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其他法律文本
Ⅰ 国际联盟盟约第25条
联盟会员国对于获得准许之国内志愿红十字组织,以在世界范围内改良卫生、防止疾病、减轻痛苦为宗旨者,应鼓励并促进其设立和合作。
Ⅱ 联合国大会关于红十字的第55(Ⅰ)号决议(1946年)
大会促请联合国会员国注意下列宗旨所具之特殊重要性:
(一)各会员国对于经正式立案之各国红十字会及红新月会自由组织,当鼓励并促进其成立及相互间之合作;
(二)此项各国红十字会及红新月会如经各该国政府认可,且依照日内瓦公约与海牙公约之原则以及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之人道精神推行其工作,则其独立与自由之性质当在任何情形下随时受有尊重;
(三)当采取各种必要步骤,以保证在任何情形下各国红十字会及红新月会均得保持相互之联系,俾使其能以执行所任之人道工作。
一九四六年十一月十九日
第四十九次全体会议
Ⅲ 联合国大会关于在武装冲突中尊重人权的第2444/ⅩⅩⅢ号决议
大会,
鉴于有在所有武装冲突中适用基本人道原则之必要,
鉴及国际人权会议于一九六八年五月十二日就武装冲突中之人权问题所通过之决议案二十三,
确认该决议案之规定必须尽速有效施行,
一、重申一九六五年维也纳第二十次国际红十字会会议之决议案二十八,其中除其他事项外,订明下开原则,俾由所有对武装冲突中行动负责之各国政府及其他当局遵守之:
(a)冲突各方采取方法以伤害敌人之权并非无限制者;
(b)对于平民以其为平民而施以攻击之行为应予禁止;
(c)必须时时将参与敌对行为之人与平民两者划分,俾使后者尽量免受伤害;
二、请秘书长商同国际红十字会委员会及其他有关国际组织,从事研究:
(a)为使现有国际人道公约及规则在一切武装冲突中更妥为适用所可采取之步骤;
(b)为保证所有武装冲突中之平民、俘虏及战斗员确获较好保护并保证若干战斗方法及工具之使用确受禁止及限制,而需要增订国际人道公约或订立其他适当法律文书;
三、请秘书长采取其他一切必要步骤而使本决议案各项规定发生效力,并就其所采步骤向大会第二十四届会具报:
四、复请各会员国于秘书长进行上文第二段所要求之研究时予以一切可能之协助;
五、促请尚未加入一八九九年及一九〇七年海牙公约、一九二五年日内瓦议定书及一九四九年日内瓦公约之所有国家成为各该文书当事国。
一九六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第一七四八次全体会议
Ⅳ 保护战争受难者国际会议最后宣言(1993年)
保护战争受难者国际会议于1993年8月30日至9月1日在日内瓦召开。与会者郑重宣告:
一
1.我们拒绝接受世界仍充斥战争、暴力与仇恨,日益严重并更有组织地侵犯人的基本权利的情形。我们拒绝接受伤者得不到怜悯、儿童遭屠杀、妇女被蹂躏、囚犯受酷刑、受难者得不到最根本的人道援助,且陷人民于饥饿作为战术。亦拒绝接受在外国占领地区不履行国际人道法之责任的做法,且剥夺失踪者家人问讯其亲者下落的权利;我们拒绝接受人民被迫流离失所、家园荒废。
2.我们拒绝接受由于战争尚未根除,因而旨在减轻武装冲突所造成的苦难的国际人道法义务的屡遭违犯,我们强烈谴责此类造成人民处境日益恶化的违犯法律行为;而法律是为保护人民而设的。
3.我们拒绝接受平民日益经常地成为敌对状态和武装冲突过程中暴力行动的主要受难者,例如,有意地以人民为攻击目标或作为盾牌,更不能接受人民成为丑恶“种族清洗”行为的受难者,我们对妇女与儿童遭受性暴力行为侵犯显著增加的情形深感惊恐,并重申此类行为严重违犯了国际人道法。
4.我们对造成平民沉重苦难的敌对行为所采取的手段和方法深感悲痛。对此我们重申有决心适用、说明且在必要时考虑进一步增订适用于武装冲突,尤其是非国际性冲突的现行法律,以期更有效地保护武装冲突的受难者。
5.我们肯定有必要按照国际法加强团结,如此必然会联合人们反对战争悲剧的续演,并且不遗余力地保护其受难者。本此精神,我们支持一些双边及多边的和平倡议,以便减轻紧张状态和预防武装冲突的爆发。
6.我们保证与联合国合作,遵守《联合国宪章》,如发生种族灭绝和其他严重违犯人道法行动时,将完全依照该人道法处理。
7.我们要求在国家、区域和国际各级采取措施,使援助和救济人员能安全地执行其援救武装冲突受难者的任务;强调维护和平部队之行动必须符合国际人道法,并要求维护和平部队人员能在不受干扰的情况下执行其任务,并尊重其人身的安全。
二
我们肯定有责任依照各日内瓦公约内容相同的第一条遵守并保证遵守国际人道法以保护战争受难者。我们敦促所有国家,竭尽所能以期:
1.系统地使用下列方式传播国际人道法:向公众讲授人道法的规则,包括把人道法列入教育规划和提高传播媒介对此的了解水平,如此民众得以深入理解人道法,并在此人道法遭违犯时能依该法之规则做出反应。
2.在负责实施国际人道法的政府机构举办人道法的传授,并将其基本规则列入军事教育和训练计划,军事守则、手册和规章中,因而每名战士,都能了解其所负义务并有助于此等人道法规则的实施。
3.精心研究在国家体制解体以致该国不能履行国际人道法所规定的义务的情况下,要采取哪些实际方法提高武装冲突时对国际人道法的了解和尊重。
4.为了增强国际人道法的普遍性,考虑或重新考虑成为自通过1949年日内瓦公约以来通过下列条约的缔约方或斟酌情况确认继承其缔约方地位:
——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公约附加议定书,即1977年6月8日通过有关保护国际武装冲突受难者议定书(第一号议定书);
——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公约附加议定书,即1977年6月8日关于保护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议定书(第二号议定书);
——1980年关于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常规武器公约及其三个议定书;
——1954年关于武装冲突情况下保护文物公约。
5.在国家一级通过和实施一切适当规章、法律和措施以保证发生武装冲突时能遵守国际人道法并惩罚对该法违犯者。
6.有助于公正地厘清涉嫌违犯国际人道主义情况。尤其是要按照本宣言第二部分第4段所述第一号议定书第90条,考虑承认实况调查国际委员会的权限。
7.保证对战争罪行应依法处理而非不加惩治,从而实施有关惩罚严重违犯国际人道法的条款,并鼓励及时建立适当的国际法律机制;在此方面,确认国际法委员会关于国际刑事法庭方面完成的重要工作。我们重申,如有索赔情形,某些违犯人道法的国家,应担负赔偿责任。
8.改善协调紧急人道主义行动,使这些行动连贯而有效,以便支持人道主义组织。为保护和协助武装冲突受难者以及公正地供应武装冲突受难者生存必要的物品或服务,为快速而有效地开展救济工作,应允许人道主义组织进入受难地区,依照适用的国际人道主义规则,采取适当行动加强保护受难者的安全和尊严。
9.更为尊重红十字和红新月的标志和国际人道法规定的其他标志,保护医疗工作的人员、用具、设施和运输工具;保护宗教工作人员和礼拜场所,保护国际人道法规定的救济人员、物品和车队。
10.重申和保证国际人道法在武装冲突期间适用于保护文物、礼拜场所和自然环境,使其免于有意的破坏或由于肆意毁坏造成的严重的环境破坏。保证遵守这些条款并探索加强条款的适当时机。
11.保证国际人道法的有效性;并依此法对违犯国际人道法的国家采取果决行动以期根绝违犯行为。
12.善用即将举行的审查《1980年关于禁止和限制使用某些常规武器公约及其三个议定书》的会议,为各方提供对话论坛以便广泛吸收各方加入此文书,并审议如何加强现行法律,以期找到有效的办法解决“任意埋布地雷,其爆炸残害世界各处平民”这项问题。
铭记本宣言,我们重申有必要使国际人道法的实施更为有效。本此精神,我们呼吁瑞士政府召开不限成员的政府间专家组会议,探讨促进充分遵守和奉行国际人道法的实际方法,并编写报告,提交各国和红十字及红新月国际会议下届会议。
最后我们申明信心,在武装冲突时保持人道精神的这种做法,使国际人道法能为和解开路;促交战各方重建和平并增进各族人民间的融洽和谐。
Ⅴ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观察员地位
鉴于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公约赋予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特别作用和任务,给予该委员会观察员地位
大会,
回顾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公约赋予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任务,
考虑到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据此而在国际人道主义关系方面发挥了特别作用,
期望促进联合国同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合作,
1.决定邀请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以观察员身份参加大会各届会议及其工作;
2.请秘书长采取必要行动执行本决议。
1990年10月16日
第31次全体会议
附件
解释性备忘录
1.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红十字会)是一个独立的人道主义机构,于1863年在瑞士日内瓦成立。红十字会依照国际社会在全世界批准的多项国际条约中所赋予它的任务,担任中立的调解机构,以保护并协助国际性和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受害者。
2.1949年8月12日关于保护战争受害者的四项日内瓦公约,共有166个缔约国;这些公约连同其1977年的两项附加议定书都明白确定红十字会是一个中立和公正的人道主义调解机构。所以,若干国际人道法的条约赋予红十字会的职务类似负责保障交战国利益的保护国的职务,因为红十字会可以代替1949年日内瓦公约和1977年第一项附加议定书所称的保护国。而且,红十字会与保护国具有同样权利可以探视战俘(第三项日内瓦公约)和《关于战时保护平民的日内瓦公约》(第四项日内瓦公约)所适用的平民。除了这些特定工作之外,红十字会作为一个中立机构,还有权根据第四项日内瓦公约的一项通则采取主动,提出它认为对冲突受害者有利的任何建议。
3.日内瓦公约的缔约国参加红十字和红新月国际会议,通过《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章程》(简称《运动章程》),其中规定红十字会必须传播国际人道主义的知识,加深对国际人道法的理解,并促进国际人道法的发展。《运动章程》还规定红十字会必须维持并宣扬这一运动的基本原则,即:人道、公正、中立、独立、志愿服务、统一和普遍。
4.1864年,各国政府就是根据红十字会的倡议而通过原来的《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境遇的日内瓦公约》。从那时起,红十字会一直努力发展国际人道法,以配合冲突的演变。
5.红十字会为了履行国际人道法、红十字和红新月国际会议各项决议以及《运动章程》所赋予它的任务,同许多国家缔订了关于红十字会代表团及工作人员的地位的总部协定。在工作过程中,红十字会又同许多国家和政府间组织缔订了其他协定。
6.红十字会平均有590名代表组成48个代表团,1989年在非洲、亚洲、欧洲、拉丁美洲、中东将近90个国家积极工作——包括它若干区域代表团所服务的许多国家在内——根据日内瓦公约的规定向武装冲突的受害者提供保护和协助,并根据与有关政府所订的协定,向国内动乱和紧张局势受害者提供保护和协助。
7.遇有国际性的武装冲突,红十字的任务是依照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第三项公约)、关于战时保护平民的日内瓦公约(第四项公约)和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武装冲突受害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一号议定书)的规定,探视战俘和第四项日内瓦公约所适用的平民。在发生非国际性的武装冲突情况下,红十字会则根据各项日内瓦公约都有的第三条和1949年12月12日日内瓦公约关于保护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受害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二号议定书),要求探视由于冲突而丧失自由的人。
8.遇有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所不适用的情况,红十字会可以援引本身章程规定的权利,主动提请政府准许它探视由于国内动乱和紧张局势而丧失自由的人。
9.红十字会探访被剥夺自由的人,完全是出于人道主义目的:红十字会的代表观察囚犯所得到的待遇,调查他们在拘禁期间的身体和心理状况,必要时也要求当局采取步骤改善囚犯的待遇和生活条件。红十字会从不就关押理由发表意见。其调查结果记录在保密的报告中,而无意予以发表。
10.每当出现武装冲突或内部动乱,红十字会就提供物质和医疗援助,在有关政府同意的情况下并在获准评估受害者现场紧急需要的程度如何的条件下,临场进行调查,确定需要援助的人的种类和数量,并且组织和监测救济品的分发。
11.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中央寻人局的活动以该机构根据日内瓦公约而负有的责任即协助国际武装冲突中受伤害的军人和平民为基础,也基于它在其他场合中具有的主动采取人道主义行动的权利。该局及其驻地代表的工作包括收集、记录、汇总以及适当提出有资格得到红十字会援助的人的有关情况,如战俘、被拘留敌侨、被拘留者、无家可归者和难民。其中也包括使离散的家人恢复联系,其基本手段是在不存在正常通信设施或通信设施因战争中断的地区建立家信联系,此外也寻找所报失踪的或家人不知其情况的人,组织家庭重聚,将其迁移到安全的地方以及安排遣返活动。
12.红十字会和联合国的任务日益相互补充,而且两个机构在各自的实地活动中以及在其增强对国际人道法律尊重的努力中有着更密切的合作。近几年,向世界所有地区的冲突受害者提供保护和援助的许多行动已经表明了这一点。
13.红十字会也在法律事务方面与联合国进行了密切合作,红十字会在这一领域对联合国提供了帮助。这也反映在安全理事会、大会及其附属机构的决议以及秘书长的报告中。
14.红十字会以观察员身份参加大会的审议工作将会进一步增进联合国与红十字会之间的合作,与促进红十字会工作。
Ⅵ 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国际联合会的观察员地位
大会,
回顾各有关国家政府根据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公约承认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会联合会各协会成员的特殊职能,可作为人道主义领域公共机关的附属机构,
考虑到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会议进一步界定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会联合会在国际人道主义关系中的具体作用,
希望促进联合国与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会联合会之间的合作,
1.决定邀请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会联合会以观察员资格参加大会的各届会议和工作;
2.请秘书长采取必要行动,执行本决议。
1994年10月19日
第38次全体大会
附件
解释性备忘录
1.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会联合会(前身为红十字会和红新月社联盟)是由世界各地共162个公认的国家红十字和红新月会组成的联合会。联合会依据其本身的《宪章》行事,具有法人人格和作为法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联合会秘书处设在日内瓦(瑞士)。
2.根据1949年8月12日的关于战时保护平民的日内瓦公约(现有185年缔约国)和国家法规,组成联合会的各红十字和红新月会被其所在国的合法政府公认为附属于负责人道主义领域事务的公共机构的志愿性援助协会。
组成联合会的各协会直接根据包括1949年日内瓦公约在内的普遍性国际条约,根据《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会运动规约》(经1986年日内瓦第二十五届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会会议修订,日内瓦公约全体缔约国出席了那次会议),以及根据上述会议的各项决议或各国法规的委托,负责公共性质的任务。
3.最近的一次调查表明,联合会各协会共约有1.25亿名会员和志愿人员,雇用了约277000名工作人员。由这些协会管理的国家方案(基础教育、保健和社会福利方案、急救服务、采血和输血等)的年成交额约达230亿瑞士法郎(目前相当于172亿美元)。
4.依照联合会《宪章》,联合会既是各协会在国际领域的正式代表,也是它们尊严的监护人,又是它们利益的保护人。
5.联合会的职责在各国通过《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会运动规约》时就已获得它们的认可,其中有:
——以现有的手段向所有受灾受难者提供救济;
——组织、协调和指挥国际救灾行动,并协助国家协会准备救灾工作;
——依照同红十字国际委员会达成的协定帮助武装冲突的受害者;
——鼓励和促进各国建立和发展独立和得到正式承认的国家协会;
——执行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会会议委托给联合会的任务。
6.联合会秘书处在11个区域和56个国家代表团工作的代表人数平均超过300人,由各协会成员支持,提供大部分经费、救济品运输和人员,1993年在全世界积极开展活动,向受灾受难者提供援助并执行发展方案。特别是联合会越来越注意流离失所者和难民的需要。1993年新提出的国际救灾呼吁总共大约收到4.097亿瑞士法郎(3.15亿美元),计划向全世界1520万人提供援助。到1994年中,这个数字急剧增至3.544亿瑞士法郎,可用以援助1670万人。其中约65%的数额计划用来援助难民和流离失所者。
7.《国际联盟盟约》第二十五条以及联合国大会和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的有关决议(分别参看1946年大会第55(Ⅰ)号决议和1946年经社理事会第21(Ⅲ)号决议)呼吁各国在其领土内推动和支持独立的红十字和红新月会。
联合会的发展进一步加强了与国际社会的关系,共同探讨使国际人道主义援助领域获得深远发展的可能性。联合会的特殊能力和性质经常为联合国大会的有关决议所承认[例如参看大会1965年第2034(ⅩⅩ)号决议;1971年第2816(ⅩⅩⅥ)号决议;1981年第36/225号决议;1982年第37/144号决议;1991年12月19日关于“加强联合国人道主义紧急援助的协调”的第46/182号决议]。
8.联合会的工作和联合国的工作越来越相辅相成。多年来已经和世界卫生组织儿童基金会和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发展了特别密切的合作关系。但是人道主义事务部的设立已经将人道主义议程作为联合国各主要机构的工作重点。经济及社会理事会以及大会和安全理事会现在都关注人道主义事务部(接替救灾专员办事处)的作用和功能。联合会和红十字国际委员会都接到机构间常设委员会的长期有效的邀请(大会第46/182号决议),这些联合国机构都在努力使人道主义救济活动得到了有效协调,并使联合会享有联合国大会观察员地位,从而获得其咨询意见和专业知识的帮助。
9.通过《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会运动规约》,各国承诺:
——“按照日内瓦公约、《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会运动规约》和国际会议有关决议,与运动各组成部门合作;
——促使在其领土内成立国家协会并鼓励其发展;
——尽可能支持运动各组成部门的工作;
——始终尊重运动各组成部门遵守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会运动的各项基本原则(人道、公正、中立、独立、自愿服务、统一和普遍)。”
各国在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会议通过有关决议,已重申并加强履行这些承诺。
此外,1949年日内瓦公约1977年第1号附加议定书第81条规定其缔约国,以及“冲突各方,应尽力协助红十字(……)组织和红新月会联盟向冲突受害者提供援助”。
10.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成员国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给予联合会及其外地代表团类似外交代表或政府间组织的待遇。
11.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会运动主张其组织部门间在外地和秘书处一级密切合作。各国在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会议上通过的《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会运动规约》规定各组成部门间应该团结、和协和协调。
由于同时考虑到运动所有组成部门有效执行其职责,以及在业务上有必要与大会和安全理事会直接保持平等的关系,联合会作为各国家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的代表,希望以观察员身份被邀请参加大会的各届会议和工作。如果联合会能加入为观察员,不仅对大会有利,并且可提高整个运动的作用;由于其职责不同,并由于其专门知识和业务能力,它可以与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所做的贡献相辅相成。
12.联合会与联合国一样,按照一个国家一个成员的原则接纳会员国。两者都主张以普遍性为首要原则。联合会是一个国际组织,由多个协会组成,联合国几乎所有会员国都在国家和国际一级确定了联合会的独特性质和职责。这说明它在实质和结构上在国际社会具有独特的地位。
13.最后,联合会作为一个在全世界参与大规模救灾活动的人道主义组织,并每日执行卫生和社会方案,认为它以观察员地位参与大会拟订和讨论关于人道主义问题的政策的工作,很重要并且对彼此都有利。此外,联合会在大会享有观察员地位可使两个组织彼此获益,最重要的是可使灾难受害者获益,因此可以进一步加强联合国和联合会之间的沟通和业务合作,从而提高整个运动的效益。
Ⅶ 国际刑事法院程序和证据规则摘录
规则73
保密通信和资料
1.在不损害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2项的前提下,任何人与其律师之间的一切业务通信应视为保密通信,因此,除下列情况外,不应予以披露:
(a)该人书面同意披露;或
(b)该人自愿向第三方披露通信的内容,而该第三方其后在证言中披露内容。
2.在考虑到规则63分则5后,如果有关分庭做出如下裁定,则应按照分则1(a)和1(b)的同样规定,视在某一种业务关系中或其他保密关系中的通信为保密通信:
(a)在该种关系中,通信是在一种保密关系中做出的,因此有理由相信通信为个人隐私,应不予披露;
(b)该人与被告知秘密的人之间的关系,就其性质和类别而言,保密是必不可少的;和
(c)认可保密权有助于实现《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规约》及本规则的宗旨。
3.本法院在根据分则2做出裁判时,尤应考虑认可在下列业务关系中做出的通信为保密通信:某人与其医生、精神病医生、心理医生或辅导人员之间的通信,尤其是有关或涉及被害人的通信,或某人与神职人员之间的通信;在后一种情况下,如果忏悔为该宗教的一种基本仪式,本法院应认可忏悔中的对话为保密通信。
4.对于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红十字委员会)在根据《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规约》履行其职能时,或因履行其职能而得到的任何资料、文件或其他证据,本法院应视其为保密材料,因此不在披露之列,包括通过任何红十字委员会现任或离任官员或雇员的证言披露,除非:
(a)根据分则6进行协商后,红十字委员会书面表示不反对做出披露,或以其他方式放弃保密权;或
(b)这些资料、文件或其他证据载于红十字委员会的公开声明或文件中。
5.对于从红十字委员会及其官员或雇员以外来源取得的同一证据,分则4不影响其可采性,但该来源必须以独立于红十字委员会及其官员或雇员的途径取得该证据。
6.本法院断定红十字委员会掌握的资料、文件或其他证据对某一案件具有重大意义时,应与红十字委员会进行协商,以合作方式解决问题。为此应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所需证据的相关性、是否可以从红十字委员会以外的来源取得该证据、司法公正的问题和被害人的利益,及履行本法院和红十字委员会职能的需要。
Ⅷ 有关保护武装冲突受害者的1949年日内瓦公约之附加议定书的地位
大会,
回顾其1977年12月8日第32/44号、1979年11月23日第34/51号、1982年12月16日第37/116号、1984年12月13日第39/77号、1986年12月3日第41/72号、1988年12月9日第43/161号、1990年11月28日第45/38号、1992年11月25日第47/30号、1994年12月9日第49/48号、1996年12月16日第51/155号、1998年12月8日第53/96号、2000年12月12日第55/148号、2002年11月19日第57/14号和2004年12月2日第59/36号决议,
审议了秘书长的报告,
感谢会员国和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为秘书长的报告提供了资料,
重申关于武装冲突的既定人道主义规则仍然有其价值,又深信在尽早结束武装冲突之前,有必要在相关国际文书适用范围内的一切情况下,遵守和确保遵守这些规则,
强调在发生武装冲突时可以按照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和第一议定书第九十条利用国际人道主义实况调查委员会,
又强调国际人道主义实况调查委员会可以通过斡旋,协助恢复对日内瓦四公约和第一议定书的尊重态度,
还强调有必要使现有的国际人道法规得到普遍接受,以加强这些法规,而且有必要在国内使国际人道法得到广泛传播和充分实施,并对一切违反日内瓦四公约和两项附加议定书的行为表示关注,
满意地注意到有越来越多的全国性委员会和其他机构就国际人道法的实施、传播和发展向国家一级当局提供咨询,
赞赏地注意到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安排这些机构的代表举行会议,以便交流具体经验和就各自所起的作用及面临的挑战交换意见,
铭记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在向武装冲突受难者提供保护方面发挥的作用,
赞赏地注意到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继续努力推广和传播国际人道法知识,特别是关于日内瓦四公约和附加议定书的知识,
忆及第二十八次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国际会议强调必须进一步实施和尊重国际人道法,
欢迎《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战争遗留爆炸物议定书》(第五议定书)生效,
注意到1949年12月九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采纳一个新增特殊标志的附加议定书》(第三议定书)于2005年12月8日通过,
欢迎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最近出版的“习惯国际人道法研究报告”引发了激烈争论,期望就这一主题进一步开展建设性讨论,
吁请会员国尽可能广泛地传播国际人道法知识,呼吁各武装冲突当事方适用国际人道法,
忆及1954年《海牙公约》第二议定书于2004年3月9日生效,并欣见迄今收到的批准书,
认识到2002年7月1日生效的《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列入了在国际人道法中受到国际关注的最严重犯罪,而且该规约忆及各国有义务对这种罪行的责任人行使刑事管辖权,表明国际社会决心不再让实施这种罪行的人逍遥法外,从而有助于预防这种犯罪,
又认识到大会讨论与保护武装冲突受难者相关的国际人道法文书的现况的效用,
1.欣见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已获得普遍接受,并注意到1977年两项附加议定书也有获得类似广泛接受的趋势;
2.吁请所有尚未成为附加议定书缔约国的日内瓦四公约缔约国,考虑尽早成为附加议定书的缔约国;
3.吁请第一议定书的所有缔约国,或尚未成为第一议定书缔约国的国家在成为缔约国时,做出该议定书第九十条所规定的声明,并考虑按照第一议定书第九十条的规定酌情利用国际人道主义实况调查委员会的服务;
4.吁请所有尚未成为缔约国的国家考虑成为《关于发生武装冲突时保护文化财产的公约》及其两项议定书的缔约国,及成为关于保护武装冲突受难者的其他相关国际人道法条约的缔约国;
5.吁请日内瓦四公约附加议定书的所有缔约国确保其广泛传播和充分实施;
6.赞赏地注意到第二十八次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国际会议通过的《人道主义行动宣言和议程》,其中指出所有国家必须在本国采取措施实施国际人道法,包括对武装部队进行培训,向一般公众宣传国际人道法,以及依循本国承担的国际义务,通过惩治战争罪的立法;
7.申明有必要使国际人道法得到更有效的实施;
8.欢迎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提供咨询服务,支持会员国做出努力采取立法和行政行动实施国际人道法,及促进各国政府相互交流关于这些努力的资料;
9.又欢迎越来越多的全国性委员会负责推动国际人道法的实施,促进将国际人道法条约纳入本国法律及宣传国际人道法规则;
10.吁请各国考虑成为《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参与武装冲突的任择议定书的缔约国;
11.请秘书长根据从会员国和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收到的资料,向大会第六十三届会议提交报告,说明两项关于保护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的现况,以及为加强现有国际人道法规而采取的措施,特别是为了在国内传播和充分实施这些法规而采取的措施;
12.决定将题为“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的现况”的项目列入大会第六十三届会议临时议程。
2006年12月4日
第64次全体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