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晚清甘宁青地区的民族与民族关系(1840~1911)
第一节 鸦片战争前后甘宁青地区的民族与民族关系
一 甘宁青地区的自然地理环境
甘宁青地区自古以来就是我国一个多民族交融聚合的重要区域。这一地区之所以会形成比较密切的民族关系,与其具有较为相近且利益互补的地理环境是密不可分的。
甘宁青地区是地处我国西北内陆的三个相互毗连的多民族省区。从地缘方面来看,甘宁青地区地势较高,自东向西呈阶梯状上升,黄土高原、内蒙古高原与青藏高原分处其东部、东北部和西部边缘;周边有一系列高山峻岭将其与其他省区分开,东有陇山与陕西相接,西有阿尔金山脉与新疆相望,北有北山、合黎山、龙首山、贺兰山等诸山与内蒙古相望,南有唐古拉山脉与西藏为邻;其内部则由蜿蜒曲折的黄河将三省区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连接在一起(西宁市位于黄河支流湟水中游,兰州市、银川市皆位于黄河岸边),形成相对独立的地理单元。不过,甘宁青地区这一地理格局并不意味着它是一个完全与外界相隔离的封闭区域,因为上述环绕其外围的众多山脉都有许多山口与外部相连接,如河西走廊北侧的北山、合黎山、龙首山等诸山结合处都有山口,作为诸山南北两侧民族交往的通道;横亘在河西走廊南边的祁连山脉,其缺口亦复不少,党河、疏勒河、北大河等南北向的河流,均成为联系河西走廊与青海的通道;而南部的唐古拉山脉,也没有真正成为甘宁青地区与西藏交往的阻隔,历史上著名的“唐蕃古道”的形成即可为明证。因此,甘宁青地区在历史上就是中原通往西域的必经之路,也是连接欧亚大陆的咽喉要道,从而成为东西民族交往、南北民族会合之地。并且随着东西南北民族不断会聚交流,甘宁青地区也成为我国西北地区一个重要的多民族杂居错处的地区。纵观甘宁青地区民族发展的历史,不管是华夏族系、羌藏族系,还是东胡蒙古族系与伊斯兰族系,各民族成员或东西迁徙,或南北移动,均在这一地区生息活动,共同成为构成这一地区复杂民族关系格局的重要成员。
另就其内部而言,甘宁青地区复杂多样的地貌地形、气候类型,也为生息在这一地区的人们创造了不同的生计方式和经济类型,从而形成了许多不同的部落群体和民族集团。从地形地貌上来看,甘宁青地区东部、东北部和西部分别为黄土高原、内蒙古高原和青藏高原的组成部分,祁连山脉、昆仑山脉等高大山脉纵横其间,加之长江、黄河发源于此,大通河、湟水、洮河、布哈河等百余条河流流淌其间,因而形成了高山、盆地、湖泊、谷地相间分布的复杂地形特点。从气候上来说,甘宁青地区深居内陆腹地,又遇高山阻隔,海洋暖湿气流难以到达,因而大部分地方干旱少雨,大陆性气候特征明显,气候变化剧烈,气温的日较差和年较差都较大。这样高耸的地势、复杂的地形结合干旱的大陆性气候,共同形成了甘宁青地区以河谷、山地、草原、荒漠等为主的多样性地貌特征,为生息繁衍其上的各族人民提供了必需的地理环境和生存基础。
依据其地形地貌特征,可将甘宁青地区内部具体划分为以下六个自然区域。第一,今青海中西部(日月山以西)和甘肃甘南高原地区。这里属青藏高原一部分,由于海拔较高、气候寒冷,主要形成了大片的牧区草场,因而成为历史上从事畜牧业的羌戎等游牧民族频繁迁徙活动的场所。唐宋以后,随着吐蕃(后称藏族)的北上和蒙古族的南下,这一区域逐渐成为蒙藏民族交错杂居的主要地方,并且受到共同的生活地域与相似的草原牧业经济的影响,蒙藏民族间也逐渐形成了以藏传佛教为共同信仰的相近的草原牧业文化,从而更加密切了彼此间的沟通与联系,不过由于当地草场生态环境的日趋退化、人口的不断增加及人畜矛盾等问题,两民族间争夺草场的纠纷与冲突也屡屡发生,直接影响着两民族间的交往和关系。第二,今青海东部(日月山以东)和甘肃中部(今兰州以西)西南面包括今临夏地区。该地西倚青藏高原,处青藏高原和黄土高原丘陵沟壑区的过渡地带,是黄河及其支流湟水、大通河等的流经之地,历史上将其称为“河湟地区”。这一地区丘陵、河谷、盆地遍布其间,气候相对温和,雨量较为充沛,冬无严寒,夏无酷暑,水源丰富,土地肥沃,宜农宜牧,农业相对发达,是甘宁青地区重要的农牧分界地带,因而一直是草原游牧民族与中原农耕民族追逐、争夺的重要地方。历史上受羌族东移、汉族西渐、吐蕃北上和蒙古族南下的渐次影响,至明清时期这一地区也成为甘宁青地区十分重要的农牧民族杂居与多元文化并存的区域。这里既有以汉族为代表的儒家文化,也有以回族、撒拉族、东乡族、保安族等为代表的伊斯兰教文化,还有以藏族、土族等为代表的藏传佛教文化。第三,今甘肃中西部的河西走廊地区。这一地区位于祁连山脉以北,北山、合黎山、龙首山以南,乌鞘岭以西,为一呈西北—东南走向的狭长平地,是古代中西陆路交通与东西民族交往的咽喉之地,因其在黄河以西,故称“河西走廊”。河西走廊地处青藏高原与内蒙古高原的分界线上,由于东部陇山南北走向,阻挡了东来的湿润气流,所以降水量很少,属干旱地区,但南部祁连山脉降水较多,且有积雪融化下流,因而水资源较足,所以这里既形成了以灌溉为主的绿洲农业,也有连绵不绝的戈壁荒漠,贯通东西的交通要道和农牧兼有的地理条件使这一地区自汉代以降就成为汉民族与羌胡诸族竞逐的主要场所,到明清时期逐渐形成以汉民族为主,回族、蒙古族、裕固族等多民族杂居的地区。“河湟走廊与河西走廊呈丁字形,都是中外交通、民族混杂的地区”。第四,今甘肃东部(兰州以东)与宁夏南部地区。该地属于陇中黄土高原区,陇山山地基本呈南北走向处于甘宁交界处,这里山地平缓,但因流水切割,到处沟壑纵横,土地贫瘠,水土流失现象严重,加之气候干旱少雨,因而农业虽为当地主要经济形式,但产量较低且极不稳定。另外,这一地区也是历史上华、戎各族分界或杂处的地方。清代西北回民起义以后,这一地区成为清廷实行“徙戎”政策、安插陕西回民的重要区域,从而成为甘宁青回族的主要聚居区之一。第五,今甘肃东南部的陇南山地。该地属秦岭山脉褶皱带的西延部分,位于我国阶梯地形的过渡地带,地势西北高而东南低,境内山体高差悬殊,地形复杂,地貌多样,高山、深谷、丘陵、盆地依次分布,错落相间,其经济形式以山地及河谷农业为主,历史上曾是氐羌等古代民族活动的重要区域,后随着汉民族的移民屯戍,也逐渐成为汉族主要活动区域之一。第六,今宁夏北部平原地区(包括北部的银川平原和南部的卫宁平原)。这一地区北起石嘴山,南至黄土高原,西接贺兰山,东到鄂尔多斯高原,主要由地层断裂下陷及黄河冲积而成,东、北、西三面为毛乌素、腾格里等沙漠包围,属内陆沙漠地带的绿洲,地势南高北低,地形开阔平坦,为主要的引黄灌溉农业区,素有“塞上江南”之称。这里在历史上是戎狄民族活动的主要区域之一,后随汉族屯戍人口的不断增加,也渐成为以汉族为主的汉回多民族活动地区。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甘宁青地区的地理位置十分重要,自然地貌类型复杂多样,既有适于放牧的高山、荒漠、草原牧区,也有适于旱地作业的山地、平原、河谷农区,在农牧两大区域之间还存在大片农牧交叉的山地和丘陵地带。如此多样的地貌类型和经济形态,使甘宁青地区成为一个多元民族汇聚、交错杂居分布的区域,并为各民族在甘宁青地区的交流与联系提供了重要的地理空间和经济前提。草原地带的牧业民族拥有大量的畜产品,河谷地带的农业民族生产出各种农副产品,而兴起于交通要道上的城镇及城镇内的各族则为农牧两者的交易架起了桥梁,同时又为两者生产出所需的手工业产品,这种经济上的相互依赖性与互补性成为甘宁青各民族相互交往的基础,也成为形成和影响这一地区民族关系的重要因素。
二 鸦片战争前甘宁青地区的民族及其分布格局
复杂多样的地形地貌与亦农亦牧的生态环境,使甘宁青地区成为我国远古文明的重要发祥地之一,史前时期就有许多不同的人们共同体在这里繁衍生息。历史上的戎、氐、羌、匈奴、鲜卑、羯等古老民族都曾在此迁徙生活,中原汉民族也早在秦汉以来便以各种方式迁入甘宁青地区,从而加速了这一地区的封建化进程。至隋唐与两宋时期,突厥族系的突厥、沙陀、粟特、回纥(后称回鹘)与藏族的前身吐蕃等民族又陆续南下和北上登上甘宁青地区的历史舞台,他们又与原已居住于此的吐谷浑、党项等民族一起谱写了复杂多变的民族关系历史,为元明时期甘宁青地区多民族分布格局的形成奠定了丰厚的民族与文化基础。进入元代,由蒙古族建立的统一多民族国家疆域空前广大,为不同地区民族间的交往提供了便利条件。甘宁青地区诸民族与周边地区各民族间的经济、文化交流愈益频繁,民族迁徙与民族融合的程度也得到进一步加强。一方面,党项、吐谷浑等族体不断内迁、融合到其他民族之中,退出历史舞台;另一方面,汉、蒙古、回鹘、回回、畏兀儿等各族不断迁入甘宁青地区,经过长期的交往与融合,至明代逐渐形成了回、撒拉、裕固、土、东乡、保安六个新的民族共同体,汉族也跃居其他民族之上成为这一地区人口最多的民族,他们与在此生活的吐蕃(明代称“西番”,即今藏族)、蒙古(明代主要是东蒙古部落入居青海)等民族一起,共同构成了甘宁青地区大杂居、小聚居与普遍散居的多民族分布格局。
清朝建立以后,特别是雍正年间清政府平定罗卜藏丹津叛乱以后,随着中央政府对甘宁青地区政治统治的逐步加强,甘宁青地区的民族及其分布格局又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其一,受清政府开拓西北边疆政策的影响,汉族人口继续大量迁入甘宁青地区,其分布区域也更加广阔,逐渐由河西走廊、湟水流域、宁夏北部平原等较为适宜农业生产的平原、河谷地区,扩展到人口稀疏空旷的山区或蒙藏牧区,与回、蒙、藏、撒拉等其他民族杂居错处的特点更加突出。其二,鉴于甘宁青地区在拓展西北、西南边防过程中的重要战略地位,清朝统治者将大批满洲八旗兵派驻于沿长城一线的宁夏、河西地区的凉州(今甘肃武威)、庄浪(今甘肃兰州市永登县)等地,并筑满城以防旗人“沾染汉俗”和旗民冲突,从而又为这一多民族地区增添了新的民族成分。其三,在平定和硕特蒙古贵族罗卜藏丹津叛乱以后,清政府为加强对青海蒙、藏(清代称“西番”、“番子”或“唐古特”)民族的统治,采取了划黄河为界的民族隔离政策,从而形成了“南番北蒙”的蒙藏分布格局。这一“分而治之”的民族政策,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清政府对青海蒙藏诸部落的控制,却导致了此后蒙古部落的持续衰落,以及河南藏族诸部因人众地狭的矛盾而频频北迁,从而使藏蒙、藏族与清朝统治者之间的关系日趋紧张,矛盾冲突不断,最终以咸丰年间“环海八族”的形成而告一段落。近代蒙藏民族分布格局基本形成,此后蒙古各部主要游牧在青海湖以西的海西草原、祁连山西端南北山麓、黄河以南的河曲草原以及贺兰山阴阿拉善四个地区;藏族诸部则除生活于青海湖周围以游牧为生的“环海八族”以外,“在河、湟、洮、岷地区的河谷地带也形成了一些藏族聚居点,与汉族等其他民族形成杂居局面,半农半牧或完全从事农业”。除上述民族及其分布格局发生变化以外,甘宁青地区自元明之际形成的诸少数民族的分布情况如下:回族人口几乎遍及甘宁青地区,“西起瓜、沙,东至环、庆,北抵银、夏,南及洮、岷。所谓甘回即东干回之踪迹,盖已无地无之。”但由于汉、藏等其他民族间隔其中,回族并未在此形成连片的分布格局,只是在许多区域分布相对较为集中,如宁夏固原、灵州,甘肃肃州、凉州,青海西宁等地区,因而呈现“大分散、小集中”的分布特点。其余民族,如东乡族主要分布在甘肃河州东乡地区,撒拉族主要分布在青海循化及化隆,保安族主要分布于青海同仁地区,裕固族主要分布在甘肃肃南及酒泉黄泥堡一带,土族(时称“土民”或“土人”)主要分布于湟水、大通河及黄河南隆务河中游地区。他们与各地的汉、回、蒙、藏诸族杂处,相互间的经济文化交往均十分频繁。此外,还有少量维吾尔族(时称“缠回”)农牧民和商人散居于甘肃玉门、敦煌、肃州及青海民和一带。因此,至鸦片战争前后,在甘宁青地区居住生活的民族主要有汉、蒙古、藏、满、回、撒拉、东乡、保安、裕固、土、维吾尔11个民族。
这些民族从语言上来看,主要可分为阿尔泰语系和汉藏语系两大类,其中,蒙古、土、东乡、保安等族属阿尔泰语系蒙古语族,撒拉族、维吾尔族属阿尔泰语系突厥语族,满族属阿尔泰语系满—通古斯语族,汉、藏两族则属汉藏语系,回族因长期与汉族杂居通婚,经济文化联系十分密切,因而在语言上也通用汉语,兼用阿拉伯语,裕固族则操有西部裕固语(阿尔泰语系突厥语族)、东部裕固语(蒙古语族)和汉语三种语言。从文字上来看,除蒙古、满、藏、维吾尔等族拥有自己的文字以外,其他民族均无自己的民族文字,而通用汉文或藏文。从宗教信仰上来看,蒙、藏、裕固、土、满5个民族信仰藏传佛教或萨满教,回、撒拉、东乡、保安、维吾尔5个民族均信仰伊斯兰教,汉族则依据所生活的区域信仰儒、释、道或不信宗教者皆有之。从生产方式上来看,各民族均依凭所居住的生活环境,选择适合自身生存发展的生计方式,蒙、藏、裕固等族主要从事畜牧业,部分藏族和裕固族还兼及农业,汉、回、土、撒拉、保安、东乡、维吾尔等族则均以农业为主,汉、回等族还兼营商业,撒拉族还兼营畜牧业、手工业等。清代甘宁青各民族在民族分布、语言文字、宗教信仰以及生产方式等方面体现的特点,再次证明了甘宁青地区是一个多民族共生与多元文化并存的地区,生活在这一地区的民族,通过彼此间长期的碰撞与交流,各民族互相融合、彼此涵化,共同构建起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民族关系。
三 清朝对甘宁青诸族的统治及其民族关系
17世纪上半叶满族入关建立清王朝以后,作为我国历史上继元朝以后第二个由少数民族建立的统一的封建政权,满族统治者尤为重视制定民族政策与处理民族关系在维护本民族政权统治和巩固多民族国家统一方面所起的重要作用。尤其是对包括甘宁青在内的广大边疆民族地区,如何处理好当时的统治民族—满族与原来的统治民族—汉族之间的关系、处理好汉族与其他少数民族之间的关系,就直接关系到清王朝的存在与国家的稳定。
清王朝对甘宁青民族地区的统治是一个逐步推进的过程。清初,由于广大边疆地区尚未统一,甘青广阔的蒙藏牧区仍然处在和硕特蒙古贵族的统治之下,因此清政府并未实现对甘宁青地区的全面治理。直到雍正二年(1724)平定罗卜藏丹津叛乱、结束和硕特蒙古贵族统治以后,清政府才开始实现对甘宁青地区各族的切实统治与管理,从而对这一地区的民族关系产生直接的影响。
1.完善军政建置,加强对甘宁青农牧各族的政治军事统治
清初,清政府在甘宁青地区的统治仅限于除青海牧区以外的广大农区及半农半牧地区,且其军政建置也主要是沿袭明代,置陕西布政使司及陕西行都指挥使司,隶属陕西总督和甘肃巡抚,并遍设卫所进行军事管理。虽然,康熙三年(1664),清政府分陕西布政使司为陕西左右两布政使司,甘宁青地区隶属陕西右布政使司,六年(1667)改为巩昌布政使司(治巩昌,在今甘肃陇西),次年再改为甘肃布政使司(习惯称甘肃省,移治兰州),但其基本建制仍承袭明代。直至雍正平乱以后,清政府方得以在甘宁青地区全面建政施治。
清朝统治阶级针对甘宁青地区农牧经济社会发展存在较大差异的实际情况,采纳了川陕总督、抚远大将军年羹尧的建议,实行农牧分治的原则,在农业地区(包括半农半牧地区)裁省陕西行都指挥使司及诸卫所,仿内地建制置府、州、县,后经过多次调整,至鸦片战争前后共设有8府、6直隶州、1直隶厅,下领8厅、6州、47县(见表1)。这一建置变革大大加强了清朝中央政府对这一地区的行政统辖,有利于中央各项政治、经济与文化教育措施的推行,对于促进当地各族民众社会经济与文化的发展和进步,尤其是少数民族生产生活方式和文化知识水平的改善和提高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增进了当地汉、回、蒙、藏、土、撒拉等各族民众间的交流与融合,与内地及边疆人民间的联系也日渐频繁。在河西、洮岷、河湟等多民族杂居的农业及半农半牧地区,藏族、蒙古族汉化,汉、回、蒙古等民族藏化的现象不断出现,清代中后期湟水流域形成的亦藏亦汉的“家西番”就是随着当地屯垦规模的扩大与汉族文化的影响,导致当地藏族(也包括一部分蒙古族)与汉、回等民族杂居错处并逐渐融入的结果。
表1 清代甘肃省的辖制情况
资料来源:(清)赵尔巽:《清史稿》卷64,《地理志十一·甘肃》,中华书局,1976,第2109~2126页。
在广大青海牧区,清政府则置“钦差办理青海蒙古番子事务大臣”[简称“青海办事大臣”,因其衙署在西宁府城,故雍正三年(1725)以后又通称为“西宁办事大臣”],总管青海牧区蒙藏民族的一切政教事务,直隶理藩院。至近代前后,西宁办事大臣除统辖青海蒙古三十旗、玉树四十族(部)藏族部落及其游牧区域以外,还管辖循化、贵德两厅153个生、熟番部落,并可调遣两厅文武官员,节制西宁镇、道以下官员。西宁办事大臣的设立,是清朝中央政府考虑到蒙藏系游牧民族、设置流官难以统驭的实际特点,为实现在青海牧区的统治而因袭前代采取的一种特殊的政治手段,反映出清朝统治阶级对处理与蒙藏民族间关系的重视。通过设立西宁办事大臣,清朝统治阶级得以向牧区传达民族政策,羁縻笼络各部落蒙藏王公、千百户,从而基本实现了对牧区蒙藏民族的统治,对协调处理蒙藏民族关系、维护多民族国家的统一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由于办事大臣执行清政府对蒙藏民族“分而治之”的民族隔离政策,未能妥善处理河南藏族部落发展引起的人地矛盾问题,导致了从乾嘉至咸丰年间近百年的藏族北迁活动,严重影响了蒙藏牧区的经济与社会发展,使已经趋于衰落的青海各蒙旗愈加衰败,蒙藏民族间的牧场纠纷与冲突接连不断。
除了建立和完善甘宁青地区的行政建置以外,清朝政府还鉴于甘宁青地区在加强西部边防、维护祖国统一方面的重要作用,陆续在这一地区设兵驻防,从而为清朝统治阶级在这一民族地区的统治提供了必需的军事保障。雍正年间结束和硕特蒙古贵族的统治以后,清政府在沿长城一线的宁夏,河西地区的凉州、庄浪等地派遣满、蒙、汉军八旗,修筑满城或满营进行驻防,设立将军、都统、副都统、协领、佐领、防御、骁骑校等军职予以统率;同时,在兰州、河州、凉州、肃州、西宁、宁夏等军事重镇和战略要地驻防大批汉族绿营兵,分标、协、营、汛四级,由总督、提督、总兵、协副将、参将、游击、都司、守备、千总、把总等分别统领。通过这些军事部署,清前期清朝统治阶级有效防止了青海蒙古诸部与新疆准噶尔部间的联系,维护了清代多民族国家的统一,基本实现了对甘宁青各地农牧民族的军事统治,确保了甘宁青地区农牧区域的分治。
但是,由于清廷对驻防于满城(或满营)的八旗军队,实行“旗汉分治”的民族隔离政策,颁行“旗人法”,严禁旗人与当地其他民族往来,强调“国语骑射”、“旗民有别”,防止沾染汉俗,同时又在政治、经济、法律等方面给予旗人以种种优厚待遇,从而导致汉、回等周边民族与八旗满人间的隔阂与矛盾不断加深。特别是到了清代中期以后,满洲八旗军队日渐成为清廷及地方统治者们镇压各族民众起义斗争的重要军事力量,从而使其与其他各族民众间的关系日益激化。例如,在镇压乾隆末年苏四十三、田五等领导的撒拉族、回族起义及后来同治年间爆发的西北回民起义的清军中,均有庄浪满城旗兵被调拨入列。另外,清朝还在“西宁北川口外,至大渡河、野马河,至甘州边都口外,修筑土墙,建筑城堡”,在“西宁等处增添驻军”,人为地在甘青农牧分界地带设置屏障,规定蒙古族牧民不得越过划定地界,到河西等所谓“内地”去放牧,也不准青海牧区内私藏一个“汉奸”。至道光年间,清政府在西宁镇共设有大通、镇海2协,辖27营,常额驻兵达1.5万余人,这就严重阻碍了甘宁青农区各族与牧区蒙藏民族间的正常交往与联系,不利于农牧各族社会经济与文化的进步和发展,招致农牧各族人民的不满与反抗,于是,近代前后蒙古牧民越界游牧与汉、回商人越界请求相熟牧民代牧牲畜的情况均时有发生。
2.因俗而治,利用各少数民族上层加强对民族地区的管理
除上述军政建置以外,清朝统治阶级还针对甘宁青地区各族民众所依存的地理环境各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参差不齐以及生产生活习俗迥异等特点,吸收与借鉴前代的做法,并加以改进,在甘宁青各少数民族地区因俗而治地实行了土司制度、盟旗制度等多种管理体制,利用各少数民族上层首领实现对诸民族地区的统治。
早在清初,清政府就在除青海牧区以外的甘青广大农区(包括半农半牧地区)广泛实行土司制度,在当地藏、土、裕固、撒拉、东乡、保安、蒙古等民族中承袭或封授了大批土司,颁发敕印号纸,准其世袭,借以招抚各族民众。后随雍正平乱、牧区纳入统治以后,清政府又将这一制度延伸至牧区,在藏族各部推行土司制(即“千百户”制),设置了大批千户、百户、百长等土司。根据《大清会典事例》、《清史稿》、《大清一统志》及《清朝文献通考》等文献资料记载,清代在甘肃省属兰州府、巩昌府、凉州府、西宁府和西宁办事大臣所辖环海、果洛(时属四川漳腊营管辖)、玉树等地区共设置土司335家,且多为官职较低的武职,文职较少,其中包括土指挥使8、土指挥同知10、土指挥佥事12、土千户28、土副千户2、土百户128、土百长131、土官人5、土总头人1、土头人10。另外,针对牧区广大蒙古部落,清政府也本着“众建以分其势”注1的原则,仿照内札萨克蒙古实行盟旗制度,将蒙古各部划分为互不统属的29个札萨克旗和1个喇嘛旗(即察罕诺门汗特别旗,旗民多系藏族),共计30个旗,并封赐大批札萨克、王公、台吉、塔布囊等,从而实现了拉拢利用各少数民族上层势力对甘青民族地区实施统治的目的。
注1(清)奕等撰《钦定平定陕甘新疆回匪方略》卷2,清光绪二十二年铅印本。
甘青各族大小土司、王公在获得清朝的授职与封赐以后,便成为由国家任命的地方职官,对下掌握了对所在辖区民族或部落的政治、经济、军事及宗教大权,对上则承担了向清朝中央政府朝贡,督促庶民交纳赋税、应征徭役,维持地方秩序和听从中央调遣等义务,成为清朝中央政府实现对民族地区统治、协调中央与地方各民族间关系以及处理地方民族事务的重要力量。这是清朝在甘青民族地区因地制宜、因俗而治政策的重要体现。清朝统治阶级正是利用这些少数民族上层势力,平定叛乱,巩固西部边防,向各族民众宣传中央德意,征收贡赋,镇压各种反清起义斗争,实现对甘青民族地区的有效统治。不过,为确保各少数民族首领对清王朝效忠,清政府还采取了土流参治、以流统土、屯置营汛、设兵弹压、完善承袭制度、加强铨叙考核与奖惩、设立办事大臣、规范茶马贸易等多种政策与手段以加强对其管理与控制。在清朝中央政府的管控与监督之下,甘青地方的土司、王公、千百户们大都谨遵皇命,保境安民,修职贡,供征调,无相携贰,为实现清朝在甘青地区的统治、维护与巩固清代多民族国家西部边陲的统一与安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作为一种地方势力,各民族上层与中央政权之间产生矛盾与隔阂也在所难免,随着中央政府在甘青地区统治实力的不断增强,加之遭受各族下层民众起义斗争的屡次冲击,自清代中叶以后,各族土司、王公、千百户们的政治、军事势力不断被削弱,日趋衰落,直至最后衰亡。例如,河州东乡族地区的土司制度在雍正年间“改土归流”以后便归于瓦解,至清代中期则已代之以内地乡约制度。循化撒拉族地区的土司也在清初设官立营之后,就“威权日减……而事寄渐轻,不能约束其众”,后经乾隆年间苏四十三反清斗争的打击及此后乡约制度的推行,其土司统治更趋衰弱,到近代初期便已名存实亡,及至光绪年间河湟事变以后即被罢废。土族土司的情况也大致相似。清初时管辖十余万土族民户的祈土司,到清末仅辖700余户,曾经显赫一时的东、西李土司,政治上也已不为清统治者所倚重。咸同以后,由于河湟地区战乱不断,社会动荡,中小土族土司的统治也在屡次被打击之下走向解体。到清末民初,原来的十多家土族土司就只剩下8家了。
在广大青海牧区,盟旗制度与千百户制度的实行虽然将藏族各部从蒙古贵族的奴役之下解放出来,并借助藏族势力牵制蒙古,有效防止了蒙古诸部的再次坐大,保证了清朝在青海统治的长久稳固,但是这些政策的实行也将蒙、藏诸部隔离开来,并且限制了牧区蒙藏民众与农区各族人民间正常的经济和文化交往,甚至是蒙、藏诸部各旗、领地之间也严禁私相往来,这就在甘青农牧各族之间、牧区蒙藏民内部及彼此之间制造了隔阂,不利于甘青民族关系的良性发展,特别是造成了蒙弱番强的局面和蒙藏民族关系的日趋紧张。到嘉庆时期,在青海蒙古29旗中已有8旗人口不足百户,至清末时不足百户的旗更增至24个,人数最少的旗仅存一二户。驻牧于青海湖南岸的和硕特南左次旗还因此于嘉庆十一年(1806)被撤并入南左翼首旗。而河南藏族各部则虽经一个世纪的斗争于咸丰年间成功北迁至环湖地区,但在清朝军队和蒙古部落军队的一次次清剿之下,势力也大受影响,部落民众惨遭屠杀,经济受到严厉制裁,各级千百户职权也被大大削弱。蒙藏民族关系十分紧张,蒙古、番民之间互相争讼、彼此抢杀的案例不计其数,严重损害了蒙藏民族间的友好情谊,影响了清朝在青海地区的政治、经济统治秩序,甚至到19世纪中后期俄国“考察家”普尔热瓦尔斯基、柯兹洛夫、格日迈罗等在对甘青牧区进行多次考察后写的考察记、报告中,仍频繁记录了沿途所见藏族侵袭劫掠蒙古人的情况。
3.将乡约制度施行于各民族地区
乡约之法起源于周代,宋代时发展成为一种民间基层教化组织,明朝中后期综合“保甲与乡约是一条鞭”,普遍推广乡约制度,使乡约又具有了某些基层行政职能。清朝定鼎北京以后,基本承袭明代的政治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广泛推行乡约制度,并为加强对各族民众的统治,继续赋予乡约更多的行政职能,使乡约制度成为继里甲制度、保甲制度、会社制度之后封建社会又一重要的基层行政管理组织。
清初,清朝中央政府在实现对甘宁青广大农区(包括半农半牧地区)的统治以后,也将乡约制度作为其统治政策之一施行于这一多民族地区。随着中央政权统治实力的不断增强,清政府不仅在甘宁青广大汉族聚居地区推行乡约制度,还陆续在河、湟、洮、岷等地番(即藏族)、土、裕固、回、东乡、撒拉等少数民族中设立乡约,与各族已有之保甲、土司等并行甚或取而代之,作为管理与控制各民族基层社会的重要手段。各民族乡约往往从本民族中年高有德、公正可信者中择取,除负责宣讲圣谕、教化民众以外,还要协助地方官府稽查民户、理讼办案、维护治安、催粮办差。例如,聚居于河、湟、洮、岷一带靠近城镇的各部藏民,由于受明清政府大规模移民垦殖和汉族经济文化移入的影响,到清初已放弃游牧生活而转为从事农耕或半农半牧的生活,成为种地纳粮的“纳粮番族”。雍正年间“改土归流”时期,清政府便在这些藏民中废千百户,置乡约、里长,规定“凡切近河、洮、岷州内地番人,与百姓杂处者,向通汉语。自归诚后,已令改换内地服色,无庸设立土千百户,但就其原管番目委充乡约、里长,令催收赋科,久则化番为汉,悉作边地良民”。从而进一步加强了清朝中央政权对这些地区藏民的管理与控制,使其从各级土司辖下的部落民户转变为直接由国家政权统辖下的编户齐民,促进了内地农耕生产方式与汉族文化在当地藏族社会中的进一步推广及藏族的汉化进程,有助于密切当地汉藏人民间的友好交往和联系。乡约任期规定为三年,期满则更换,但实际往往连任数十年,到清代中后期,各族乡约的权势还有所增大,甚至成为独霸一方的地方势力,如河州东乡族聚居地区,由于地处偏远,远离政府,其乡约权势就很大,甚至可以“一言无人家,一言兴人家”。
除在汉、藏民族中推行乡约制度以外,清朝中央政府还在甘宁青广大回、撒拉、东乡等穆斯林民众聚居地区实行乡约制度,以加强对其直接统治,与日渐扩大的伊斯兰教门宦势力争夺对各族穆斯林民众的控制权。在清代,与对蒙、藏等民族的态度不同,对于回、撒拉等穆斯林民众,清廷仅将其视为宗教群体而非民族共同体,并依其宗教信仰统称为“回回”,从法律上和人格上对其进行歧视,重刑回民,甚至不把回民当人看待,将“回”写成“”,视其如“犬羊”;对于各民族信仰的伊斯兰教(时称“回教”),清廷虽允许其存在但也时有贬责,认为“回教,不敬天地……党羽众盛,济恶害民”,这些都引起了甘宁青各族穆斯林民众对清朝中央政权的不满,双方的矛盾与日俱增。乾隆年间伊斯兰教门宦势力形成以后,甘宁青各族穆斯林的凝聚力得到空前增强,但是各族门宦之间也经常为扩大自身的实力而产生矛盾和冲突,而这又进一步破坏了清廷在各族穆斯林地区确立起来的政治、经济统治秩序。于是,为削弱门宦势力对各族穆斯林民众的影响,巩固和加强中央政权对这些地区的统治,清廷一方面利用各族穆斯林内部频发的新老教派之争,采取“赦一剿一,以分其力”的挑拨政策,借镇压回民起义斗争打压新教,限制老教,削弱各族伊斯兰教门宦势力,并对各族穆斯林民众进行残酷杀戮;另一方面则在撒拉、东乡、回等各族穆斯林聚居地区推行乡约制度,取消阿訇、掌教等名目,将其改为由国家任命的乡约,通过给予这些宗教上层以一定的特权,使其为清廷效力,从而达到“以回制回”的目的。
乡约制度的实行,是清代中期以后清朝统治阶级为巩固和加强对西北地区各民族的统治而采取的又一项重要措施,进一步强化了中央政府对西北民族社会的管理与控制,标志着清政府对甘宁青农区(包括半农半牧地区)汉、藏、回、撒拉、东乡等族的统治已经深入到其民族宗教社会的基层。但是,由于清政府执行的阶级压迫与民族压迫政策并未发生改变,各地的乡约条规不仅极大地束缚了各族民众的言行,而且往往成为地方官员和乡约以权谋私、搜刮与勒索百姓的重要渠道,因而也不断激起各族民众的反抗斗争。
4.继续执行“分而治之”的民族隔离与分化政策
清朝建立以后,清统治者为维护满族贵族的统治地位,实现中央政权对全国各民族的统治,在处理国内民族关系方面广泛采用了“分而治之”的民族隔离与分化政策,并将其作为统治甘宁青等边疆多民族地区的重要手段。
清政府在实现对甘宁青地区的统治以后,在宁夏、凉州、庄浪等地布防了大批满族八旗官兵,借以巩固中央政权在这一多民族地区的军事统治。为防止派驻官兵被周边汉、回、蒙、藏等民族侵染,特别是受汉族同化,进而威胁满族的政权统治,清政府不断强调“国语骑射”、“旗民有别”与“旗汉分治”,在各八旗驻防地区修筑“满营”或“满城”,严格执行旗人法,不准旗人随意离旗,禁止旗人从事农业、手工业、商业活动,并严禁满汉通婚等,将满族与汉族及其他少数民族隔离开来,从而阻碍了满汉等民族间正常的经济文化交流。同时,为保证满族的统治地位,清政府还给予满族旗人在经济、政治、法律等各方面的优待,以示区别对待。居于满城内的旗人世授俸禄、不事耕牧,并享受“双口双粮”的待遇,还经常倚仗自身特殊的地位大肆占田、欺压百姓,这又拉大了满族与汉、回等其他民族间的距离,造成了满族与其他民族间的隔阂与矛盾。特别是进入清代中后期,随着清朝统治阶级对各族民众压迫与剥削的日渐深重,满族八旗官兵日益成为清统治者用来镇压各族人民反清起义斗争的重要军事力量,从而更加剧了满族与汉、回等民族间的矛盾。
除将满族与其他民族相隔离以外,清统治者还在甘宁青各地汉、回、蒙、藏、土等各民族杂居地区及蒙藏牧区广泛实行封禁、隔离与“分而治之”的民族政策,使各地汉回、蒙汉、蒙藏等民族之间彼此隔离、互相牵制。在清朝统治之下,甘宁青各民族均被严格限制在指定区域内,不得随意越界到其他民族居住地区,或进行放牧,或从事农耕,或经营商贸。例如,雍正年间平定罗卜藏丹津事件以后,清政府为削弱蒙古各部的力量,实现对青海牧区的统治,将牧区蒙、藏民族划黄河为界分而治之,从地域上将两族分隔,令其各守其地,禁止相互逾越。对于此后屡次打破分治格局的北迁藏族各部,清政府也是多次派遣官兵予以驱赶和镇压,并逐步强化隔离政策。道光年间,为处理河南藏族北移问题,清政府再派那彦成赴西宁“查办番案”,那彦成从切断北移藏族之生计来源入手,采取“酌安卡隘、严拿汉奸”的做法,以防为剿,严禁内地(指河西)汉回商人进入蒙藏牧区私贩贸易以及蒙藏民众到内地去放牧和交换所需日用品,从而进一步加强对甘青农、牧各族之间的封禁与隔离,迫使近2万北移藏民陆续南返原牧地。另外,清政府还利用回汉民族间在宗教信仰、土地与市场竞争等方面存在的差异和矛盾,极力挑拨回汉间的关系,在处理回汉矛盾时实行“护汉抑回”的民族政策,“凡争讼斗殴,无论曲直,皆抑压回民”,导致广大回族民众对汉族的不满与怨恨日积月累,纷争不断。
清政府不仅在不同民族之间运用这种隔离分化政策,即使是在同一民族内部也同样使用之。如在对牧区蒙、藏民族实行隔离分治的同时,清政府还本着“众建以分其势”的原则,对蒙、藏各族内部也进行隔离与分化。将牧区蒙古各部划分为29旗,规定各旗之间要插旗定界,互不统属,彼此不得逾越;在各藏族部落设立许多千户、百户、百长等土司,管理所属各部藏民,至道光年间那彦成查办番案时,又进一步分化、削弱各部势力,令每300户即设一千户,将原千户的权力一分为三,从而达到“势分力弱,自易遵法”的目的。此外,清代中期以后,在处理回、撒拉等族穆斯林民众内部频频出现的新老教相争问题时,清政府也是经常采用拉老教、打新教的离间手段,从而更加扩大和加深了各族穆斯林内部的隔阂与矛盾。
清朝中央政府在甘宁青各民族之间以及各民族内部普遍实行的民族隔离与分化政策,对维护与稳定中央政权在甘宁青地区的封建统治秩序曾经发挥了很大的成效,因而成为清朝的一项基本国策,贯穿始终。但是,在这一民族政策之下,甘宁青各族人民均被约束、限制在相对孤立、封闭的环境中,这既妨碍了甘宁青各族民众与内地诸省及边疆各族人民间的经济与文化交流,也极大地限制了甘宁青地区内部各族民众间甚至各民族内部的正常交往和联系,不利于甘宁青地区各民族自身的进步、发展和共同繁荣,导致了整个甘宁青地区社会经济与文化的长期落后,加剧了当地汉族与少数民族之间、农区各族与牧区各族之间经济文化发展的不平衡,从而影响了甘宁青地区民族关系的和谐发展。尤其是近代两次鸦片战争以后,随着清朝中央政府对内对外统治的日渐腐败,各地民众反清斗争浪潮不断高涨,清朝统治阶级为极力维护在甘宁青地区的统治,加强对当地各族人民的剥削与压榨,更加紧利用民族隔离与分化手段来控制当地各族人民,使本已紧张的地区民族关系更趋恶化。咸丰年间,与河北蒙古诸部斗争了近一个世纪的河南藏族部落终于突破了黄河界限,获得了在青海湖地区游牧的权利,给清政府的民族隔离封禁政策以沉重打击,但是蒙藏民族之间由于长期的隔离分治造成的隔阂与矛盾并未因此而化解,“海疆蒙番,抢杀相寻,十余年来久成锢习”。与此同时,清政府对甘宁青各地回、撒拉等穆斯林民众执行的带有民族歧视与民族压迫性质的挑拨离间政策,也最终触发了同治年间长达十余年的陕甘回民大起义,使这一时期甘宁青地区的民族关系走向恶化。这些事例都说明了清政府实行的民族隔离政策,造成了甘宁青各民族之间及民族内部的不和甚至冲突,不利于各民族的安定团结,对地区民族关系产生了十分消极的影响,并最终影响到清朝中央政府对这一多民族地区的统治。
5.甘宁青各族的经济与文化
清代前期,清朝统治阶级在确立对甘宁青等西北民族地区的统治以后,对关乎地区稳定和发展的经济问题十分重视,采取了诸如移民屯垦、扶助生产、蠲免粮草、救济灾荒等多种措施,积极兴办各项农田水利事业,组织开发自然资源,鼓励发展农牧业、手工业和商业贸易等,使甘宁青等西北民族地区的社会经济与人口均得到较快的恢复和发展,阶级矛盾与民族关系也有所缓和。但是进入清代中后期,特别是鸦片战争前后,由于清朝吏治日渐腐败,甘宁青地方官吏贪污贿赂公行,各地农田水利设施逐年失修,人口的过快增长与过度垦殖也造成了当地人地关系的紧张和生态环境的不断恶化,加之水灾、旱灾、雹灾、霜灾、震灾等自然灾害频繁发生,官府征收的苛捐杂税却不减反增,各地生产发展日趋减缓和停滞,土地、草场高度集中到各族封建领主、寺院手中,各族下层民众贫苦无依,深受剥削和压迫。而腐朽的清政府在鸦片战争以后又陷入严重的财政危机,急欲将巨额的对外战争费用和战后赔款转嫁到国内各族劳动人民的身上,于是不断加重对各族民众的剥削与压榨。鸦片战争前后,甘宁青地方各族民众所承担的苛捐杂税是极其繁重的。他们每年除了要将自己收获物的五成以上用来缴纳正赋,还要缴纳“绅捐”、“民捐”、“商捐”、“房捐”、“田亩捐”、“担头捐”、“军面捐”等各色名目的附加税;另外,还要负担地方官府、军队、各级农牧主及寺院摊派的各项徭役,因而不堪其累。尤其遇灾荒之年,官府仍课税如故,百姓无力交纳,于是纷纷逃亡,形成课税“积欠”现象。而对于逃亡人丁所欠赋税,官府非但不予免除,反而均摊给“活户包赔”,终致“活户亦逃,熟地亦荒,民难生聚”。此外,高利贷资本的盘剥、外国商品的渗入及鸦片的输入与种植等也都使得甘宁青地区的社会经济与民众生活雪上加霜。
天灾人祸迫使甘宁青各族人民联合起来掀起各种形式的反抗斗争。西和、礼县、秦州等地的“扇子会”,陇西、岷州、宁夏、环县等地的白莲教和哥老会等组织陆续出现,他们主要利用宗教迷信形式,秘密组织会众,打击各地的豪强劣绅。各地少数民族掀起的反抗斗争更加激烈,道光二年(1822)正月,循化、贵德一带的藏民互相串联,在黄河北岸起事,贵德南部的蒙古族察罕诺门汗旗人民也参加了斗争;道光十二年(1832)六月,藏族人民又在循化、贵德卡外,聚众五六十人起事,陕甘总督杨遇春指令循化官员,逼领撒拉族和汉族乡民1300余人前往镇压;二十三年(1843)五月,居住在天祝境内祁连一带的藏民,又因不堪忍受地方政府的苛捐杂税及驻地官兵的肆意抢掠而起义,陕甘总督富呢杨阿虽率领清军,并收买蒙古族盟长等共同围剿,但仍无法制胜,后指使当地寺院上层出面调停,斗争遂失败;二十五年(1845)七月,西宁镇总兵庆和被派往距察罕鄂博三十余里的金羊岭驻防时,又被边外藏民击杀,官府出兵弹压,斗争再起。后林则徐被任命为陕甘总督,亲率大军予以镇压,终将起义镇压下去;二十六年(1846)五月,循化厅所辖黑错寺(今合作)藏民也举行武装暴动;咸丰元年(1851)七月至次年十月,天祝和高台南山等地的藏、汉族民众,又连续发动了四次反清斗争事件。
清朝统治阶级在确立对甘宁青地区的统治以后,非常重视兴学重教在处理各种民族问题中所起的重要作用,甚至将其作为考核地方官员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这样,从清初到中叶,清政府在甘宁青各府、州、厅、县均设立了地方官学—儒学,在各城镇和乡村还遍设义学、社学、私塾等蒙学,半官方性质的书院也陆续在各地重建或兴办起来。在这些不同层次的教育机构中,除个别教育机构主要针对特定教育对象以外,绝大多数都是各民族子弟兼收。清政府还针对历史上甘宁青各少数民族教育落后、文化水平较低的情况,积极在各少数民族聚居和杂居地区兴教办学,鼓励少数民族子弟入学读书,并对少数民族子弟升学给予一定的照顾。例如,雍正年间以后,清政府在宁夏满营八旗驻防地区设立八旗官学、私塾和书院(如维新书院)等,作为八旗子弟学习之所,许多满族子弟由此考中拔贡、举人、进士,也使满营旗人成为当地文化层次较高的一个民族群体。另外,针对甘宁青地区“回民甚众,多习回经而不读书”,不利于封建教化的现状,清政府专门在兰州、西宁、宁夏等地的回民聚居区设立多所回民义学、社学,劝导回族子弟入学,借以“化导”回族,削弱伊斯兰宗教势力在回族民众中的影响。至道光年间,在西宁地区已设立6所回民义学、社学。与此同时,在回族、东乡族、保安族和撒拉族等聚居的河州城乡也设有20余所义学、社学,还办有凤林书院等教育机构;在回、藏、汉民族杂居的甘肃临潭县也设有义学10所、私塾多处;青海及其他地区的蒙古族王公们也积极在家开设私塾教育子弟,为日后从政做准备。
通过这些教育机构的设立,清政府在甘宁青地区培养出了一批批优秀的土著知识人才为维护与巩固其封建统治服务,其中不乏一些优秀的少数民族知识分子,如卓尼藏族土司杨昭(第13代土司,藏名索南钦培)及回族马世焘、喇世俊、马本源等,同时也为促进甘宁青地区各民族文化教育的发展和进步,尤其是少数民族文化水平的提高,增进各民族间的交流与融合做出了积极的努力。从这些教育机构开设的课程来看,其内容主要为《三字经》、《百家姓》、《千字文》及“四书五经”之类的儒学经籍,还有宣讲清朝皇帝训谕的《圣谕广训》等,这就使儒家伦理思想逐渐成为中央王朝治理甘宁青地区各民族的思想基础,对安定当地社会秩序、巩固封建国家统一以及甘宁青各民族共同意识的形成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但是,到鸦片战争前后,清朝封建统治已日趋没落,对甘宁青各族民众的剥削与压榨日渐深重,不平等的民族政策与隔离封禁政策也加深了各族民众间的隔阂与矛盾;各项教育体制和教学内容也渐脱离实际、空疏腐败,处在由传统封建体制向近代转变的重要时期,加之伊斯兰教经堂教育与藏传佛教寺院教育在甘宁青各族信教群众中具有巨大的影响力,因而各族下层民众,尤其是少数民族群众进入学校学习的并不多。另外,教育经费的匮乏、师资力量及教材的严重不足等,也都极大地限制了甘宁青地区民族教育的推广和发展,这些都使清朝统治者无法取得期望中的效果。
宗教作为人类历史上最悠久、最普遍存在的社会文化现象之一,它与民族之间也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甚至成为许多民族形成的重要基础。因此,清朝统治阶级要治理甘宁青这样一个民族众多、宗教多元的地方,处理好当地复杂的民族关系,宗教是一个不可回避的话题。总的来说,在清代,清朝统治阶级针对在甘宁青各少数民族群体中产生重要影响的两种宗教文化形态—藏传佛教和伊斯兰教,表现出了截然不同的态度,并采取了十分迥异的宗教政策,从而极大地影响着清朝政府与信教民族间的关系以及中央政权在该地区的统治。
其中,藏传佛教主要为甘青藏、蒙古、土、裕固等少数民族的共同信仰,也有部分生活于河、湟、洮、岷一带农牧交界区域的汉、回民众,因与蒙藏各族的长期杂居共处而逐渐改信藏传佛教,如道光年间出任西藏摄政一职的诺们罕阿旺绛贝楚臣嘉措(1792~1863)就是甘肃洮州杨土司所属的“回番”。清代对于藏传佛教,采取了扶植利用与管理控制相结合的手段:一方面,本着“因其教不易其俗”的原则,大兴黄教(即藏传佛教格鲁派),借以发挥藏传佛教在统一和稳定甘青蒙藏民族地区中所起的重要作用;另一方面,吸取雍正叛乱的教训,按照“教统于政,政高于教”的政策,加强对藏传佛教寺院势力的管理与控制。因此,清代,清朝统治阶级积极在甘青地区敕修或新建庙宇、颁赐匾额、赐赠法器,并多次册封章嘉、土观、阿嘉等在甘青民族地区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宗教首领,给以各种政治、经济特权,通过对藏传佛教宗教上层人士的优礼,赢得他们的合作与支持,借以利用其在宗教、民族方面的影响,帮助清政府达到对甘青藏、蒙古、土等各族僧俗群众的统治目的。
虽然自雍正年间平定罗卜藏丹津叛乱后,清政府加强了对甘青藏传佛教寺院势力的管理与控制,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寺院势力,但是鉴于藏传佛教在藏、蒙古、土、裕固等民族中的巨大影响和藏传佛教上层势力在处理民族、宗教问题方面的重要作用,清王朝扶植、利用藏传佛教的基本政策并未改变,只是力图将宗教寺院置于政府的控制之下,使其成为更为有力的统治工具而已。所以,在清廷的扶持之下,甘青各地藏传佛教寺院均获得了迅速发展,寺院数量明显增加,规模不断扩展,寺院及所在地区的商业经济也有了一定的发展。如甘肃甘南地区的拉卜楞寺,在清代中期以后成为安多地区势力发展最快的藏传佛教格鲁派寺院,号称拥有108座属寺和八大教区,其势力由大夏河流域一直扩展至甘、青、川交界区域的大片地方。该寺院财力雄厚,加之便利的交通,很快成为甘南地区重要的宗教、政治、经济与文化中心。每年有来自甘、青、川、藏及内地的各族僧俗民众来此朝会、贸易,极大地带动了当地的集市贸易,促进了甘青各族民众之间,以及与西藏及内地各族人民间的政治、经济与文化交流。
不过,藏传佛教势力的发展也产生了一系列消极的影响:首先,由于对藏传佛教的崇信和喇嘛拥有的较高社会地位与生活保障,大量的蒙藏民众愿意出家为僧,“上至王公贵族,下到贫苦百姓,凡一家兄弟二人以上者,必有一人做喇嘛,三人以上者必有二人,四人以上者必有三人”,这既限制了蒙藏地区人口的自然增长,又造成了社会上青壮劳动力的锐减,进而阻碍了当地社会经济的发展;其次,藏传佛教的兴盛带来了寺院数量的增多和僧团规模的扩大,而这消耗掉了当地大量的社会财富,另外寺院还通过捐献、化募、法会诵经、出租土地、放贷、经商等方式将民间财富源源不断地集中到寺院,这又增加了藏、蒙古、土、裕固等族人民的经济负担,从而加剧了各族人民生活的贫困化;最后,对藏传佛教的信仰还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信教各族民众征服自然、改造自然的意志和能力,阻碍了他们对近代西方先进文化知识的学习与吸收,成为导致近代以后蒙藏民族社会经济与文化长期处于落后与停滞状态的一个重要原因。
伊斯兰教主要是回、撒拉、东乡、保安等民族的全民性信仰,另有部分汉族、蒙古族和藏族民众由于各种原因也信仰了伊斯兰教,如乾隆年间居住在青海化隆卡力岗地区的藏民,由于与回族等穆斯林民众长期交往,受到伊斯兰教传教的影响而逐渐改信伊斯兰教,自称“回回”。在清代,与对藏传佛教的尊崇与扶持不同,对于伊斯兰教,清朝统治阶级采取了从允许其存在并适当利用到公开进行约束(对老教)和取缔(对新教)的政策转变,而促使其发生转变的原因则主要与清代中期以后伊斯兰教门宦势力在甘宁青地区的形成和发展有关。清初,清政府对于伊斯兰教虽然并不尊崇,但也不十分排斥,而是本着“从俗从宜,各安其息”的原则,采取了允许其存在并适当利用的政策。因此,在清代前期甘宁青地区陆续修缮或新建了一些清真寺,如兰州西关清真大寺、临夏南关清真大寺、临潭清真大寺和宁夏韦州清真寺等,自明末以来兴起的“以儒诠经”的汉文译著活动也在逐步开展。但是,随着清朝中央集权统治的加强,清政府在甘宁青穆斯林地区的行政建置日趋完善,“乡约”制度也陆续在此推行开来,清廷的统治触角逐渐延伸至每一座清真寺,严密监视和控制着伊斯兰教在各处的活动。而此时,伊斯兰教内部各派门宦势力也已形成并在发展,各门宦势力之间经常为了扩大组织,争夺宗教与社会资源,这既破坏了各族穆斯林民众间原有的团结,造成了穆斯林社会内部长期、严重的内耗与裂痕,又成为导致甘宁青地区政治与社会不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严重威胁到清朝中央政权在这一地区形成的封建统治秩序。这样,清代中后期清朝统治阶级开始转变对伊斯兰教和穆斯林的态度,逐渐由最初的宽容、利用转为歧视与公开进行限制和打击。清政府利用伊斯兰教内部各教派门宦间的分歧,扩大教派矛盾,偏袒老教,禁止新教,对穆斯林进行分化瓦解和残酷镇压,并在镇压起义后的“善后”措施中,大肆屠杀各族起义民众,颁布取缔新教和限制老教发展的种种法令,借助乡约制度取代伊斯兰教,加强对各族穆斯林的管理与控制。乾隆年间苏四十三领导的撒拉族回族起义和田五领导的回民起义即是体现。
清政府对于甘宁青地区伊斯兰教和穆斯林采取的这些限制与打压措施,在维护清朝中央政权对这些地区统治的同时,也对甘宁青伊斯兰教信仰地区的经济与社会带来了严重的破坏,使各地回、撒拉等族穆斯林的生活愈加困苦;清政府在镇压起义过程中对各族穆斯林实施的残酷屠杀,则更加剧了各族穆斯林与清朝中央和地方政府间的矛盾与对立,使其在此后为争取民族生存权利和宗教信仰自由而掀起一次次更大规模的起义斗争。另外,清政府在镇压各族穆斯林起义时,往往采取“以夷制夷”的手段,挑拨各地汉、蒙、藏、土等族民众与回、撒拉等穆斯林间的关系,借助前者的力量来镇压起义,从而严重破坏了甘宁青地区各族民众间的和睦与团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