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小型金融组织“适应性”成长模式研究:基于普惠金融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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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农村金融理论与启示

从理论上说,金融是“货币”与“信用”的联合,早期的金融业是建立在信用基础上的货币资金借贷。金融业最先是从商贸经济比较繁华的区域发展起来的,一般意义上的金融从区域范围来说是指城市金融,所以在西方经济学界一直不存在专门针对农村地区的相关金融理论。20世纪50年代以后,随着发展经济学的兴起,由于发展中国家基本都是传统落后的农业国家,应该如何运用金融手段促进落后地区经济发展的问题引起了重视,此时,关于农村金融的相关思想才开始形成。但农村金融理论与一些主流的经济学理论不一样,它自身一直缺乏严谨的微观理论基础和系统性理论体系。因此,严格来说,农村金融“理论”更多的是一些关于农村金融发展的理论性“论点”,这些理论性“论点”以一般意义上的经济、金融理论为基础,结合农村经济的特殊情况而产生,包含在西方经济学、发展经济学等理论之中,这些农村金融理论性论点对包括我国在内的很多发展中国家的农村金融改革产生了深远影响。本书研究重点是在总结我国农村金融改革和国际农村金融发展的历史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寻求农村小型金融组织成长的新型模式,规范政府与市场行为,因此,这些农村金融理论性论点对本书研究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 农业信贷补贴论

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受到第一阶段发展经济学——结构主义发展经济学的影响,在面临当时经济快速发展的压力下,发展中国家普遍实施政府主导的工业化发展战略,实施严格的资本控制以加速资本积累。在农村金融领域,农业信贷补贴论(Subsidized Credit Paradigm)居于主导地位。①农业信贷补贴论认为农村经济发展需要资本的先行投入,但发展中国家资本十分匮乏,由于缺乏有效的市场化机制,农村资本积累不能依靠市场力量来解决,这样会使农村资本陷入越来越短缺的恶性循环。②农村信贷补贴论认为农民,特别是贫困阶层收入低下,缺乏储蓄能力,农村经济和农业生产具有特殊性,商业性金融机构缺乏为农村经济和农业生产提供信贷支持的积极性。③为了缓解农村贫困,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发展中国家需要从外部为农村经济和农业生产注入资金,而且这个任务只能由发展中国家政府来承担,其成立国有金融机构为农村经济和农业生产提供低利率信贷支持,政府对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实施利率上限管制,并对这些金融机构提供相应的补贴。或者发展中国家由财政直接出资建立政策性农村金融机构,为农业生产提供信贷支持。

农业信贷补贴论在发展中国家的实践被证明是不成功的,金融机构的低利率贷款往往不能够弥补高昂的运营成本,这导致金融机构缺乏农业信贷支持的积极性。而且由于法制建设和相关制度不健全,低利率的信贷资金导致“寻租”现象严重,有限的信贷资金和大多数财政投入资金被少数特权阶层人士获得,真正贫困的农民很难获得贷款。信贷资金的偿还率也很低,这导致金融机构坏账严重,财务绩效表现很差,这不利于金融机构的可持续发展。另外,农业信贷补贴论在思想上强化农民的储蓄懒惰意识,这不利于形成鼓励农民加强储蓄的自我激励,导致农村长期缺乏资本的自我积累和生产能力,完全依赖财政资金解决农业资本匮乏。可以看出,农业信贷补贴论是一种政府主导型信贷支持模式,是一种资金供给先行的农村金融论。过分重视政府外部资本的作用,忽视农村自发“储蓄”这个内部力量对解决资本匮乏的作用,不利于构建长期有效的农村资本自我积累机制。农业信贷补贴论试图以单一的政府作用来解决市场失灵,但这容易陷入政府失灵的境地。

二 农村金融市场论

由于农业信贷补贴论在发展中的实践效果不佳,从20世纪80年代农村金融市场论开始出现。从该论点的理论基础来看,农村金融市场论是新古典经济学及金融深化理论在农村金融领域的应用。农村金融市场论重视市场机制的作用,不赞成对农村金融市场实施直接干预,在论点与政策主张上与农业信贷补贴论完全相反。①主张取消存款和贷款利率限制,鼓励由市场决定利率。②不主张由政府建立单一类型的国有金融机构来提供农村金融服务,鼓励市场竞争,允许多种类型的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服务,以建立一个竞争性平台,而不是根据金融机构的所有权背景来决定能否获得政府补贴。③金融机构提供正利率的储蓄工具,鼓励农民储蓄。④政府应该围着市场转,要积极支持金融机构创新,支持机构建设,帮助员工培训和开发管理信息系统,提供良好的法律政策环境。如果市场被证明是无效的,那么政府就会被要求创造一个更为合理的政策环境,改善市场发展的法律、法规体系,或者以低成本高效益的方式解决市场失灵问题。

与农业信贷补贴论相比,农村金融市场论更加重视农村金融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改变政府“包办一切”的做法,但农村金融市场论在避免政府过度干预的同时恰恰又难以解决市场失灵问题。农村金融市场论难以真正促使商业性金融机构解决农民的信贷需求,商业性金融机构即使在风险之后进行了利率的调整,也缺乏向农民提供信贷的积极性,因为农村经济具有分散、地区差异大、产业化程度低的特征,农业生产规模小,缺乏完整的产业链,农村平均资本实力、投资实力弱。不但农业生产面临自然风险,而且农民还需承担价格变动的经济风险,具有很大的可变性。农业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也相对落后,农业经营者的理性决策受到多方面因素影响。所以,农村金融市场论的功效并没有想象中的那么大,完美的市场化建设遇到了农村经济和农业生产的特殊性,这使农村金融市场论遭遇了现实尴尬。

三 农村金融不完全竞争市场论

自20世纪90年代以后,人们逐渐认识到一个国家的金融市场不可能是十分完善的市场,金融服务的供给方和需求方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这是金融市场存在的“永恒”话题,即使在经济发达国家,其也不可能被完全解决。因此,完全依靠农村金融市场机制的自发作用不能培育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所需要的农村金融市场,发展中国家的农村金融发展需要一些社会性的、非市场的要素的支持,例如政府介入金融市场买卖双方的交易过程之中。可以看出,以斯蒂格利茨为首提出的不完全竞争市场和信息不对称理论是农村金融不完全竞争市场论的理论基础。斯蒂格利茨将“市场失灵”分成两种情况。第一种市场失灵是市场机制本身不能解决的问题,如外部性、垄断和公共物品供给等引发的市场失灵,这是体现在市场机制内部的市场失灵,政府应该通过有限市场干预来解决。第二种市场失灵是因为市场基础的不完美性,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而造成的市场失灵,这是体现在市场机制外部的市场失灵,这种市场失灵无处不在,无时不有,需要政府全方位介入。

农村金融不完全竞争市场论为政府介入农村金融市场提供了理论基础,但与农业信贷补贴论有根本性的差异。农业信贷补贴论是在不承认市场机制作用的基础上的政府管制,行政色彩非常浓厚。农村金融不完全竞争市场论是以农村金融市场机制作用发挥过程中存在的市场失灵为基础的,政府介入农村金融市场的目的在于克服市场缺陷带来的问题,排除阻碍农村金融市场有效运行的障碍。政府首先应该保持宏观经济稳定,将通货膨胀率稳定在较低水平。农村金融不完全竞争市场论还为当时逐渐兴起的小额信贷发展提供了理论支撑。作为一种不同于传统商业性金融的模式创新,小额信贷特别注重解决农村金融市场存在的信息不对称和高昂交易成本问题。

四 农村金融普惠论

由于农业信贷补贴论和农村金融市场论在发展中国家实践的失败,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亚洲、非洲和拉丁美洲的一些发展中国家出现声势浩大的小额信贷。小额信贷是具有“草根”背景的信贷模式,小额信贷组织与农业信贷补贴论和农村金融市场论中的金融机构不一样,不具备深厚的政府背景或者雄厚的资金实力,但这些小额信贷组织以服务低收入人群为宗旨。另外,在信贷模式下,受信息经济学和斯蒂格利茨的不完全竞争市场理论的启发,小额信贷组织实施小组联保贷款模式,大大缓解了一般商业性金融机构面临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不完全竞争市场理论的相关研究表明,借款人的组织模式对解决交易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很重要。Ghatak(2000)、Laffont & N. Guessan(2000)的研究表明采取小组联保贷款模式能够有效提高市场的效率。Ghatak(1999, 2000), Ghatak&Guinnane(1999), Tsaael(1999)解释了小组联保贷款模式能有效解决逆向选择问题。Besley&Stepthen(1995)通过研究发现正规金融模式下的商业银行无法控制借款者行为,小组联保贷款模式下的同伴之间的监督可以约束个人行为,有利于解决道德风险问题。。在此基础上,小额信贷组织还实施强制储蓄、动态激励和中心会议制度等信贷模式创新。因此,小额信贷是农村金融不完全竞争市场论在具体实践领域的创新性成果,其重点在于解决农村金融市场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在全世界引起了很大反响。小额信贷的发展也经历了从福利主义小额信贷向制度主义小额信贷的转变,前者强调资金运用的“慈善性”,实施低利率贷款,导致机构的资金来源难以为继,缺乏可持续发展性;后者主张实施市场化利率,注重加强自身的能力建设,从而实现长期为低收入人群服务的目的。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小额信贷发展逐渐进入微型金融时代,微型金融重视为低收入人群提供多元化金融服务,其包括小额信贷、储蓄、汇款和微型保险等方面。与小额信贷相比,微型金融不仅更加注重多元化的金融服务,而且更重要的是由于二者在“理念”上存在差异,其更加注重提供可持续性金融“服务”,不将低收入人群享受金融服务看作单纯的资金行为,而看作一种人格化权利,该理念促进了微型金融的进一步发展,也在很大程度上催生了普惠金融理念。

普惠金融是2005年国际小额信贷年提出的新理念,但该理念的思想直接源于2000年的联合国千年首脑会议,在该会议上世界各国领导人就消除贫穷、饥饿、疾病、文盲、环境恶化和对妇女的歧视等问题进行了广泛的磋商,决定通过设定一套有时限的目标和指标,全力以赴来满足全世界穷人的需求,并确定所有目标的完成时间是2015年。这一目标被置于全球议程的核心,被称为“千年发展目标”,其主题是“扶贫”。从理论渊源来看,普惠金融理念的提出得益于20世纪80~90年代以来国际小额信贷和微型金融的发展,普惠金融与小额信贷和微型金融是一脉相承的。微型金融的实践发展为普惠金融理念的形成提供了很好的素材,普惠金融理论也借助于微型金融的发展实践逐渐丰富,并进一步推动了国际微型金融的深入发展。普惠金融是以微型金融为核心,同时涉及微观、中观和宏观层面的农村金融政策“新方法”,它强调应把具有可持续发展潜力的微型金融纳入正规金融体系,从而把那些被排斥于传统金融服务和整体经济增长轨道之外的农村低收入人口纳入农村金融服务范围,使他们获得经济增长所带来的福利。普惠金融有以下基本特征:一是家庭和企业能够以合理成本获得储蓄、信贷、支付、保险等较为广泛的金融服务;二是金融机构稳健,内控机制完善,接受市场监督;三是金融机构具有财务和机构可持续发展能力,能够长期提供金融服务;四是拥有多样化的金融服务提供者,为客户提供多样化的金融服务选择。

五 农村金融理论的启示

农业信贷补贴论以农村不具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空间为前提,主张政府控制信贷活动,结果却导致政府失灵。农村金融市场论为避免政府失灵却又陷入市场失灵的境地。农村金融不完全竞争市场论强调政府不仅应该避免原始的市场失灵,还应该将干预的重点放在缓解信息不对称问题上。农村普惠金融论强调通过机制创新,树立服务低收入人群的理念,让每个人都享有平等信贷权。综合以上不同阶段的农村金融理论可以发现,农村金融理论具有鲜明的时代性,都与当时的主流经济学思想有关,而且处于发展经济学的理论体系之下,不同农村金融理论的论点和政策主张差异很大。基于当前的经济发展和理论研究视角,我们可以发现过去的一些农村金融论点和政策主张存在很多不足之处,特别是农业信贷补贴论和农村金融市场论的一些观点,显然,这与我国目前农村金融改革的实际不够吻合,但我们仔细思考得知,农村金融理论对我国农村金融改革还是有较大的价值的。①受农业信贷补贴论的影响,金融机构资金使用效率不高,财务效率低下,这不利于可持续发展,也不利于培育农村金融市场机制。但由于世界各国的情况不同,一些研究表明这种以政府补贴和政府直接干预为主的农村金融方法提高了农民资金的可获得性程度,在一定时期内扩大了对农业的投入,使农业生产获得了资金Binswanger和Khandker于1995年以印度农村金融为例,对1972~1973年和1980~1981年中85个农村地区的数据进行了研究,发现印度政府的直接信贷控制把商业银行信贷扩展到了农村,而且这种扩张导致了农村非农业就业的迅速增加并适度提高了农村的工资水平,推进了农村非农部门的增长。Yarbrough于1991年对沙特阿拉伯进行了研究,认为政府信贷控制和财政补贴政策促进了沙特阿拉伯农业产量的增加。,有利于消除农村金融市场存在的严重发展障碍,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农村金融的深化。②农村金融市场论的论点以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为基础,虽然其提出的政策主张过于理想化,但它同样提出了农村金融改革应该努力的方向,特别是其关于金融发展中的政府行为的论述具有相当大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金融改革中政府色彩浓厚,虽然这种政府控制模式的农村金融改革具有一定的时代必然性,在很大程度上确保了我国经济体制的有序转型和宏观经济的稳定发展,但这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总体要求还存在较大差距。我国农村小型金融组织已经发展了十余年,虽然同样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但不可否认的是,农村小型金融组织在提高农村地区资金可获得性程度上发挥了较大的作用,提高了农村金融覆盖面,特别是有效填补了一些农村基础金融服务的空白。但这些只是农村小型金融组织的基础性功能,未来我国农村小型金融组织成长将进入“攻坚”阶段,不能再完全依靠数量扩张来发挥作用,而应该在“深化发展”上做文章,在政府与市场之间寻求平衡,以有效处理二者的关系,并以此来进一步促进农村小型金融组织功能的发挥,国际农村金融发展经验和农村金融理论对未来我国农村小型金融组织的成长具有很大的指导性意义。特别是在普惠金融理念提出以后,其对我国整体金融发展特别是对农村金融领域影响很大,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全新的理念和指导方向。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正式做出发展普惠金融的决定,发展普惠金融已经进入了党和国家的顶层设计视野,是党和国家为实现我国全面小康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提出的切合实际的改革思路和目标。可以预见,当前和未来一段时期内“发展普惠金融”将是党和政府重点关注的问题。促进我国农村小型金融组织健康成长是发展普惠金融的重要内容,本书的研究也是在发展普惠金融的整体框架内进行的。本书在普惠金融的理论体系下研究农村小型金融组织如何正确开展自身的目标定位,以实现社会绩效与财务绩效的协调发展;如何规范普惠金融发展下的政府行为,将农村小型金融组织打造成普惠金融组织,以促进和谐社会和普惠金融发展地顺利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