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概念界定
一 非营利组织
“非营利组织”一词是由英语Non-profit Organization(NPO)翻译而来的,它与其他一些词语,如“非政府组织”“慈善组织”“志愿者组织”“草根组织”“民间组织”等在一定意义上指的是同一类组织,因此,在不进行严格界定的情况下,它们是可以互换使用的。该定义流行最广,在国际社会上也是普遍被认可的,是由美国约翰霍布金斯大学的萨拉蒙等人提出的,即凡是符合组织性、非政府性、非营利性、自治性和自愿性这五个条件的组织都是非营利组织。但在中国的场域下,“完全符合西方标准的非营利组织是不存在的”。
本研究中的非营利组织沿用王名教授所描述的定义,指的是具有非营利性、非政府性、志愿性、公益性或互益性等属性,并且在社会体系和结构中承担着不同于企业和政府功能的组织。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把通过政府部门登记注册/备案的非营利组织称为社会组织。结合具体国情又进一步做出详细说明,社会组织在政府的登记注册系统里面又被分为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三类,除此之外,还有草根非营利组织。
二 草根非营利组织
根据研究目的的不同,国内对草根非营利组织的定义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注重其“民间”性的特点。例如,王名、邓国胜、徐宇珊等把那些扎根于城乡社区的基层民众、“自下而上型”的组织视为草根组织。他们强调的是草根组织的民间属性。另一类按组织的行政法律身份予以定义,把未在政府部门登记注册的非营利组织称为草根组织,这些组织通常不具有行政合法性。
本研究借鉴前辈们的研究成果,把那些来自基层民间,且未获得行政合法性的非营利组织视为草根非营利组织。相比具有较长历史、正规化的非营利组织而言,草根非营利组织具有更多非正式的特点,通常起步规模小、创立时间短、资源少,且服务内容具有针对性,常常被简称为草根组织。
三 个人发起型非营利组织
首先,个人发起型非营利组织是一个非营利组织,满足非营利组织的属性,即具有非营利性、非政府性、志愿性、公益性或互益性等属性;其次,其发起人为个人,而非政府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宗教团体等法人。本研究中的“个人”强调的是没有广泛的政治资源(例如退休的党政军干部)、没有雄厚的经济基础(例如企业家、娱乐明星等)的普通人。
个人发起型非营利组织与草根非营利组织的区别:两者定义的角度不同,前者强调的是组织的发起者是个人,而非政府、财团或其他非个人团体;后者强调的是未在政府部门登记注册。但是两者都具有民间性。个人发起型非营利组织可以是草根组织,也可以是正式、拥有行政合法性的组织。草根组织可以是由个人发起的,也可以是由团体发起的。由此,个人发起型非营利组织与草根非营利组织既有共性,亦有各自特征。
四 组织发展模式
本书中的组织发展模式是指在特有的社会环境下,组织所形成的发展方向,以及在结构、技术和运作方式等方面的特点。其内涵注重从实践层面对组织发展方向和发展路径进行探讨。
五 组织环境、一般环境、人
本研究中对组织环境的定义沿用斯科特和戴维斯的定义,“指的是组织之外所有影响组织生存和实现其目标的能力的重要因素”。
借鉴组织环境的定义,本研究把环境视为存在于某事物之外所有影响其生存的要素。
本书中的“人”变量是指西部阳光的发起人和发展过程中的主要决策者。
六 目标群体与目标群体环境
本研究中的目标群体是指组织为其提供支持和服务的个人或群体。对于大多数非营利组织来说,每个特定活动都有目标群体,使其每个阶段的活动都有针对性。非营利组织对目标群体负有责任,因此需要加强和目标群体之间的联系,关注目标群体的需要,这不仅是非营利组织自身生存的需要,也决定着它的发展方向。
目标群体环境是指存在于目标群体之外所有影响其生存的要素。
七 合法性
合法性指的是组织和制度环境之间的关系。制度环境是一个组织所处的法律制度、文化期待、社会规范、观念制度等被人们广泛接受的事实。合法性强调的是,组织并不仅仅是技术与需要的产物,它同样受到制度环境、社会观念的制约和规范。本研究把合法性分为行政合法性和社会合法性。
行政合法性是行政机关赋予组织的。中国的非营利组织需要符合特定的法律规范,符合党和国家的目标及政治稳定要求,被赋予合法性和相应的责任,其活动也在政府管辖的范围内,这是行政合法性。在我国符合行政合法性的非营利组织大多需要依法进行登记注册,以此获得法律身份。
社会合法性是指符合文化期待、社会规范、观念制度,使非营利组织获得社会的认同和文化合法性。非营利组织需要社会赋予的社会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