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结构安排
生态环境危机的日益严重迫使人类不断地探索解决办法,自20世纪四五十年代的公害事件出现后,人类就一直在探求应当如何才能让自己的生存环境变得舒适,让自己的生存空间变得清洁,于是各种各样的防治污染的措施被人类尝试。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科技水平的提高,人类对资源的需求量也大大增加,因此对生态资源的保护也成为人类发展的必然选择。然而在污染严重威胁人类健康和生命安全的条件下,以往的环境权在生态问题已然发生变化的今天并不能如人所愿,因此应当进一步发展环境权,由生态权理论来完成保护生态系统的目的,因此本书首先对生态权产生的条件进行了分析。从伦理学背景看,生态权的产生经历了从动物解放运动到生物中心论,再到生态中心论最后到可持续发展伦理观的转变。这些伦理学思想的发展足以说明环境权并不是当前人类的唯一选择。同时生态权的提出亦有其现实条件,由于环境权的概念模糊,人类中心主义倾向较浓,因此在保护生态环境时,环境权表现出理论的无奈,为生态权的提出创造了现实条件。
在对生态权进行界定的时候,首先要对如何定义生态权予以明晰,毕竟清晰的概念表达可以为理论研究省去诸多麻烦。生态权作为一种权利,对其定义时首先要从权利要素的角度来分析,生态权只有具备了权利的要素,才能切实地成为可为法律所规定并体现生态伦理思想的权利。同时生态权还应当克服环境权的弱点,解决因环境权主体的不统一给其理论自身带来的问题。生态权的权利主体确定还要解决非常棘手却又不得不解决的问题——非人生物体是否能够成为生态权的主体。本书认为,生态权的主体只能是人而绝不能是非人的生物体,并且对这一观点进行了论证。在定义生态权后要对生态权的属性进行分析。因为生态权既要具有生态伦理思想也要具有法律实效,因此生态权应当具有应然性和法定性的特点。同时,由于生态权是人类在尊重生态系统的自然规律的基础上形成的权利,因此生态权天然地具有权义复合性。
从法理学的角度而言,笔者在肯定生态权的主体只能是人,而绝不能是非人的生物体的同时,还要进一步对生态权进行剖析,因为生态权的存在同其他权利的存在一样是需要有前设的。生态权是对生态规律予以尊重的法律表达,因此只有承认和肯定生态系统具有自然权利和自然价值,才能从理论上解决生态权存在的合理性和正当性问题。自然界的权利这一理论前设要求要将自然界的权利进行道德与法律的双重保护,而能承担起这个重担的只有人类,只有人类是所有生物中具有这一能力的主体。最为重要的是,自然界的权利是人类必须尊重的,因为自然界在具有权利的同时也具有生态权力,后者就是自然权利被尊重的原因,自然界的任何一员都不可能违背自然规律,否则会受到生态权力的惩罚。自然界的价值则是生态权存在的又一理论前设。因为自然界并不仅仅为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提供条件或物质基础,还为其他生物的生存创造条件,并且因为自然界具有自身的价值,这种价值本身就是值得尊重的。
自然的权利和自然的价值能够从理论上解决为何生态权能够存在的问题,但生态权的存在是否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还有待理论的论证和时间的检验,同时也需要其他理论的佐证。“天人合一”思想、可持续发展思想、生态公正思想、协同进化理论、公共信托理论可以为生态权提供理论支撑与论证。“天人合一”的思想、生态公正的思想、协同进化的理论可以论证生态权为何要以尊重生态规律为前提,可持续发展思想、生态公正思想可以论证生态权主体行使权利的正当性,而公共信托理论则可以论证政府的生态权,因为政府毕竟是目前阶段尊重自然生态规律的最佳主体,当然公共信托理论也是人们将承载着尊重生态规律思想的生态权赋予政府的有力理论支撑。
笔者期望生态权的设置能够在尊重与坚持现有法理学理论体系的前提下,在尊重生态规律的基础上切实地解决生态环境危机,为现行的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新的理论视角。因此,笔者在对生态环境危机的原因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找出解决的理论对策,并将理论转化为法律制度以使生态权的思想发挥功效。本书试图以生态补偿制度、排污权交易制度、公益诉讼制度作为范例,通过生态权的思想来引领法律制度的构建,使生态权这一新的权利形态能够在法律实践中有所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