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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收养子女
法律上,收养视同婚生子女的一种身份契约关系。由于收养会将本无真实血缘联络人之间,拟制具有亲子关系,因此收养者与被收养者间又称为法定血亲或拟制血亲。收养者称为养父或养母,被收养者则称为养子或养女;被收养者之生父母称为本生父母,而对本生父母而言,被收养者称为出养子女。子女出养后,本生父母之亲权即处于暂时停止之状态。
1.被收养人的条件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小提士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可以不受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限制,也可以不受被收养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限制。
2.收养人的条件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小提士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也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