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家庭补贴制度的类型
一 依据家庭补贴制度的内容进行划分
家庭补贴制度的内容是指其项目构成。从20世纪40年代开始,家庭补贴制度在一些国家普遍建立起来。由于不同的历史发展特点和文化背景,各国家庭补贴制度具备了鲜明的国别特色,每个国家的家庭补贴制度项目构成存在差异。
作为家庭补贴制度发展最早的国家之一,法国的家庭补贴制度项目包括家庭补贴、新生儿津贴、残疾儿童补贴、住房津贴、单身父母生活津贴、收入税豁免等。英国的家庭补贴制度项目包括儿童津贴、儿童信托基金、税收抵免、儿童生活费用津贴等。美国的家庭补贴制度项目包括抚养未成年孩子的家庭援助计划、所得税信贷、食品券项目、住房补贴、工作机会与基本技巧补贴等。
纵然西方各国家庭补贴制度项目繁杂、种类繁多,但其中一些项目是具有相似性的,如儿童津贴或家庭补贴、儿童建屋津贴和房屋补助、单亲给付等。同时,这些项目设置的重点在于满足儿童或家庭的不同需求。因此,依据儿童或家庭的不同需求,从家庭补贴制度内容来看,可以将家庭补贴制度划分为维持生存型家庭补贴制度、维持生活型家庭补贴制度和鼓励发展型家庭补贴制度。
维持生存型家庭补贴制度是指按照儿童或有孩子的家庭的生存需求提供的定期现金津贴,具体包括儿童生活费用津贴、单身父母生活津贴、食品券项目等。
维持生活型家庭补贴制度是指按照儿童或有孩子的家庭的生活需求提供的定期现金津贴,具体包括保姆津贴、儿童建屋津贴和房屋补助等。
鼓励发展型家庭补贴制度是指为满足儿童或有孩子的家庭的发展需求提供的定期现金津贴,具体包括儿童信托基金、工作机会与基本技巧补贴等。
二 依据家庭补贴制度的结构进行划分
家庭补贴制度的结构是指其对象构成。从制度对象范围来分,可以将家庭补贴制度划分为普遍性家庭补贴制度和选择性家庭补贴制度。
普遍性家庭补贴制度是家庭补贴在供给过程中,所有的儿童或有孩子的家庭,不分种族、性别、宗教、收入状况等,都能享有同等比例或数量的现金津贴。普遍性家庭补贴制度的核心理念是普遍性的儿童权利。蒂特马斯(R. Titmuss)认为,社会问题的原因很难确定,唯一可行的办法是,实施不管原因而只重结果的普遍性社会政策。在面对社会问题尤其是儿童贫困的问题时,国家或政府强调其自身的责任,尊重每个儿童的合法权益,通过积极解决社会问题,满足所有儿童的需要,为儿童提供维持基本生活的现金津贴。
按照制度受益范围不同,普遍性家庭补贴制度又可以划分为针对所有儿童无差别型和针对所有儿童有差别型。前者如挪威、西班牙、瑞士等国,限定儿童的年龄界限为每个孩子提供相同数量的现金津贴。后者如英国、法国、德国、日本等,按照家庭子女顺序为每个孩子提供不同数量的现金津贴。英国为每个孩子提供一定数量的现金津贴;加拿大为前两个孩子提供一定数量的现金津贴,再为第三个及以上的孩子提供额外数量的现金津贴;日本为前两个孩子提供一定数量的现金津贴,其余的孩子则是双倍的现金津贴。
选择性家庭补贴制度的核心理念是社会政策只关注那些真正贫困的儿童或家庭。国家或政府在解决社会问题尤其是儿童贫困或家庭贫困问题时,首先强调的是公民个人、家庭及其亲属的责任。这一类型家庭补贴制度针对的是真正需要帮助的儿童或家庭,如单亲家庭、退休家庭、失业家庭等,同时实施严格的收入调查。一些国家的补充性家庭补贴就是这种类型,如德国的补充性儿童津贴,通过收入调查,政府为每个低收入家庭孩子提供现金津贴;芬兰的补充性儿童津贴主要提供给单亲父/母;比利时的补充性儿童津贴依据父母的社会地位提供给那些退休、失业、无劳动能力的父母。
三 依据家庭补贴制度的层次进行划分
家庭补贴制度的层次是指家庭补贴的提供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其中家庭补贴制度的主体包括政府、企业和个人。依据其制度主体关系,可以将家庭补贴制度划分为基于雇佣关系型、基于公民关系型、税收补贴型和税收抵免型。全世界针对有孩子家庭的经济支持工具主要有四种类型:税收补贴、课税扣除、以就业为基础的现金津贴和以公民权利为基础的现金津贴。
基于雇佣关系的家庭补贴制度是为补偿家庭抚养孩子到一定年龄,由雇主和劳动者缴费支付用以维持儿童基本生活所需津贴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欧洲国家、地中海国家、讲法语的国家和拉丁美洲国家的家庭补贴都具有这种特点,其主要目标是减少有孩子和无孩子家庭之间的生活标准的差别,并使孩子们在生活中享有平等的机会。
基于公民关系的家庭补贴制度是国家和社会为满足全体儿童的基本生活需要,保障其公民权利而提供现金津贴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全世界大多数工业化国家的家庭补贴制度都属于这种类型。1990年,澳大利亚、丹麦、爱尔兰、瑞典和英国的家庭补贴制度就是基于公民关系而设计的,且全体儿童普遍享有。
税收补贴型家庭补贴制度是指通过税后补贴的方式,针对有孩子的家庭返还其所纳部分税费。税收抵免型家庭补贴制度是指通过允许作为纳税人的有孩子家庭,以一定比例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以减轻其税负和抚养孩子成本。这两种制度类型都是以家计调查为基础的,但往往不是独立存在于一国家庭补贴制度中,它们只是作为基于雇佣关系型和基于公民关系型家庭补贴制度的补充。
根据这四种制度类型的组合方式,家庭补贴制度又可以划分为单一型和混合型。如果一个国家的家庭补贴只存在基于雇佣关系型或基于公民关系型,那么该国的家庭补贴制度就是一种单一型的。如果一个国家的家庭补贴制度存在两种类型,那么该国的家庭补贴制度就是一种混合型的。这种混合型的家庭补贴制度往往以基于雇佣关系型或基于公民关系型为主,以税收补贴型或税收抵免型为辅。大多数工业化国家都是混合型的家庭补贴制度,如澳大利亚、比利时、加拿大、芬兰、法国等。
四 依据家庭补贴制度的性质进行划分
依据制度的性质不同,可以将家庭补贴制度划分为社会救助式、社会保险式和社会福利式三种类型。
社会救助式家庭补贴制度是国家通过立法,对于因自然和社会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生活困难,难以维持最低生活保障的儿童或有孩子的家庭,按照法定程序,以货币的形式进行救助,以维持其最基本的生活需求的社会保障制度。这种制度的对象是具有选择性的,只有符合法律规范的儿童或家庭才有资格享受,该制度一般指向特殊群体尤其是贫困的儿童或家庭。大多数中东欧国家的家庭补贴制度属于这种类型。它们的儿童贫困增长率比其他任何人口群体的贫困增长率都要高,这些国家通常提供范围明确的家庭补贴,也就是说,针对特定儿童群体,常常是低于某一年龄。
社会救助式家庭补贴制度的目标是保障儿童或家庭的最低生活水平,其待遇标准比较低,一般根据最低生活标准线或贫困线决定。目前,那些家庭规模同贫困密切相关的国家,通常通过家计调查或指数目标化等方式确定津贴受益人,以严格限定津贴范围。
社会保险式家庭补贴制度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运用政府财政拨款或政府基金计划,当有孩子需要供养的劳动者面临疾病、失业等社会风险而使生活陷入困境时,对其提供货币支持,从而保证其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在拉丁美洲,阿根廷、玻利维亚、巴西、智利、哥伦比亚、哥斯达黎加、墨西哥、尼加拉瓜、乌拉圭和委内瑞拉都实行了社会保险式的家庭补贴制度。这种制度的保障对象是有孩子的劳动者,享受的前提条件是缴纳了社会保险费或家庭补贴费,一般是雇主和劳动者共同缴纳,也有的国家仅由雇主缴纳,如巴拉圭。1993年,巴拉圭对家庭补贴计划进行了改革,使之成为一种由雇主支付家庭补贴的制度。
社会保险式家庭补贴的发放对象是社会保险的缴费者,有些国家还包括需供养的父母或其他亲属,津贴按月发放,水平按照供养亲属的类别计算。与社会救助式不同,这种制度的目的是满足有孩子的劳动者家庭的基本生活需要。
社会福利式家庭补贴制度是指国家和社会为保障儿童或有孩子的家庭的基本生活,提高其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提供其全民性现金津贴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该制度的核心理念是政府为每个儿童提供家庭补贴或儿童津贴,这是政府的责任所在。这种制度保障对象具有普遍性,全体儿童都有享有家庭补贴的权利。相对于其他类型的家庭补贴制度,其对象是普遍广泛的。同时,这种制度保障目标是高层次性的,主要为了改善儿童的生活质量。目前,多数工业化国家都提供全民家庭补贴,并考虑子女的数量和年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