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政府治理新疆民族问题的经验教训
中国共产党处理和解决新疆民族问题,经历了曲折的发展过程,从1949年10月至1957年,慎重稳进地、正确地处理和解决新疆民族问题,取得了巨大的成功,留下了宝贵的经验。但在执行党的民族理论和政策的发展过程中,也发生过失误。1958年以来“左”的错误开始滋长,忽视民族问题的长期性、复杂性、重要性;“文化大革命”时期,党的民族工作和宗教工作遭到极大的破坏,给我们留下了深刻的教训。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纠正了“左”的错误,开辟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道路,开创了新疆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新局面。
一 党和政府治理新疆民族问题的经验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彻底废除了民族压迫和歧视制度,开创了中华民族历史上的新纪元。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第一代领导集体在早期革命实践的基础上,逐步确立了民族平等、民族团结、民族区域自治、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等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新中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民族政策有了极大的发展和完善。在具体实践中,围绕贯彻上述基本民族政策,陆续出台了财政优惠政策、税收政策、扶贫开发政策、对口支援政策、文化政策、教育就业政策、语言政策、人口计划生育政策、尊重少数民族传统习惯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的各类人才政策等支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文化发展、保障少数民族权利的具体政策,在处理民族问题方面积累了宝贵的历史经验。
(一)新中国成立初期我们党营造了平等团结的良好社会环境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废除了民族压迫制度,开创了民族平等的新时代,消灭了民族压迫、敌视、仇视的根基,为建立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奠定了政治基础。世世代代受压迫受奴役的各民族劳动人民,在政治上翻身解放,真正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
(二)对新疆少数民族地区社会改革采取“慎重稳进”的方针
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共中央对新疆民族问题高度重视,认为搞好民族团结是解决新疆问题的关键,对处理和解决新疆民族问题,多次指示必须采取十分谨慎的态度,实行“慎重稳进”的方针。早在1949年11月19日,刘少奇为中共中央起草的致彭德怀、王震并西北局的电报中就指出:“新疆的社会改革则完全不应性急。首先应对民族中的社会情况作深刻调查研究,然后才能确定改革的政策口号和时间,而且在不同民族中须采取不同的改革政策。”
在北京参加七届三中全会的王震、邓力群于6月21日致电新疆分局,电称:中央对于新疆民族区域的社会改革事宜肯定推迟。目前工作中心是培养训练干部。举凡属于社会改革性质问题如反恶霸等均应立即停止。中共中央认为,新疆是多民族地区,各项工作必须照顾民族特点,联系民族问题考虑,应充分估计新疆宗教问题的复杂性和群众的落后性。中央承认新疆的特殊性,因此,某些中央规定的法令,在新疆可以缓行,如果条件成熟,群众自动起来要求若干社会改革(如减租减息等),可以进行调解,实行若干改革,但必须经过请示,而且要征得少数民族中经过群众选择的领袖同意。
1950年7月,中共中央再次指示新疆分局,在新疆进行社会改革必须采取稳重和谨慎的步骤,在今年除极少数地区进行试验性减租外,一般不要进行减租,但应积极准备,在明年秋后能进行减租或部分地区之减租准备工作。除进行一般宣传外,最重要的就是大量训练各民族干部,必须有数千名民族干部懂得政策,懂得具体地组织农民和减租的办法,并经过他们去组织广大群众后,才能实行减租,否则是不可能的。望你们特别注意,不要有任何疏忽。由于采取了正确的政策,并且有领导有步骤有秩序地开展斗争,减租反霸斗争和土地改革运动进行得较为顺利,取得了很大的成绩。
从新疆和平解放到“文化大革命”前的17年,就新疆的情况来看,“这段时期,是新疆历史上民族关系最好的一个时期,至今,各族人民记忆犹新,时刻怀念”。
(三)深入细致地进行民族团结教育,认真落实党的民族政策
1949年10月12日,毛泽东和中共中央认为:“解决新疆问题的关键是我党和维族的紧密合作”。10月23日,毛泽东起草的《中央关于新疆问题给彭德怀的电报》中再次强调:人民解放军只有和维吾尔族(以及其他民族)建立兄弟般的关系,才有可能建设人民民主的新新疆。
1952年中共中央新疆分局第二届代表会议上,在总结和部署工作的同时,通过了《关于防止和克服大民族主义倾向的决议》,阐明了在新疆没有民族团结就没有一切,而民族团结的关键在于外来汉族干部与本地民族干部的团结,并且强调应该首先反对大民族主义倾向。这次会议以后,新疆各级党组织检查了民族政策执行的情况,批评和克服了某些汉族干部存在的大汉族主义思想影响。
在宗教方面,党和政府顺应少数民族的要求,为促进少数民族的发展进步,废除了伊斯兰教、藏传佛教中的封建特权和封建剥削制度。在改革中,认真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保护宗教信仰自由,不干涉、不限制宗教职业者和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立足于团结宗教界一切爱国守法人士。
为了充分发挥党的民族政策的威力,除了“文化大革命”时期以外,新疆一直十分重视向各族干部群众进行党的民族政策教育,以保证党的民族政策的贯彻执行。1981年10月王恩茂重返新疆工作,自治区党委始终把搞好民族团结作为第一位的大事来抓,深入细致地进行民族团结教育,认真落实党的民族政策。1982年以来,自治区党委狠抓加强民族团结,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工作,取得了成效,新疆赢得了多年来的安定团结局面。
(四)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和文化,改善人民生活
1950年4月27日,周恩来会见中央民族事务委员会举办的藏族训练班学员时指出:“中央人民政府一定要扶持和帮助少数民族把政治、经济、文化发展起来,使少数民族生活改善。”1956年5月30日,周恩来会见巴基斯坦伊斯兰教代表团、印度尼西亚伊斯兰教代表团时指出:“人们都说中国‘地大物博,人口众多’,其实汉族是人口众多,少数民族地区是‘地大物博’,各占一条。所以,我们各民族必须互相合作,互相帮助,才能发展。而且,汉族应该更多地帮助少数民族。”“最根本的问题是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生产,改善生活。如果少数民族在经济上不发展,那就不是真正的平等。所以,要使各民族真正平等,就必须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正是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中央和新疆地方根据民族地区的特点,不断放宽经济政策。帮助少数民族群众和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经济和文化,改善人民生活,赢得了各少数民族民众对国家的高度认同。
(五)兄弟省区对新疆的支援和帮助
1957年8月4日,周恩来在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在青岛召开的民族工作座谈会上指出:“仅仅依靠新疆一个自治区的五百万人口,不可能积累多少资金,而且人力也不够。必须要靠全国的力量,国家的力量,中央的力量,把我们计划经济中能够积累的资金拿出一部分投资到新疆增加财力,从内地动员一部分人力到新疆增加劳动力,这样才能使得新疆大发展。”据有关资料统计,从1950年到1978年国家对新疆的财政补贴达59.9亿元。直到20世纪80年代末,新疆主要的生产资料和生活用品大部分靠内地供应,从1950年至1989年的40年来,全国各地支援新疆的商品物资累计达5700多万吨,仅调入商品总值就达235亿元。在人力资源方面,进疆的10万人民解放军,不仅是一个巨大的干部学校,而且也是建设的生力军,8万多人的陶峙岳起义官兵,是生产建设的重要力量。20世纪50年代中后期,又从河南、江苏等地接收支边青壮年30多万。三年困难时期,新疆接纳了内地自流来疆人员89万人。1963年以后又接收上海、天津、武汉等城市支边知识青年12.7万多人。特别是中央决定组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这是中央支持新疆,各兄弟民族互相支援的最好形式。兄弟省区对新疆的支援和帮助,促进了新疆的发展与稳定。
(六)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主义
由于新中国成立前受“双泛主义”分裂思想与分裂活动的影响,新中国成立后,潜伏于新疆各地尤其是南疆的分裂分子仍然在寻找机会,从事分裂破坏活动。20世纪50年代南疆和田地区曾发生多起暴乱。中苏关系闹僵以后,苏联在北疆策划了“边民外逃”事件,一些民族分裂分子乘机进行分裂破坏活动。20世纪80年代新疆的分裂势力曾策划了多次民族突发事件。20世纪90年代,受国内外大小气候影响,新疆境内的“东突”势力制造了多起暴力恐怖事件。21世纪以来,由境内外分裂势力在新疆策划制造的分裂活动时有发生,严重威胁到新疆的社会稳定与国家安全。党中央和新疆地方政府从稳定新疆社会秩序和维护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出发,坚决反对分裂主义,对暴力恐怖事件坚持高压严打方针,维护了祖国统一,给新疆的稳定和发展创造了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七)勇于承认和纠正民族工作中出现的失误
1962年8月自治区党委召开了自治区民族工作会议,检查了1958年“大跃进”以来的民族、宗教、统战工作,总结了新中国成立12年来自治区在民族区域自治、反对大汉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等方面民族工作的经验教训,对确保以后做好民族工作作出了许多重要的决策。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新疆同全国一样开始了民族、宗教工作的拨乱反正。1978年5月25日,自治区党委发出《关于深入进行民族政策再教育的通知》,认真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加强民族团结。从1979年下半年开始至1980年底,用一年半的时间,在全区范围内进行了民族政策再教育和检查民族政策的执行情况。自治区党委和各地、州/市、县党委,在民族政策再教育过程中,联系新疆和各地实际,查找了民族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全面落实党的民族政策。一是否定了“民族问题的实质是阶级问题”的错误提法;二是完善和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政策;三是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四是确定民族工作的中心任务是加快民族地区的发展。
正是我们党有这样勇于承认并纠正民族工作中出现的失误的勇气,才赢得了新疆各族人民的信任和拥戴。
(八)恢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屯垦戍边是维护国家统一与边疆稳定,促进边疆发展的有效措施。以毛泽东为核心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认真分析了新疆的形势,借鉴历史上屯垦戍边的经验教训,新中国成立伊始,就规划了新疆屯垦事业的蓝图,1954年正式组建新疆军区生产建设兵团。兵团是中央支援地方,内地支援边疆,汉族支援少数民族,兄弟民族相互支援,推动新疆经济、文化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有效形式。
“文化大革命”十年动乱时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受到严重摧残和破坏。从兵团机关到团场连队,各级领导、干部、知识分子一批又一批被揪斗,制造的冤假错案达3543起,整死2769人,有7万多人受株连,人心涣散,生产下降,亏损严重。到1974年,总人口比1966年增加77万人,职工增加12万人,耕地面积却减少52万亩,粮食总产量下降27%,棉花下降39%,油料下降32.9%,林业损失18万亩。1966年兵团上缴商品粮2.25亿斤,盈利1.13亿元。1974年仅缴售粮食2386.5万公斤,同时吃国家返销粮1695万公斤,亏损1.9亿元。从1967年到1974年全兵团累计亏损3.14亿元。1975年3月,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决定撤销新疆军区生产建设兵团。撤销了兵团和师的建制,团场下放到各地、州、县领导,400个值班连队被解散。这不仅严重地削弱了边防,而且造成组织管理混乱,生产继续下降,经营连年亏损,从1975年到1977年,财务亏损总额达6.6亿元,成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历史上亏损最严重的时期。随后兵团被撤销。1981年8月恢复之后,为新疆社会稳定和边疆经济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二 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政府处理新疆民族问题的教训
从1957年到1976年,我们党的工作在指导方针上有过严重失误,“左”的错误逐渐滋长、蔓延,我们国家经历了曲折的发展过程,我国的民族工作也经历了曲折的发展过程。
(一)阶级斗争严重扩大化
1957年反右派斗争的严重扩大化错误,也波及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知识分子。1957年10月9日,毛泽东在中共八届三中全会上就反右斗争指出:“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矛盾,社会主义道路和资本主义道路的矛盾,毫无疑问,这是当前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在这种观念的指导下,阶级斗争观点被引入民族工作领域。
1958年8月27日,中共中央指出,“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工作中,应当结合当地条件,坚定不移地贯彻阶级路线”,并强调指出:“要时刻记住:在阶级社会里,民族问题的实质是阶级问题,不把握阶级实质,是不能够彻底解决民族问题的。”这一批示在民族地区党政领导中的传达,使民族地区各项工作出现了严重的阶级斗争扩大化。此后,在“左”倾思想影响下,民族地区反右和反对地方民族主义斗争误伤了一大批少数民族干部,少数民族上层人士成为各种政治运动的批判对象。这些错误的做法给民族团结带来严重冲击,部分边疆地区甚至出现少数民族人口外流。
1961年和1962年,中央分别批转了《西北地区民族工作会议报告》和《全国民族工作座谈会报告》,纠正了“大跃进”以来民族工作中出现的一些错误倾向,重申了民族政策、宗教政策和统战政策,但是在指导思想上没有从根本上纠正“左”的错误。在此期间,受国际国内环境发展变化的影响,发生了1962年新疆“伊塔事件”。这个事件也对当时民族工作指导思想产生偏差认识起了一定的推波助澜的作用。于是“以阶级斗争为纲”就成为当时一切工作中都必须坚持的指导思想。在这种政治气候下,不仅中断了对“大跃进”中违反民族政策的纠正,而且使民族工作的指导思想出现了更大的偏差。
1970年12月1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革委会向党中央呈送了《关于新疆牧区划分阶级成分问题的请示报告》,提出:“牧主经济是属于封建主义经济,它与农区的地主、富农一样,代表着最反动、最落后的生产关系。因此,要把牧主经济当封建经济对待,从政治上彻底搞臭,从经济上彻底搞垮。”经过中央批准,自治区在牧区、半农半牧区又进行了划分阶级成分的工作,使一些人受到了错误的打击。
自治区革委会主要负责人还说:“当前新疆存在的问题,突出表现在阶级阵线不清,路线是非不明,思想作风不正。”在“一打三反”(打击反革命破坏活动,反对贪污盗窃、投机倒把和铺张浪费)运动中,多次指示:“捕人不需要经过公安机关,可放手由群众逮捕”,“宁可多抓一点”,“现在抓人不是太多,而是少了”。在这种“左”的思想指导下,新疆“一打三反”运动严重扩大化。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揭发出所谓“集团案”71起,少数民族占63起,牵连3700多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1968~1969年上半年挖所谓“帕米尔前进联盟外逃集团”,仅揪斗的就达6400多人;阿合奇县有柯尔克孜族13000人,6000人被划成外逃集团成员。吐鲁番县11万人,揪斗了近万人,关押3000多人,打伤打残420多人,打死逼死37人,形成了“社社有监狱,队队吊打人”的局面。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精河县燎原公社二大队35户蒙古族社员,30户被划为“外逃集团”。这些被揪斗的人员中,绝大多数都是我们党的依靠力量,他们是在“逼、供、信”下屈打成招的,在少数民族中造成了极坏的影响。据1971年11月统计,全疆在“一打三反”运动中,揪斗的达16万多人,因逼、供、信而死亡的有2300多人(不含兵团)。
据统计,在“文化大革命”中,新疆因冤假错案而受迫害的干部达39562人,其中少数民族干部13932人,占35%。凡是带有“民族”二字的,如民族学校、民族商店等都被抹去,民族自治地方名实不符,少数民族传统文化艺术被当作“四旧”扫除,大批民族干部和群众受到迫害。这些给全国的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新中国成立以来逐渐建立起来的良好的民族关系出现了新的裂痕。
(二)违背自然规律和社会规律从事民族工作
“大跃进”期间,各少数民族地区和汉族地区一样片面执行了“以粮为纲”和“以钢为纲”的方针,不顾条件地“大干快上”,新疆向牧区下达粮食征购任务,在牧区盲目开垦草原,在林区乱砍滥伐,到处开“荒”种粮,造成人力、物力、财力的巨大浪费,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加上连续几年的自然灾害,少数民族地区的农牧业生产连续大面积减产,不仅给民族地区的国民经济造成严重困难,而且使群众生活显著下降,甚至有的地方发生饥荒。同时,这种激进的思想也反映在民族工作当中。各民族地区都普遍开展了对所谓“特殊论”“落后论”“条件论”和“渐进论”的批判,在广大民族工作者中造成了相当严重的思想混乱,不少人对民族差别和民族问题存在的长期性产生怀疑。在民族融合问题上,忽视民族特点、地区特点和民族间的差别性,取消优惠政策,照搬汉族地区做法的“一刀切”现象严重泛滥起来,认为民族融合的因素愈来愈增多,企图人为地消灭民族特点,加速实行民族融合。这些都背离了党的民族政策,损害了汉族和少数民族之间逐步建立起来的相互信任的关系。
此外,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受到冲击,诬蔑民族区域自治是“搞分裂”“搞独立王国”,民族自治地方被随意撤销或合并。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于1954年经国务院批准成立,行政区辖塔城地区、阿勒泰地区和伊宁等9个直属县、市,并代管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还建立了伊犁区党委,是自治区党委的派出机构。1968年9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革委会成立后,未经中央批准,错误地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行政区划作了变动,将一个行署级机构,改为只辖伊宁等9个县、市的地区一级机构。
1966年8月25日,在自治区区级机关文化革命座谈会上,自治区党委主要负责人提出宗教属于“四旧”范畴,在“文化大革命”中应该破除宗教迷信。幸亏中央及时纠正了这种消灭宗教的错误主张。“文化大革命”时期,一些人肆意破坏和践踏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全盘否定新中国成立以来统战、民族、宗教工作取得的成就,全国统战、民族、宗教工作部门都被扣上了“执行投降主义路线”的帽子,他们任意侵犯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诬蔑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和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政策是“保护落后”,打击迫害大批民族干部和少数民族中的上层爱国人士。否定马克思主义关于民族问题长期存在的科学论断,诋毁我们党一贯坚持的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的原则,攻击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用所谓的“革命委员会”代替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公然否认少数民族参与管理国家和民族地区内部事务的当家做主的民主权利。据1971年底统计:自治区革委会机关和各局中,少数民族干部还不到10%;革委会机关各大组及所属各小组和各局革命领导小组的正副组长共142人,只有12名少数民族干部。25个局只有6个局有少数民族领导干部。1965年,正副专员、州长、市长中有少数民族干部36人,占64%; 1972年,12个地、市、自治州(不包括阿里、克拉玛依)革委会533名正、副主任中,少数民族干部仅96名,占18%。11个地州市党委(不包括阿里、克拉玛依和哈密)51名正副书记中,仅9名少数民族,占17%;市县、自治县223名党委正、副书记中,少数民族仅53名,占23%。
(三)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不够,忽视统一战线工作
1958年“大跃进”之后尤其是“文化大革命”期间,一是很多地方把少数民族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当作“四旧”加以“横扫”,甚至强迫少数民族改变其风俗习惯,使民族关系遭受了很大损害。有的干部把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视为“落后”;有的少数民族职工较多的单位不办民族食堂;有的地区甚至变相强迫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养猪;对古尔邦节、肉孜节等重要民族传统节日不重视,供应很差。
二是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注重不够。在基层工作的汉族干部学习少数民族语言比较好,县以上单位的汉族干部,学习都很差。少数民族文字的书刊翻译出版很少,许多下达的文件,只用汉文,有的会议不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
三是忽视统一战线工作。对民族宗教上层中的爱国人士,没有很好执行区别对待的政策,团结、教育、改造的工作长期没有管起来。宗教方面的问题很多,一方面没有认真执行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另一方面对宗教界中反动分子破坏活动又打击不力。政策界限不清,没有及时研究解决。
(四)政府在特定时空中民族工作的摇摆与失误
新中国成立以后,我们在探索社会主义道路的过程中,在从事民族工作和处理民族问题时,由于受“左”的错误思想影响,出现了不少工作上的摇摆与失误。
1952~1953年和1956年,党和政府曾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过两次民族政策执行情况大检查,其中发现的错误很大程度上都是与背离“慎重稳进”的原则有关。1952~1953年的检查发现有三项主要的缺点和错误:一是大汉族主义残余很多,几乎到处存在,表现为歧视少数民族,不以平等的态度相对待,严重侵犯少数民族的自由和权利;二是急躁冒进的情绪或机械套用汉族地区的做法相当普遍,损害了少数民族的工作,有的甚至引起了少数民族地区的骚乱;三是很多基层干部把强迫命令当作完成任务的手段,违法乱纪现象严重。1956年大检查结果表明,不顾民族特点,不尊重当地少数民族的意愿,包办代替,强迫命令,照搬汉族地区的经验等激进倾向在社会改革中时有发生。合作化过程急于求成,特别是实现高级社这一步,绝大多数民族地区不管条件是否具备,几乎都在同一时间完成,不少地区没有经过互助组和初级社直接办了高级社。一些民族地区不考虑民族习惯和地区特点采取强制手段。在城镇私人经济的社会主义改造过程中,混淆资本主义经济与个体经济的界限,把本该得到保护使其发展的城镇个体经济当作资本主义经济实行公私合营,而对其他个体经济也不顾特点一律实行合作化。这些做法都大大挫伤了少数民族群众的生产积极性。
1957年10月15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在少数民族中进行整风和社会主义教育的指示中说:“过去我们强调反对汉族中的大汉族主义,这是完全必要的,今后仍然要继续反对大汉族主义。但是,在目前,当许多少数民族中的地方民族主义表现得很突出,成为了一种值得严重警惕的危险倾向的时候,我们就必须在少数民族中强调反对地方民族主义。”然而,如同全国性的“整风”和“反右”最后走向严重扩大化一样,民族地区的反对地方民族主义斗争也发生了严重扩大化的错误。
1960~1962年经过近两年的调整,国内形势有所好转。这种形势也给民族工作带来了好的转机。1961年中共中央西北局召开了西北地区民族工作会议,1962年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和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联合召开了全国民族工作座谈会。会议对“大跃进”以来的民族、宗教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承认几年中发生了不重视民族问题、忽视民族特点的严重缺点和错误,提出在以后的五年中要依照中央的政策调整民族关系,加强民族团结等任务。但这两次会议的精神并没有得到贯彻。
从1963年开始,与全国农村的社会主义教育运动相适应,民族地区普遍进行了所谓的民主改革“补课”行动,即以往未公开划分阶级的牧区,实行和平协商改革以及改革不系统的地区,都重新划定了阶级。根据“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原则,对区别不同情况制定的许多正确的方针政策加以否定,不但将原来剥削阶级的成员重新推到了对立面,而且把一些原本为劳动阶级的群众划到了剥削阶级一边,人为地扩大了打击面,再次给民族工作和民族团结造成了障碍。
其后的“文化大革命”,不但扩大了斗争范围,更把主要属于人民内部的矛盾当作敌我矛盾,严重伤害了民族关系,造成了民族工作的重大失误。
“文化大革命”的政治和社会混乱给民族地区带来了很大损害。1981年6月27日,中共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其中谈到:“在民族问题上,过去,特别是在‘文化大革命’中,我们犯过把阶级斗争扩大化的严重错误,伤害了许多少数民族干部和群众。在工作中,对少数民族自治权利尊重不够。这个教训一定要认真记取。”
这些历史上民族工作的摇摆和失误,在当前部分地区不同程度地存在,客观上往往会刺激民族情绪,强化民族隔阂,阻碍民族之间的交往、交流、交融,影响民族关系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