary-General, ”in League of Nations:Miscellaneous Publications on Slavery, Vol.1, Vent : Geneva, Imp. , 1925, p.15.然而,贫困和动荡为婢制的延续增加了特别的韧性与力度,蓄婢现象依然普遍存在。1911年,以孙中山为首的资产阶级革命派推翻帝制,建立共和国。《临时约法》规定:“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商务印书馆编译所编纂《中华民国法令大全》,上海商务印书馆,1914,第1页。1922年,北洋政府再次明令禁婢:

 

蓄婢之风,前清末造业已成为厉禁。凡买卖人口者,科以重刑,民国成立,人民一律平等,载在约法,所有专制时代之阶级制度,早经完全废除,乃查私家蓄婢,至今未已,甚至买卖典质,视同物品,贱视虐待,不如牛马,既乖人道,尤犯刑章。兹特明令厉行禁止,嗣后如再有买卖典质人为婢及蓄养者,一经发觉,立即依法治罪,著内务大理院分别咨令各省行政司法长官令饬所属一体奉行,并着内务部通行各省,妥筹贫女教养办法,以资救济,此令。中华民国十一年二月廿四日。麦梅生:《反对蓄婢史略》,第86页。

 

此后,政府相继颁布《维护人道保障女权通令》(1927)、《禁止蓄奴养婢办法》(1932)、《禁止蓄婢办法》(1936)等规章,禁止蓄婢。

地方政府也屡次颁布禁婢法令。1927年,广东省政府颁布《修正解放奴婢办法条例》,规定“不得再行买卖,及典质人为婢,无论订立何种契约,均作无效”。《修正解放奴婢办法条例》,《广州民国日报》1927年1月15日,第3版。为了落实这项条例,广州市政府派员广泛宣传。“各区警察长员,尤为热心,每日按户宣传,使人民明白。”《广东全省解放奴婢之实行》,《广州民国日报》1927年3月19日,第5版。广州市公安局按照广东省民政厅的命令,派员按户查明,办理婢女登记与立册。为了加强对被虐婢女的救助,广州市公安局还将以往收留被虐婢女的济良所“择配或介绍职业等事,移送国民党广州市执行委员会妇女部负责办理”,“并设法予以相当教育,以期促进女权”。《公安局改善济良所办法》,《广州民国日报》1927年1月26日,第9版。1929年11月16日,广州市社会局召开会议,议决《广州市禁止蓄婢办法草案》,并于同月23日经市行政会议通过,将该草案交由土地、财政、教育三局审查。1930年3月,《广州市禁止蓄婢办法》正式公布施行,禁止再行买卖婢女。蓄婢者要为婢女登记,不得虐婢,婢女成年后要为其择配发嫁,违背相关规定要受到处罚。1931年7月,经过若干修正,《广州市禁止蓄婢办法》再次公布施行。该条例提出的方案更具体,例如为防止婢主以育女名义蓄婢,规定“确属将该女收为养女者,双方均不得予受身价,以杜假借任何名义,暗行买卖”《广州市禁止蓄婢办法》,《广州民国日报》1931年7月13日,第2版。。为了贯彻禁婢条例,广州市社会局开展育女登记工作,调查育女的人数及状况,密查蓄婢或虐婢情况,还积极争取其他各局及社会团体的配合。随着抗日救亡的逼近,虽然国共两党联合抗日,但广州还是沦陷了。自此,广州的废婢运动告一段落。抗战胜利后,内战很快爆发,国民政府和地方政府均无暇顾及废婢问题。

在政府立法管治的同时,民间组织亦积极参与废婢运动。由于废婢运动涉及的是女性,妇女团体首先参与。1929年,中华女界联合会就征收蓄婢妾税函询市府,“此事违背党国法令,如非属实希即更正”《女联会函询市府征收婢妾税》,《广州民国日报》1929年6月21日,第6版。,并应广州市社会局之邀请,派孙若灌女士前往协商禁婢草案。1931年,女权运动大同盟总会筹办了妇女救济院,收养无家可归的婢女,教授职业技能。《女权会筹办妇女救济院》,《广州民国日报》1931年3月15日,第1版。1936年,当政府的废婢运动因受时局影响而陷入停顿时,广州各妇女团体在妇女节大会上提请政府复禁蓄婢,以维人道。除了妇女团体,教育界亦积极投身废婢运动。教育界的婢主不仅比其他婢主更加开明,与政府积极配合,改善与婢女的关系,而且还致力于兴办女学,积极救助包括婢女在内的受压迫的底层妇女,教授她们生存的技能。此外,风俗改革委员会、联义社等民间组织亦为废婢运动贡献力量。风俗改革委员会以“革除蓄婢”为己任,调查广州蓄婢纳妾的情况及原因,组织搜集禁婢评论,在《广州民国日报》刊发禁婢专号,引导舆论声势,督促当局执行禁婢法令。《禁止蓄婢专号征文启事》,《广州民国日报》1929年11月24日,第8版。联义社组织宣传队,宣传禁婢条例,派员监督条例的贯彻执行。尽管广州没有生发出像中国婢女救拔团中国婢女救拔团于1930年10月成立于厦门。该团以废婢为己任,设立收容院,婢女进院,改称院生。院生分成5个年级,学习算术、国语、作文、书法等。达到适婚年龄的院生可自由选择配偶,由救拔团主持婚礼。1930年国联“反对奴隶制”考察团赴远东考察时,特意绕道前来参观。太平洋战争爆发后,救拔团及收容院被日军解散。详见厦门鼓浪屿笔架山顶中国婢女救拔团编《中国婢女救拔团三周年纪念特刊》,厦门鼓浪屿笔架山顶中国婢女救拔团1934年出版。那样影响更大的废婢组织,但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废婢运动,以不同的方式践行着废婢主张,扩大对废婢运动的宣传,加强对婢女的救助,推动废婢运动的发展。

在广州,政府和民间屡有废婢之举,废婢运动取得一定成效。在法律的震慑下,虐婢行为有所收敛,部分婢女得到救济,甚至获得受教育的机会。广泛的宣传使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蓄婢有损人道,废婢运动丰富了广州妇女解放运动的内容,促进广州社会的除旧布新。然而,许多禁婢措施流于形式,蓄婢之风难以根除。直到1949年新中国成立,蓄婢问题才得到彻底解决。

三 中国香港的废婢运动

鸦片战争后,香港沦为英国占领地,港督是英王派驻在香港的代表。香港英国统治当局实行间接统治,即华人按照华人的法律和习俗管理,欧洲人和其他外国人按照英国的法律和习俗管理,香港的废婢运动独具特色。

在废婢运动中,香港英国统治当局从默认蓄婢合法到立法禁婢大致经历三个阶段Pik Wan Wong, Negotiating Gender: The Women's Movement for Legal Reform in Colonial Hong Kong, Ann Arbor, Mich. : UMI, 2000, pp.89-99.。第一阶段从1841年到1921年,港府以蓄婢是华人习俗为由不加干预。尽管时任按察司的斯梅尔声称香港存在家政奴隶制和娼妓奴隶制后引起一片哗然,但港府依然采纳华民政务司艾特尔的观点,认为婢制是维持香港社会秩序的必要元素,本质上不同于黑人奴隶制,不能用反对奴隶制的法律处理婢制,贸然废婢会给英国统治当局带来困扰。Report of Commission, Mui Tsai in Hong Kong and Malaya, London: H. M. Stationery Off. , 1937, pp.303-312.1882年,英国理藩院向港督下达公文,表明接受这种说法,同时要求进行全面调查。Lt. -Comdr. and Mrs. H. L. Haslewood, Child Slavery in Hong Kong: The Mui Tsai System, London: the Sheldon Press, 1930, p.6.

第二阶段从1922年到1928年。由于英国本土施压,港府制定《家庭女役则例》。1922年,英国反对奴隶制协会要求调查华人蓄婢问题,理藩院命令港督在1年之内革除婢制。“Telegram from the Secretary of State for the Colonies to the Governor of Hong Kong, ”in Secretary of State for the Colonies Presented to Parliament by Command of His Majesty, Hong Kong: Papers Relative to the Mui-tsai Question, London: H. M. Stationery Off. , 1929, p.7.同年4月,港督发布《禁婢示》,明令香港境内不准蓄婢。随后12月,《家庭女役则例》递交香港定例局讨论。1923年1月,香港居民、工团、教会等各界民众在东华医院召开全港街坊大会,赞成此则例,人数达千人。华商总会也举行会议,反对该则例,要求保留婢制。麦梅生:《反对蓄婢史略》,第143页。2月,定例局颁布《家庭女役则例》,规定不得雇用未满10岁的女仆,凡在港婢女须注册。张晓雷:《鲜为人知的香港禁婢运动》,《文史春秋》2006年第8期。时值香港海员大罢工、孙中山回到广东,港府害怕实行此则例会助长工会的力量,给革命党人进攻香港提供机会,因而延迟执行。

第三阶段从1929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在新一轮的舆论压力下,港府被迫实施《家庭女役则例》。1929年,英国《曼彻斯特卫报》发表了一封来自反对蓄婢会的信,声称理藩院向下议院做出的承诺仍未兑现,香港仍然存在婢制。面对英国民众的声讨,理藩院严令港督立即执行《家庭女役则例》。“Despatch from the Secretary of State for the Colonies to the Governor of Hong Kong, ”in Hong Kong: Papers Relative to the Mui-tsai Question, p.76.于是,港府颁布《家庭女役则例修改案》,展开婢女登记工作。自1929年12月1日起,蓄婢者须在半年内为婢女登记,登记后政府定期派员稽查,主家支付薪金。当然,废婢法令仍然存在诸多漏洞。例如,则例规定不得雇用未满10岁的女仆,而登记时许多婢女不足10岁,登记本身便不合法。另外,稽查工作执行力度较差。1932年,仅有3名稽查员负责5184户蓄婢家庭的家访工作。Pik Wan Wong, Negotiating Gender: The Women's Movement for Legal Reform in Colonial Hong Kong, p.97.

香港民间组织纷纷参与蓄婢废婢之争,保良局关于香港保良局的研究,可儿弘明认为,保良局类似中国传统的善堂,关注人身保护。参见可儿弘明《猪花——被贩卖海外的妇女》,孙国群、赵宗颇译,河南人民出版社,1990,第56页。叶汉明认为,保良局本以遏制拐风为目的,在殖民者对被统治的精英分子既利用又操控的政策下,终以安置被救妇孺为主要工作,见叶汉明《华人社会、殖民地国家与妇女:香港一例》,载唐力行主编《国家、地方、民众的互动与社会变迁》,商务印书馆,2004,第423~437页。和反对蓄婢会构成两极。保良局成立于1878年,由港商卢庚扬等人倡建,以保赤安良、防范拐带为宗旨。保良局百年史略编辑小组委员会主编《香港保良局百年史略》,香港保良局,1978,第311页。最高行政机构为董事局,董事局总理的遴选、补充及任期由港督裁定,华民政务司任主席。可见,保良局带有半官方色彩。保良局既是收容虐婢的福利机构,亦是支持蓄婢的保守力量。保良局曾上书港督条陈蓄婢理由,认为蓄婢带有慈善救助性质,有助于遏制溺女婴之风等。保良局百年史略编辑小组委员会主编《香港保良局百年史略》,第313~314页。反对蓄婢会成立于1921年,由黄茂林等人发起,会员多为基督教徒。该会公开指出蓄婢之流弊,即“有藉蓄婢为名而蓄妓为实者”“待遇婢女实与奴相类”“实有任意苛待者”,革除主因是“有伤人道”“败德丧行”“大损国体”。麦梅生:《反对蓄婢史略》,第49~50页。反对蓄婢会是废婢运动的中坚力量,通过印发宣传材料、公开演讲、举办征文活动、召开大会、与西方相关团体或个人联系等方式,使废婢运动在香港甚至英国本土产生较大影响,有力地推动废婢运动的发展。这是华人基督教徒以团体力量倡导社会变革的一次有益尝试。他们在华人精英内部出乎意料地制造反对声音,突破原有的信息流通渠道,即英国理藩院主要依靠港府报告,港府主要依靠华人精英报告,这种信息流通渠道很难通达“民意”,却也不会受到处于弱势的民众的挑战。反对蓄婢会会员受到信仰和时代的感召,作为另类华人精英,为英国本土提供异样的信息。C. T. Smith, “The Chinese Church, Labour and Elites and the Mui Tsai Question, ”Journal of the Hong Kong Branch of the Royal Asiatic Society, Vol.21(1981), pp.91-113.

除了反对蓄婢会,工会和旅居殖民地的西方人道主义者亦积极倡导废婢。工会成员将婢女受到的剥削与工人受到的阶级剥削相联系:

 

若东家有不良之待遇,尽可辞职,惟婢女则不能,不特丧失其个人自由,抑且堕落其固有之人格,且婢之终身,有为主人卖落娼寮者,有嫁与七十岁老人为妾者,不一而足,故我工友们对此婢制,应当赞同革除。麦梅生:《反对蓄婢史略》,第162页。

 

1923年,来自154个工会的300名代表召开工团大会,赞成《家庭女役则例》。旅居殖民地的西方人道主义者以希士路活夫妇为例。1919年8月希士路活因公携妻抵达香港。不久,他们便投身于废婢运动,希士路活夫人在报纸上发表公开信要求废婢,令英国统治当局颇为尴尬。1920年,希士路活夫妇被迫返回英国,此后与香港反对蓄婢会密切合作,致力于在英国本土宣传废婢。Pik Wan Wong, Negotiating Gender: The Women's Movement for Legal Reform in Colonial Hong Kong, pp.120-121.希士路活夫妇的废婢宣传对迫使英国理藩院督促港府立法废婢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废婢运动中,香港英国统治当局打着尊重被统治者异质文化的旗号,实则致力于使统治阻力最小化、统治利益最大化,而民间废婢斗士通过穿梭于殖民地和英国本土的西方人道主义者动员英国本土的政治力量施压,迫使港府立法废婢。

四 新加坡的废婢运动

在近代,新加坡是英属海峡殖民地的一部分,亦受英国理藩院管辖。新加坡华人处于欧裔殖民者和土著居民之间的夹层,且内部差异较大,男女比例失调。新加坡社会的多元化似乎促使华人族群更加开放,在努力保持本族群文化认同的同时,乐于接受和吸收其他族群的思想。新加坡的华婢大多来自中国东南沿海地区,特别是闽粤两省。据有限的史料记载,1934年英属马来亚华婢总数为2749人,其中54.31%的华婢出生在中国。Report of Commission, Mui Tsai in Hong Kong and Malaya, London: H. M. Stationery Off. , 1937, p.314.生家与养家之间的遥远距离使她们对主家的依附性更强。性别比例失调使得女孩作为潜在的妻子和母亲的价值增加,使用女孩作为劳动力显得有些奢侈。Maria Jaschok and Suzanne Miers, “Women in the Chinese Patriarchal System: Submission, Servitude, Escape and Collusion, ”in M. Jaschok and S. Miers, eds. , Women and Chinese Patriarchy: Submission, Servitude and Escape, Hong Kong: Hong Kong University Press, 1994, p.21.华婢大多生活于富户之家,生活条件更好,华人妇女的稀缺使婢女改变自身悲惨命运的可能性更大。部分在新加坡长大的婢女比广州、香港的婢女更具独立精神。

新加坡殖民当局的废婢立法同样经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22年前,华人蓄婢并非非法,殖民当局仅处理虐婢案件。在《劳动条例》(Labour Ordinance)、《劳动法》(Labour Code)和《妇女保护则例》(Women and Girls Protection Ordinance)中,华婢被视为女仆。《劳动条例》规定,婢主是婢女的合法监护人,婢女只要提前14天通知主家便有权离开。《妇女保护则例》规定,华人妇女来到新加坡要接受检查,政府有权采取措施保护任何婢女或疑似婢女者,以防逼良为娼或虐婢。“任何购买、诱拐、贩卖未满十岁女孩进入殖民地者,应判处六个月监禁或罚款两百元以下或两者兼行。”Report of Commission, Mui Tsai in Hong Kong and Malaya, p.183.尽管如此,人贩子带女孩入境时常常佯称是其亲属,以此规避法律的制裁。例如,一位名为林秋美的女孩在随人贩子来新加坡时,被迫称人贩子为“姨”,声称去新加坡上学。有关林秋美女士的个案,详见Janet Lim, Sold for Silver: An Autobiography, London: Collins Clear-type Press, 1958。

第二阶段是从1922年到1932年,殖民当局象征性地处理华人蓄婢问题。1922年,英国理藩院在要求港府报告蓄婢情况的同时,也要求海峡殖民地递交相关报告。海峡殖民地报告称,婢女并非奴隶,而是类似地位卑下的家庭成员,无偿从事家务劳动,主家提供食宿,直至为其婚配;按照华人传统,女儿无权继承父亲的财产,妻子无权继承丈夫的财产,因此婢女没有报酬实属正常。Report of Commission, Mui Tsai in Hong Kong and Malaya, pp.186-190.1925年,殖民当局颁布《家庭女役则例》(Female Domestic Servants Bill),规定拥有或雇用未满10岁童婢属于犯罪行为,应判处监禁6个月或罚款200元以下或两者兼行。Report of Commission, Mui Tsai in Hong Kong and Malaya, pp.194-195.由于难以确定童婢的年龄和购买详情,这种规定没有多少实际意义。与香港的《家庭女役则例》相似,该则例并未触及蓄婢者的核心利益。1927年,《妇女保护则例修改案》加大惩罚力度,惩罚措施改为“监禁两年以下或罚款五百元以下或两者兼行”。1929年,在征求华人参事局的意见后,最低工资额确定为10~15岁婢女每月应给3元,15~17岁婢女每月应给6元。为了确保民众知晓最低工资额的规定,自1930年2月14日至4月29日,殖民当局抽查了100名疑似婢女者。结果,有两人因劳作过度被送至保良局,然而她们却希望回归主家;9人说没有工资,当她们要的时候,主人会给;8人说每日工资是5~10分,其余说每月得2~6元。Report of Commission, Mui Tsai in Hong Kong and Malaya, p.97.不过,这些婢女很可能按照主人教给的答案回复。

第三阶段是从1932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殖民当局颁布《妹仔则例》(Mui tsai Bill),从法律上彻底废婢。1932年,立法委员会讨论《妹仔则例草案》,招致部分华人精英的反对。反对的理由之一是该则例对婢女的界定比香港更为宽泛,甚至包括养女;二是该则例将证明婢女身份的责任交给被告,有违英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即原告理应拿出证据证明被告有罪;三是该则例赋予华民护卫司搜查权。Report of Commission, Mui Tsai in Hong Kong and Malaya, pp.199-200.在修改有关婢女身份的界定后,殖民当局颁布《妹仔则例》,展开婢女登记工作。登记日期截止到1933年6月30日,此后禁止购买未登记婢女。婢女登记后要付给工资,未满10岁的童婢每月至少付1元,10~15岁婢女每月至少付2元,15岁以上婢女每月至少付3元。主家如若虐婢,应处以两年以下监禁或500元以下罚款或两者兼行。Report of Commission, Mui Tsai in Hong Kong and Malaya, pp.199-203.为了扩大影响,殖民当局印发传单,在中英文报刊发布相关信息。然而,婢女大多目不识丁,生活闭塞,大多并不知晓该则例。蓄婢者常将婢女佯称为养女,逃避登记。正如“妹仔委员会”的观察,与中国香港相比,新加坡存在更多规避法律制裁的机会,只要不犯其他罪行,使用未登记婢女便不成问题。Report of Commission, Mui Tsai in Hong Kong and Malaya, p.221.

也许由于新加坡社会更加多元,加之华人家庭具有私密性的特点,新加坡废婢运动引起的关注远不如中国香港。在新加坡,废婢运动主要以官方立法为主导,殖民当局大致上照搬港府的废婢措施,民间力量参与有限。

五 “海洋亚洲”视阈下的废婢运动

在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的时代背景下,废婢运动关乎民生,关乎人道,甚至关乎民族尊严,这是大势所趋。“海洋亚洲”各地的废婢运动因社会环境的殊异而各具特点,同时却又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有着同一的利益博弈的客观逻辑。

就个案而言,中国广州、中国香港和新加坡的废婢运动是在不同地区的不同社会背景下发生的历史事件,却又彼此紧密联系。广州是婢制的原产地之一,广州的废婢运动在某种程度上可以看作中国内地其他地区的代表。当然,这并非否认中国内地南北方废婢运动的差异,亦非否认广州的废婢运动存在某些与众不同之处。近代以来,随着华人移民网络的拓展,婢制从中国内地向整个“海洋亚洲”蔓延,甚至超越“海洋亚洲”的地理界限。与海外华人社会不同,中国本土更为全面地保存着固有的家族观念和尊卑思想。即使近代中国受到欧风美雨的涤荡,整个社会的变化也是缓慢的,特别在农村社会。对于中国本土的婢制而言,历史传承的痕迹更加明显,虽然政府屡有禁婢立法,民间也积极参与废婢运动,但婢制作为内嵌于父权制社会形态的产物,难以骤然废除。

香港的情况比较特殊。香港的废婢运动不单单是传统与现代的角逐,殖民主义统治的背景给香港的废婢运动增添了隐秘的反种族主义色彩和中西文化冲突的底色。在潜移默化地传播着资本主义文明的殖民主义语境下,婢制显得不合时宜。伴随着殖民化程度的加深,自由、民主、天赋人权等价值观念涤荡着当地居民(尤其是精英们)的头脑,使他们对某些屈从形式产生越来越多的疑问,蓄婢废婢的话语之争就是表现之一,且其焦点在于婢制与奴隶制的关系。早在1833年,英国便通过《废除奴隶制法案》,宣布废除奴隶制。如果婢制是奴隶制,那么便毫无存在的合理性。废婢论者认为婢制就类似奴隶制,蓄婢有伤人道,必须废婢。需要注意的是,西方废婢论者在“婢制是否是奴隶制”上的争论并未超越殖民主义框架,其初衷仍大多是通过推行社会政策维护英国日益受到挑战的殖民霸权。S. Pedersen, “The Maternalist Moment in British Colonial Policy: The Controversy over‘Child Slavery' in Hong Kong 1917-1941, ”The Past and Present, No.171(2001), pp.161-202.相反,蓄婢论者认为婢制并非奴隶制,而是华人特有的传统习俗,甚至是一种善举,废婢或者会“全益了养猪花之人”,或者使溺死女婴现象增多。在话语之争的背后,民间废婢斗士通过动员香港本地和英国本土的西方人道主义者的政治力量给英国政府施压。当时,英国的民主化程度不断加深,民间社团和公众舆论的影响越来越大,尤其是两次世界大战之间,工党发展迅速,希望从废婢运动中捞取政治资本,于是推波助澜。英国政界的废婢态度日益坚决,理藩院不断向港府施压督促废婢。面对来自英国本土的政治压力,港府不得不立法废婢。因此,香港的废婢运动是以中西民间废婢力量为主导。

与中国香港相比,新加坡更能代表“海洋亚洲”其他华人社会。虽然华人在新加坡的人口构成中是人数最多的群体,但新加坡社会更加多元,除了华人还有马来、印度等其他族裔。在众多族群共生的新加坡,婢女群体似乎远没有像她们在中国香港那样得到关注。加之华人家庭具有私密性的特点,新加坡的废婢运动规模有限,仅以殖民当局的禁婢立法为主。由于新加坡和中国香港同受英国殖民统治,同受英国理藩院管辖,英国本土在督促港府废婢的同时,也命令新加坡殖民当局采取相关措施。于是,新加坡殖民当局仿照港府颁布禁婢立法。

尽管中国广州、中国香港、新加坡三地的废婢运动各具特色,但却有着同一的利益博弈的客观逻辑。无论是中国政府还是西方殖民当局,为了寻求政权的合法性外衣不得不表现出顺应时代要求的姿态,推行废婢,同时又为了维护统治秩序而倾向于与保守的华人精英联合。这是政府屡次颁布禁婢法令,蓄婢却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就当时的中国政府而言,推翻清朝政府之后,革命性是其合法性的表征,废除有损人道、有伤国体的婢制是大势所趋。20世纪30年代,为了阻止国际舆论以婢女问题作为干涉中国政治的口实,国民政府再次颁布禁婢法令,这便是《禁止蓄婢办法》出台的背景。《照录国际联合会全权代表办事处来呈》,《内政公报》1936年第3期。然而,废婢阻力甚大,还需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在动荡的时局下,政府无力也不愿处理如此棘手的社会问题,因此废婢法令往往成效不大。中国香港和新加坡的英国统治当局对废婢同样持敷衍态度。究其原因,其一,为了最大限度地获取统治利益,英国统治当局历来致力于维系与上层华人精英的合作关系,如果废婢致使上层华人举家迁返内地或迁居他处的话,殖民统治地区经济将蒙受重大损失,既然上层华人精英倾向于延续婢制,英国统治当局作为一丘之貉,自然不愿废婢;其二,间接统治策略使之不愿干预华民内部事务,以免产生不必要的争端;其三,由于华人家庭的私密性,英国统治当局很难区分婢女与养女,登记婢女工作面临实际困难;其四,废婢需要人力物力的大量投入,需要慈善团体的协同配合,英国统治当局不愿也无力负担,如果处理不好,废婢可能招致更多溺婴或逼良为娼的现象。在民间,保守的华人精英作为既得利益者支持蓄婢,主张采取改良方式解决虐婢问题,以维系旧有的父权制结构,强化传统的性别规范。在广州,大地主、大资产阶级多有这种倾向。在中国香港和新加坡,保良局、华商总会、华人参事局的华人领袖亦是这一派的代表,他们在政治、经济领域影响颇大,甚受英国统治当局的重视。在社会转型过程中,无产阶级、中产阶级逐渐发展壮大。他们或怀有同为被剥削者的同情之心,或追求人性的自由平等,因而积极倡导废婢,是废婢运动的生力军。

在“海洋亚洲”走向现代的历史进程中,废婢运动和废除妾制、提倡天足一样,旨在解放被压迫的妇女弱势群体,打破传统的性别规范,促进女性自我意识的觉醒。由于社会性质、社会环境不同,各地的废婢运动呈现出不同的特点,有着不同的律动和规模,但却又都暗含着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动态博弈。

余论

贩卖人口本是一个经济问题。为了生计,穷人卖身给富人,这种情况在历史上屡见不鲜。女孩比男孩更易被买卖,就兼及社会性别制度、文化习俗等多重内涵。在殖民地社会中,蓄婢废婢之争又被镀上一层种族主义色彩,展现了性别、阶级、种族不平等在政治、经济和社会层面的纠合。作为内嵌于传统父权制社会形态的元素,婢制关涉人身依附,尽管这种依附也许会随着婢女婚嫁终结,然而婢女却是丧失人身自由,沦为“间接”的社会存在;婢制关涉剥削压迫,尽管这种剥削也许是暂时的,也许由于主家仁慈而更多地展现出温情的一面,然而始终侵蚀践踏着女性自主权。因此,在解放妇女、伸张人权的时代感召下,废婢运动是大势所趋,有助于女性自我意识的觉醒,有助于妇女地位的提高。当然,社会习俗的稳定性使婢制在民间的消亡需要其他因素的配合,废婢不可能一蹴而就。伴随着妇女解放和契约劳动的普及,婢女才最终被女佣取代。

历史与现实总是如影随形。婢女虽已匿迹于历史长河,但现实中仍然可以看到其功能变化与流风余韵。当前,中国内地和香港家政服务的商业化趋势日益明显。例如1994年,香港家政服务人员的数量比1990年翻了一番。2002年10月,人数达到241020人,此后继续增加。Kevin Hewison, “Thai Migrant Workers in Hong Kong, ”Journal of Contemporary Asia, Vol.34, No.3(2004), pp.318-335.香港经济的增长和转型造成劳动力短缺,使更多妇女步入职场,香港社会对家政服务的需求大增。在这种情况下,东南亚国家的女性移民,尤其是菲律宾人,大量涌入中国香港,成为家政服务人员的主体。Ken Young, “Globalisation and the Changing Management of Migrating Service Workers in the Asia Pacific, ”Journal of Contemporary Asia, Vol.34, No.3(2004), p.291.而在华人雇主心中,这些女佣始终是外国人,不能和吃苦耐劳的妹仔相提并论。在这种偏见的主导下,雇主和女佣总会发生些小冲突、小矛盾。Nicole Constable, “Jealousy, Chastity, and Abuse: Chinese Maids and Foreign Helpers in Hong Kong, ”Modern China, Vol.22, No.4(1996), pp.448-479.时至今日,婢女仍是华人家政服务业的一道“文化记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