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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公约》在港澳台的适用
中国政府高度重视《公约》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的适用问题。
中央政府遵循“一国两制”原则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在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充分协商后,确定了《公约》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适用的模式。香港特别行政区于2003年通过《化学武器(公约)条例》,于2004年起开始实施。《化学武器(公约)条例》赋予香港特别行政区海关全面的执法权力,违反《化学武器(公约)条例》规定属于刑事犯罪,最高刑罚为终身监禁。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对履约相关化学品实行完备的许可证和呈报制度。2015年3月,香港特别行政区通过中央政府,向禁化武组织提交了2014年过去活动年度宣布。按《公约》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目前没有应向禁化武组织宣布的化学品设施,只有少量涉及《公约》附表化学品的进口贸易活动,主要用于本地科研或工业。
中央政府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就《公约》在澳门特别行政区适用问题已举行数轮磋商,澳门特别行政区履约立法等筹备工作正在有序进行。
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必须在一个中国前提下履行《公约》义务。中国政府一直积极、务实地寻求妥善解决《公约》在台湾地区适用问题的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