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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请求权

请求权是公民依照宪法规定,要求国家做一定行为的权利。是基本权利实现的手段性权利,是具有一般效力的具体的现实的权利。包括国家赔偿请求权、国家补偿请求权、裁判请求权,广义上还包括监督权。

1.取得国家赔偿的方式及情形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合法权益而受到损失的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取得相应赔偿。取得国家赔偿的方式及情形如表1-1所示。

表1-1 取得国家赔偿的方式及情形

2.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如下情形中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承担赔偿责任:

(1)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2)依照《刑法》第17条、第18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3)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4)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法规

《宪法》规定如下: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经典案例 无罪却被关押12年,出狱要赔偿

【案情介绍】

2001年8月2日夜,河南平顶山市叶县湾李村一名13岁女孩在村北河堤遇害,同村村民李怀亮因当晚曾在案发现场附近经过而成嫌疑对象。8月5日、6日,叶县公安局连续两天对李怀亮留置盘问,8月7日对李怀亮刑事拘留,9月13日李怀亮被逮捕。

此后数年间,该案历经七审三判,均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2004年5月,平顶山中院在证据不足、争议较大的情况下,为了避免被害人家属上访,与其约定尽量判李怀亮死刑,该案也因此被称“死刑保证书案”。

在社会各界的关注下,2013年4月25日,平顶山中院再次开庭审理该案,认定李怀亮犯故意杀人罪证据不足,判决宣告李怀亮无罪,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关押了12年的李怀亮当庭释放。

判决宣告后,李怀亮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共计380.1247万元,包含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房屋修理费、异地生活安置费、家人12年的奔波费等十四项赔偿、补偿请求。

平顶山中院依法进行审查后认为,李怀亮因涉嫌故意杀人被限制人身自由,先后被判处死刑、死缓,后宣告无罪,实际被限制人身自由4282天。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2013年国家赔偿标准,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每日赔偿182.35元,赔偿其被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78.08227万元。根据李怀亮被羁押时间、工作生活所受到的影响,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及平均生活水平,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

【案例评析】

国家赔偿的范围是国家赔偿法的核心问题,对于相对人来说,国家赔偿范围意味着其求偿权的范围。国家赔偿范围确定的标准如何直接关系到国家对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保护程度。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国家赔偿范围是衡量一个国家民主法治进程的尺度之一。我国《国家赔偿法》1994年制定,经过了两次修改,对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发挥了重要作用。《国家赔偿法》第33条及34条对赔偿标准作了明确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而不是以受害人受害前的实际收入作为计算依据。

如果造成了身体伤害,还应当获得医疗费、护理费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也是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