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马克思主义合作经济理论概述
马克思主义合作经济思想是在扬弃了空想社会主义合作经济思想的基础上而创立的。马克思、恩格斯对合作社的研究散见于《资本论》、《国际工人协会成立宣言》、《法兰西内战》、《致倍倍尔》、《论土地国有化》和《法德农民问题》等论著中,我们可将其分为合作经济一般理论和农业合作经济理论。
2.3.1 马克思、恩格斯的合作经济一般理论
马克思、恩格斯的合作经济一般理论,主要有以下观点。
第一,国家政权对合作社性质起决定作用。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合作社的性质及作用将由其所在国的政权性质来决定。资本主义社会中,在资产阶级政府和垄断资本双重势力所设置的重重障碍下,合作社的作用只能被限制在资产阶级利益所允许的范围内。同时,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合作社是资本主义性质的,其必然拥有资本主义制度的“一切缺点”。
第二,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之上的合作社才有进步意义。马克思指出:“生产资料的全国性的集中将成为自由平等的生产者的各联合体所构成的社会的全国性的基础,这些生产者将按照共同的合理的计划自觉地从事社会劳动。”可见,马克思认为,只有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之上的合作社才有社会进步意义。恩格斯进一步提出,在推翻资本主义制度之后,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的合作社可依靠国家的扶持发展起来,他说:“这件事无论同舒尔采-德里奇或是同拉萨尔都毫无共同之处。他们两个人提出建立小合作社:一个是靠国家帮助,另一个是不靠国家帮助,但他们两个人都认为,这些合作社不应占有现有的生产资料,而只是同现存的资本主义生产并列地建立新的合作生产。我的建议要求把合作社推行到现存的生产中去。正如巴黎公社要求工人按合作方式经营被工厂主关闭的工厂那样,应该将土地交给合作社,否则土地会按照资本主义方式去经营。这是一个巨大的差别。”马克思特别指出,在农村只有建立在土地公有制基础上的合作社才有进步意义,但由于各国的国情不同,因而实现土地公有制的路径也不同,各国无产阶级在获得国家政权后,要根据本国国情来决定如何实现土地的公有制。
第三,重视生产合作社。1866年马克思在起草的《临时中央委员会就若干问题给代表的指示》中提出:“我们建议工人们与其从事合作贸易,不如从事合作生产。前者只触及现代经济制度的表面,而后者却动摇它的基础。”这一论点十分明确地说明马克思、恩格斯十分看重生产合作社,认为其能从根本上动摇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马克思、恩格斯认为资本主义农业流通领域或消费领域的合作社实际上仍然被资本家控制或排挤,对资产阶级的统治、剥削与压迫不能构成任何威胁,因而资本主义流通、消费领域的合作社没有本质的进步意义,不能动摇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
第四,马克思、恩格斯认为生产合作社是社会主义经济向共产主义经济演进中,处于中间阶段的生产经营组织形式。马克思、恩格斯认为生产合作社是可以容纳不同发展层次、不同发展阶段、不同劳动生产力水平的生产经营组织形式,其由于具有极强的包容性,因而成为向共产主义过渡的中间环节。总之,生产合作社是一种经营形式多样的、产业布局灵活的经济组织,但合作生产成为中间环节的前提是:无产阶级获得政权,公有制在经济活动中取得了主体地位。
2.3.2 马克思、恩格斯的农业合作经济理论
马克思、恩格斯的农业合作经济理论与他们的合作经济一般理论一脉相承。
第一,土地改革中,土地的所有权要逐步由集体占有过渡到全民占有。由于认为生产资料公有制是合作社建立的基础,马克思和恩格斯主张实行土地全民所有制,“把土地交给联合起来的农业劳动者,就等于使社会仅仅听从一个生产者阶级的支配”。但研究了欧洲当时农村的情况后,他们又提出:“一开始就应当促进土地私有制向集体所有制的过渡,让农户自己通过经济的道路来实现这种过渡;但是不能釆取得罪农户的措施,例如宣布废除继承权或废除农户所有权。”即首先实行土地的集体所有制,然后逐步过渡到全民所有制,进而实施统一的农业社会化大生产。
第二,不能采用剥夺的方式将小农的私有财产转为公有,要通过引导、示范使其加入合作社。对小农的私有财产不可暴力剥夺,要通过正确引导、示范和帮助,将其私有财产变为合作社的集体财产,进而他们的生产也就可逐步变为“合作社的生产”。
第三,对于大农和中农要逐步引导其加入合作生产,消除他们对雇工的剥削和压迫。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大农和中农使用雇工,不可避免地就会存在剥削与压迫。因此,“对大农和中农就是尽力使他们也易于过渡到合作社生产方式,……尽管中农和大农有不同程度的剥削,但对于他们,我们也将拒绝实行暴力剥夺”。可见,马克思、恩格斯认为,要消灭大农和中农对雇工的剥削和压迫,就必须引导他们加入合作生产,成为完全的自食其力者。
第四,对于大土地所有者,用赎买至剥夺的方式获得其土地所有权。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大土地所有者是农业领域最大的剥削者,主张无产阶级掌握了国家政权之后,就应将大土地所有者的土地收归国有,收归的办法是“这一剥夺是否要用赎买来进行,这大半不取决于我们,而取决于我们取得政权时的情况,尤其是取决于大土地占有者先生们自己的态度”。但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如果能用赎买,那对于我们是最便宜不过的事情了。……如不能用赎买,就没收大土地所有者的土地,在社会监督下,转交给现在就已耕种着这些土地并将组织成合作社的农业工人使用。”
综上所述,可将马克思、恩格斯对合作经济的观点总结如下:第一,合作生产是依赖于所处社会形态的一种生产方式,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合作生产依赖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因而不可能实现被压迫阶级的真正解放;第二,尽管相对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合作生产关系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但是不彻底,只有财产不划归社员名下、内部实施民主管理、按劳分配和盈余归公的生产合作社才具有完全的进步意义;第三,农业领域必须逐步实现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之上的生产型合作社才具有根本性进步意义。
当然,由于受所处时代的限制,马克思、恩格斯的部分结论难免存在局限性,主要是:①他们的合作社理论是构建在国家计划经济体制的理论框架之内,因而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之上的合作社自然是排斥市场、排斥商品经济的(如人民公社、集体农庄),而人类经济活动的实践表明,市场经济与商品经济将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存续,而且与合作社的产生、发展有密切的联系;②他们认为合作社应以公有制为基础,否定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之上的合作社,由于历史局限性,他们没有深入研究农业生产的特点,也没有预见到当今科技水平发展如此迅猛,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之上的合作社能发挥家庭经营的优势,最大限度地克服私有制的弊端,能参与农业社会化大生产并实现农业现代化;③将合作社视为改造私有制的工具,忽视其经济作用。
2.3.3 列宁的合作经济思想
马克思、恩格斯提出的农业合作化理论受历史客观条件的限制,没有具体实践,而列宁在无产阶级的苏维埃政权获得胜利后进行了具体实践,在试错就改中不断调整,其合作经济思想经历了一个从理想逐步走向现实的过程,该过程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
2.3.3.1 战时共产主义时期的合作社思想
1917年,俄国已有各种合作社2.75万个。十月革命后,由于国内外反动势力对新生的苏维埃政权发动了武装进攻,列宁想尽快改造“资产阶级的合作社”为社会主义服务。为达到这一目的,在1919年初,列宁要求:①要将旧俄国遗留的资本主义性质的消费合作社改造成为社会主义性质的消费公社;②在农业方面,列宁认为要强制改造旧时资本主义性质的合作社,要大力发展集体农庄、国有农场等,尽快将分散的小农经济发展成为国家集中的大农业经济。
2.3.3.2 新经济政策时期的合作社思想
随着内战的初步结束,列宁逐渐认识到改造旧合作社的复杂性,认为这种改造不可能一步到位,须逐步改造才能为社会主义建设所用。“由小业主合作社向社会主义过渡,则是由小生产向大生产过渡,就是说,是比较复杂的过渡,但是它一旦获得成功,却能包括比较广大的居民群众,却能把根深蒂固的旧的关系,社会主义以前的,甚至资本主义以前的即最顽固地反抗一切 ‘革新’的那些关系彻底铲除。……合作制政策一旦获得成功,就会使我们把小经济发展起来,并使小经济比较容易在相当期间内,在自愿联合的基础上过渡到大生产。”
从列宁的种种合作社理论来看,在农业合作社方面,其所强调的主要是农户购买生产资料与日用品并销售农副产品的、处于流通领域的供销型合作社,因为在当时的农业生产中,农户均希望提高市场谈判地位,能尽可能廉价地购买农业生产资料,并高价出售自己的产品。因此,流通领域的供销型合作社能切实提升农户的收益,得到广大农户的拥护和支持。列宁认为,首先应保持一家一户的小农经济,在此基础上对流通领域的合作社进行整合,使农户渐渐体会到合作社的优越性,逐步让农户自觉自愿地组建起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生产型合作社,逐步改造私有制的小农经济,通过公有制的生产型合作社实现农业的社会化大生产。
从马克思、恩格斯的理论到列宁的具体实践是科学社会主义农业合作化的一次理论检验,在实践中,列宁逐步意识到马克思、恩格斯所描述的农业合作化不可能一蹴而就,在试错就改中,列宁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从理想逐步走向现实,但其继任者斯大林没有坚持试错就改、不断调整的路线,而是进一步理想化,发展了集体农庄,脱离现实,不根据本国的具体国情来进行农业合作化,其结果必然是失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