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自由与自由的实现
【内容提要】“自由”与“自由的实现”是两个概念,二者有本质区别。自由就是自己作主,按照自己的需要和意愿自主活动;自由作为价值,具有客观性、普遍性、绝对性,自由是一元的。自由的实现即具体的主体依据自身的需要和意愿将自主活动变成现实,在自由的具体实现过程中,主体受到来自自然界、社会和人自身的重重限制,超越了限制,主体才能获得自由。自由的实现具有主体性、具体性(特殊性)和相对性,因而是多元的。劳动、实践对自由的实现具有根本意义。在实践中创造和发展的科学技术和社会规范体系使人获得了外在自由,而审美使人获得了全面的自由。
【关键词】自由 自由的实现 终极价值 马克思主义
自由看似是一个复杂的概念,古今中外的思想家们提出了各种各样关于自由的定义,政治学、社会学、心理学、伦理学、法律、哲学等不同学科也都有自己对自由的理解,让人眼花缭乱,困惑不堪。其实,这是人们把“自由”与“自由的实现”看成同一个概念造成的结果。自由的原本含义很简单,就是自己作主,按照自己的需要和意愿自主活动,因而自由与受限制相对立。这就是自由的原始、本来的含义。而自由的实现则是具体的主体依据自身的需要和意愿将自主活动变成现实。在自由的具体实现过程中,主体受到来自自然界、社会及人自身的重重限制。超越了限制,主体才能获得自由。有人会说,自由就是想干什么就干什么。这是皇帝都做不到的!但这是两个问题,前者说的是自由的含义,后者说的是自由的实现。自由和自由的实现是两个概念。
一 自由:人的最高价值追求
(一)“自由”的起源:自由的客观性
人的自由是从动物的自主活动进化而来的。作为肉体的感性存在,人和动物一样,先天具有吃、喝、性等的本能欲求、生理需要,而满足需要的对象却不在其自身,而在外部世界。这些自然需要是客观存在的,具有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实在性。需要同活动密切相连。一只饥饿的动物,产生了饮食的需要,饥饿迫使它四处寻找食物吃,这种行为是动物主动的、自主的行为。这种自主活动是动物维持生命的客观需要,也是生命运动的惯性表现。
动物不同于植物,植物属于光能自养型生物,以阳光为能源、以水或其他无机物为供氢体,还原二氧化碳为有机物,扎根在土地上,不能活动,也无须活动就可以获得自身生存所需要的营养物质。而动物属于化能异养型生物,以有机物的氧化获取能源,碳源也来自糖类等有机物。动物的生存建立在光能自养型生物提供的物质基础上,是生态系统的消费者和还原者。动物有脚或翅膀等,可以活动,而且必须通过自己的活动才能获得自身生存所需要的营养物质。运动对于动物来说,实在太重要了。由于化能异养生活需要,动物不得不一生奔波,寻找水和食物。马克思说:“单个人如果不在自己的头脑的支配下使自己的肌肉活动起来,就不能对自然发生作用。”没有行为主体的活动,就不会对自然对象发生作用;没有对自由对象发生作用,就无法从自然界中获得食物等营养物质,因而也就无法生存。活动与生命存在是一体的。由此,在进化过程中,动物也都是朝着有利于活动这一方向演化。例如,越是高级动物越是具有在神经系统支配下的复杂的感觉和运动系统,植物没有神经系统,没有感觉、知觉和意识,而动物具有神经系统,有大脑,有感觉、知觉和意识,这有利于动物发现和获取食物。因此,动物为满足自身需要而采取的行动,是受大脑支配的有意识有目的的行为,目的性行为是有大脑动物所具有的属性。这种行为是有机体受大脑控制的实际反应或者反射活动,它的根本特征是受意识支配。没有外在限制而能够按照自己的意识自由活动,就是动物满足自身本能欲求、生理需要的最基本条件。植物无需自由活动,但动物若不能自由活动,就无法生存下去。巴甫洛夫说:“自由反射当然是动物的一种共同特性,一种普遍的反应,而且也是最重要的先天反射之一。缺少这种反射,一个动物所面临的每一细微障碍,都会完全阻碍它的生活过程。这就是我们很熟知的;因为一切动物,当剥夺了它们的通常自由,便做奋力于解放自己,特别是野生动物在第一次被擒获时是如此的。”
不受限制和拘束而按照自己的意识行动,是自由的最原初的、最直接的含义,是动物因而也是人满足本能欲求、生理需要的最基本条件,也是本能要求。也就是说,从天然意义上,无论动物还是人,只有在没有任何外在约束的情况下,在没有任何自然障碍妨碍而循着它们自己的意识而活动的时候,才能说它们是自由的。只有在这种自由状态下,动物(包括人)才能找到食物、水、异性及同伴等,总之才能生存下去。
当然,人的自由与动物的自主活动是有本质区别的。人的自由是人的有意识的自觉的活动,是人的意志行为。固然,动物的自主活动也是依据其自身意愿的有意识的活动,但是动物的意识是与本能浑然一体的较低级的意识,而人的意识是区分自我意识和对象意识、具有主体意识的高级意识。因而人的自主活动是主客体对象化活动,是实践活动,而动物的自主活动是本能活动。
(二)自由是一切价值之源:自由的普遍性
自由的起源表明,自由是物质形态发展到动物阶段才产生的高级需要,同时也是人的高级能力,是人与生俱来的禀赋和权利;自由与人的生命存在连为一体,是人满足本能欲求、生理需要的最基本条件,也是人类生存的最基本条件。人通过自己的活动即劳动,生产物质产品,满足自己的自然需要,维持生命存在。劳动是人的根本生存方式。马克思指出:“劳动这种生命活动、这种生产生活本身对人来说不过是满足一种需要即维持肉体生存的需要的一种手段。而生产生活就是类生活。这是产生生命的生活。一个种的整体特性、种的类特性就在于生命活动的性质,而自由的有意识的活动恰恰就是人的类特性。”这就是说,劳动与自由是内在一体的,没有自由,人就无法活动,无法劳动;没有人的活动、没有劳动也就无所谓自由。“自由见之于活动恰恰就是劳动”,因而“我的劳动是自由的生命表现”。自由是马克思对人所独有的生命活动的性质的确定,从而也是马克思关于人成其为人的本质规定。
劳动、实践是人的根本存在方式,是人的类本质,因而也可以说,自由是人的本质,是人的生命活动之所以成其为人的生命活动的内在根据和价值之源。对于人来说,自由不仅是获得食物等的基本条件,而且是获得一切有价值的事物的必要条件。有自由就具有了获得一切有价值的事物的机会;没有自由,就失去了获得一切有价值的事物的机会,也就不可能获得一切有价值的事物。因此,正如哈耶克所说:“自由并不仅仅是许许多多价值中的一个,而是一切价值的根源。”自由本身就是最高的目标,自由必须被视为最高的原则。
人的劳动、实践活动不仅具有能动创造性,而且具有社会性和历史性,因而是客观的和普遍的。劳动、实践的客观性和普遍性决定了人的自由的客观性和普遍性。随着实践的发展,自由也获得日益丰富和普遍性的内涵。作为一切价值之源,自由既是人的最根本的能力,也是人的最终目的,是名副其实的终极价值。固然,自由表现为工具、手段,是人满足需要的最基本条件,但是,自由作为价值,具有终极性质,是任何其他价值,如平等、公正、民主等所无法相比的。这就是为什么人们舍生忘死地追求自由,为什么惩处犯人要剥夺他的自由,为什么会有“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二者皆可抛”的经久传唱。
(三)明确区分“自由”与“自由的实现”及其意义
通过探讨自由的起源和形成,可以看出,自由作为人的最根本能力,作为终极价值,具有客观性、普遍性和绝对性,因而自由是一元的。而自由的实现则不同。按照自己的需要和意愿自主活动,这是自由的内涵,但是自由在实现的过程中,总是受到来自自然界、社会和人自身的重重限制和束缚,因此,如何摆脱外在的限制和束缚就是至关重要的问题,这就是自由的实现问题。卢梭的“人是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其实已道出了“自由”与“自由的实现”的区别。
自由的实现必然要涉及两个实体性要素,即具体的主体和所要超越的客体;自由的实现就是主体运用一定的手段和工具超越客体的限制和束缚,实现主体的自主活动。在这里,主体是具有具体需要和目的因而谋求一定利益的人,并且是具有相应活动能力的人;而客体则是限制其利益实现的、需要超越的对象。在自由的实现过程中,主体是具体的,历史的,他所面对的是他无法选择的前代人留下的生产力和社会关系的总和,是既定的社会环境和条件。这些既定的界限、前提和条件,“预先规定新的一代本身的生活条件,使它得到一定的发展和具有特殊的性质”。因此,既定的现实条件在一定程度上规定了人的自由可能实现的范围和程度。同时,每个具体主体的利益和需要是不同的,其禀赋和能力也是不同的,在超越客体的过程中是否实现了自由,每个主体的体验、评价和判断也是不同的,因此,自由的实现必然是相对的、具体的,具有主体性特征。自由的实现具有主体性,具有相对性、具体性和特殊性,因而必然是多元的。不同的主体,其需求和利益不同,思考问题的视角不同,所得出的关于“自由的实现”的结论也必然不同。
自由具有客观性、普遍性、绝对性,因而是一元的;而自由的实现具有主体性、具体性(特殊性)和相对性,因而是多元的,这就是二者的本质区别。
无论是在日常生活,还是在理论研究中,在讨论自由问题时,都需要明确区分自由与自由的实现这两个概念,否则就容易产生误解。自由的定义只有一个,本质内涵只有一个,自由是普遍的、绝对的,是至高无上的,是终极价值,因而自由是一元的;而自由的实现却是具体的、相对的,是多元的,其内容涉及人与自然界、人与社会和人与自身的方方面面,并且具体的主体有多少,自由的实现就有多少。如果不将二者区分,把自由的实现当成自由本身,就会出现无数的关于自由的定义,这些定义甚至是相互矛盾、冲突的。那么到底什么是我们要追求的自由就会令人困惑不已。在思维中将二者明确区分开来,确定是在什么语境下讨论自由问题,就会使思考和研究变得明朗而顺畅。
当然,普遍性寓于特殊性中,自由是通过自由的实现来表现和确证的,二者是辩证统一的。
二 自由的实现:无往不在枷锁中
“人是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卢梭的这句名言也道出了自由的实现是一个艰辛历程。自由的实现受到来自自然界、社会和人自身的重重限制和束缚,人类每一个哪怕是很细小的自由的获得,都是在人们付出艰苦的努力和血汗后,才实现的。
(一)自然界对自由实现的限制和束缚
新陈代谢是生命活动的最基本特征。人作为动物,不能像植物那样直接利用太阳光能,也不能利用外部自然界直接供给的任何形式的能量,人体唯一能够利用的能量就是来源于食物的营养。机体必须不断地从外界环境中摄取氧气和足够的营养物质,合成自身组织和供给能量,以保证机体生长及肌肉活动、精神活动等生命活动的完成。正如马克思所说:“自然界,就它自身不是人的身体而言,是人的无机的身体。人靠自然界生活。这就是说,自然界是人为了不致死亡而必须与之处于持续不断的交互作用过程的、人的身体。”机体所必需的氧、水和食物等,对于动物和人来说都是重要的、必需的、不可或缺的。但是大多情况下,人们往往只强调食物对动物和人的重要性,而很少谈到氧和水,这是因为,相对于食物来说,大自然提供的空气、水、阳光等是相对充足的,比较容易得到。但是食物供给就相对复杂得多了,需要四处寻找。无论是动物还是人,在各种需要中,吃无疑是最重要的了,是永远排在第一位的需要。因此,自然界对人的自由的实现的限制,最主要的就是自然界提供的现成的、可以直接利用的食物产品是有限的。当然,自然界也不能提供人类为了更好的生活而必需的衣着、住房、日用品等生活必需品,更不能满足不断增加人口的不断增长的需要。为了满足需要,人必须超越动物式的通过直接占有满足需要的方式,通过劳动创造的方式满足需要。但是,人的自然需要是客观存在的,只要人还是作为一个生物体而存在,那么,本能欲求、生理需要就恒久存在、不会消失。通过劳动创造产品,并不能使人没有饥饿感等,而是最大限度地以人的方式而不是以动物的方式使其得到满足;不是使其内容减少,而是在包含原有内容基础上使其内容更丰富、更多姿多彩。尽管随着人类物质生产实践的不断发展,财物匮乏的状况得到了根本改变,但是这并没有也不可能消除自然界对人的限制和束缚。
(二)社会对自由实现的限制和束缚
在与自然界斗争、超越自然界的限制和束缚的过程中,个体的力量是有限的,个人无法直接面对强大的自然界,必须靠群体的力量、靠联合起来的力量与自然界斗争。人是社会性的动物,必须在社会中才能生存。人们联合起来形成社会,以社会的力量去认识、改造自然界,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创造了越来越多的物质财富,但是,社会也日益形成限制、束缚人的自由实现的力量。这表现在,一方面,随着剩余产品的出现,特别是有了私有财产,形成了阶级,出现了剥削、压迫以后,社会日益成为一个异己的力量,限制和束缚人的自由的实现。因为人的社会是从动物的社群发展而来的,先天具有动物性,表现为通过直接占有来满足自己需要的倾向。进入阶级社会以后,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总是利用权力,剥削被统治者,直接占有他们的劳动,使劳动者不能自由地享用他们自己的劳动成果。这是社会最大的不公正,也是对自由实现的根本限制。另一方面,为了维护生产和社会生活正常秩序,出现了调节人与人及社会关系的社会规范体系,形成了诸多社会制度,以强制方式迫使人们按照一定规范、制度有秩序地生产和生活。对正确的规范、制度的遵循无疑是达到自由的条件,但是,任何社会规范、制度都是具体的、历史的,都是适应当时的社会实践需要而产生的。随着社会的发展,条件的改变,与之相适应的某些规范、制度就失去了存在的客观依据,必须及时废止,建立新的规范。但是,旧的规范、制度不会自动地退出历史舞台,或是因为既得利益者极力维护,或是因为人们行为模式、思维方式的惯性,它们还会顽固存在并发挥作用,这时社会规范、制度就成为束缚自由实现的桎梏,需要人们深刻认识,并进行坚决的斗争。
(三)人自身对自由实现的限制和束缚
人生而具有本能欲求、生理需要,自然需要的个体性、现实性和当下性迫使人首先要“为我”而活动。因此,人的身内自然性具有为我性、物欲性,有直接功利性,这也是动物的自然所具有的特性,是束缚人的自由实现的思想锁链。
身内自然性具有单纯物欲性。受制于本能欲求、生理需要等内在必然性,一切行动都以此为唯一目的,外界自然(包括自己的同类)仅仅是满足本能欲求、生理需要的单纯手段。由此,获得食物等满足内在需要的方式采用的是最直接的占有或者抢、掠等的方式。人类早期的自然状态就是这样。这种单纯的物质关系状态使人局限于感官的欲望和个体的生理需要的满足,被自身的本能欲求所控制,是身内自然的奴隶。如果人只以对物的直接享受为满足,一切肉体的和精神的感觉都被拥有的感觉所代替,就无法看到自己产品中所透射出的人的本质力量,无法领会自己产品的美,也就无法超越其上,构筑一个理想的意义世界。没有理想世界、精神世界的引导,局限于物质世界本身,人就永远无法实现主客体的分化和全面统一,永远与自然浑然一体,永远走不出动物世界。
身内自然性具有为我性。肉体组织、身体器官及由此而来的本能欲求、生理需要及情绪情感等自然性都是仅关乎有生命的现实个人的自己一人的属性。因此,从单纯的身内自然性来说,人是个体性的存在。在通常情况下,人首先关注自己的需要是否得到满足,自己的利益极力去维护。这也是有生命的现实的个人存在的基本法则。但是,如果人的活动仅仅围绕着个体利益而展开,那么,人也就和动物没有任何区别,也不会将自身从自然界中提升出来而成为人。一方面,局限于个体性,个人的力量是很有限的。离开群体,个人是无法生存下去的。另一方面,个体的原始情欲是自私的,“情欲一般是完全自私的,一纵即发,不顾一切,只顾自己得到满足”。局限于个体情欲,人就会变得狭隘而短视,只顾自己而不顾社会整体,只顾眼前而不考虑未来。
单纯物欲性、为我性的狭隘性使人只顾眼前不顾未来,只顾个人不顾社会整体。越是局限于个体性物欲生活,人就越是陷入动物性的盲目和自发状态,就越是走不出动物的轮回,越是不能实现自由。不超出个体之外,不超越物质欲求之上,人就只能和动物一样,不能获得人的自由的实现,即使有比一些动物高明之处,也不会有什么大发展,无法创造出今天这样灿烂辉煌的人类文明。
三 解去自由枷锁:劳动、实践对自由实现的根本意义
自由的实现既不是单纯的主体问题,也不是单纯的客体问题,它必然涉及客观条件对主体的制约关系。所谓不自由总归是有什么障碍妨碍人获得自由,因而追求自由、自由的实现总是与摆脱限制相关。唯心主义者认为,人们只要从思想上、观念上摆脱限制,就可以获得自由。马克思、恩格斯批判了这种思想,深刻地指出,“自由不在于幻想中摆脱自然规律而独立,而在于认识这些规律,从而能够有计划地使自然规律为一定的目的服务”。毛泽东进一步阐明了马克思恩格斯的观点,他指出:“自由是对必然的认识和对客观世界的改造。”
劳动、实践对自由的根本意义,首要在于实践具有直接现实性,它可以运用物质手段使现实事物直接发生改变,从而创造出自然界没有的物质产品,满足人们的实际需要,获得实在的自由。而“思想本身根本不能实现什么东西。思想要得到实现,就要有使用实践力量的人”。意志自由只是观念范围内的自由,只有把意志自由变为行动,实际地认识自然、驾驭自然规律,改造自然,获得现实产品,才能获得现实的真正的自由。马克思深刻指出:“只有在现实的世界中并使用现实的手段才能实现真正的解放;没有蒸汽机和珍妮走锭精纺机就不能消灭奴隶制;没有改良的农业就不能消灭农奴制;当人们还不能使自己的吃喝住穿在质和量方面得到充分保证的时候,人们就根本不能获得解放。‘解放’是一种历史活动,不是思想活动,‘解放’是由历史的关系,是由工业状况、商业状况、农业状况、交往状况促成的。”将自由的实现置于人类实践发展的历史之中,这是马克思主义对自由的实现的科学回答,从而探索出了一条人通向自由的通道。马克思主义强调自由是主体通过劳动自我实现的过程。“诚然,劳动尺度本身在这里是由外面提供的,是由必须达到的目的和为达到这个目的而必须由劳动来克服的那些障碍所提供的。但是克服这种障碍本身,就是自由的实现,而且进一步说,外在目的失掉了单纯外在自然必然性的外观,被看做个人自己提出的目的,因而被看做自我实现,主体的对象化,也就是实在的自由——而这种自由见之于活动恰恰就是劳动。”
劳动、实践对自由的根本意义,还在于实践在创造物质产品的同时也创造和发展了人的理性:知识、规范、艺术和美等,从而使人的自由获得了全面实现。
首先,劳动创造了人的思维和语言文字,为自由的实现奠定了人的能力基础。思维与语言是密切交织在一起的,语言是表达思想的工具,是思维的直接现实。一个人只有掌握了具有概括性的语言、概念,才能成为思维的主体。概念无疑是语言、意识的重要媒介、工具和内容。概念是如何形成的呢?实践活动是概念形成的源泉。以数的概念形成为例。在人类社会早期,在人们的生产生活中只有很小的数的概念,如1和2, 3以上的数则用“多”表示,或者3就表示比1和2更大的数。“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交往范围的扩大,特别是物质分配和交换的需要,例如计算牲畜的数量和物品交换的数量,计算日期和天数等,复杂的数概念才逐步发展和完善起来。”有了概念,人们运用概念进行判断和推理,从而有了人的思维。文字的发明也是源于人们实际生产和生活的记事需要,开始人们靠结绳、刻木为契、画图等记事,后来通过对图画的简化和对记号的改造,逐渐创造了文字。文字可以跨越时空传递信息,流传和影响更为广远,重要的是文字能把前代人的认识成果形成文字传递给后人,从此以后,每一代人的实践活动都是在前人积累的成果的基础上进行新的创造,而不再像动物那样每一代都是重新开始,这在人类发展史上具有伟大的意义,这是人类理性具有无限能力的根据所在。
其次,劳动创造和发展了科学知识。人类最早的劳动实践是采集和狩猎,因此人类最早的知识是生物学知识。植物性食物是早期人类的最主要的食物,植物的属性及生长规律等对人来说至关重要,于是人们在食用和采集过程中不断积累相关知识,在其后的农业活动中不断发展,形成了植物学。早期人类的狩猎劳动,需要了解动物的属性、生活习性、活动规律等,以便于人们捕获和食用,于是人们在狩猎活动及其后的养殖劳动中积累了动物学知识,形成了动物学。语言文字发明后,这些关于对象的知识就被人们有意识地记录下来,每一时代的人们都在前人积累的基础上进行新的发明创造,形成新知识,于是有了今天的关于自然界、社会和精神世界的知识体系。这个不断发展的科学知识体系使人类获得了不断摆脱自然界限制、实现自然自由的无限能力。
再次,劳动创造了社会规范。为了更好地改造自然、获取生活资料,人们必须互相联合起来,彼此合作,在生产过程中结成一定的经济关系。随着生产的发展,以经济关系为基础的社会关系日益复杂起来,在生产、交往、分配等日常生产和生活过程中,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及集体利益之间的矛盾也日益显现出来,产生了约束个人行为、调节人与人及个人与集体之间利益关系的要求,于是在原始人中开始形成一些最简单的行为规范、准则,并逐渐形成了具有约束力的禁忌、风俗习惯等,如勿偷盗、勿说谎、不损害他人利益等禁令,以及勤劳、勇敢、友爱等道德规范。这就是社会制度和道德规范的萌芽。随着实践的发展,不断完善的社会规范体系使人获得了超越社会限制、实现社会自由的能力。
最后,劳动创造了艺术、美。美的对象、美的规律是人类在劳动实践中创造的,是在人类长期以来持续不断改造世界的物质实践活动中产生的,根源于人类总体的社会历史实践。恩格斯指出的:“只是由于劳动,由于总是要去适应新的动作,由于这样所引起的肌肉、韧带以及经过更长的时间引起的骨骼的特殊发育遗传下来,而且由于这些遗传下来的灵巧性不断以新的方式应用于新的越来越复杂的动作,人的手才达到这样高度的完善,以致像施魔法一样产生了拉斐尔的绘画、托瓦森的雕刻和帕格尼尼的音乐。”这就是说,劳动创造了能创造美的手、主体,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劳动创造了美的形式。劳动先于审美,美的形式是人类有意识、有目的、创造性的劳动实践的产物,是伴随着人类的创造物的发展而产生的。韵律、节奏、声律,光洁、对称、秩序等,是人类长期劳动中积累起来的美的形式。例如节奏感,尽管有生理本源,但是真正的节奏感最早产生在人们群体协作性的实践活动中,为了使大家协调一致完成工作,群体运动逐渐声律化、节奏化,出现了形式韵律,就成了具有普遍意义的审美形式。审美使人超越身内自然的物欲性、个体性、有限性和直接功利性,使人成为真正的全面自由的人。
四 通向自由之路:全面的自由如何实现
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指出:“最初的、从动物界分离出来的人,在一切本质方面是和动物本身一样不自由的;但是文化上的每一个进步,都是迈向自由的一步。”文化即创造,人的自由就是在不断创造中一步步实现的。
(一)生产力发展、科学技术进步如何使人获得自由:自然自由的实现
从一定意义上说,现实生产力实际上就是现实的、物化的科技知识。科学技术是人类追求自由、实现解放的强大动力,是推动社会历史前进的巨大杠杆。
人类超越自然限制、实现自由的第一步,就是控制了食物的供给。随着农业科学技术的发展和进步,农业生产出了越来越多、越来越丰富的食物,这既满足了新增人口的需要,又使人获得了越来越丰富的营养。古代人生产的食物的数量和种类是有限的,随着人类种植、养殖技术的不断进步,现在人的食物数量越来越多,种类也越来越丰富多彩。例如我国“杂交水稻之父”袁隆平院士科研团队攻关的超级稻技术不断突破,亩产能达1000公斤。又如我国的农业科学家们经过60多年的摸索和钻研而创造的高寒地带水稻种植技术,生产的水稻口感更好、营养更丰富。
从穿衣、居住等日用百货看,自然界对人类的限制也是在不断被突破,特别是近代以来,纺织技术和材料生产加工技术获得了日新月异的发展,不断成就人们的服装梦想。随着大机器的应用、电力的发明,大规模的织布厂、服装厂建立起来。工业化流水作业使服装批量生产,减少了成本,增加了效率。在原材料生产能力方面,近代以来,棉花、麻等的种植技术不断创新,天然彩色棉花、彩色羊毛、彩色蚕丝及利用新工艺加工天然纤维而成的新面料更是层出不穷。人类生活、工作的住所——房屋,也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而越来越舒适,功能越来越人性化,安全、高强、耐久、美观,并且保温、隔热、隔音、防火等。从建筑材料看,相较传统的单一材质材料,化学合成材料得到广泛应用。从居室内环境看,卫生洁具、门窗、灯饰、燃气设备、取暖设施、安全系统等,设计越来越精细。从房屋配套设施看,包括通信设施、给水和排水设施、道路交通、公共设施等不断优化,不断提升品质,不断朝着适合人生活的方向发展。
从人们的健康和寿命看,身体健康、长命百岁,自古以来就是人类的美好愿望。中国的秦始皇四处寻觅长生不老药,欧洲的达官显贵服用黄金液,目的都是如此。但是,未探明疾病和衰老的机制,健康长寿就只能是偶然机遇。只有医学科学和技术的不断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才能使人类的梦想不断变成现实。19世纪以来,随着自然科学技术在医学中的广泛应用,医学获得了从未有过的进步。从临床诊断看,血压计、内窥镜、听诊器、X射线、麻醉剂、消毒防腐法、输血技术等的发明和应用,使临床诊断更直观、更容易,也更准确、更科学。随着新生物技术、电子显微技术、放射性同位素、激光技术、超声技术等在医学中的普遍应用,临床医学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疾病诊断与治疗越来越系统化、科学化。心电图、脑电图、磁共振成像等物理诊断技术成就显著。抗生素的发现更是令人鼓舞,青霉素等的研制和应用使多年来严重威胁人类健康的传染病相继得到了有效的治疗,人类的平均寿命也因此大大提高。
(二)社会规范如何使人获得自由:社会自由的实现
社会规范主要指社会制度,特别是法律及道德规范。法律是现代社会制度的最高和最主要形态,法律具有强制性,是以国家意志形式表现出来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有国家的强制力量如军队、监狱、法庭等物质力量来保障实施,任何人违背法律都将受到严厉制裁。法律是所有社会成员处理社会关系、维护自身权益所必须服从的准则,具有其他社会规则所不可比拟的地位和尊严。
社会制度特别是法律对自由实现的意义表现在,一是通过抑恶惩恶,限制人的极端为我性行为。为我性极端发展必然危害社会,危害人类整体利益。制度,特别是法律,对于已经出现的损害社会利益的恶行给以惩罚,从而使恶者不能自由为恶。二是通过警戒威慑、教育,预防极端为我性行为。制度的抑恶、惩恶功能具有巨大的警示、教育作用,它把人们行恶的结果展示出来,一方面使坏人不敢轻举妄动,另一方面也教育全体公民,什么是行为的底线,怎样才是遵纪守法,从而不敢轻易跨越雷池,减少可能出现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的这种警示和特殊的教育功能是强大的。通过长期持续的教育和实践,就可以使人们不自觉地认同法律,形成习惯,制度就成为人们的行动圭臬。当遵纪守法内化在人们日常行为中,成为习惯,并达到“从心所欲,不逾矩”的境界时,社会自由就实现了。制度规定人们应该如何行动,或者禁止哪些行为,表面看好像是限制了人的自由,使人不能随心所欲,实际上,恰恰是告诉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如何做才能实现自由。在北京的大街上行走,如果不遵守交通规则,随意而行,不但不能实现行走的自由,性命都难保;相反,只要认真遵守交通规则,就可以安全抵达目的地,实现行走的自由。
道德规范对自由的实现的意义表现在:一是通过协调个体与他人及社会关系促进社会整体健康有序发展,这是道德的根本目的。并不是所有个体与他人及社会的关系都关乎道德,只有二者的利害关系才关乎道德。当个体与他人及社会存在利害关系的时候,个体牺牲自己眼前利益,保障他人和社会利益,就是人们所赞许的道德行为。相反,只顾自己眼前利益,不看长远,不顾他人及社会利益的行为就是极端为我性的非道德行为。二是与法律制度相比,道德比法律更体现出人的自觉性和能动性,道德选择实现了个体主体的现实自由。道德主体依靠自己的意志约束自己的行为,这表明主体对具有他律性的道德规范的认同,认同意味着主体既认识到道德规范的他律性,又自觉遵循这种他律性约束。当然,除了那种非功利性道德(因为这已属于美的范畴),生活中大部分道德规范的实现依靠的是社会舆论的压力,因此,道德选择的主体性、道德律令的自觉性,都不能改变道德规范外在性的事实。
(三)审美如何使人获得自由:全面自由的实现
尽管知识理性、制度理性及道德理性在超越外在限制和束缚、实现人的自由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但是从根本上说,知识理性、制度理性及道德理性等都是约束、控制、压制人的身内自然性的外在规范,属于他律。道德是最接近人的心灵的了,但是道德仍然是外在的限定。人们不去破坏自然,是因为知识理性告诉人们,破坏自然会遭到自然界的报复;人们不去抢劫财物,是因为制度理性告诉人们,这样做会被法律制裁;人们努力去帮助别人,乐善好施,是因为道德理性告诉人们,这样就可以得到美德的声誉,就可以在社会中获得好处。因此,在工具理性、制度理性及道德理性中,人并没有成为身内自然的自觉主体,没有实现完全的彻底的自由。在强大的社会普遍理性面前,个体并没有太多选择性。这样的结果,一是越是靠理性压制自然性,自然性越是要冒出来,钻理性的空子,或者违背理性的要求,公然冒天下之大不韪,以达到自己的目的。二是人们被迫服膺于强大的理性要求,泯灭人欲,迎合理性,结果鲜活的人逐渐变成了单向度的人,麻木的人,枯燥的人,毫无趣味的人,没有激情、没有创造力的人。靠外在规范强制身内自然性,靠感性之外的理性压制身内自然性,人看似自由,实际上并没有实现彻底的自由,因为人并没有成为身内自然的自觉主体,人还受身内自然自发状态的控制。自由是对必然的驾驭,自由必须是自觉的,只有自觉的自由才是真正的全面的自由。
审美对自由的全面实现的意义在于:审美对象是经过人类实践创造出来的产品,主体通过对对象产品的占有和享受,品味、欣赏对象,达到了主客体在更高层次的统一,即审美。审美是心理机能综合活动的产物,它是个体的、感性的,具有自身功利性(即给人以审美自由快乐);同时,它又是社会的、理性的和超实用功利的。审美能够缓和、疏导人的原始情欲,使人成为情感主体;审美欣赏能够超越现实生活的界限,引人进入理想的、无限丰富的世界;审美活动是主体参与的再创造活动,人在审美中实现了主体自觉。在这个过程中,既不是感性压倒理性,也不是理性压倒感性,而是理性通过调节、整理、净化感性欲望中的直接功利性,融合到感性中;同时,感性又通过突破理性中的抽象性和普遍性,参与、充实到理性中。因而审美活动既升华了人的身内自然的动物性、个体性、直接功利性,又消解了单纯理性(工具理性、制度理性等)对人的压抑,实现了感性与理性、个体性与社会性、动物性与文化性等的和谐统一,达到全面自由的境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