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现代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制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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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美国学派与当代西方合作运动的发展潮流

2.2.1 以美国学派为代表的进化合作理论

20世纪20年代以来,一批从事合作理论研究的学者基于合作的经济目标,认为在资本主义经济体系内部,合作经济是一种“有益的发展或进化”,是资本主义经济的一个有机的组成部分(更看重经济意义而不是社会意义),因而该学派被称为“进化派”,其中影响最大的当属“美国学派”——由于起源于美国,故称之。

从19世纪四五十年代到六七十年代,美国掀起了一系列农民运动,农业合作社纷纷成立,但其是以抗衡市场中间商、维护农户自身的利益为宗旨,与当时欧洲流行的各种社会改革思潮没有直接联系。英国的罗虚戴尔合作社原则在19世纪70年代传入美国,但直到20世纪初,这一原则也尚未被美国的各种农业合作社普遍接受,其间美国学术界发展了自己的一套合作社理论,主要有萨皮罗学派、竞争尺度学派和埃米里扬诺夫学派。

2.2.1.1 萨皮罗学派

20世纪20年代,美国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加快,工商业垄断逐渐加强,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农业的弱势地位进一步凸现,导致农业增长长期徘徊不前,这时律师艾伦·萨皮罗(Aaron Sapiro)运用其法律知识,提出可以通过农户组建合作社来控制某种或某类农产品的销售,以实现合法垄断,这样才能与进入农业领域的垄断资本抗衡,最终达到保护广大农户利益的目的。萨皮罗的主张有以下几点。①合作社成员应高度同质,即成员仅限于生产相同或相似农产品的农场主,这样成员的目标追求往往高度一致,容易形成统一有效的集体行动。②合作社应按商品种类而不是按地域关系组织。他认为一个合作社经营一种或几种类似的农产品的销售比较容易成功,生产者的利益较统一,他们也容易了解经营状况并加以控制,因而就容易实现合法垄断,且易通过内部协调,实现农产品有秩序地销售,防止收获季节同时上市而带来损失。③民主管理。坚持在“一人一票”的基础上选举董事会并决定合作社的重大事项。④直接吸收社员,并要求与合作社签署长期的、带强制性条款合同的入社农户应达到相当大的比例。他认为,合同期长,才能使合作社的销售功能逐渐完善。签约人多,意味着为承担义务而向合作社交售某种农产品的数量多,甚至是全部,这样合法垄断才有可能实现。⑤使用专家从事经营管理活动。他主张农场主应集中精力从事农业生产,而经营、销售等事务都应由雇用的专家去完成。⑥管理结构高度集中。萨皮罗模式的合作社一般都省略了地方合作社这一级,农场主直接成为全国性或地区性合作社的成员。 张晓山:《西方合作运动浅析》, 《农村经济与社会》1988年第6期,第8~10页。

萨皮罗的合作社思想对美国国会在1922年通过的《凯波-沃尔斯蒂德法案》(Capper-Volstea Act)具有积极的影响,该法案给予了合作社反垄断豁免权。而1926年的《营销合作社法案》(Cooperative Marketing Act)和1937年的《农业营销协议法案》(Agricultural Marketing Agreements Act)也体现了萨皮罗的思想。 张晓山、苑鹏:《合作经济理论与实践》,中国城市出版社,1991,第6页。此外,萨皮罗十分强调合作社与成员之间的信任对合作社健康发展的重要性,对此他做了许多深入细致的研究,提出了许多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

2.2.1.2 竞争尺度(competitive yardstick)学派

这一学派以美国的艾德温·诺斯(Edwin G. Nourse)等人为代表。其主要观点有以下几点。①反对农业领域的市场垄断。该观点不是基于合作社利益的考虑,而是基于整个市场运行效率的考虑,将合作社视为建立市场均衡的一支重要力量,从而促使市场的竞争效率不断提升,进而让合作社成为一种标尺以检验市场的竞争效率。②合作社是个体农场主生产的延伸,诺斯主张合作社应由农场主自下而上地自愿建立,合作社管理中应坚持民主原则,并在个人生产经营决策与保持合作社效率的规则之间实现“精巧的平衡”(ingenious equilibrium)。③合作社不是取代资本主义工商企业,而是对工商企业的一个补充。农场主的主要工作是从事一线农业生产,农产品的加工和销售应由工商企业来完成。只有在农场主购买生产资料、获取加工和销售等服务成本过高或服务不足,甚至受到暴利投机与低质服务的伤害时,农场主才有构建合作社的必要,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伤害。④应依据经济绩效水平来评价合作社的优劣(即强调合作社的实用性,更看重合作社服务农户及农业现代化的能力与效率,笔者注)。 Thomas P. Schomisch, Edwing G., “Nourse and the Competitive Yardstick School of Thought”, UCC Occasional Paper No.2, July 1979, p.122。

该学派认为资本主义过于强调竞争及逐利性,不利于伸张社会正义和益贫性,而合作社能使那些逐利的企业受到一定的约束,合作社仅仅是抑制资本主义阴暗面、纠正部分资本主义制度谬误的手段,合作经济不可能成为资本主义社会中起支配作用的经济制度,而只能改进资本主义市场的竞争机制,在实现市场均衡中起辅助作用。

萨皮罗学派和竞争尺度学派的理论不像早期合作经济理论那样,认为合作经济是对资本主义制度的一种改良,甚至是改造,而是认为合作经济是资本主义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两个学派都从合作社在国家经济活动中的目的、意义来解析合作社存在的价值,即更看重合作社的经济作用。其不同点在于:竞争尺度学派更关注合作社在经济活动中的贡献与价值,特别强调合作社在促进市场竞争效率提高方面的作用,而萨皮罗学派更关注农场主的利益,主张合法垄断以实现农场主利益的最大化。

2.2.1.3 埃米里扬诺夫学派

该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是埃米里扬诺夫(Ivan Emelianoff),故而该学派得名埃米里扬诺夫学派。这一学派注重对合作经济组织的微观分析,更注重合作社的经济意义。他们认为,合作经济组织是一体化与分化、独立与合并间的中间体,相对于股份制企业或公司,合作经济组织不是一个组织严密的经营单位,而是一个联合体。该理论认为合作经济组织是以社员为委托人、董事会(理事会)作为代理人的经济单位。Randall E. Torgerson, Bruce J. Reynolds, and Thomas W. Gray, “Evolution of Cooperative Thought, Theory and Purpose, Presentation: Conference on“Cooperatives: Their Importance in the Future of the Food and Agricultural System”, Food and Agricultural Marketing Consortium, Las Vegas, NV, 1997, pp.16-17.

从西方合作经济理论的演进、发展历程来看,进化派在当代合作经济理论中已占据主导地位。在改良主义者那里,他们还把合作社当作改造资本主义的手段,那么其后的合作经济理论则基本放弃了这个目标,仅将其作为成员争取或改善个人经济利益的一种手段。可见,合作运动越来越脱离其改良资本主义制度的政治目的,逐步转向合作的经济取向。

2.2.2 进化合作理论产生的原因

合作运动理论与实践的上述变化是与20世纪以来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的巨大变化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因此,我们有必要扼要分析这种变化的深层原因。

第一,经济发展要求。早期主张成立独立的合作经济体系、改良甚至是改造资本主义社会、反对市场竞争的合作思想限制了人们的经济行为,不利于合作社在空间及时间上聚集生产资料和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以提高生产经营效率、改善成员收益。同时,在同一市场中,还大量存在着在分散风险、聚集资本方面呈明显优势、有较强竞争力的现代股份制企业,合作运动出现上述变化也在所难免。

第二,宏观政策调整。西方合作运动希望通过发展合作社来使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弱势群体摆脱当权者的剥削和压迫,但成效不大,这是因为上述问题的解决需要所有社会成员以及国家的努力,仅依靠合作社成员的努力,势单力薄。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国家有责任、有义务解决社会弱势群体待遇问题的价值观念已逐步深入人心并已被当代大多数西方国家认可。二战以来,资本主义国家开始付诸行动,进行了一系列宏观经济政策调整,特别是福利政策的调整,在解决社会弱势群体的待遇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所有这些都使得合作运动在其多重目标体系中重新权衡孰轻孰重,从而开始逐步转向经济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