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用伦理研究(2016年第1期 总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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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刊词之二

如果把我们这个时代称为伦理学兴盛的时代,那么人们是不难为此找到论证的理由的。20世纪70年代以来,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导致了人类社会生活的巨大变迁,引发了诸如人类有可能通过自身的技术创造改变自身的遗传结构、通过环境的破坏毁灭后代的前途、通过核战争毁灭全人类的存在等一系列历史上前所未闻的价值与规范课题。尽管不论是在哲学的讲坛上,还是在哲学诊所或伦理委员会里,哲学家们不会再有一言九鼎的气势,今天的哲学家也不可能像当年的黑格尔、海德格尔那样能够迷住整整一代人的灵魂,但实践哲学家们通过自己参与社会中政治与文化问题的交谈而取得了对知识界的影响,从而使哲学重新拥有了它曾经享有过的那份尊严这一点,却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换言之,恰恰是社会现实各个领域中难以回避的道德冲突和伦理挑战激发了人们对应用伦理学的关注与探究,冀望诉诸道德哲学而在应对伦理难题上获得理论指导。

应用伦理学在世界的勃兴,不仅改变了整个社会对哲学、伦理学的看法,而且更重要的是,改变了伦理学本身的面貌,如果我们把应用伦理学看成伦理学本身在当今的某种表现形式的话。

作为20世纪60年代末至70年代初才形成的一门新兴学科,应用伦理学的任务应当说是分析现实社会中不同分支领域里(如政治、经济、生命、生态、媒体、科技、性关系、国际关系等)出现的重大问题的伦理维度,为这些问题所引起的道德悖论的解决创造一种对话的平台,从而为赢得相应的社会共识提供伦理上的理论支持。应用伦理学的目的就在于探讨如何使道德要求通过社会整体的行为规则与行为程序得以实现。一句话,面对冲突,诉诸商谈,达到共识,形成规则。应用伦理学是为立法和改变法律提供理据的。

在当代社会,应用伦理学的问题是以道德冲突的形式表现出来的。一般而言,道德冲突是指行为主体处于一种两难的情形,他本应满足两种义务或两种规范的要求,但他无论怎么做都无法同时使其得以实现,于是他在不得不做出抉择之时势必要违背其中的一种义务或规范。当然,我们不可能在社会现实中完全规避道德冲突,恰恰相反,道德冲突是我们生活的一个本质性的组成部分,迫使我们必须做出复杂的、困难的道德决断。

解决道德冲突的唯一途径,在一个民主化的时代,就是公众之间以赢得道德共识为目标的理性的对话与交谈。在这样一种情况下,道德冲突的解决就并非来自哲学家个人的学术探讨,并非凭借个人简单的道德直觉与洞见,而是来源于伦理委员会中不同学科的专家、代表着不同利益的当事人经过缜密的思考、周详的权衡与反复的协商所形成的共识。道德问题的权衡与决断不应只是个人的私事,而是要依靠集体的智慧,诉诸一种复杂的理性的权衡机制,才有可能最终形成摆脱个人偶然性与随意性的明智合理的答案。

应用伦理学的这一权衡机制,离不开对道德理论的诉诸与应用。经过2000多年的发展,人类的伦理理论与原则不是仅仅一种,而是形成了多种理论与原则相互竞争的局面。人们在运用理论的过程中,如何行使理论与原则的定向功能,如何应对规则出现例外的情况,如何对相互竞争的伦理理论及原则在应用的过程中做出必要的调适、整合乃至妥协,这一切都向人们提出了一个重要的挑战,即在道德理论的应用问题上,不仅需要对理论与原则的明晰性与坚定性的维护与强调,而且也需要对一种明智的道德判断力的秉持与恪守。

换言之,道德的论证有别于道德的应用。道德论证涉及某一种道德理论价值取向的合理性、论据链条的严密性、理论架构的自洽性、最终结论的逻辑性以及该道德理论本身简单的应用实践的有效性。而道德的应用则不像道德论证那样往往仅关涉一种伦理理论自身的逻辑演绎与论据建构,而是涉及多重的理论、原则和规范的相互作用及具体的实际运用,它需要将不同的理论与原则综合成一个能够为道德冲突的解答提供价值导向的融贯的体系,最终要落实到一种道德的行为能力上。

与此同时,由于事关道德冲突,应用伦理的权衡机制必须顾及道德规范与原则应用实践的复杂性,必须对道德规范适用的环境背景因素、道德的规范性要求可能出现的变通性的调整情形以及在极端特殊的两难困境里某些道德律令的一种变形性的应用方式等复杂问题进行细致的辨析和深入的讨论。应用伦理的权衡必须顾及伦理原则的应用与外在的环境密切相关,规范性的常项与境遇性的变量扣联在一起,两者缺一不可并且同等重要。也就是说,人们在把规范原则变成直接的行为指令时,需要基于对道德规范、特殊境遇、行为目的、可能后果等各种具体复杂因素的全方位考量,形成一种预期行为的格式塔(即从整体结构到组成部分的性质来理解整体的全部)。这一行为的格式塔体现了行为主体是由各种要素所构成的完整整体,运用最缜密的思维与最锐利的判断力,基于对所有相关触点的敏感来进行全面综合性的审慎的权衡与精心的计算,从而保障最终做出的行为体现最大的合理性。

应用伦理学的商谈程序的构建,体现了民主时代道德运作的一种基本面貌,即解决伦理困境的方案已不再是个别精英人物可以垄断的专利,而是取决于每一位作为利益当事人的行为主体自身自由自主的意愿。这些意愿支撑着在没有任何强制因素的民主商谈程序中所提出的各种理据,这些理据又通过一种所有的商谈参与者均事先认同的规则而凝聚成一个最终的道德解答。这一解答方案并不代表传统意义上的道德真理,而仅仅是民主时代拥有不同观念背景与复杂的利益诉求的人们经过一定程序所能达成的道德共识。这种共识由于产生其程序的形式上的合法性的传导而拥有内容上的合法性,但这样一种内容无法享有道德正确意义上的绝对担保。

总之,应用伦理学的任务并不在于寻求某种作为绝对知识的终极的道德真理体系,而在于对现存的不同立场进行调节,从而在坚守某些最终的无可争辩的基本原则——如人权价值这样的观念背景下达到某种道德共识。这样,应用伦理学就不仅体现着一种新的理论模式,而且代表着一种新的道德实践的权衡机制、行为程序。应用伦理学是一种能动的道德实践,其中怀疑与讽刺、批评与反击、抗议与颠覆、宽容与妥协、公开性与透明性、自我修正的本能、向一切非议开放的精神构成了它的原始推动力。这已不仅仅是一种道德理论,而且还是一种生活方式,一种文化。通过自我批判、论证与反证、对已有思想的否定尔后又产生新的认知这样一种无限的交互关系所产生动力的文化,因其尽管面临矛盾但又能够不断化解这样一种完善的、生机勃勃的自我修复的能力,显然拥有着极大的优越性与竞争力。

我们有理由相信,包括应用伦理学基本理论形态以及应用伦理学各个分支领域中众多重大问题在内的争论,会随着这种反思、批判性进程,随着人们更加深入的思考与反省,随着不同的道德理念的碰撞与竞争,不断呈现出新的发展样态,从而实现应用伦理学通过理据来激发人们道德信念的转变或某些原则的继续秉持和普遍推广,通过法律或规制的变革来对人类共同体的社会生活产生积极影响。

甘绍平

2016年3月9日