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空港城市演化的工程责任机制
第一节 工程责任定义
目前,对于社会责任并没有形成统一的定义,有的将社会责任仅限定于企业,即企业社会责任(CSR);有的将社会责任扩大到包含企业在内的所有组织,即社会责任(SR),指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社会成员对社会发展及其他成员的生存与发展应负的责任。19世纪20年代,英国学者欧利文·谢尔顿(Oliver Sheldon)在其著作《管理哲学》中最早提出“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
一 企业社会责任
(一)企业社会责任
亚当·斯密(Adam Smith)认为,无数理性的经济人在市场这只“无形的手”的指挥下,从事着对整个社会有益的经济活动。他在确认了人的利己主义本性和趋利避害的行为动机后,指出每个人越是追求自己的利益,就越会促进社会利益的实现。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企业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理念日渐暴露出弊端。第一,公司的规模不断扩大,其社会影响力日渐强大。人们期待公司在利用社会资源的同时能够以某种方式更多地回报社会,这种回报的方式无疑包括承担社会责任。第二,由于资本家盲目追逐私利,公司对社会的负面影响也日益严重,给社会造成了威胁或者侵害。例如,浪费资源、污染破坏环境、制造假冒伪劣产品、对员工利益的漠视态度、进行不正当竞争破坏社会秩序等。在这种情况下,对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呼声,带着一定的谴责和强制意味。第三,公司理论的日益成熟,董事中心论、经理革命、利益相关者论等理论相继被提出。在此理论背景下,一味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理念无疑丧失了扎实的根基。因此,企业作为一种社会主体,拥有自由意志,自由决策其生存、发展策略,社会也对其充满期望,在不确定因素逐渐增大的今天,其强大的资本资源和组织资源足以表明企业应该承担社会责任。袁家方在《企业社会责任》一书中指出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在争取自身的生存与发展的同时,面对社会需要和各种社会问题,为维护国家、社会和人类的根本利益,必须承担的义务”。弗雷德里克(W. C. Frederick)指出企业社会响应是“企业对社会压力做出反应的能力”。阿奇·卡罗尔(Archie B. Carroll)提出了包含企业社会责任、社会议题和社会回应三维度的CSP模型,该模型最大的贡献是将企业社会责任的观点系统化,并将企业社会责任、社会有效回应和社会议题三个维度进行整合,构建起整体性的理论框架。
(二)相关背景理论发展
交易费用理论来源于制度经济学,按照制度经济学理论,企业在各种经济活动中并不只与消费者发生交易,与其员工、投资者、环境等其他对象在某种意义上说也同时进行着利益的交换。这些利益的交易行为受到各种显性的或者隐性的契约所制约,并与企业产生的交易费用的关系都是负相关的。企业可以通过负担一定的社会责任来降低与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交易费用。企业发展应同时考虑企业与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企业与投资者之间、企业的生产成本。如果这三种成本之和低于其他企业同类成本之和,那么企业便具有了发展的可能。
圈层理论包括美国经济发展委员会提出的“三个同心责任圈”和阿奇·卡罗尔的“三领域模型”。同心圈包括最里圈(履行经济职能的基本责任)、中间圈(对社会价值观和优先权的变化要采取一个积极态度的责任)和最外圈(新出现的还不明确的责任)。三领域模型是从金字塔模型演变过来的(见图2-1)。三领域指的是经济领域、法律领域和道德领域。经济领域指的是那些能够对企业产生直接或间接正面经济影响的事务。法律领域指的是对体现社会统治阶层意愿的法律法规的响应,法律领域可以被划分为避免民事诉讼、顺从和法律预期三个部分。道德领域指的是社会大众和企业利益相关者所期望的企业道德责任,道德领域涉及惯例型、后果型和存在型三种普遍存在的社会道德标准。
图2-1 从金字塔模型到三领域模型
利益相关者理论关注商业实体与那些影响企业决策或被企业决策影响的机构或组织。爱德华·弗里曼(R. Edward Freeman)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一种利益相关者管理,社会处在持续变化之中,企业要想取得成功,就必须能够理解和处理好与企业外部利益群体之间的关系。他把这些企业外部利益群体定义为利益相关者,也就是所有能够影响组织或被组织的目标成就影响的社会群体或个人。
珊卓·沃多克(Sandra Waddock)提出“企业公民”理论,并对代表性企业公民进行了划分,他认为企业公民有三种表现形式:一是企业公民与企业慈善活动、社会投资或对当地社区承担的某些责任相近(有限责任);二是要求承担社会责任的企业应努力创造利润、遵守法律、做有道德的合格企业公民;三是企业对社区、合作者、环境都要履行一定的义务和责任,责任范围甚至可以延伸至全球(延伸责任)。
随着可持续发展概念的提出,企业可持续发展理论得以发展。企业的可持续性表现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经济表现(体现企业市场价值的盈利能力和增长,具体表现为企业的经济市场价值和经济表现动力);社会表现(体现企业对利益相关者的影响与关系,具体表现为员工、客户、社区、供应商和竞争者等利益群体对企业的满意程度);环境表现(体现企业对全球化环境的影响,具体表现为稀缺资源的循环利用、废气和废物的减量排放、强化对生态系统影响的承诺、减少对自然环境的负面影响四个方面)。企业可持续发展取决于四个决定性的资本,即社会资本、人力资本、政治资本和自然资本。而企业社会责任活动能够促使企业实现这四个方面资本的积累,使企业具备可持续性的竞争优势。
二 技术责任
技术的发展历史大致可以分为四个主要时期,即原始技术时代、古代工匠技术时代、近代工业技术时代以及现代技术时代。“技术不仅是满足掌握技术的人自身的需要,也不仅被用来满足剥削者的需要,而且成为最大限度地获取剩余价值的手段。”但是,工业技术也产生了很多负面影响,如资源浪费、环境污染、社会道德的日益败坏等,技术的消极后果逐渐显现出来。由于主观和客观的原因,任何技术的目的和结果之间都会产生或多或少的技术异化现象,技术责任问题成为技术社会中人们关注的焦点,技术责任问题也开始浮出水面。
(一)技术责任的主体
在国外,与科学共同体一样,技术专家同样有自己的共同体,比如IEEE/ASME/CCPE等技术共同体的建立,一方面是基于建立职业化标准的需要,为了提高工程师的执业水准,他们的技术行为需要得到严格的规范;另一方面,也反映了技术共同体区别于其他共同体的内部标准和外部标志。
德国的技术哲学家汉斯·约纳斯(Hans Jonas)首次把“技术”和“责任”明确联系起来,并将其引入技术哲学领域进行讨论,他在《责任命令:探索技术时代的技术伦理学》中集中讨论了技术责任问题,在讨论科学家的责任问题上,他主张建立一种自我审查的机制来解决科学家的责任问题。
德国技术哲学家汉斯·伦克(Hans Lenk)认为应该将技术责任进行分类:个体责任、集体决策者责任、整个国家的哲者以及人类整体的责任等,他说:“个体的责任和集团的责任并不具有相同的含义,它们不能简单地互相还原。尽管在社会现实中,这些责任可能有些交叉的部分,但是一种类型的责任是不能取代另一种的。单独的个体技术责任不能够用来解释现实存在的问题,应该扩大技术责任的范畴,也就是将个体责任扩大到集体责任。”在此基础上,他对技术责任的层次进行了划分,给出了有关技术责任体系的“优先原则”和相应的解决方法:“尽可能多的法律、法令和禁令,以及尽可能多去激发个人的责任”。
美国工程师莫里森(George S. Morison)曾踌躇满志地宣称:“我们是掌握物质进步的牧师,我们的工作使其他人可享受开发自然力量源泉的成果,我们拥有用头脑控制物质的力量。我们是新纪元的牧师,却又绝不迷信”。另一位工程师则说:“工程师,而不是其他人,将指引人类前进。一项从未召唤人类去面对的责任落在工程师的肩上。”
从国内看,张黎夫和邹成效二人在其文章《科学家对技术的伦理责任三则案例的启示》中指出了科学家的技术责任问题,文章从七个方面全面论述了影响科学家有效履行技术伦理责任的因素。曹南燕在《科学家和工程师的伦理责任》一文中讨论了现代社会中责任的含义,并分析了科学的价值、科学家的伦理责任以及工程师的责任等问题。赵培杰在《科技发展的伦理约束和科学家的道德责任》一文中认为科学家应该负担起更大的伦理责任。覃永毅、韦日平在《可持续发展的技术责任主体探析》一文中指出工程师、科学家、企业、国家以及技术的消费者这五个处于不同社会层次中的活动主体是技术责任的伦理主体。杜宝贵在《论技术责任主体》一文中指出技术责任主体应该是一个由工程师、科学家以及企业、国家等构成的技术责任主体群。罗天强、李晓乐在《论消费者的技术责任》一文中指出消费者是技术的重要主体,因而也是技术的责任主体,消费者应通过负责任的消费为技术承担生态责任、社会伦理责任和促进技术健康发展的责任。衡孝庆在《技术社会的交往结构及其角色》一文中指出技术社会可以被划分为技术研发共同体、技术产业共同体和技术消费共同体三个层次,技术社会由技术领导、技术专家、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营销者、技术教育者等构成。
(二)技术伦理与责任伦理
在国外,技术哲学家斯塔迪梅尔(John M. Staudenmaier)指出:“人类社会不是一个装在文化上中性的人造物的包裹,那些设计、接收和维持技术的人的价值与世界观、聪明与愚蠢、倾向与既得利益必将体现在技术身上。”
卡尔·米切姆指出:“技术专家们一直探索应用知识并把它付诸实践,他们一开始就不得不受制于外界的(常常是法律的)或内心的(通常是伦理的)规定。”
汉斯·约纳斯指出:“技术作为一个整体恰恰再也不能中立于伦理学之外,其原因有三。首先,现代技术使人与自然的关系发生了重大改变,自然再也不能像过去那样面对人类的入侵不屑一顾,而恰恰是软弱无助。其次,现代技术把人变成自己的对象,使人有可能扮演造物主的角色,任意创造地球上的任何物种,至此,人类完成了他对自然的最终征服。最后,现代技术因为对人类、自然和未来的深远影响,已处于人类目标的中心地位,因而负有了伦理学意义,也因此,责任向不确定的未来敞开了它的地平线。责任伦理学是一种顺应技术时代的伦理学,它把责任推向伦理学舞台的中心,把人类存在作为伦理学的首要要求。”
汉斯·伦克阐述了技术责任的“归因”问题和“分有”问题,他对该问题在组织中的存在形式和非组织中的集体行为问题进行了详细的区分,研究了两种情况下存在的技术责任问题。他指出,技术的发展引起了专业化的劳动分工,而市场拥有竞争和合作的性质,因此就产生了不可预见的“正常的灾难”,进而论述了市场经济的外在属性和技术责任的内在化属性之间的矛盾是技术责任产生的因素之一。他认为道德的进步未能与技术的进步同步是技术时代产生技术责任的原因之一,道德责任是最重要的责任,这些责任不会被减少,不能被分开或者被消解;当然他们也不能消失,无论有多少人参与进来,由此,无论是作为技术的直接参与者还是管理者,也无论参与者的数量多么庞大,作为个体,对技术责任都有责任。
在国内,甘绍平在《科技伦理:一个有争议的课题》一文中强调了责任的内在性,责任问题应该仅仅和科学家或工程师联系在一起。刘大椿在《科技时代伦理问题的新向度》一文中认为科技伦理正在经历四大转变,即从近距离伦理转变为远距离伦理,从信念伦理转变为责任伦理,从自律伦理转变为结构伦理,从个人伦理转变为集团伦理或者集体伦理。王健在《现代技术伦理规约的特性》和《现代技术伦理规约的困境及其消解》中揭示了技术伦理规约不仅仅是对技术主体、技术客体的规约,更是对技术主体与技术客体相统一的动态过程的伦理规约,是在技术-伦理开放框架内的协同与整合。方秋明在《论技术责任及其落实》一文中指出可以运用责任伦理有力地批判错误的技术观,从而增强技术主体的责任意识;可以把商谈伦理运用于具体的技术实践,协调各方利益冲突,争取达成共识,从而最终有效地落实技术责任。其他的论述如邱仁宗的《世纪生命伦理学展望》、方秋明的《技术发展与责任伦理》、金吾伦的《科学研究与科技伦理》、罗天强与邓华杰的《产品技术分析》和李德顺的《沉思科技伦理的挑战》等。
(三)技术社会学
弗里德里希·拉普(Friedrich Rapp)认为:“技术是复杂的现象,它既是自然力的利用,同时又是一种社会文化过程。由于技术过程要求平稳运行,因此人要无条件地适应它,在这种情况下,人的自发行为只能看成是一种对技术平稳运行的防碍。为了实现最高度的技术完善,人必须使自己服从于他所创造的技术的要求。一般由工程师的上级制定出对技术项目的具体要求。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上级有不同的含义,在私有制社会指的是资本家,在计划经济中指的是政府计划部门。但是不管何种制度,起最终决定作用的总是经济,而不是技术本身。”
晏如松、张红在《技术的决定论和社会建构论》一文中指出技术决定论和技术的社会建构论的观点都是偏颇的,追求一种良性、互动的社会、技术运行机制是当代技术观论题中应有之义。刘同舫在《技术的社会制约性》一文中指出社会因素参与技术的建构,社会实践、社会需要、社会选择、社会利益关系、社会心理和社会环境等以独特的方式塑造人类的技术。王学忠、张宇润在《技术社会风险的法律控制》一文中指出引起技术社会风险的人类行为可以分为技术误用、技术滥用、利益博弈下的选择使用等三种形式。王建设在《技术社会角色的三个类别及权责体现》一文中指出技术社会角色可分为技术人工社会角色、技术实体社会角色和技术工艺社会角色,不同的技术社会角色具有不同的社会地位、权利、责任和行为模式。盛国荣在《技术社会控制的对象问题初探》一文中指出技术社会控制的具体对象包括工程控制理论中的控制对象、人文主义传统中技术客体的设计活动、技术发展的方向与速度、技术的应用、技术应用的后果等。葛勇义在《现象学对技术的社会建构论的影响》一文中指出技术的社会建构理论至少在三个方面受到现象学的影响:技术的微观考察方法是“向事情本身”的实践、行动者网络理论是“体间性”论的运用以及社会建构的实质是“向性”本作用的体现。衡孝庆在《技术社会的解释学分析》一文中指出对技术社会的解释学理解有3种方式:一是把技术社会理解为社会发展的技术统治阶段,这个时期技术成为统治和控制社会的力量;二是把技术社会理解为以技术为交往媒介和中心的交往共同体;三是把技术社会理解为以技术作为职业或工作核心的人员构成的社会。
三 工程责任
工程责任是指工程共同体在进行工程活动时,要对工程自身、生态环境、社会公众和子孙后代的生存和发展负责,将工程活动对自然、社会和人产生的可能与实际危害消除或者降到最低程度。工程责任的核心是以人为本,最终目标是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存,使工程达到和谐状态。空港城市责任就是指树立生态文明理念,坚持集约、智能、绿色、低碳发展,优化实验区空间布局,以航兴区、以区促航、产城融合,建设具有较高品位和国际化程度的城市综合服务区,形成空港、产业、居住、生态功能区共同支撑的航空都市。
工程是指人类构思、建造和使用人工实在物的一种有组织的、有目的的社会实践活动的过程及其结果。因此,如同企业一样,工程也是一种组织,企业可以并应该承担社会责任,工程也可以并应该承担社会责任,但是,工程的组织形式与企业的组织形式之间存在着很大的不同,工程的组织形式具有临时性、一次性的特点,组织弹性大。再者,工程尤其是大型工程,对合作的需求往往比长期组织更为迫切,因为工程最终能在多大程度上实现预期的目标,不仅取决于工程各参与方自身的努力,而且取决于他们之间合作的成效。另外,企业的一些相关理论也可以应用到工程上。比如,将企业治理理论、企业可持续发展理论、企业生态理论、企业利益相关者理论等应用到工程项目组织上,就形成了有关工程项目管理理论的前沿和热点,如工程项目治理理论、工程生态理论、工程可持续发展理论、工程项目利益相关者理论等。
在技术哲学中,对技术产生的消极后果以及由此产生的责任问题的讨论成为技术社会中人们关注的焦点。技术责任是指“技术责任的主体把技术付诸实施时,要考虑到技术影响对象的利益,进而言之就是要对消费者负责,即保证技术产品的质量;对生态环境负责,对受技术影响的居民乃至我们的子孙后代的生存负责,也就是要把技术对环境以及由此对人产生的可能与实际危害消除掉或者降到最低程度”。在“科学-技术-工程”三元论的基础上,工程哲学成为与技术哲学、科学哲学类似的一门新哲学。既然,对技术的反思产生了技术责任问题,那么,对工程的反思就产生了工程责任问题(技术责任与工程责任的异同见表2-1)。
表2-1 工程责任与技术责任、企业社会责任的比较
四 工程责任主体
(一)工程共同体
工程活动的主体属于世界,是指集结在特定工程活动下,为实现同一工程目标而组成的有层次、多角色、分工协作、利益多元的复杂的工程活动主体的系统,是从事某一工程活动的个人“总体”,以及社会上从事着工程活动的人们的总体,可与从事其他活动的人群共同体区别开来,是现实工程活动所必需的特定的人群共同体,可以称之为工程共同体。工程共同体是有结构的,由不同角色、不同类型的人们组成,包括工程师、工人、投资者、管理者等利益相关者,是一个异质成员共同体。
根据工程共同体之间是否存在合同约束,可以将工程共同体分为两类。一类是主体之间存在工程合同关系,如投资者、工人、工程师、管理者以一定的方式结合起来,分工协作,以企业、公司、项目部等形式依据一定的合同模式组成一定的项目管理模式,进行具体的工程活动,可称之为工程活动共同体。他们之间根据合同承担各自的合同责任和社会责任。另一类是主体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但是与工程间接地发生联系,互相影响、互相作用,包括政府部门、新闻单位、社区单位和各种社团。因此,可以根据共同体是否与工程发生合同关系,将这些工程共同体分为政府、企业、社团三大类,企业是与工程存在合同关系的营利性社会组织,政府和社团是不与工程发生合同关系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如维护工人权益的工会,进行工程师资格管理和本专业交流发展的各种工程师协会、工程学会,维护企业家权益和交流的各种商会,虽然都不是而且也不可能是具体从事工程活动的共同体(可以称之为职业共同体),但是,往往是工程实施者各成员的利益诉求的主体。三者在工程活动中追求的价值各有侧重,如政府追求工程的效率与公平,企业追求工程的效率,社团追求各自特殊的价值需求。
与技术责任、企业社会责任相比,工程责任有其自身的内容。从作用领域来看,工程责任是与工程活动联系在一起的责任,从而可引导、监督工程活动,主要在工程领域发挥作用。从工程活动涉及的主体看,工程是一项涉及社会政治、经济、科技、文化、自然等多方面的活动,需要各种利益主体参与,工程责任的主体非常复杂。现阶段,社会正处在转型时期,我国工程的建设也从计划经济时代走向“市场+计划”的二元经济时代。一方面,工程总体上是公益性的基础设施,这个特点决定着公共财政投入是工程投资的主渠道,必须加强政府的调控和引导;另一方面,工程也是社会和公众关注的重点,其建设关系社会方方面面的群体利益,要发挥和调动社会与公众的积极性。
在个体层面,工程共同体包括投资者、管理者、工程师、工人和受众。但是,要想进行工程建设,这些个体必须以某种组织的形式出现,现代工程建设是一个集体活动。目前,我国工程的投资者主要是政府,工程属于政府投资项目。具体到每一个工程,管理者、工程师和工人往往组成企业(项目部)进行工程建设,在大多数情况下,工程师和管理者往往集于一身。受众是指受工程影响的社会公众,他们对工程有着不同的价值诉求,从而围绕着各自的价值取向形成利益集团,如工程师协会、工会、村民自治组织、环境NGO、媒体等。
因此,在组织层面上,工程共同体包括政府、企业、社团三大类。政府的工程责任、企业的工程责任和社团的工程责任构成了工程责任的三重性结构。根据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的建立“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政府行政机制,政府的责任是工程的决策、审批和政府监督,企业的责任是进行工程的建设,社团的责任是对工程决策、审批、建设和运行进行广泛的社会监督,从第三方的角度维护社会大众的利益,保证工程的公益性。
近年来,随着我国政府改革的不断推进,作为与政府、企业并列的第三部门——非政府组织,在我国得到了快速发展。据统计,截至2015年底,全国共有社会组织66.2万个,其中社会团体有32.9万个,各类基金会有4784个,民办非企业单位有32.9万个。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目前是我国民间组织的两大主要种类。根据我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社会团体是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的社会组织。这两类组织即国际上通常所称的“非政府组织”。为简化起见,统一用“社团组织”来表示。
(二)工程责任共同体
从工程共同体的角度看,工程责任的主体是多元性的,它是一个集体责任。工程责任的实现依靠各个主体间责任的相互作用。这种作用来源于工程责任的整体性和开放性。
工程各主体责任的相互作用的动力是各主体间责任的相互开放,工程责任对外部社会环境、自然环境的开放,工程各主体社会责任之间的相互开放。由于有了开放性,工程责任在工程活动的过程中进行着与外部环境和内部各主体间社会责任的物质、能量和信息的交换,从而形成了工程责任的发展和演化。由于工程责任不仅有着复杂的主体构成要素,而且有着极其复杂的运作机制,其发展的过程、快慢和出发点等均是非线性函数,所以,工程责任这种交换过程是一个非平衡态下的复杂的动态变化过程。
工程各主体责任的相互作用的结果就是整体的工程责任。不同的工程主体在工程中具有不同的责任,不同责任主体的责任之间存在着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非线性关系,在相互作用下形成一个非线性的责任网络。在这个网络中,工程责任与各主体责任之间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部分影响整体,整体制约部分,在各个主体责任的相互作用中表现出一个整体性的工程责任。
工程责任的目的就是要使工程系统、社会系统和自然生态系统和谐共生,从工程哲学的角度看,就是要实现工程和谐。工程和谐是指为了实现工程综合效益目标的最大化,使工程系统内部各组成部分之间以及工程与其外部环境之间处于相互协调、良性运转的一种状态。为了实现工程和谐状态,就必须进行工程责任建设,在实现工程责任的过程中,工程责任主体之间的关系在于:政府主导、企业执行、社团参与,见图2-2。
图2-2 工程责任主体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