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对待平等权:德沃金自由主义法律理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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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德沃金自由主义法律理论的核心:认真对待平等权

面对自由主义的危机,德沃金明确了他捍卫自由主义传统的理论目的。为实现这一理论目的,德沃金在道德哲学、政治哲学和法律哲学等领域中逻辑一贯地重新建构了自由主义理论;这一自由主义理论中所涉及的诸种价值之间具有统一性,而这种统一性则是真理的必要条件。这种价值统一性可以用德沃金所说的一个树形结构来形容:“法律是政治道德的一个分支,政治道德本身是一般意义上的个人道德的一个分支,而个人道德则是更一般意义上的好好生活(live well)的一个分支。”〔美〕罗纳德·德沃金:《刺猬的正义》,周望、徐宗立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第5页。根据德沃金的这种树形结构观点,法律并不是与道德发生冲突的对立的规则体系,而恰恰是道德的一个组成部分;同样,关涉“应该如何对待他人”的个人道德与关涉“如何好好生活”的个人伦理之间,也具有同样的统一性,其原因正如依据康德的观点所得出的结论:我们不可能对自己的人性有充分的尊重,除非我们尊重他人的人性。当然,上述统一性的达成,一方面依赖于对个人道德的建构性阐释;另一方面则植根于对客观价值的信守。德沃金最后所坚持的就是人类尊严的两大伦理原则,一是,人们应当认真对待自己的生活,承认他们如何生活在客观上是重要的;二是,人们应当认真对待他们的伦理责任,坚持最终由自己做出伦理决定的权利。〔美〕罗纳德·德沃金:《刺猬的正义》,周望、徐宗立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第1~19页。

尽管德沃金在道德哲学领域和政治哲学领域都有着不同凡响的理论建树,但是,最令德沃金闻名遐迩的还是他所建构的自由主义法律理论。这既与德沃金最初是在法律领域捍卫自由主义传统有关,也与德沃金更为关注从理论到现实的法律问题有关。这一点从德沃金所出版的系列著作中可以明确地看出来。德沃金的理论著作具体包括:1977年出版的《认真对待权利》, 1985年出版的《原则问题》, 1986年出版的《法律帝国》, 1993年出版的《生命的自主权》, 1996年出版的《自由的法:对美国宪法的道德解读》, 2002年出版的《至上的美德:平等的理论与实践》, 2006年出版的《民主是可能的吗?——新型政治辩论的诸原则》和《身披法袍的正义》, 2008年出版的《最高法院的阵形——最高法院中的新右翼集团》, 2011年出版的《刺猬的正义》, 2013年出版的《没有上帝的宗教》。在这11部著作中,包括第1部著作在内共计有6部著作是典型的法律理论著作,而在其他5部政治哲学或道德哲学著作中,也都或多或少地涉及了法律哲学的主题。

德沃金自由主义法律理论的建构始于他的第一部著作《认真对待权利》。正如该书的名称所示,德沃金自由主义法律理论的核心也就是“认真对待权利”。根据德沃金的观点,研究伦理和个人道德所用的概念是责任——人们应当为他们自己或者他人做什么,这个概念特别适合作为伦理的焦点,因为当我们判断什么是好好生活时,思考我们有责任做什么更为准确和自然;然而,当我们谈到政治道德时,权利就显然提供了一个比责任或义务更好的焦点,因为它们的定位更为准确,在个人所享有的政治权利中,至少有一些权利必须要由整个共同体的集体义务,而不是特定个人的义务与之相匹配。由于法律是政治道德的一个分支,所以,研究法律问题最适合的概念应该是权利(参见〔美〕罗纳德·德沃金《刺猬的正义》,周望、徐宗立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第356页)。德沃金在该书中指出,对法律的自由主义理论进行界定并加以辩护的具体过程由批判性部分和建设性部分两方面的内容构成。批判性部分是批判曾被广泛视为自由主义理论的、具有主导性地位的法律理论的两个组成部分,即法律实证主义和功利主义;建设性部分则是对作为自由主义传统组成部分的古老的个人人权观念的辩护。Ronald Dworkin, Taking Rights Seriously, Cambridge, 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77, p. vii.在德沃金的理论中,这样的批判性和建设性两个部分的观点实际上都是与个人权利观念联系在一起的。建设性部分就是捍卫个人权利,而批判性部分的存在也是因为法律实证主义者和功利主义者都把权利仅仅视为法律权利从而抹杀了个人权利的道德内涵和批判功能。“法律实证主义认为,权利来源于法律,个人享有的权利只是那些人定的法律所授予的权利。除了法律规则明文规定的权利外,个人在司法中没有什么权利。法律功利主义者也认为,‘权利是法律之子’,因此,在法律被制定出来之前,是根本没有权利的。所谓 ‘自然权利’纯系无稽之谈。”(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第71页)基于此,我们可以明确地指出,德沃金在《认真对待权利》中所展示的观点就是,法律的自由主义理论加以界定并辩护的核心就是认真对待权利。

根据上述观点,我们能够明确地看到德沃金自由主义法律理论的核心是认真对待权利。那么,随之而来的一系列问题则是,为什么德沃金要把认真对待权利作为自由主义法律理论的核心呢?或者说,德沃金出于什么原因认为我们要认真对待权利呢?德沃金又是否为他所主张的认真对待权利的观点确证了稳固的来源或基础,从而值得我们对他的理论建构加以认真对待呢?个人权利观念并不始于德沃金,那么,在德沃金的权利理论中,德沃金又对个人权利进行了怎样的界定和分类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